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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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彭某在自家门前附近摔伤,惟一的目击者是其7岁多的女儿小彭。她指认,当时爸爸从街对面回家,突然被刘家半人高的“黑狼”(大狗)撞倒在地。后彭某经医治无效死亡。彭家人将刘家告上法庭,要求刘家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万余元。7岁小彭的目击证言是该案的关键证据。但刘家提出小彭年龄太小没有作证资格。该案件中审判人员经过综合审查判断,最终采信了小彭的证言,判决“黑狼”的主人刘某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万余元。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是以未成年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主要包括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未成年人证言。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资格以及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伪的判断一直是国内外认证中的一大难点。本文剖析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及其言词证据的特征,运用逐一甄别、相互对比、综合印证的认证方法,对解决以上问题的措施进行了探索。
一、审查未成年人提供言词证据的资格
判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能否被采纳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提供证据的资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可见“能正确表达意志”是对证人具有作证资格的要求,当然对提供言词证据的其他主体也应有此基本要求。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 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1.未成年人感知、记录和回忆有关事实印象的能力。
在美国,“就儿童来说,在决定有无证人资格时,年龄不是决定性因素。只要审判法官认为该儿童具有感知、记忆和表述的能力,任何年龄阶段的儿童都允许作证。” 未成年人对案件认识的正确与否首先取决于他感知案件事实的能力。应审查案件发生时未成年人大脑、视力、听觉、嗅觉、触觉及神经系统的发育程度如何。
2.未成年人理解有关问题并清楚表达的能力。
未成年人要“有能力并愿意真实、清楚地表达,以便调查人员不会误解”。如英国《1999年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第53条第(3)项规定,在刑事程序中如果在法院看来某人并不是一个能够理解向他提出的问题,并且也不能就这些问题作出能够被理解的回答的人,则该人不具有提供证据的适格性。③澳大利亚
《1995年证据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人不能作证人:(1)该人不能聆听或者理解对事实的提问,或者不能表达对问题的回答;以及(2)此种不能聆听或理解无法克服。印度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能力取决于:(1)是否能够理解所提问题;(2)是否能对这些问题给出理性回答。
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具备不同程度的理解能力,他们对信息的理解有赖于自己接受任务的繁简程度,所以询(讯)问主体不能用正常成年人的理解标准去衡量未成年人,应以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方式提问问题,以判断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
3.未成年人对说实话义务的认识能力。
现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立法或司法判例都表明,只有未成年人能够意识到讲实话义务才可作证。“对于一个儿童来说,他是否具有作证的资格并非取决于他是否达到了特定年龄。这取决于在审理的法官眼里,该儿童是否具备理解讲实话的重要性以及做伪证所造成的后果。” 在美国,未成年人资格的预先审核程序(voir dire)能够考察未成年人是否理解说实话的义务、是否理解真实和幻想之间的差异。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考虑,在预审法官主持下,由双方律师向未成年人提出一些与其年龄和智力相仿的简单问题,问题与将要审理的案件无关 .如果未成年人明显不能理解自己具有说实话的义务、不能识别作证后果,其证言会被排除。
审查判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时,可以使用逐一甄别法审查未成年人的感知、记忆、理解和表述能力是否达到“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水平,是否理解自己具有说实话的义务。逐一甄别法,其基本原理是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并遵从逻辑推理去辩别证据。逐一甄别法尤其适用于简单案件中对各种言词证据的单一审查判断,通常作为对言词证据加以初步筛选、审查和判断的必要手段。例如,在美国希尔诉斯基拉一案中,原告,一名4岁的幼童在路过被告斯基拉的家门口时,被斯基拉的狗咬伤,原告要求斯基拉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唯一的直接证据是4岁幼童的证言。柯南道尔大法官及律师运用逐一甄别法对该幼童的作证资格进行了检验。
幼童被问道,“你懂什么是说真话吗?如果不说真话会怎么样?”
他答道,“他就不会爱我了。”
问:谁将不会爱你?
答:上帝不会爱我。
问:盖瑞,你还记得你路过斯基拉家的事吗?
答:记得。
问:告诉法官和陪审团,发生了什么。
答:小狗咬了我。
问:什么狗咬了你?
答:斯基拉的狗。
问:你对斯基拉的狗做了什么?
答:我在爱抚它。
问:怎样的?
答:像这样。(做手势)
问:你是说绕着它的脖子?
答:是的。“
问:用你的手指告诉我它咬你哪里了?
答:我爱抚它的时候,它咬我了。
问:它咬你哪里了?是咬你的腿了吗?
答:不是,它咬我的头和嘴巴。(做手势)“
从这段证言来看,幼童除了一些答非所问外,清楚地描述了事发当时的情况,证明他具有观察、记忆和交流的智力能力,并且可以判断他理解说实话的义务。最后,法院采信了4岁幼童的证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美元。
二、排除虚假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
虚假的言词证据是指故意所作的虚伪的陈述,在英美法系中又称为伪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如学龄前儿童的证言中包含专业术语,而且证言的逻辑性也明显超出其智力状况,这时应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证明他有能力说出这些话,否则应予以排除。要准确地判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真假,就要了解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智力状况。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心理学研究者一般都把未成年人心理的发展分为婴幼儿期(从出生到满3、4岁),学龄前期(3、4岁到6、7岁),学龄期(6、7岁到14、15岁),青年初期(14、15岁到17、18岁)四个阶段,每个时期的未成年人智力状况和心理特点都不同。
(一)不同时期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智力状况
1.婴幼儿期
婴儿期在心理学上又可分为语言准备期和语言发展期,4岁之前都是婴幼儿获取语言和语法系统的时期。到两岁半左右,他们几乎能用简单句表达日常生活中经历的多数事情。总体上讲,4岁之前的儿童基本不具备言语表达的准确性和生动性,他们发音不太准确,多有吞音现象;他们理解成年人的语意有困难,特别是对法律体系、法言法语的了解程度很低;低龄儿童大多不习惯探究自己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