三资企业法对比
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比
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比一、出资形式及期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二、公司股权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公司利润分配(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外国投资法草案》与“三资法”
《外国投资法草案》与“三资法”【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各国的竞争已经不是单纯的产品和技术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是制度的竞争,谁的制度更优,谁的规则更灵活,谁的市场和发展空间就更大。
一直以来,对于中国市场的外资利用,主要依靠三部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外资企业法》(198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三资法”或者“外资三法”。
【关键词】外国投资法对已有“三资法”进行整合和完善,进而拟定出《外国投资法(草案)》有三大原因。
一是随着市场和经济的发展,现存三资法在外资管理模式方面的缺陷越来越明显。
三部法律的全文分别只有16条、24条、27条,且三部基本外资法本身内容重复、法律之间缺乏协调。
虽然只有极少的条文,重复条文却高达一半以上,而重复的内容本身之间缺乏协调,例如,三部法律对于设立的审批期限都有条文进行规定,但各自的审批期限各不相同,这种规定除了浪费立法资源,增加掌握外资法的难度之外意义不大,反而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形成不平等待遇。
另外,外资三法所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改革开放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
二是“三资法”与《公司法》之间的重复和矛盾日益凸显,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和结构、经营活动等规定均存在与《公司法》的重复甚至冲突。
早在1979年中国经济立法刚起步时,为适应外商投资大量涌入的局面,就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后又于1986年颁布了《外资企业法》和1988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而作为这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基础和前提的《公司法》一直到1993年才颁布。
三大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框架与《公司法》是基本一致的,其内容也有许多是相似的。
“三资法”与《公司法》之间的重复和矛盾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对象的冲突和法律规则的冲突上。
在法律适用对象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对于法人的界定一直是抽象模糊的。
三资企业比较图
注册资本
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25%,若是有限公司,一定不低于25%(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资,一定要则经审批机关同意)
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资,一定要则经审批机关同意)
出资方式
现金、实物、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外方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其它
国家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特殊情况下实行征收,但给予相应补偿
外资企业将税后利润再投资国内的,可依法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外资企业对比图
中外合资
外商独资
公司性质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或批准的其他形式
设立申请人
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先报国家对外贸易合作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审批,方可申请
由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
股东
中—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外司
公司
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
1、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得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内外资企业法差异性考察——以《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为分析视角
而非 实缴制 , 但是 区别在于前 者实行 “ 先发 照后验资 ” , 与后 投资 主体 是指从事投资活动 , 具 有一定资金来源 , 享有投 资 制 ,
收益 的权 、 责、 利 三权 的统一 体 , 投 资 主体 的实质是经 济要素所 者 实行 的“ 先 验资后 发照” 的设立方 式仍有较 大的差异 。例如 , 有权在投 资领 域的人格化 。根据《 公 司法》 的规定 , 投资主体 主要 《 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 8条以及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股 东和发起人 ,股东 和发起人 既可 以是 自然人 ,也可 以是法 合 营各方 出资 的若干规定》 第 4条第 3 款之规定 。其次 , 外 商投
人。然 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 与《 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 》 都 明 资企业法没有对采取有 限责任公 司形式 的外商投 资企业 的注册 确规 定 : 外方 投资者 可是 公司 、 企业 、 其他经济 组织 、 个人 ; 中方 资本最低限额作出明确的限制 。例如 , 《 外资企业法实施 细则 》 第 投资者 为公 司 、 企业 、 其他 经济组织 , 原则上排 除 了中方 自然人 3 0 条,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 9条规 以及《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 成为合营主体的可能性 。虽然该规定具 有一定 的不对等性 , 有违 司审批登记管理 法律适用 若干问题 的执行意见》第 9条也对缴 wr 0所规定 的国民待遇原则之嫌 ,但其 在未修改之前仍属 于有 付 的期 限和比例作 了规定 。在外资企业 法与 内资企业法发 生冲 效 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
资活动 ,他们 为了规避法律上 的限制往往采取 隐名 投资或者先 产 ,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此外 , 《 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1 4条 股 东不得 以劳务 、 信用 、 自然人 姓名 、 商誉 、 设立一个公 司 , 再 以该公司与外方共 同设立外商投 资企业 。不仅 也作 了进一步规 定 , 增加 了投资成本 , 也使真正 的投 资者对投 资的控 制力减弱 , 滋生 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 的财产等作价 出资。其实是将不 可以 了大量纠纷 。上述规避措施的后果 是 , 法律条文本身 的 目的并未 作价出资的列举 出来 。
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
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我国《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其顺序依次为: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或条例及行政规章。
现实的公司所需要遵循的法律除了必需的公司法以外还有一部叫做三资法的法律,很多人只会觉得公司法所能够管辖的应当包含了所有的公司种类而不理解为何还需要专门出台三资法进行规制,下面一起来看看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一、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结合公司法218条的规定、选择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以及我国外资行政管理的现状,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其顺序依次为: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或条例及行政规章,其规则可以概括为:(1)人民法院审理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纠纷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称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或者公司法未规定的,应当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3)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细则或相关行政法规(以下合称相关行政法规)与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一致,但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4)外商投资企业法没有规定,相关行政法规作了规定但与公司法不一致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5)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均未作规定,相关行政法规作了规定的,适用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关知识:三资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
三资企业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中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中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最新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国合营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由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分担企业的风险、盈亏。
3.合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在中国境内允许设立的合营企业,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并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合营企业的设立,一般要经过立项、洽谈签约、审批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
1.立项。
立项是指中国合营者向企业的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审批的法律程序。
项目建议书是中国合营者向其审批机关上报的拟与外国合营者举办合营企业的申请。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机构,是以计委为主的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等。
2.洽谈签约。
洽谈签约是指中外双方合营者为投资举办合营企业,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合同和章程的整个过程。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不相抵触的部分,两者均有法律约束力。
三资企业PK三来一补
三资企业PK三来一补一、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基本了解:1、外资企业:投资者是外国公司或个人,(含港奥台地区);投入的资本金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注册经营;有三种内型: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所以又叫三资企业;2、内资企业:投资者是中国国内的公司和个人;投入的资本金来源于国内,在中国境内注册经营;3、三来一补企业:三来是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一补:是指中小型补偿贸易,三来一补在改革开放初期称作“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以前在税收政策方面,为吸引外资投资,中国政府在以前给外资企业很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现在,随着2008年1月1日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设施和税制的改革,外资企业很多优惠待遇逐渐取消,(外资企业12月1日开始也需要征收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因此,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除了投资者不同之外,其他的都是一样的。
而且三来一补的企业由于只能是给境外的企业做来料加工(外商提供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元件,配件,装配线等,由大陆企业按照合同(协议)要求的质量,规格,款式和商标进行加工,装配,然后运交客商,我方只收取加工费(又称工缴费),没有法人资格。
三来一补的形式只有广东省有,其他地方不存在这种形式的企业,而且受经营的限制,现在已经不批准新成立三来一补企业,以前的三来一补企业现在纷纷都在转型为外资企业。
二、出口企业和内销企业: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都可以以以下三中方式生产销售产品,也可以只选择其中一种,或者二中方式经营:1、直接出口销售:要先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产品经过商品检验,海关报关之后直接出口境外;2、转厂销售:生产的产品材料有进口的监管材料,通过海关报关把甲厂的进口材料或产品转移到乙厂,甲厂海关合同数量减少,乙厂海关数量增加,但产品实际还在中国国内;(手续上销售方是报关出口,购买方是报关进口,但是真正的出口是要拉出去,在国外再拉回来,会增加企业的费用和时间,所以这里就是在海关办个手续,货物做个交接)3、内销:国内销售一个企业的销售可以是:三个都占了:有直接出口,转厂,内销只占一个,占其中2个,当然,要办手续,不是随意的。
大陆地区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
2、公司的法律特徵
(1) 法人性:公司依法設立、擁有財產、 組織體、獨立承擔責任。 (2) 社團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2~50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5人以上。 (3) 營利性: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具連續性 與固定性,所得盈餘配給股東。
3、公司的分類: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名稱: 地域特點+商標(號)名稱 +行業+公司型式。
6、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係
(1)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2) 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步驟: 合夥企業全部財產 →合夥人按協議分攤虧損比例分攤。
(3) 合夥人按協議分攤虧損比例, 對債權人並無約束力;每一合夥人 均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4) 合夥企業的債務與合夥人的債務 係屬兩個不同的債務關係。 (勿以三角債方法處理)
2、合夥企業的設立
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 有書面合夥協議、 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有合夥企業名稱, 有營業場所和從事經營的必要條件。
3、合夥企業的財產
(1) 合夥企業的合夥財產 具共有財產性質, 所有合夥出資、以合夥名義 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2) 合夥人出資轉讓:
(5)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9人, 經理人由董事會任免; 監事會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構、 部門委派人員組成, 並有公司職工代表參加。
三、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分為均等股份, 責任有限同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
(1)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為5人以上, 但國有企業改制發起人得低於5人, 採募集設立方式。 (2) 典型的資合公司, 信用基礎為公司資本。 (3) 資本分為均等股份。
3、公司財務、會計的其他禁止規定:
(1)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
三资企业异同比较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设立条件
在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三资企业异同比较
不同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法律依据
《合营企业法》
《合作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含义
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同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
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投资方式
合营各方均应向企业投资,并以各自的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各方可以向合作企业投资,也可以只提供合作条件
组织机构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法人式企业一般采用董事会制,非法人企业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外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企业的组织结构
外方收回投资的规定
中外各方共同出资,外方不能先行收回投资
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现行收回投资的办法,但亏损未弥补前,不得收回
相同点
1.都是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中国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企业注册资本中至少有一部分由外商投资;
三资企业的比较
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
投资主体
外方: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外方: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外国(包括港澳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中方: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中方: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形态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或
非法人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或
非法人企业(须经批准)
设立程序
①申请;②审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其他部们);③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局)。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外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部分,其作价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出资的缴纳方式
授权资本制
一次出资的: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认缴资本的15%,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
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可分期缴纳。
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方认缴出资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利润、风险、亏损负担
(客观)按注册资本比例分担
(主观)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怎样负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中止时财产的归属;
若约定归中方所有的,还要约定外方的先行回收投资办法。
外方自己负担
③委托管理制: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无规定
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利机构。合营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名额由合营各方参照派可以连任。
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是什么-
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是什么?公司法的内容中与三资法所涉及到的主体有一定的重复,但是这些公司主体的特殊性让公司不能完全适用否则就会与普通公司的管理发生冲突而必须有专门的三资法进行管理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市场秩序。
公司法作了规定而外资法未做规定能够的情形,一般应适用公司法之规定.▲一、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是什么?公司法的内容中与三资法所涉及到的主体有一定的重复,但是这些公司主体的特殊性让公司不能完全适用否则就会与普通公司的管理发生冲突而必须有专门的三资法进行管理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市场秩序。
公司法作了规定而外资法未做规定能够的情形,一般应适用公司法之规定.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此处的”法律”应解释为包括行政法规,故当外商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优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有关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来说,包括三种情况:外商投资企业法有规定而公司法无规定的情形,如关于投资总额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合作协议,合作合同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等.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相同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情形,从公司法第218条之文义看,选择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对此类情形,应选择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作了规定而外资法未做规定能够的情形,一般应适用公司法之规定.在公司法颁行之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法以及相应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均经过了修订,在修订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修改,这表明立法者有意保留相关特别规定.▲二、三资企业指的是什么、三资企业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中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中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浅议公司法和三资企业法等的法律适用
浅议公司法和三资企业法等的法律适用新公司法第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该条规定简明扼要,实践中对该条的理解存在诸多争议,主要是对后半句“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中“法律”一词范围的宽窄存在分歧。
有的建议应当对此处的法律一词做扩张解释,认为此处的法律不仅仅指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合称三资企业法),还包括国务院颁布的三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甚至包括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发布的大量的有关外商投资行政管理的诸多行政规章,理由是三资企业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大量的可操作性规定见诸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还有的建议应当对此处的法律一词做限缩解释,认为此处的法律仅指三资企业法,理由是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及大量的行政规章等制定的年代较早,其中的部分指导思想和诸多规定过于僵化,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外商投资管理的需要,且三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以及众多行政规章中的规定与公司法相矛盾,为法律适用的统一,理应做限缩解释。
从该条字面规定来看,公司法条首先强调的是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其次又指出在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时,适用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的规定。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因此首先从法律效力上讲,公司法的效力要高于三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行政规章的效力;其次,公司法和三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之间也不存在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问题,因为只有同一机关制定的规定之间才存在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情况时适用特别规定的问题,而公司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三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行政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和各部委。
三资企业区别
三资企业的区别三资企业是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容许境外资本经营模式的简称,并各自有不同之设立限制,这三种企业分别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它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三资企业不同于外国企业。
三资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形态;而外国企业则完全是国外的组织。
根据经济法上的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两者在管理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涉及税收、外汇管理、投资机制等方面。
中外合资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
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
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
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
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中外合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合资法人《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资”企业法的法律地位
“三资”企业法的法律地位摘要:《公司法》和“三资”企业法都是我国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
随着《公司法》的修改,“三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之间“打架”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他们在出资方限制、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最高权力机构、设立程序、规则行为等方面的冲突也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将在本文中着重陈述两部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后果分析,以突出修改衔接的必要性,并就如何衔接“三资”企业法和《公司法》进行分析。
关键词:“三资”企业法;公司法;冲突;衔接;并轨一、引言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同样发挥了积极作用的法律除了《公司法》以外,还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以下称为“三资”企业法)。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发育不成熟,经济体制不健全,加上投资环境不完善,所以主要靠一些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
经过将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有自己特色的鼓励外商投资的制度体系,制定了一系列较为完备门类相对齐全的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法规。
“三资”企业法无论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还是在我国加入WTO后的现阶段,在招商引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立法背景的历史局限性,以及理论储备的相对不足,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新时期,现行的“三资”企业法正在逐渐滞后于我国公司的实践需要,并与《公司法》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打架”现象。
因此,如何解决《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之间的冲突,使它们有效地规范企业的正常运行,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已成为国内企业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十分关注的问题。
二、“三资”企业法的法律地位(一)我国”三资”企业法的现状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与发展1979年9月1日,我国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法》)。
该法的颁行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我国举办合资企业的原则和目的,合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以及在经营、管理、税务、利润、争议解决等方面中外合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简介三资企业是指由外资、华侨资本和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
三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起步于改革开放以后,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规范三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政府逐步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三资企业法进行介绍。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是指中国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
主要包括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这些法律对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退出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外资企业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外资企业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
根据该法,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
申请文件需要包括投资企业的设立方案、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商业计划书等。
外资企业的经营外资企业法对外资企业的经营行为做出了规定。
外资企业需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
同时,外资企业还需遵守中国的劳动法、税法等相关法律。
外资企业的退出外资企业法规定了外资企业的退出程序和方式。
外资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终止、转让股权等方式退出。
在退出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程序和手续的办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华侨资本企业法华侨资本企业法是指中国政府针对华侨资本投资企业制定的法律。
华侨资本企业是指由华侨投资的企业,即海外华人或中国籍侨胞以自己的财产为投资资本,投资设立的企业。
华侨资本企业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华侨资本企业的设立华侨资本企业法规定了华侨资本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
华侨资本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并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
华侨资本企业的经营华侨资本企业法对华侨资本企业的经营行为做出了规定。
华侨资本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的劳动法、税法等相关法律。
华侨资本企业的退出华侨资本企业法规定了华侨资本企业的退出程序和方式。
个人独资与三资企
投资者:一个自然人 承担责任:无限责任 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不是法人
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1、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2、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3、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4、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F8)
投资人:一个自然人,a完全行为能力 b具有中国国籍 c身份 资格限制 禁止:国家公职人员 名称:合法有效 a不能包含“有限”与“有限责任”字样 c 包含公司字样?本法无规定,但行政法规不允许.《个人独资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店,铺,工作室,中心 出资:条件宽松,申报出资(无验资程序),(两种方式: 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承担无限责任以个人财产为基础;明 确以家庭财产出资,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为基础。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 管理
1、投资人 投资人的条件 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的义务
2、事务管理(F19、F20) 管理方式:自行管理;委托他人管理;聘任 他人管理 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P99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F27、F28) 清算人的产生,两种:投资人自行清算;债 权人请求法院指定 责任消灭时效制度:债权人五年内未要求债 务人承担的,债务人不再承担无限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的特别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的特别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三)外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P10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特征:股权式合营—各方出资折合为股份 比例,按照股份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 2.组织形式(F4) 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F4 注册资本 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25% 3.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与出资方式 . 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F6)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 5.清算委员会 .
三资企业承包经营
三资企业承包经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三资企业承包经营成为常见的经济合作方式。
三资企业承包经营是指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承包中国境内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权,实行股份制、合同制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合作经营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从三资企业承包经营的背景、特点、优缺点和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三资企业承包经营的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逐渐走向市场化和全球化。
为了吸引外资,我国政府放宽了外资进入中国的门槛,鼓励外资在我国设立企业。
然而,由于中国的法律、文化和经济基础等方面的限制,外商办企业的成本较高,风险较大。
为了降低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风险,同时提高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竞争力,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三资企业承包经营。
二、三资企业承包经营的特点1.投资方式多:三资企业承包经营的投资方式可以是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
这样不仅方便了企业间的投资,也方便了资金流通。
2.管理方式灵活:在三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可以将生产、经营和管理权托管给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管理方式,在提高企业效益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注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经验。
3.共同发展:三资企业承包经营具有双赢的局面,不仅有助于外资在中国获得更多的利润,也有助于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通过外资的投资和管理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管理水平,实现共同发展。
三、三资企业承包经营的优缺点1.优点:(1)减轻企业压力:三资企业承包经营可以降低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经济压力,减少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负担,提高生产效率。
(2)提高企业效益:通过外资的投资,可以为企业注入新的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提高企业的效益。
(3)扩大市场份额:外资企业通常具有更广阔的商业网络和营销体系,通过合作可以快速扩大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竞争力。
2.缺点:(1)依赖外资:三资企业承包经营也有缺点,例如国内企业可能过度依赖外资,失去了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资企业合同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外资、港澳台资(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三资企业合同作为三资企业投资、经营的重要法律形式,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三资企业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渊源、法律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三资企业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国际惯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对于三资企业合同,当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2. 等同适用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尊重合同双方的约定,当合同约定与国内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3. 公平原则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确保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4.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中,我国政府承诺给予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
在适用法律时,应充分体现最惠国待遇原则,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三资企业合同法律渊源1. 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2. 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3. 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惯例等。
4. 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
四、三资企业合同法律适用范围1. 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适用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主体资格、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
2. 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执行等。
3. 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适用合同终止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违约责任等。
五、结论三资企业合同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多个法律渊源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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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外资方的:
1、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一是生产所必须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
2、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须有两个条件:一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二是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外币、国内投资利润、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必须为投资者自有,且不大于注册资本的20%
决议形式
可以以通讯的方式作出
较大事项
参加会议全体一致通过:章程的修改、增减资、中止、解散、合并分立、
参加会议全体一致通过:章程的修改、增减资、解散、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合作企业资产抵押
分期出资
不分期的≧15%,6个月内
可以
首期出资
≧15%,3个月内
≧15%,90日内出资外币
最后一期出资
3年内
延长经营期限
6个月以前提出
180日以前提出
180日以前提出
延长审批期限
30日内
30日内
清算
终止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公告发出15日内,将清算方案报批
作价形式
可以协商作价或验资
验资
验资
外资比例
≧25%
≧25%
100%
管理形式
董事会
董事会、联合委员会、委托管理制
议事规则
董事任期4年,每年至少一次,会议召开前的10天内通知,1/3董事可以提议召集临时,2/3以上董事出席
每年至少一次,会议召开前的10天内通知,1/3董事可以提议召集临时,2/3以上董事(委员)出席,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并表决,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项目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资企业法
以上政府30日内书面答复
审批
商务部或或国务院授权审批
审批时限
45日
90日
登记时限
30日
30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它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独资等其它形式
注册资本
外币或人民币
责任形式
依据组织形式而定
过程中审批
增减资\对外抵押\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