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之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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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之立案程序
1.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违法案件材料,依照自己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确定有无违法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处理的专门活动。
2.立案的主体
立案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执法责任主体的行政执法机关。因此,立案审批要到位,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要明确立案审批意见。
3.立案的条件
一般来讲,立案有三个条件:一是取得违法事实证据(可以是全部违法事实中的一个或几个主要要素,例如涉案物品存在等);二是应当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三是在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4.立案的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知情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指定、当事人自认等。
5.立案的时机
立案的时机应当把握在取得了基本的违法证据之后、在需要通过全面调查取证对违法事实进一步丰富化、完整化、明晰化之前。
6.立案的意义
程序意义:立案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开端和必经程序。立案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行案件办理程序、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的首要前提。没有立案,行政执法机关的后续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行为都没有意义。没有立案,就没有案件。立案之后,有利于迅速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管辖意义:立案之后,行政执法机关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暂时排除了其他执法机关对案件的管辖。即使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应当管辖的案件,也需要待立案机关依法做出案件移交管辖决定并移交后,其他执法机关才能立案受理。
组织意义:做出立案决定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和组织执法力量,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才能进一步将违法事实完整化、清晰化,才能为审慎、稳妥、及时、准确地制裁违法行为提供前提。
审批意义:立案决定的做出,对当事人的后续正式调查取证才有了基本的审批依据、对立案做出前取得的证据也有追认的作用,否则,不断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涉嫌滥用调查取证权。
平台作用:立案决定的做出,建立了证据与其联系的参照平台和依托,使取得各种形式的分散的证据有了作用的目标、方向和基础,都是围绕立案确定的事实展开的,也是为此而存在的。
过滤作用:将那些不应被追究责任的行为和不应该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行为从调查处理范围内排除出去,从而使执法机关能集中力量追究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以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资源。
7.不予立案的情况
不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况:责任年龄不足、精神病患者等;
相对人已经死亡,失去了责任承担的主体;
不属于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主动管辖没有意义,做出处罚决定构成违法行政:不能以违法行政处理行政违法;
超过了违法责任追究的时效,一般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时算起。
8.立案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有告必理、有案必立(符合立案条件);
为知情人保密;
慎重审查案件材料:既要保护知情人合法权力,又要及时判断不正当目的的举报材料;
立案审批到位:时间、签名和确定意见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