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理上的证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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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言词证据的特点 1.能够主动、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的显著特点是:有思维能力的人对有关 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动态的反映,能够主动、全 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2.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失实 言词证据存在失实与虚假的较大可能性,其客观 性不及实物证据,这是言词证据的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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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证据




(一)直接证据的概念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 实的证据。 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当事人的陈述 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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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证据的特点 1.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 2. 收集直接证据较为困难 3.审查直接证据较为困难

相关案例 【5—2】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一张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欠条。 问:该欠条是不是间接证据? 【5—3】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原告的朋 友证明被告经常晚上10点回家。 问:原告的朋友的证言是不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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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一)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直接证据原则上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印证的目的在于保证直接证据的客观性 被告人的供述一定要有其他证据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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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刑事案件中运用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时, 由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具 有排他性的惟一结论。 在民事案件中,认可法律真实和高度盖然性的证 明标准,而不是必须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只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 事实的可能性几乎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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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来证据

(一)传来证据的概念 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以 原始证据为基础通过复制、转述等中介而 衍生出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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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来证据的特点 1.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但可印证原始 证据。 2.在实践中往往是发现原始证据的先导。 3.传来证据是审查原始证据的有效手段。

3.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互矛盾。 王某称听张某说是潘强用玻璃杯打伤 杨某,而张某证言证实不知是谁打伤杨 某。传来证据无原始证据印证,不能采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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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诉讼证据分为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应当注意: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仅以证据是否直接 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而不取决于是否为公 安司法人员所直接获得。 在证据为痕迹或者物品体积过大的情况下,公 安司法人员采取科学方法(如显影或摄影)予 以收集,也应认定为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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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的认定与否决定证据的证明力高 低,按照传统的证据理论,原始证据的证 明力高于传来证据。由于手机短信存在着 不安全的天性——易删改、伪造,所以有 人认为应当将手机短信认定为间接证据, 并且认为“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证明力的或 然性,即其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 节或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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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理解它们在证明力上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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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以证据的表现形式和形成的方法为标 准,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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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词证据

(一)言词证据的概念 言词证据是有关人员对客观存在的案件 事实的主观反映,通常是以口头陈述的 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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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证据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 间接证据,是指是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 的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 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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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证据的特点 1.具有证明上的间接性 2.证明过程的推理性 3.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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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中,潘强用玻璃杯将杨某头部砸伤,并强 行抓扯走王某手上所戴两条价值4000余元的 黄金手链。杨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公诉机关认 为,被告人潘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 一人轻伤,并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诉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以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予 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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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对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以保证间 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2.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防 止把那些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的材料,作为间接证 据加以收集和运用。 3.审查间接证据是否充分。 4.审查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 的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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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强有三个犯罪事实, 触犯两个罪名。一是致周某某重伤这一事实, 被告人无异议,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殴打杨某致其轻伤;三是抢夺王某金手链。 对第二、三个事实,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合议 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强殴打杨 某和抢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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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1,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 协议”不是借据,也不是收据,不能证明王玲玲 已经收了3万元; 对证据2,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房地产法》 的相关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抵押应当订立书 面合同,并且要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才能生效。因 此,原告和被告之间房屋抵押的口头约定无效。 对证据3,短信作为证据在我国还是首次,法 庭经过讨论决定同意短信作证,但原告必须拿出 证据证明那条短信确系被告所发。

本案涉及的收发短信的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 即短信发送人、短信服务提供商(SP)和短信接收人 (多为受害人)。短信发送人将编辑好的短信发送出 去,通过SP的短信平台,将我们可识别的文本转化为 电子数据信号传送到接收人的手机,当接收人打开短 信,电子数据流又转化成可识别文字。在这个过程当 中,当数据流被SP 的平台接收时,平台会以电子数据 的形式将其信息储存,短信发送人编写的短信内容在 未转变成电子数据前的形式是最原始的形式。
二、实物证据


(一)实物证据的概念 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态和其客观存在的自然 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这类证据以实在物的外部特征、性质和存在 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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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物证据的特点 1.客观性较强 2.被动性和依赖性较为明显 3.证明范围比较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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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强,2000年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 嫌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强于2003年9月22日 伙同他人对周某某殴打,致周重伤。又于2003年 12月2日晚,伙同朱强、杜刚(外逃)等六人窜至 某大酒店浴足中心,欲强行带服务员出台,遭老板 杨某、王某拒绝。被告人潘强及同伙遂对王、杨二 人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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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对提交证据原 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 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很难获取原始的证据, 因为按照现有的证据学理论判断,短信接 收人所能看到的都是“原件”的副本,这 样的规定无疑让当事人对诉讼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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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 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 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 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 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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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4日南宁市永新区法院受理了原 告曾建国诉被告王玲玲欠款案。原告主张 2002年9月13日南宁市民曾建国借给朋友 王玲玲3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双方还约 定了利息,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履行约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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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签订的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 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每月结付一 次利息; 2、两张买房收据和房子的钥匙,是王玲玲交给 曾建国作抵押的保证; 3、被告发给原告的一份短信,内容大致是要求 原告宽限三个月。 本案的情况很简单,实际上就是对证据的认定 和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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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对于原始证据而言,需要保证原始证据的客观真 实性。 关于如何对待传来证据的问题,我国法律的三大 诉讼法并没有像英美国家的法律那样排斥对它的 使用。 我国法律一般也要求提供原始证据。 在具体案件的运用过程中,针对传来证据的特点 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本证与反证

以证明责任为标准来划分,可把证据分为 本证和反证。 将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的证据分为本 证与反证,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为有罪 证据和无罪证据一样,是为了揭示这两类 证据不同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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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




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用以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论 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证明自己的 主张。 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能否提供本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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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证据


相关案例 【5—1】证人汪某目睹了原、被告打架经 过,其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根据 他所做的证言分清了本案当事人的责任。 问:证人汪某的证言是不是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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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证据的概念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 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 (二)原始证据的特点 1.原始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系 2.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不是固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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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陈述相互矛盾 被害人王某陈述系先听见“叭”一声,起身 应发现杨某头部被打伤,后被潘强强行抓扯手 链; 被害人杨某陈述先听王某惊呼“手链不见 了”,才冲过去帮忙,头部被打了。 二人均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但却在主 要事实的时间关系上明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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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言词证据与辩认笔录相互矛盾 杨某、张某在证言中均称不知是谁用玻璃杯 打伤杨某,但在辩认笔录中却非常肯定地辩认 出潘强就是用玻璃杯打杨某的人。周某辩认确 定潘强是行为人,但周某是否在现场,无人证 实,亦无周某的证词佐证。辩认笔录的客观性 应质疑。陈某辩认潘强系打王某耳光的人,只 能证明事情的起因,但对何人殴打杨某并无证 明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注 意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司法人员 要注意用实物证据印证言词证据,也要注意运 用言词证据挖掘实物证据的证明力。 总之,在两种证据的运用中,要综合兼顾,充 分发挥其各自的优势,克服各自的弱点,利用 证据互补,构成案件中完整可靠的证明体系。
第五章 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本证与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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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学



在证据理论上,依据不同标准,可将证据分为: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 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 这些不同类别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有不同 的特点,运用证据时需遵循不同的规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把握证据的划分标准、各类 证据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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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第8条也对数据电文真实 性的审查设定了标准。我认为,既然认定 短信具有真实性,在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前 提下,就没有必要将不存在疑点的短信证 据仅仅划归间接证据。只有大胆地采用短 信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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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 的不同关系为标准所做的证据分类,即证据能否 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将证据分为直接 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不仅在理论上具有 重要的研究作用,更对司法实践起到重要的指导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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