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信贷准入退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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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信贷准入退出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小企业信贷管理,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优化小企业客户结构,提高我行小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银行《关于中小企业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行对公授信客户认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小企业,指符合我行《##银行对公授信客户认定管理办法》中小型企业认定标准且在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审批权限内的客户,被我行明确为政府融资平台的经营单位不得认定为小企业。

第三条小企业信贷准入退出总体思路为:以地方经济结构、支柱行业、产业集群、专业市场等为基础,突出区域经济特色,实行差别化发展策略,坚持“区别对待、有进有退”原则,持续推进区域、客户、产品、行业多维资产组合管理和结构调整,不断提高小企业业务价值创造力。

第四条小企业信贷客户准入退出工作由各分行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负责,未设立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的由分行小企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行业政策

第五条支持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不良率低、发展前景较好的优势行业、特色产业以及具有高增长性的新兴行业。

第六条优先支持发展前景良好的现代制造业,包括机械、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国家地方鼓励发展的现代新型农业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科技、新能源、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相关行业。

第七条一般支持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足、还款来源有保障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及服务行业。

第八条审慎支持纺织、化工、金属冶炼、建筑等行业。

第九条压缩退出不符合国家发布的技术升级改造要求,属于落后、淘汰技术范围的行业及“两高一资、产能过剩”行业。

第三章区域政策

第十条支持原则:实施差异化的区域管理政策,信贷资源重点投向区域经济主导行业、产业集群及专业市场,选择小企业群体发达、信用基础好的经济区域作为小企业客户重点发展区域。

第十一条在深入分析各区域经济结构特点、支柱行业、产业集群等特征和市场细分基础上,总行梳理总结了我行小

企业区域资源优势特色及重点营销方向,供各行参考。(见附件)

第十二条各行应依托本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专业市场等平台,选择小企业群体发达、信用基础好的经济区域作为小企业客户重点发展区域,积极营销符合区域投向要求和客户准入标准的小企业。

第十三条在市场环境不佳、小企业欠发达地区注重各项机制建设和市场研究培育工作,鼓励发展集群化产业和围绕大客户上下游的供应链业务,依托大企业控制力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对于##银行成立以来新发放的小企业不良贷款率高于警戒值3%的分(支)行,从严控制新增小企业贷款投放。

第四章客户政策

第十五条小企业授信客户准入标准是指我行在营销和培育小企业目标客户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信贷准入基本条件,原则上符合基本条件的小企业才可以成为我行营销和拓展的目标客户。

第十六条基本准入标准: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状态正常的贷款卡;

2.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营场所相对固定,成长性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3.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4.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不属于“两高一资、产能过剩”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类行业;

5.企业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素质良好、从业经验丰富,原则上企业已正常经营1年(含)以上或企业主要经营者从事当前经营行业在2年(含)以上且无个人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6.客户资产负债率原则上要求在75%(含)以内。

第十七条优先支持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契合区域资源特色,盈利能力强、销售渠道稳定的小企业。

2.具有竞争优势、以国内为主要市场的传统制造类小企业及有订单、成本优势突出的外向型生产小企业。

3.围绕核心大中型企业或国家(地方)重点项目配套产业链上下游的生产型、服务型、贸易型小企业。

4.有品牌、渠道、服务优势的物流和商贸小企业,包括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销售渠道,抗风险能力强的外贸小企业。

5.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转化为生产力的“精、专、特、新”型科技类小企业。

6.经营模式先进、业绩突出、在区域乃至全国市场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性小企业。

7.开展节能减排、环保工程、新能源投资的新兴产业小

企业。

8.基于省级主管部门牵头与我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小企业。

9.能够提供变现能力强的不动产抵押或由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保证向我行申请融资的小企业。

10.已成立3年(含)以上,发展前景良好,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成熟型小企业。

11.盈利能力较强,财务效益良好,还款来源充分,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小企业。

第十八条一般支持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及我行行业政策,经营销售稳定,能够提供规范财务报表的小企业。

2.财务效益较好,未来还款来源有保证,资产负债率在65%以内的小企业。

3.已经营1年(含)以上,且企业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具有2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的小企业。

4.在他行或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均为正常类的小企业。

5.能够提供各类实物资产抵(质)押或由我行认可担保公司保证向我行申请融资的小企业。

第十九条审慎支持标准:

1.易受经济环境波动和内外需求下降影响的小企业。

2.技术水平一般、处于价值链中低端,主要依靠出口退

税、低劳动力成本及优惠政策生存的劳动密集型及低端制造型小企业。

3.所处行业在我行属于限额控制的小企业。

4.企业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无从业经验,或成立不足1年的小企业。

5.发生重大变化且不足3个月(含)的小企业。

6.财务效益一般,盈利能力较弱,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小企业。

第二十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企业,应逐步实行压缩退出:

1.不符合我行基本准入条件,属于我行明确要求退出行业的小企业。

2.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不良类或在我行及他行出现实际违约的小企业;人民银行发布的逃废银行债务、欠本欠息予以公开制裁的小企业;列入银监局发布的小企业违约信息表内的小企业;被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小企业;足以导致企业发生破产、倒闭等重大未结诉讼的小企业及出现其他违规、违法、违纪的小企业。

3.企业产品处于价值链底端、附加值不高、管理水平低下、盲目扩张的小企业。

4.财务管理混乱、虚假成分严重、经营恶化、连续两年实际亏损或连续两年净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值,未来还款来源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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