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指引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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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网上立案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搭建全市统一的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网上立案平台,开创全市法院立案工作的新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全市两级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的意义)网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市各级法院、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以争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为目标,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

完善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加快推动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自助立案等便民立案机制,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第二章全市案件网上立案平台第三条(全市案件网上立案平台)全市案件网上立案平台是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的在线功能模块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专司网上立案人员通过在线阅读、电话等方式查阅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种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

第四条(案件类型)全市法院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民商事再审案件及广州互联网法院上诉案件,可探索实行其他特殊类型案件的网上立案。

第五条(职能部门与人员)全市两级法院的立案庭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

第六条(释明引导)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

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上立案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

2024年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篇)

2024年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篇)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摘要:本文旨在解释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指引。

本指引涵盖了案件受理、证据认定、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以期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案件受理的准备工作在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首先应查明被诉房屋具体的产权性质、所有权、登记状况等,以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据。

此外,应查阅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了解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便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在确定案件受理的过程中,法院还应仔细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是否满足法院管辖的条件。

例如,对于涉及共同财产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需确认是否存在共同资产法律关系,以及是否具备产生相应法律纠纷的基础。

二、证据的认定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对证据的认定和分析。

首先,应确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其次,对于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应进行证据比对,核实其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应留意并评估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推翻对方的主张,以及是否能够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确定证据的法律效力,从而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决。

三、合同效力的评估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需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评估。

首先,要确认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形式的合法要求和内容的合法性。

其次,要评估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估合同效力的过程中,法院应同时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交易背景等因素,以避免将合同效力过分理解为单一的意思表示和书面文件。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等方式,确定合同的效力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粤高法[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05年9月30日粤高法发[2005]30号)为正确审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债权人的借贷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安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法院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要贯彻公平与效率原则,依法保护信贷债权,制裁逃废信贷债务行为。

第二条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对外发放贷款形成的借款关系,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按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债权人起诉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规定减交诉讼费用条件的,法院减半预收诉讼费用。

判决债务人全部败诉的,债务人应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金额负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债务人提起上诉的,应全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为债权人起诉的借贷纠纷案件,预交诉讼费用可以缓交。

判决农村信用社负担诉讼费用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判决农村信用社享有债权但应负担部分诉讼费用的,农村信用社需负担的诉讼费用从实际执行到农村信用社的债权中划付。

第五条金融机构以明确的到期债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借款人还款的,法院应依法受理。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目录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一小额诉讼的范围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一诉讼风险提示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三起诉须知四管辖须知五举证须知六保全须知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八诉讼代理须知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上诉须知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指引一行政诉讼须知二行政诉讼上诉须知三行政赔偿诉讼须知四司法赔偿须知第五部分执行指引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二主动执行告知书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四申请先予执行须知附件一诉前联调指引一什么是诉前联调二诉前联调有什么好处三诉前联调流程图四诉前联调范围五诉前联调程序六诉前联调与司法确认七诉前联调文书样式。

热点案件|律师未及时对保全申请续封,律所被判赔偿560万!

热点案件|律师未及时对保全申请续封,律所被判赔偿560万!

热点案件|律师未及时对保全申请续封,律所被判赔偿560万!热点案件|律师未及时对保全申请续封,律所被判赔偿560万!案件缘由近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周培元因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制盛邦律所)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王为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法制盛邦律所赔偿周培元5613412.8元及利息。

1、案情简述2014年4月30日,周培元因与广西宏峰永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峰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委托法制盛邦律所的律师为代理人,法制盛邦律指派王为民律师参与上述案件的谈判和解、调解,一、二审诉讼、执行。

2014年5月6日,周培元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后,并于2014年5月20日冻结了宏峰公司名下财产7016766元。

2014年11月19日是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的日期,但周培元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为民均没有提出续封申请。

直至2015年3月9日前几天,才申请一审法院对上述账户继续冻结,但实际冻结0元。

2016年3月11日,法制盛邦律所以周培元代理人身份,由王为民向一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于3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关于周培元执行案件的调查报告及建议》,提交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2016年4月14日,周培元本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该四个案件的恢复执行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准予周培元撤回恢复执行申请。

2、一审一审法院认为,周培元、法制盛邦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周培元主张的损失金额、时间未能确定,周培元主动放弃减损措施扩大损失,以及周培元在明确知道冻结的期限和其负有续封申请的义务的情况下,周培元主张法制盛邦律所承担全额的诉讼风险,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3、二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法制盛邦律所应否赔偿周培元主张的在诉讼保全到期前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的损失及利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粤高发[2005]314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粤高发[2005]314号2005年10月13日)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官正确履行职责,规范审判、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沟通渠道,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约见申请,是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民事、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或正在执行的案件,在庭审或执行听证程序以外,提出向审判或执行人员当面反映情况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由本院安排审判、执行人员会见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约见申请:(一)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的;(二)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三)庭审后、宣判前,发现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要申请再次开庭的;(四)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相关案件审判、执行人员的,可以到本院立案庭填写《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传真提出约见申请。

传真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案号、约见法官的姓名及所在部门、申请约见的理由等。

第四条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到本院申请约见的,立案庭收到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申请后,应当即通知被申请约见的审判、执行人员所在的部门。

第五条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一般应安排会见;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会见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不接受约见的理由。

广州法院民事案件立案指南

广州法院民事案件立案指南

广州法院民事案件立案指南一、诉状书写要求:诉状应用黑色钢笔、签字笔等黑色笔书写或打印,签名要用黑色钢笔、签字笔。

不能用蓝色钢笔或圆珠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二份,每增加一个被告就多提交一份起诉状。

(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

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

二、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及网上打印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当事人名称在讼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3、对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是企业的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是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

4、以上提交一份给法院就行了。

广州市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方西路140号东方金融大厦首层电话:28358000广东省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地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海珠区南田路563号909房)电话:84238377三、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材料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等。

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2.离婚纠纷案件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和户口本。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第十三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拟获奖论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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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起诉状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doc

九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起诉状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doc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状文书样式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民事案件的起诉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形式。

普通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递交民事起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

起诉是原告的单方行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原告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原告的起诉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1.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原告、被告、法院、诉讼请求以及起诉所依据的客观事实,这些是起诉必须具备的核心部份,于是称之为实质条件。

这些条件是:第一,有合格的原告,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是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即与争议的诉讼标的在法律上有厉害关系。

如果其合法权益未受侵犯,或者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也就无所谓原告;同样,如果与诉讼标的没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第二,有明确、具体的被告。

在我国, 除了合用特殊程序等审理的案件以外,其他的诉讼案件都是民事权益之争,都存在厉害关系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明确指出对方当事人,如果不指明具体的被告,那末原告起诉后就无人应诉,法院于是就无从进行审判活动, 即使进行审判也毫无意义。

粤高法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粤高法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粤高法[ 2017 ] 19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粤高法[ 2017 ] 19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认购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协议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协议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三、就预售商品房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

四、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已经知道将来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拒绝签约的一方以双方不能就该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为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等违约责任明显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请求增加赔偿的,可予支持。

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七、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一)出卖人未领取权属证书的;(二)买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买卖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四)房屋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五)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六)按份共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其份额,侵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七)出租人违反法律规定出售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八)违反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治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为便利中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问题解答。

一、适用范围Q1:哪些案件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包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港澳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相关标准可参照上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管辖Q2: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是多少?(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如下: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四类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1)涉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限主合同为商事、金融业务的纠纷),(2)商事合同纠纷案件,(3)涉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案件,(4)证券、期货、信托、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纠纷案件。

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辖区的上述四类案件,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四类案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穗中法〔2024〕135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穗中法〔2024〕135号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为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及工作要求1.审理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便捷、高效、协调推进的原则,尽量整合破产事项、缩短程序时间,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

2.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财产调查、接管、评估、处置、分配方式,采用简便送达、简化债权人会议、加快推进管理人工作、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手段,优化破产审判流程,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

二、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3.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在广州中院公告栏张贴、广州中院法律文书公布网络平台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法律文书。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采用本指引第3条第2款规定的简便方式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

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1]34号

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1]34号

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正文:---------------------------------------------------------------------------------------------------------------------------------------------------- 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案庭的职责第三章第一审案件的立案程序第四章第二审案件的立案程序第五章执行案件的立案程序第六章审判监督案件的立案程序第七章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程序第八章保全申请案件的受理和执行第九章督促程序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第十章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立案与审判、执行分开的原则,坚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人民法院(包括专门法院)的立案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立案庭的职责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三)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广州知产法院版权纠纷2024年调解合同版B版

广州知产法院版权纠纷2024年调解合同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广州知产法院版权纠纷2024年调解合同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版权归属1.1 作品范围1.2 权利归属1.3 授权使用2. 调解协议2.1 调解范围2.2 调解期限2.3 调解结果3. 双方义务3.1 甲方义务3.2 乙方义务3.3 第三方义务4. 违约责任4.1 甲方违约4.2 乙方违约4.3 第三方违约5. 争议解决5.1 争议范围5.2 调解程序5.3 法律适用6. 合同效力6.1 合同生效6.2 合同终止6.3 合同解除7. 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7.3 泄密责任8. 知识产权保护8.1 侵权行为8.2 维权措施8.3 赔偿责任9. 合同变更9.1 变更条件9.2 变更程序9.3 变更效力10. 合同转让10.1 转让条件10.2 转让程序10.3 转让效力11. 附件11.1 附件清单11.2 附件效力11.3 附件更新12. 争议解决方式12.1 协商解决12.2 调解解决12.3 仲裁解决12.4 法律诉讼13. 其他条款13.1 不可抗力13.2 合同解除13.3 附则14. 签字盖章14.1 甲方签字14.2 乙方签字14.3 第三方签字14.4 盖章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版权归属1.1 作品范围本合同涉及的作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的作品。

具体作品清单详见附件一。

1.2 权利归属甲方拥有上述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发表权、发行权、出租权、翻译权、改编权、汇编权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传播上述作品。

1.3 授权使用乙方经甲方授权,可以非独占性、非排他性地使用上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发表、发行、出租、翻译、改编、汇编等。

具体授权范围和方式详见附件二。

2. 调解协议2.1 调解范围调解范围包括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等事项。

2.2 调解期限调解期限为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六十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5.11•【文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经查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七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披露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规定,自2014年年报开始,主板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但是,零七股份未能在披露其2014年年报的同时披露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重大借款事项(一)2014年5月5日,零七股份与王梅春、佟建亮、王坚签订《借款合同》(编号:J20140505)。

合同约定,零七股份向王梅春、佟建亮、王坚借款人民币2800万元,借款期限30天,约定借款费用126万元。

零七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练卫飞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担保服务费、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零七股份和练卫飞出具了《承诺书》和《借据》。

《借款合同》指定零七股份光大银行账户和深圳市大中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非投资”)中信银行账户为收款账户。

(二)2014年5月6日,零七股份与王梅春、佟建亮签订《借款合同》(编号:J20140506)。

合同约定,零七股份向王梅春、佟建亮、王坚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45天,约定借款费用225万元。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关于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白皮书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〇一八年八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关于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白皮书目录前言 (3)一、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总体概况 (3)(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基本情况 (3)(二)实施专项行动,重拳打击“失信被执行人” (4)(三)完善执行联动,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5)二、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 (6)(一)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6)(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6)(三)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7)三、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对策 (7)(一)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7)(二)加大对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执行宣传 (7)(三)完善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 (8)附:典型案例 (9)前言公正,需要靠判决来表达;权威,需要靠执行来实现。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2018年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决胜之年。

为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下称“海珠法院”)掀起了攻坚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浪潮,并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一性两化”的总体思路,不断探寻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

为此,海珠法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重拳打击各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势必打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一、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总体概况近年来,海珠法院始终围绕“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将“一性两化”作为执行工作主线,同时将“持续打造过硬执行队伍,用心做好执行宣传工作”作为支线,多措并举,务求实效。

(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基本情况(1)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挂图作战。

海珠法院将“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列为今年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调各部门资源,全力支持执行工作。

杨杰、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杰、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杰、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87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杰;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杨杰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杰【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马晗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马晗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少国马晗【代理律所】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杰【被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首先,涉案《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核准确认书》明确约定贷款月利率为1.9%,并未超过法定的最高标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代理违约金关联性合法性质证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贷款约定的利率标准,以及网商公司是否非法扣划杨杰15000元款项的问题。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法院登记立案实施指引》的通知-珠中法办〔2021〕13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法院登记立案实施指引》的通知-珠中法办〔2021〕13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法院登记立案实施指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法院登记立案实施指引》的通知珠中法办〔2021〕13号各区人民法院、本院各审判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立案登记制度,按照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纠”的要求,现修订《珠海法院登记立案实施指引》,指引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立案庭联系。

特此通知。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珠海法院登记立案实施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结合珠海两级法院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一审民事(含商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申请国家赔偿案件。

本指引适用的法院范围为珠海市辖区内两级法院。

第三条立案人员应当对申请立案的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告知诉讼风险。

法院的释明可以通过口头谈话、书面通知、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立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提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立案应提供如下身份资料:(一)起诉人、自诉人及申请人为自然人的:1.大陆居民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军官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港澳台身份证;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应依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身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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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指南之四
诉讼文书格式文本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原告(上诉人)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答辩应提出答辩的理由和答辩主张。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民事反诉状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份
反诉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反诉请求。

写明请求抵销或吞并本诉标的具体数额和方法。

2、事实与理由,是整个反诉状的核心。

在这一部分里,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充分阐述反诉主张的正确性和抵销、吞并对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事撤诉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中原告在依法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撤回诉讼的书面申请。

【文书样式】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案由:
撤诉请求与理由: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案由。

写明申请人撤诉申请所指向的原诉讼的案由、时间。

2、撤诉的请求与理由。

阐明申请人撤诉的原因,如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对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等。

民事上诉状
上诉状,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海珠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穗海法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

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

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

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

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公示催告申请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情况下,为使票据上所标示的权利与实体权利相分离,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而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作出公示催告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及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年月日在处因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申请公示催告。

该票据由银行支行(分理处、信用社)于年月日签发。

票据号码:金额:元
付款人:开户银行:账号:
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
背书人:开户银行:账号: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
年月日
【填写说明】
公示催告由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作为申请人。

若票据未填写收款人,而票据在收款人手中丢失的,由出票人出具已将票据交付收款人的证明后,由收款人作为申请人。

支付令申请书
支付令申请书,是债权人依照督促程序,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

【文书样式】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

2、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依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要求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元的财产。

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对方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写明财产的权属、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

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

然后写请求保全的原因。

着重写明必须实施财产保全所根据的事实,即被申请人有毁损诉争的标的物的行为,及其正在实施处分的行为。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执行的依据:
生效日期:
申请执行的理由:
申请执行的内容:
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填写说明】
申请执行的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请求目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单位名称)任(厂长、经理等)职务,是我(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年月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填写说明】
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同上。

授权委托书
公民授权委托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文书样式】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
现委托在我与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一)一般代理;()(签名)
(二)诉讼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签名)
(三)代为申请执行、申请延期执行;()(签名)
(四)执行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等执行标的;()(签名)
(五)其他代理权限:()(签名)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委托权限授权是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

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

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

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

2、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签名。

3、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的,需在委托书尾部处加盖委托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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