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
浅议海事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的性质归属及制作要点
海 事 行政 处 罚工作 提供 参 考和 帮助 , ‘ 其 应 属 原 始 证 据 。 进 ‘ 步 促进规 范执 法 。
一
从 证 据 的种 类 划 分 上 看 ,8 令 第 号
2 实物 证据 和言 辞证据 。 . 实物 证据是 9 条 明确 规 定 的 海 事 行 政 处 处 罚案 件 的 3 指 以实物 形 态为 在 和表 现 形 式的证 据 ,以 证 据 种 类 为 书 证 、物 证 、视 听 资 料 、证
并 制 作 询 问笔 录 。因此 , 问并 制 作 询 问 笔 询 录 , 每 一 宗 海 事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的 一 个 必 是
法 事 实 。因 此 ,对 于 此 种 类 型 的询 问笔
成 的 原 始 环 境 。 而 也 叫 第 一 来 源 证 据 或 录 ,应 作 为 直 接 证 据 。 而 对 于 针 对 与 主 因
事 实的 证 据 。间 接 证 据 只 能 证 明某 一情
节 或片 断 。
时, 以依法 进 行检 查 ”, 9 条 规 定 “ 可 第 6 调
1 原始证 据 和传 来证 据。原始证 据是 .
海 事 行 政 处 罚 中 询 问 笔 录 ,一 般 均 是 询 问 人 围 绕 主 要 事 实 进 行 完 整 的
询 问,能单 独 直 接 反 映 当事 人 的主 要 违
查 人 员 询 问或 检 查 , 当 出 示 海 事 行 政 执 指 直 接 来 源 于 案 件 事 实 或 原 始 出 处 的 证 应
法 证件 ,Βιβλιοθήκη 并制 作询 问笔 录或 检查 笔录 ”。 上 据 。 就 是指 证据 是在 案 件 事实 的直接 作 也 述 两 条规 定表 明, 一 般程 序 的海 事行 政 用 或影 响下 形成 的;足亢 接 来源 于 证据 生 对 处 罚案 件 , 事 管 理 机 构应 当 进 行 调查 , 海
市场监管局的询问笔录我以证据不足未签字
市场监管局的询问笔录我以证据不足未签字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但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由此,如果《询问笔录》当事人不签字,无证据效力,《现场笔录》在程序上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拒不到场或者到场不签字的,有见证人签字也是可以的,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
即从法条分析,即使当事人不签名,相关笔录其实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这个证据存在瑕疵,其证明力可能受到影响,从其规定,为将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形成作为完整有效的证据使用,应采取相互支撑的完善措施。
一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来补正;
二是办案人员要尽量将笔录内容与收集的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
材料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三是尽量和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做通思想工作,要求其配合或签名;
四是执法人员要反思当事人为何不签名,如果因为笔录记录错误或不恰当,需要修改笔录内容后由当事人签字。
卫生监督培训-怎样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怎样制作现场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
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它有关人员调查询问与案件有关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
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
询问笔录适用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受害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它有关人员时使用。
其作用有:用于收集案件所需要的相关证据材料;核实已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在案件调查中扩大或发现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线索。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卫生行政处罚的根据之一,但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
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询问笔录,其实质是能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主要是对案件涉及人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
制作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必须注意以下五点:1、询问前充分准备 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的准备主要分为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
案情准备即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必须要认真地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在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心理准备就是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对这次询问的目的、询问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制作笔录时围绕目的开展询问。
2、严格按程序进行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进行询问时,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
在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涉案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
刑事立案前所做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案前所做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在很多时候,如果我们遇到⼀些刑事案件,那么是需要对这些案件进⾏记录的,其中也需要对相关的⼈员做笔录,那么在⽴案之前做的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进⾏使⽤?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前所做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可以。
询问笔录的概念询问笔录,⼜称“询问证⼈笔录”,是司法⼈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被害⼈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字记录。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规则》等规定,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被害⼈的陈述。
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笔录的处理办法⼀样。
要交给证⼈、被害⼈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
证⼈、被害⼈要求⾃⼰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被害⼈亲笔书写证词。
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
证⼈或被害⼈以及询问⼈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侦查⼈员询问证⼈,可以到证⼈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但是必须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到⼈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
询问证⼈应当个别进⾏。
询问证⼈,应当由检察⼈员进⾏。
询问的时候,检察⼈员不得少于⼆⼈。
这些规定对询问笔录的形成从形式上到实质上都进⾏了严格的限定。
⼀旦缺乏上诉某⼀项内容,该询问笔录就可能⾯临证据合法性的质问。
调查询问笔录具有以下⼏个⽅⾯的特点:(1)取证主体的法定性。
(2)制作过程的客观性。
(3)制作内容的主观性。
(4)制作要求的规范性。
对询问笔录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的不同观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该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使⽤,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具有很强的证明⼒,它不仅可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且在没有其他证据⾜以推翻该询问笔录的情况下,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能力探讨
果 的情况下 也可 出示 , 然会影 响法 官对案 情 的认 定 。 必 持否定 观点者 的理 由是存在 欠缺 的 。 首先 , 证据应 当与案件
在 该 这 两点理 由是存在 欠缺 的。首 先, 作为 学理上 的探讨 , 要从证 据 事 实具有关 联性 , 没有查 获罪 证的情 况下 , 搜查笔 录与案 件 的含义着 手分析 , 而不能 仅以法律 没有明确规 定就否认 侦查 实验 事 实确实 没有关联 性 , 这并不 妨碍搜 查笔 录可 能成为证 据 。 但 在
定了非法 物证 、 书证 排除 规则 的情况下 , 搜查 笔录才 具有证 明价 本 身恰恰是搜 查结果 的基础 , 查笔录与 搜查结 果共 同证 明了案 搜
书证 的场所 、 间。0 见, 时 可 并不是 确 国外的立法 中 , 国的刑事诉讼 法典 中虽未规定 实验这 种侦 机 关无法认 定其取 得物 证、 法
的 问题.
关键 词 法定程序 笔 录 中图 分类号 : 98 D 1
证据 种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 91・9・2 10 -522 0)0130 点。持 否定观 点者 的理 由主 要有 如下三 点0 第 一, : 搜查 同勘验 、
一
、
三类笔录 的证 据能 力分析
搜查 笔录在 很多情 况下 , 起到 衔接 、 桥梁性 作用 , 而搜查行 为 根据 《 法国刑事 诉讼法 典》 第九十 二条的规定 , 这种验 证应 当通知 值 。 的是 为 了进行 “ 犯罪情 节重演”那 么受指控 人及其辅 佐人应 当到 件 事实 。缺乏 搜查 笔录 ,很难 认定 搜查 结果与 案件事 实 的关联 , 缺乏搜 查结 果 , 搜查 笔录 本身与 案件事 实缺 失关联 性 。 三 , 第 场 。现场进 行事 实验证 由法 官 口述 , 记员起 草验 证笔录 , 书 笔录 性 ; 应 当经书 记员 与预审法 官签字 。美 国刑 事司法 活动 中认为 实验 在 没有 搜查结 果的情 况下 , 0 将搜 查笔 录提 交至法 院 , 以让法官 可 结 果是具有 可采 性 。美 国证据 法学 家迈克 尔 ・ H ・ 莱姆 说 : 格
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一、询问笔录的概念、意义询问当事人及案件的关联人是一项执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经过核实的询问笔录,是案件定性的证据之一。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八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用询问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作为证据使用。
但只有单一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概念。
询问(调查)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及当事人就案情做出陈述、辩解时所制作的有关询问、调查情况的书面记录。
2、询问的意义。
一是为了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印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判明案件的性质;另一方面可以听取当事人的辩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询问前的准备1、及时组织询问人员。
询问人员必须是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在询问中,询问人和记录员应有明确分工。
对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要相应加强询问力量,必要时部门领导亲自参加指挥或进行询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询问工作一般由专人负责到底,不要轻易更换询问人员,以便保证询问得到信息的完整性,以利对案情的分析、判断。
2、熟悉研究案件材料。
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都要认真熟悉案件材料,只有全面地掌握案件情况,才能明确询问方向,把握好询问的有利条件,克服不利因素,选准突破口和询问途径。
3、研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在准备工作中,办案人员要清楚询问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专门知识,对可能遇到的专门性问题,如自己不能解决,事先就要请教有关专家、有关单位求得帮助和指导,以便掌握有关的专门术语进行询问。
法律案件证据种类(3篇)
第1篇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判断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证据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案件性质,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痕迹或物质。
物证以其客观存在、独立于人的意志为特点,具有以下几种类型:1. 实物证据:指具有证明力的实物,如犯罪工具、赃物、证物等。
2. 现场证据:指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场所、痕迹等,如现场勘查照片、视频等。
3. 破坏痕迹证据:指案件中物品被破坏后的痕迹,如指纹、脚印等。
4. 生物证据:指生物体或生物体产生的物质,如DNA、血迹、毛发等。
5. 文字证据:指以文字形式存在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点:1.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包括当事人、目击者、知情者等。
2. 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客观,不得伪造、隐瞒或歪曲事实。
3. 证人证言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
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具有以下特点:1. 当事人陈述是案件事实的直接来源,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2. 当事人陈述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虚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的可能性。
3. 当事人陈述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
四、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具有以下特点:1. 书证具有客观性,不易被伪造或篡改。
2. 书证具有广泛性,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
3. 书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判断和结论。
鉴定意见具有以下特点:1. 鉴定意见是对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具有权威性。
2. 鉴定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3. 鉴定意见的作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六、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记录。
勘验、检查笔录具有以下特点:1.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客观记录,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证据八大类精讲
证据八大类精讲
1.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体,如凶器、赃物等。
物证可以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现场情况、案件中的作案手段、作案人的行踪等重要信息。
2.书证: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信件、日记、账簿等。
书证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易、合作、通信等关键信息。
3.口供:口供是指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口头陈述。
口供可以提供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身份、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重要信息。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案件发生时或案件中相关人员的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
视听资料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人的声音、作案手法等重要信息。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物品、物体、文书等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可以提供物品真伪、物品使用过程等关键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案件中非当事人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案件的当事人身份、作案手法、作案动机等重要信息。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公安机关在现场进行勘验时所记录的笔录。
勘验笔录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手法、作案人的行踪等关键信息。
8.其他证据:其他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流、行踪、作案手法等关键信息。
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
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摘要】询问笔录作为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常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是海洋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向被检查人、证人或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就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记录。
其对挖掘案件线索,固定事实证据,以及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种类与具体数额的确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海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关键词】询问;笔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七种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那么,我们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询问笔录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中属于哪种证据类别呢?在法定的七种证据类别中,可以排除的有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那么询问笔录究竟属于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中的哪类呢?一、相关概念介绍(一)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通知书以及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案件的各种文书等。
书证是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其特征是通过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关于案件事实,向行政机关所作的陈述或对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承认或反驳。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只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应用广泛并且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二、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分析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不能作证据使用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不能作证据使用江西省乐安县工商局杨荣雄证据是行政执法中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调查、收集、运用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
证据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七种。
在执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会拒绝在制作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名。
对这种情况,我们一般在笔录上注明其原因并由在场人签名作证。
那么,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日前,在一起由查处“黑网吧”案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中,原告对我局庭审时出示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笔录提出质疑。
后来,虽有其他证据能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法院也认定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一审维持了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但是,对未经当事人签名的笔录,则认定不具合法性,判令该证据为无效证据。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这就是说,对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检查笔录,可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后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却又作了这样的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在《规定释义与适用》中对第十五条作出的解释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制作现场笔录不仅要符合第一款的要求,而且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照特殊要求制作。
询问笔录属什么证据种类
询问笔录属什么证据种类目前,针对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还存有一定的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证人证言,而有的则认为其属于书证。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
很多时候,我们都可以在电视中听到公安机关要求嫌疑人做笔录,而这种询问笔录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那么询问笔录属什么证据种类?和讯问笔录有什么区别?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询问笔录属什么证据种类?目前,针对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还存有一定的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证人证言,而有的则认为其属于书证。
▲二、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有什么区别?▲是含义不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是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
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参军,录警以及考公务员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1、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直观判断非常简单,笔录纸第一页的首行就清楚地印有“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的字样。
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后会交给你过目审核并签字、按手印时你就可以看清区别了。
(前面一个问题我已经回答了两种笔录的性质区别)讯问笔录是对于已经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而使用的,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是绝对禁止使用“讯问笔录”,否则就是属于用刑事手段办理行政案件的违法行为。
2、治安案件的询问笔录在案件成立并作出相应处罚后,在公安局内部建立案卷卷宗(即行政处罚档案),不会存入被处罚人的个人人事档案中。
专卖执法中询问当事人及询问笔录的制作
专卖执法中询问当事人及询问笔录的制作《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烟草办案人员需要制作的主要法律文书之一,也是烟草执法部门对违法分子处罚的重要证据,在行政执法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但是由于个别执法人员对询问笔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人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又比较差,导致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漏洞百出,询问时不讲究策略,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办案质量。
为了更好地规范询问程序,提高烟草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笔者就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应对措施谈一下粗浅认识。
一、什么是询问什么是询问笔录(一)、询问和询问笔录的概念询问是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当事人、证人所作的提问。
询问是烟草专卖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如果按询问对象的不同,询问笔录可以分为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对证人的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当事人、证人所作提问式调查的文字记录。
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对询问结果以文字方式固定下来就是询问笔录。
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此,搞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
询问笔录由三个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尾部。
首部系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机关、询问人、记录人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等;正文部分采用一问一答式记录,是对询问内容的记载,这部分是询问笔录的主干;尾部系询问人、被询问人确认签名或盖章。
三个部分相互连贯又互不替代,缺一不可。
(二)、询问和询问笔录的性质询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为查明真相,维护烟草市场秩序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和调查手段。
询问笔录是烟草执法部门对违法分子处罚的证据之一,《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的种类分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及性质
浅论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及性质摘要: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及证据性质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通过证据学理论论证了询问笔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民事诉讼阶段的证据能力,并结合司法实践发掘询问笔录内在实质为特定人员在纠纷处理中或刑事诉讼阶段向公安机关所做陈述,笔录只是内容载体,在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证据性质为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而非书证。
关键词:询问笔录;证据能力;证据性质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穷尽其他手段所获取的证据仍无法形成优势证据时,恰当的引用询问笔录[1],能够帮助法官及时拨开案件迷雾,查清案件事实定纷止争。
但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会对对方所提供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及证据性质产生质疑,此时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应当如何进行判定?笔者试图从证据学理论角度来对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该问题进行探讨,期许对民事诉讼实践带来裨益。
一、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阶段的证据能力关于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见解:即一种认为询问笔录不应当出现在民事诉讼中,除非该笔录经过刑事判决明确认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否则法院不应当采信;另一种则认为公安机关与作为裁判机关的法院具有同质性[2],支持公安机关所制作询问笔录的有效性,并坚信笔录的证明力应当高于或大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证据。
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询问笔录在符合证据能力的条件并经过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后依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我国,证据理论上通常将证据能力称为证据的法律性或合法性,即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从证据能力的定义来看,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证据合法性的材料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一般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合法及证据提取方法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不等于用于证据使用的材料名称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种类,否则就犯了形式主义错误。
证据形式合法性是指法律对其有形式的规定,该证据必须具备该形式要求。
法律行政案件询问笔录范文(3篇)
第1篇案件名称:[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案件编号]询问时间:[年]年[月]月[日] [时]时[分]询问地点:[询问地点]询问人:[询问人姓名] [询问人职务]被询问人:[被询问人姓名] [被询问人身份]记录人:[记录人姓名]一、基本情况询问人:(向被询问人)您好,我是[询问人姓名],现就[案件名称]一案,依法向您进行询问。
请您如实回答问题。
被询问人:(向询问人)您好,我是[被询问人姓名],愿意配合您的询问。
询问人:请简要介绍一下您的基本情况。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二、案件经过询问人:请您详细描述一下案件的基本经过。
被询问人:[案件经过详细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2. 案件发生的原因;3. 案件发生的过程;4. 案件涉及的人员;5. 案件发生后的处理情况。
询问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您是否与其他人有过接触?如果有,请简要说明。
询问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您是否知道其他人的行为?如果有,请简要说明。
被询问人:(回答)询问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您是否采取了什么措施?如果有,请简要说明。
被询问人:(回答)三、相关证据询问人:请您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被询问人:(提供证据,如:)1. 书证;2. 物证;3. 证人证言;4. 视听资料;5. 其他证据。
询问人:请您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简要说明。
被询问人:(说明)四、其他事项询问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您是否知道其他人的行为?如果有,请简要说明。
被询问人:(回答)询问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您是否了解其他人的信息?如果有,请简要说明。
被询问人:(回答)询问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您是否与其他人有过联系?如果有,请简要说明。
被询问人:(回答)询问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您是否知道其他人的动机?如果有,请简要说明。
五、询问结束询问人:感谢您的配合,本询问笔录已全部询问完毕。
请您核对笔录内容,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
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
在进行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时,需要保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以下是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的七个主要要素:
1.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名称、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等。
2. 询问过程:记录询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询问的过程。
3. 被询问人陈述: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包括他们对违法行为的陈述、违法事实和证据的陈述等。
4. 被询问人的提问或反驳:如果被询问人在陈述中有疑问或者反驳,记录他们的提问或反驳。
5. 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应记录在询问笔录中,并注明证据来源。
6. 法律适用:如果有法律适用的问题,应在询问笔录中明确法律依据。
7. 处理意见:记录对被询问人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量、罚款金额等。
在进行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时,必须保证询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被询问人的陈述必须真实、合法,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充分,法律适用必须正确,处理意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询问笔录的制作要领
询问笔录的制作要领(一)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⒈询问时,办案人中不得少于二人。
办案人员应该熟悉案情,明确询问的目的。
⒉对当事人应个别询问,一个案件如果有数个当事人,应当及时分别进行询问,并要注意防止他们相互串供。
询问中要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性,注意抓取证据。
⒊询问时,应首先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然后查明被询问人的身份等情况,并在笔录的首部填明。
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理由、依据和大致内容,告知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然后根据案情逐个问题进行询问。
根据情况要适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⒋询问必须客观、全面、不能有偏见,更不能采用诱逼等手段迫使被询问人按照办案人员事先虚构、设想的事实进行回答,询问中一定要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询问清楚。
⒌要把握好提问的方式,选择好突破口。
要注意对案件知情人、证人所收集的证据的保密,不能将此类证据轻易交当事人对质。
⒍询问要与其他调查工作相结合,边询问、边调查,互相印证,互相推动,不能仅仅依靠询问的材料定案。
询问时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要允许当事人做无违法行为的辩护。
⒎询问笔录要当场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
笔录要字迹清楚,记载准确又全面。
⒏笔录制作时要尽可能记录有的原话和询问情况,对于方言土语和含义不清的词句,应用普通话注明,询问不懂中文的当事人要记明有无翻译参加。
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等都要如实记录在案。
⒐询问完毕,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
如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或改正,笔录核对无误后,应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
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盖章(包括更改、补充处)。
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⒑询问时间要记录准确,较复杂案件应同时记录询问开始和结束时间,多次询问的,应记明次数。
浅析询问笔录
浅析询问笔录随着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界的推行,当事人有了申辩权及沉默权,询问笔录不再是定案的依据。
曾作为“证据之王”的询问笔录逐渐褪去光环,“重证据轻口供”成为了办案准则。
公安机关就出现过零笔录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然暂时还没有类似的尝试,但询问笔录在案卷中的证明作用也较之以前大为弱化。
为此,一些办案部门也逐渐忽视了对询问笔录的制作与运用。
笔录真没有作用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据有以下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上述七种证据中,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涵盖在询问笔录的范畴内,由此可见,询问笔录属于法定证据,是判明案情、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办案人员查清案件事实、发现新证据、验证所取证据的重要方法。
询问笔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l)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有条件的应该记录下有效的联系电话。
(2)询问的内容,这是询问笔录的主要部分。
应该遵循两个原则,其一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要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扩大不缩小。
其二是以法为准绳原则,首先要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所需条件重点询问。
任何违法行为都有构成要件,是案件定性的依据。
例如:无照经营构成要件是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了经营活动。
处罚所需条件例如:《公司法》中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行为规定先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才可处以罚款。
询问笔录中就应对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的内容、期限予以记录。
还有一种情况,例如依据《广告法》处罚的案件是以广告费为标准予以没收或罚款,而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处罚的案件是以违法所得为标准予以没收或罚款,因此在询问笔录中应根据处罚所依据的不同情况加以明确。
(3)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财政检查询问笔录
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引言概述:财政检查询问笔录是财政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和调查时所采用的一种重要工具。
通过记录被调查对象的回答和陈述,笔录能够准确记录下调查过程中的问题和回答,为后续的审计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和依据。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的内容和要点。
一、调查目的和背景1.1 调查目的在财政检查询问笔录中,首先需要明确调查的目的。
调查目的可以是对特定财务项目的审计,也可以是对财政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等。
明确调查目的有助于指导后续的调查工作。
1.2 调查背景在财政检查询问笔录中,还需要介绍调查的背景。
背景可以包括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对象的身份等。
同时,还可以简要说明调查的原因和依据。
1.3 调查范围财政检查询问笔录中需要明确调查的范围。
调查范围可以包括特定财务项目、特定时间段、特定地区等。
明确调查范围有助于确保调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调查问题和回答2.1 提问方式在财政检查询问笔录中,需要明确提问的方式。
提问方式可以是书面提问,也可以是口头提问。
同时,还需要规定提问的顺序和方式,以确保调查的有序进行。
2.2 调查问题财政检查询问笔录中需要列出具体的调查问题。
调查问题可以根据调查目的和调查范围确定,需要针对性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财务状况、财务操作等。
调查问题应该具体明确,避免模糊和笼统。
2.3 回答内容被调查对象在财政检查询问笔录中需要详细回答调查问题。
回答内容应当准确、真实,避免隐瞒和虚假陈述。
同时,还需要记录下回答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回答的方式(口头回答或书面回答)。
三、证据材料和附件3.1 证据材料财政检查询问笔录中需要记录相关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可以是财务报表、财务凭证、财务账簿等。
记录证据材料有助于后续的审计工作和调查结果的可靠性。
3.2 附件清单在财政检查询问笔录中,还需要列出相关的附件清单。
附件可以是与调查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附件清单有助于整理和归档调查材料,方便后续的审计和调查工作。
行政询问笔录律师可以在场吗
⾏政询问笔录律师可以在场吗在被警察要求到公安局进⾏⾏政询问笔录,有些⼈担⼼对⾃⼰不利,于是就想要找个律师,这样在⾏政询问笔录期间都可以由律师在场进⾏完成。
很多⼈不能够确定是否能有律师在场,想要了解清楚再请律师。
⾏政询问笔录律师可以在场吗?店铺的答案如下。
⼀、⾏政询问笔录律师可以在场吗原则上是不可以的。
但是,现在警察问询规定必须有两位以上警员在场,并且做录像记录。
《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经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将其带⾄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被指控有犯罪⾏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的留置时间⾃带⾄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四⼩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四⼗⼋⼩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即释放被盘问⼈。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即释放被盘问⼈。
⼆、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包括哪些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包括程序合法、内容完整、⽤语要得当、表述要准确到位、记录要客观、注意笔录的关联性并且笔录结构要合理。
⽬前,针对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还存有⼀定的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证⼈证⾔,⽽有的则认为其属于书证。
调查笔录因调查对象的不同⽽具有不同的证据属性。
公安机关针对民事诉讼案外⼈所作的调查笔录系他⼈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该案外⼈应为诉讼中的证⼈,对应的笔录就证据属性⽽⾔应为证⼈证⾔,不属公⽂书。
除⾮有《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的情形,否则该⼈必须出庭作证。
如笔录系针对当事⼈制作,则就其内容可分为当事⼈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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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
【摘要】询问笔录作为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常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是海洋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向被检查人、证人或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就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记录。
其对挖掘案件线索,固定事实证据,以及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种类与具体数额的确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海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关键词】询问;笔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七种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那么,我们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询问笔录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中属于哪种证据类别呢?
在法定的七种证据类别中,可以排除的有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那么询问笔录究竟属于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中的哪类呢?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通知书以及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案件的各种文书等。
书证是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其特征是通过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二)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关于案件事实,向行政机关所作的陈述或对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承认或反驳。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只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应用广泛并且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二、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分析
(一)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海洋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对案件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其所表达的意思表示,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
(二)证据类别分析
1.询问笔录的书证特征
询问笔录既然是海洋行政执法人员以文字所记载的内容表达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其符合通过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特征,所以询问笔录必然属于书证。
2.询问笔录的当事人陈述特征
不同的证据类别,证明的对象不同。
一个证据,通常只能是一种证据形式,但有时也可以是多种形式。
当事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是对整个案件情况最为熟悉和知晓的人员,对案件有最直接和直观的认识。
在海洋执法实践中,为了获取最真实的第一手资料,执法人员通常是对案件的当事人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依法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通过语言向执法人员陈述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是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所作的陈述或对其他当事人陈述的一种承认或反驳,其以文字记载的形式,表达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既具有书证的特征,也具有当事人的陈述的特征。
3.询问笔录的证人证言特征
在海洋执法实践中,对于案情的了解,当事人固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的陈述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片面性和虚假性,海洋行政执法人员为了能够全面地了解案情,经常会向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了解情况,比如向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相关人员作询问调查,那么这种情况下所作的询问笔录又属什么证据种类呢。
笔者认为,在海洋执法实践中,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以外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相关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既是书证,也是证人证言。
说它是书证,是因为该笔录是对询问内容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的内容和思想证明某个事实。
说它是证人证言,是因为该笔录是对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当事人关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作为书证,它的证明对象是询问的问答内容的记录。
作为证人证言,它的证明对象是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这个事实。
综上所述,在海洋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询问笔录必然属于书证,并根据被询问
人的不同身份,分为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
三、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分析在调查取证中的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应符合以下几个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实践中,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以外的相关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如被询问人是自然人的,应收集其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如被询问人是单位的,其必然要委托自然人来回答询问,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一般仅收集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而忽略了被单位委托或授权接受询问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这可能导致在今后的行政处罚听证或诉讼中,我们所提交的询问笔录因缺乏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这一瑕疵,不具备作为证人证言所具备的条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而在行政处罚听证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所作的询问笔录,除收集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还应收集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单位委托或授权接受询问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