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实务——言词证据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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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常见问题
1、侦查人员不能全程在场或侦查人员代签名
对此种情况,通常需要侦查人员对外出事由及未能由本人签名的情况进行解释,出具相关说明,并结合讯问录像审查说明的合理性。

在庭审中,此种情况容易导致辩护人提出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增加检察机关举证难度,必要时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为增强执法规范性,减少不必要的庭审负担,建议侦查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做到:
(1)确保两人全程在场,如需外出,应对犯罪嫌疑人说明情况,暂停讯问。

(2)确保本人当场签字,并在同步录音录像中体现犯罪嫌疑人及侦查人员签名的过程,杜绝后补签名、代签名等不规范的现象。

2、提押证记载内容与讯问笔录不能一一对应
对于只有讯问笔录,但提押证上没有提讯记录的,需要侦查机关补充提押证,如果没有提押证,应当调取出入看守所进行提讯的相关证明,并进行情况说明。

对于提讯笔录记载时间和提押证记载时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根据同步录音录像还原提讯起始时间,如果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同步录音录像无法完整反映提讯起始时间,则需要调取看守所的相关提讯记录(纸质记录或者计算机系统留存的数据),来确定提讯时间,并由侦查人员对超出部分的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说明。

提押证与讯问笔录的不对应情况,极易导致对讯问活动合法性的质疑,并在法庭中引发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因此,建议提讯过程如实记录讯问起止时间,并由看守所完整填写提押证内容,时间精确到分钟。

杜绝不填、漏填、填写不完整等情况。

凡有记录的提讯活动,无论讯问内容、讯问效果如何,均应形成相关笔录,杜绝提讯不制作讯问笔录的情况。

(实践中有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
完全零口供的情况,也应形成笔录,提讯人并在笔录中注明嫌疑人拒绝签字等情况)
3、讯问笔录内容高度重复
笔录内容存在复制、粘贴的情况,建议在各次讯问中可以从不同角度反映案件事实,突出一些不同的案件细节,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口供内容和其他证据的对比,从中找出证据矛盾点或者逻辑矛盾点,并在下一次讯问中就这些矛盾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这种笔录的篇幅不要求很长,甚至可以仅就某一具体细节提出一两个问题,要求犯罪嫌疑人回答,这样的笔录比大段复制粘贴笔录更加实用。

4、刑讯逼供、引供诱供
针对非法讯问的具体线索,可以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调取看守所体检记录、同监室犯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并要求侦查机关就取证合法性进行说明。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
(1)未按照《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对于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未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通常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说明,可以依法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以录音录像设备损坏、数据丢失为由进行说明,但此种说明难以达到证明讯问合法性的程度,法庭采纳率低。

(2)同步录音录像声音质量差,有些案件甚至没有声音。

如有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威胁、引诱,不让休息饮食等问题,会无法起到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作用。

(3)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存在差异。

实践中,有些被告人提出笔录中内容并非其本人所说,而是由侦查人员写好的,不符合其本意。

个别案件中通过对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对比可以发现,虽然有的笔录遣词用句相近,但实际意思确与犯罪嫌疑人的原意存在偏差,或者某些关键的案件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亲自说出。

对此,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的意思表示,应当如实进行记录,尽量还原犯罪嫌疑人的原意,犯罪嫌疑人没有表达的内容,不应记入笔
录,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重复表达、推测性表达、不确切表达等内容,侦查人员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概括,但应做到不失原意,同时不应产生歧义或者足以产生误导。

(4)录音录像中存在威胁行为。

有些案件虽然讯问笔录中反映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但是同步录音录像中能够体现个别侦查人员存在言语、行为不当的情况,最终影响了该笔录的合法性认定。

侦查人员应当杜绝使用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及自由进行威胁、恐吓的语言。

二、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常见问题
1、缺少侦查人员签名或签名不一致。

(略)
2、询问证人的时间、人员重合。

(略)
3、询问证人的地点不规范。

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对询问证人的地点有明确规定,且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有所不同。

实践中,个别案件对询问证人的地点与法律规定不符,或者证言笔录未对选择询问地点的具体理由,以及是否为证人选择作出明确记载,此种情况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

4、制作证言笔录时采用复制粘贴的手段(略)。

5、未对证据出现的矛盾成因进行全面研判。

实践中,有些证据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调查予以排除,在认定时取决于证据规则的运用。

有些证据矛盾是能够通过及时地调查和挖掘进行排除的。

侦查人员不能过于依赖信任言辞证据,对于书证证明的内容、书证与证人证言之间的对应关系、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要及时、详细的核实。

6、证言未随案移送。

移送证言不全面容易导致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隐匿案件关键证据的问题,并引发对侦查活动客观性、合法性的质疑。

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移送全部证据材料,无论该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利还是不利。

对于查明确属故意不移送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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