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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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电大证据学期末考试汇编)4

选择题(电大证据学期末考试汇编)4

证据学选择1()(A. 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A. 法人B. 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

(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 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A. 能够辨别是非的人B. 与犯罪嫌疑人有亲属关系的人C. 能够正确表达的人D. 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A. 物证B. 书证C. 音像资料D. 勘验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A. 刑事被害人陈述B. 民事当事人的陈述C. 证人证言 D. 鉴定结论)属于人证。

(A. 证据的来源)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

(B.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C.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 条第4 款规定: “被告人自愿认罪, 井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这一规定属于(B.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这一规定体现了(B.证据裁判原则)B被告人供述一般都是(C 直接证据)。

被告人口供在证据分类中是(B.直接证据 C.言词证据)。

被告人口供在证据分类中是(B.直接证据 C.人的陈述)。

被告人张某被指控犯有杀人罪,张某要求法庭在开庭时传唤与其共同居住的父亲出庭作证,证明案件发生时他一直在家里看电视。

对这一要求,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张某的父亲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不能充当证人B.张某的父亲能够充当证人D.张某的父亲有权拒绝作证)被害人陈述是我国(A.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本证与反证的划分同(B. 举证责任的分担)基本一致, 但却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 二者不能混淆。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勘验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之一,它记录了现场勘验和检查的过程、结果以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和意见。

因此,勘验检查笔录作为直接证据,具有重要的证明能力。

首先,勘验检查笔录能够证明案发现场的状态。

勘验检查笔录记载了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和方法等细节,能够反映出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

通过笔录的记录,法庭可以了解到案发现场的环境、布局、器物等方面的情况,弥补目击证人证言的不足,从而对案件进行准确的认定。

其次,勘验检查笔录还能证明物证的来源和鉴定。

物证是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勘验检查笔录所记录的物证来源、鉴定结论等内容,能够确定物证的确切来源、鉴定结论等,从而证实物证所代表的事实,对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再次,勘验检查笔录还能证明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

法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会要求被告人对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和意见,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通过勘验检查笔录予以记录,具有重要的证明能力。

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反映了他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态度,为法庭认定案件的真相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最后,勘验检查笔录还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勘验检查笔录所记录的执法行为包括执法人员的行为和态度等,能够反映出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的执法情况。

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存在违规或者不当行为,这些都可以通过勘验检查笔录得以证明,从而保证了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能力,能够证实案发现场的状态、物证的来源和鉴定、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等事实,对案件的认定和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因此,法庭应该高度重视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地位,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仔细的审查。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证据两个字相信大家都知道,在生活中无论什么案件,都需要讲求证据。

证据有三大类,刑事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以及行政诉讼证据。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以下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种类: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

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相关阅读: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是什么勘验检查笔录是⼀种书⾯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都有别于书证。

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是什么?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是什么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如⾎迹、⽑发等)本⾝,⽽是保全这些证据的⽅法。

1.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体等进⾏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纪录。

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体检验记录等现场勘验笔录。

2.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员为确定被害⼈、犯罪嫌疑⼈、被告⼈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理状态,⽽对他们的⼈⾝进⾏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政机关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

《刑事诉讼法》第⼀百⼆⼗⼋条侦查⼈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体应当进⾏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在侦查⼈员的主持下进⾏勘验、检查。

第⼀百⼆⼗九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百三⼗条侦查⼈员执⾏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第⼀百三⼗⼀条对于死因不明的⼫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百三⼗⼆条为了确定被害⼈、犯罪嫌疑⼈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理状态,可以对⼈⾝进⾏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液、尿液等⽣物样本。

犯罪嫌疑⼈如果拒绝检查,侦查⼈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的⾝体,应当由⼥⼯作⼈员或者医师进⾏。

第⼀百三⼗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2.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构建以及实践刑事证据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原则,通常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3.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此原则区别于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

4.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即关联性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5.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品: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痕迹: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

6.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8.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10.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意见。

11.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12.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生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13.辨认笔录: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办案人员所作的记录。

证据八大类精讲

证据八大类精讲

证据八大类精讲
1.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体,如凶器、赃物等。

物证可以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现场情况、案件中的作案手段、作案人的行踪等重要信息。

2.书证: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信件、日记、账簿等。

书证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易、合作、通信等关键信息。

3.口供:口供是指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口头陈述。

口供可以提供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身份、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重要信息。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案件发生时或案件中相关人员的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

视听资料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人的声音、作案手法等重要信息。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物品、物体、文书等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可以提供物品真伪、物品使用过程等关键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案件中非当事人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案件的当事人身份、作案手法、作案动机等重要信息。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公安机关在现场进行勘验时所记录的笔录。

勘验笔录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手法、作案人的行踪等关键信息。

8.其他证据:其他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流、行踪、作案手法等关键信息。

勘验笔录_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笔录_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笔录_属于实物证据勘验笔录_属于实物证据 11、是实物证据。

勘验、2.勘验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所看到的客观情况的客观记录,而不是侦查人员的陈述。

因此,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物证。

3、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检查事项向人民法院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注意检查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过程和结果,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图的绘制,应注明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和身份。

二、人民法院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规定1.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有争议的物品不能移动或携带到人民法院,而这些物品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物品进行勘验。

比如宅基地纠纷就需要测量。

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

2、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

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

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

3、勘验人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

4.人民法院进行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询问人、当事人和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作为证据,勘验笔录应当在开庭时当庭宣读。

什么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热门城市:钦州律师西安区律师通辽市律师红山区律师嫩江县律师吴忠律师宏伟区律师逊克县律师固原律师我国的证据包括了很多种类,而对于这些证据具体又可以分为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言词证据吗?具体而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哪些区别呢?针对这两个问题,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言词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哪些区别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

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三、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可否排除我国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作者:————————————————————————————————日期:ﻩ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部分第一组:1、在我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一向受到格外重视,一向强调“罪从供定”。

2、作为公诉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执行控诉职能。

3、即使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也具有法律效力。

4、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应是对立的关系,是制约中没有配合、配合中不能有制约的关系。

5、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抗拒改造,是对其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唯一条件。

8、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9、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10、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不得阻碍、抗拒执行。

第一组答案:1、×2、× 3、× 4、×5、× 6、√7、× 8、× 9、×10、√第二组:1、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是纠问式诉讼的最大特点。

2、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3、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4、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5、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是什么实物证据是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将证据进行不同的分类,可以得出不同类型的证据,其中有一种叫做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

那么你知道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的吗?他们的概念是怎样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一)实物证据的概念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二)言辞证据的概念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一)言词证据的特点1.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它虽然不像实物证据那样是可见的,但也不像实物证据那样处于静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们可以主动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及时的证明作用。

’同时,言词证据是陈述人对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复述,往往能够把刑事案件或窝事、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等具体情节描述清楚,从而比较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而且陈述人能在司法人员和有关诉讼参与人(如辩护人、代理人)询问的引导下,补充、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实,澄清疑问,从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

言词证据的这一特点是实物证据所无法比拟的.2.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言词证据是客观事物在人头脑中映像和记忆的反映,它一般要经历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几个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言词证据虚假或失真;而且还受到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据的影响,如胨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使陈述人有意作虚假陈述。

论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论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论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作者:宋维彬来源:《现代法学》2016年第02期摘要: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应然范围应当仅包括五官感知类笔录,不应包括搜查、扣押类笔录与证据提取类笔录,其在证据属性上应当属于言词证据。

国外在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存在传闻证据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两类,我国宜选择传闻证据模式,但同时应当借鉴直接言词模式的成功经验。

针对我国勘验、检查笔录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约束,勘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缺乏规制的问题,应当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

勘验、检查笔录原则上不具备证据能力,应当要求法庭审判时法官亲自进行勘验、检查或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勘验、检查笔录只有符合以“可信性之情况保障”与“必要性”为设置标准的例外情形时,才具备证据能力。

关键词:勘验、检查笔录;传闻法则;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能力勘验、检查笔录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在固定与保全现场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勘验、检查行为合法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且,勘验、检查笔录也是我国法官判定案件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欠缺与不完善,勘验、检查笔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甚至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念斌投毒案”中,侦查机关在现场勘查中共提取了150多件物品,而笔录中只记载了5件物品,其余140多件物品均无记录;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时间亦存在大量错误,甚至有些时间是后来倒签的;而对认定案件最为关键的证据在记录时却发生了“遗漏”,无论现场勘验笔录还是所附照片对此均未提及。

这些制作如此不规范甚至严重违法的勘验、检查笔录,竞被毫无限制地完全提交法庭,成为法官认定案件的依据。

勘验、检查笔录制作违法与适用混乱,是导致该案被错判的重要原因。

勘验、检查笔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缺乏规制,既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有效认定,又进一步纵容了侦查机关的违法勘验、检查行为,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概念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概念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概念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又称之为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迷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广义上的物证。

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

证据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知道,证据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分别包括了物证、笔录、证人证言等。

那么,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概念分别是什么呢?小编将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又称之为人证。

它是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的,凡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属于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则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尽管鉴定的客体是实物、痕迹、声音、气味等等,但经过鉴定之后所得出的结论,则是有关专家根据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对送鉴物提供的鉴别、判断的意见,归根到底,仍然还须以鉴定人言词(包括文字的表述)为其表现形式,因此,鉴定结论也还是应该归属于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的内容,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是通过询问、讯问等而取得的陈述,常被固定于各种笔录之中。

二、什么是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广义上的物证。

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

同言词证据恰恰相反。

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此外,还应包括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尽管是侦查、审判人员在进行勘验、检查之后所制作的笔录,乍看起来似乎也是从事勘验、检查的有关人员对于现场情况的反映,但它与鉴定结论有着明显的区别,即:它只是客观地记载同本案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的具体情况,属于纯粹的现场实录,而不是提供勘验、检查人员的分析、判断意见。

属于实物证据的有哪些?

属于实物证据的有哪些?

属于实物证据的有哪些?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在证据的分类当中,有一种是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其中言辞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等,那么属于实物证据的又有哪些呢?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又是什么?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属于实物证据的有哪些?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二、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2、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经过小编在上文的解答,我们知道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国开电大证据学(重庆)形考任务三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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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电大证据学(重庆)形考任务三参考答

答案】: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对刑事被告人的审问;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询问
1.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中国古代。

2.刑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民事当事人的陈述和鉴定
结论属于人证。

3.勘验笔录、音像资料、物证和书证属于实物证据。

4.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询问和讯问。

5.询问是指对刑事被害人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问话。

6.讯问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审问。

7.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查封、扣押、调取和勘验等
方式进行的。

8.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从属关系和重要内容之一。

9.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上同属人证。

10.侦查实验笔录应当归于勘验、检查笔录。

11.视听资料的收集是指律师和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或者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视听资料的专门活动。

12.调取和当事人提供不属于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

13.询问是指对刑事被害人、民事当事人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问话。

14.讯问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询问。

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范畴?答:应该是实物证据,不是言词证据,是客观的反映现场的状况,固定现场的证据。

所谓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

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

,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

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在于通过对有关物品、场所进行观察、检查后所作的如实记录,证明许多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

而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虽然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体,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

而勘验检查笔录不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而是如实的记录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主观的东西存在。

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不是言词证据的范畴。

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的原因:实物证据是指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它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

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真;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

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

勘验笔录是什么样的证据

勘验笔录是什么样的证据

勘验笔录是什么样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证据是⾮常多的,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要注意收集证据,民事证据中包括勘验笔录,⼀般是在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等赔偿纠纷案件时,勘验⼈员对现场进⾏调查时的记录,那么勘验笔录是什么样的证据?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勘验笔录是什么样的证据勘验笔录,是指⼈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必须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所在单位派⼈参加。

当事⼈或者当事⼈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

勘验笔录应由勘验⼈、当事⼈和被邀参加⼈签名或者盖章。

⼆、什么是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员为确定被害⼈、犯罪嫌疑⼈、被告⼈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理状态,⽽对他们的⼈⾝进⾏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检查笔录以⽂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法。

⼈⾝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协助办案⼈员进⾏。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

⼆者的主要区别有:(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制作;(2)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多是解决⼀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三、民事证据效⼒⼤⼩2001年最⾼⼈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规定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事实的证明⼒,作出了如下规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书证的证明⼒⼀般⼤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般⼤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3)原始证据的证明⼒⼀般⼤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般⼤于间接证据;(5)证⼈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有利的证⾔,其证明⼒⼀般⼩于其他证⼈证⾔。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作者: 马仕途[1]
作者机构: [1]中共平顶山市委党校,河南平顶山467000
出版物刊名: 现代交际
页码: 76-77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23期
主题词: 勘验;检查笔录;传闻法则;直接言词证据原则
摘要:围绕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展开讨论。

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不包含对搜查、扣押类的笔录与证据。

与外国对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立法模式上相比,我国以传闻证据模式为主,但应重视直接言词模式具有的证据作用。

目前,我国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还有待提高,其规则缺乏制定约束,应构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规则制度,增加勘验、检查笔录可信性、必要性等情况保障能力,才能体现出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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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范畴?
答:应该是实物证据,不是言词证据,是客观的反映现场的状况,固定现场的证据。

所谓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

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

,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

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在于通过对有关物品、场所进行观察、检查后所作的如实记录,证明许多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

而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虽然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体,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

而勘验检查笔录不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而是如实的记录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主观的东西存在。

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不是言词证据的范畴。

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的原因:
实物证据是指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它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

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真;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

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

,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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