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考研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大汇总
2017考研政治:法律基础重点知识点解析之国家安全
2017考研政治:法律基础重点知识点解析之国家安全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传统国家安全观: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新的安全观:政治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
政治安全: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
国防安全: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是指国民经济能够抗御国内外各种经济风险而保持平稳有序运行的状态,包括金融安全、能源安全、贸易安全、粮食安全等。
科技安全:指国家的科学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应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和状态。
文化安全:指一国人民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文化制度,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
要特别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生态安全:指国家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预防、控制、处理各种违法活动和突发灾害事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社会治安、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国家安全法》、《刑法》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维护过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和义务、各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刑法》: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1
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3.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4.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5.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6.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到具体的主体或场合,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7.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8.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形式、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9.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即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10.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行使公权力,执行国家意志,推行国家政务,组织、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及活动11.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对行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2.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和个人13.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14.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15.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6.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17.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18.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9.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0.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2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22.监事会,是指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专门行使内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23.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对经济活动进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4.犯罪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或者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25.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26.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实施的犯罪行为27.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2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9.刑罚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分子的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30.诉讼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争讼和处理案件的活动31.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32.刑事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33.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34.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5.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货币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税收.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等36.犯罪预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状态。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第一编法理学1. 制定: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 认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3.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4. 法律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5.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6.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7. 民法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8. 普通法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 政策: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0.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11.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12.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
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13.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4.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15. 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6. 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017法律硕士考研名词释义(5-6)
2017法律硕士考研名词释义(5-6)41、政府规章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对正在制定或拟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统一的规范性要求,以使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规格严整、和谐协调的整体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43、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44、法律编纂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45、法律清理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动。
46、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47、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48、实体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
49、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50、公法公法是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于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分享到:051、私法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主要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法是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实现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3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特定的利益而自主决定采取的一种手段4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按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手段。
5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6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7法制通常的解释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有机统一体,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8宪法的特征:a.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动作的原则。
b.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c.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9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10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11我国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拔和推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12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式。
(单一和联邦制)1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一、法学基础名词解释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及其实施与适用原则的学科。
在法学领域中,有一些基础名词需要我们进行解释。
1.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公布、施行并强制力约束公民和其他组织行为的规范性规定。
2. 法规:法规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 法律条款:法律条款是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中具体规定某一事项的规则性措辞。
4. 法人:法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或机构,其权利和义务与其组成人(自然人)分离。
5.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而私法是调整个人或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民法等。
6. 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本质的学科。
二、刑法名词解释刑法是研究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的法学分支,下面解释一些刑法领域的重要名词。
1.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具备法定要件和犯罪构成条件。
2.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或犯罪后果;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过失而造成违法或犯罪后果。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罚和刑事制裁等。
4.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5. 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取证的行为。
三、民法名词解释民法是研究民事关系与民事行为的法学分支,下面解释一些民法领域的重要名词。
1. 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协商、约定来建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2. 报销:报销是指企事业单位对员工因公产生的费用进行核销、结账并支付的行为。
3. 担保:担保是指某一方(担保人)就债务人的债务向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行为。
考研真题及详解-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基础课解析(代码397)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考点】刑法的机能【解析】刑法的机能实际上是指刑法的作用,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民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
我国刑法作为社会统治的有效手段,具有三大机能;规制机能强调的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约束,即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机能即人权保障机能,是指保护公民不受到国家刑罚权的随意侵害和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保护机能是通过对犯罪进行惩罚,从而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题干中追捕潜逃海外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审判,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法益。
补偿机能不是刑法的机能,D选项错误。
2.【答案】B【考点】保护管辖原则【解析】我国刑法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选择为补充。
保护原则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行使保护管辖原则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罪行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3)双重犯罪原则。
根据题干可知,甲国国民在国外殴打我国公民,造成重伤结果,符合以上条件,故B选项正确。
3.【答案】D【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解析】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1)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介入因素。
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没有介入中间因素,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通常存在因果关系。
(2)如果存在介入因素,中间因素是否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的。
如果可以,则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由此可知,A选项中乙的死亡是由于汽车坠崖而引起的,而非甲的行为,故A选项不当选;B 选项中乙的死亡是因为其心脏病突发,而非甲的行为,故B选项不当选;C选项中乙的死亡是由于花瓶坠落而引起的,而非甲的行为,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先行为对结果原因力较大,介入因素本身不异常,所以应认定先行为与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自己整理史上最全~法律基础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简答题第一章名词解释1. 国家强制力:所谓国家强制力就是指国家有组织的暴力,由军队、监狱、法庭等实施。
法的实施必须靠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
2. 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以权力和义务为具体内容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 本质:所谓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内在的规定性。
必须通过理性分析与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事物内部的具有稳定性、综合性的特征与性质。
4. 地理环境:指与人类社会所处的地理位置相联系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气候、土壤、山脉、河流、矿藏以及生物资源等,是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不可缺少的因素。
5. 人口条件:是指某一社会人口的数量和质量的总称,是任何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6.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具体形式。
是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
7. 所谓社会共同性,是指法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维护所有阶级、阶层与力量的普遍利益的属性。
8. 根本法:是指宪法,它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它是调整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的法。
9. 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其他一切法律的总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其效力低于根本法,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0.实体法:是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其调整对象是主体之间具有原始性、本原意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及由此所派生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是主体得以在法律上存在并从事法律行为的根据。
11. 程序法: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的方式、途径与过程的法律,即确定实体法的实现方式的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
12. 一般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用以调整一般的人之间的一般事项的持续有效的法。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一1.法的渊源p35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两种不同的解释。
实质意义上,法的意义上,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内容来源;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这里所讲的是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它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类别,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1.法律体系p37所谓体系,泛指若干具有内在联系的事物所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法律体系就是将一个国家的现行法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通常情况下,法出自国家,整体意义上的法应该是统一的。
但是,生活中存在着的法确实成千上万的、具体的法律规范,他们不可能直接构成法的整体,只有将众多的法律规范按照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手段分类组合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才能起到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作用。
各法律部门因内在联系而构成一个国家法的系统。
因此,法律部门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体系又可以成为法律部门体系。
1.部门法不是由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在法理学上,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
1.权利能力p42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它是主体参加法律关系的必要前提,不具备权利能力,就不能充当法律关系主体。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自出生到死亡终身享有的权利能力,如民事上的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是与自然人的身份、年龄等条件相联系的权利能力,如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资格。
1.行为能力p43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因此,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非完全一致。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1. 我国法的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适用。
2.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以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3.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最终产生的影响。
4. 我国的权力机关: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③国务院;④中央军事委员会;⑤地方国家机关;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5.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①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机关。
③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有罪的判决,并且将其公开宣告。
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6.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情况与原则:选举制度是关于依照法律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选举的原则、选举权确定、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以及选民和代表的关系等等。
选举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
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基础。
其基本原则是: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
7. 国家机关的范畴: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8. 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除被选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以外,不脱离本职工作。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①提出议案权;②质询权;③人身特别保护权;④言论和表决的免责权。
(完整版)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法学概论名词解说1、法律的历史种类:依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实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样详细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 、成文法和不可以文法:成文法指有权拟订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拟订的拥有条则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拟订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拟订的,因此又称拟订法。
不可以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同的,不拥有条则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 、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广泛合用,且在它被取销前一直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区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期间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质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益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益和义务的实现而拟订的对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 、违纪是指违犯法律的规定,依法应肩负法律责任的行为。
7 、社会主义法律的拟订: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拟订、修改和撤消法律的活动。
8 、法律规范:是反应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民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拟订或认同并以其强迫力保证明行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行: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 、法律的合用:即往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与特意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 、法律的恪守:指全部国家机关、公司事业组织、社会集体和公民恪守纪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做事,即守纪。
12 、法律的效劳: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拘束力,包含法律的空间效劳、时间效劳和对人的效劳。
13 、法律的解说:指对法律条则的含义和合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 、法律责任:指由违纪行为惹起的依法所应肩负的带有强迫性的责任。
15 、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肩负法律责任的违纪者,依法所采纳的带有强迫性的惩戒举措。
法律基础(简答论述及名词解释)
xinz i简答论述1.法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2法的基本特征有:1)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4)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3.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根本任务:(1)社会主义法必须符合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建设者会主义物质文明(2)社会主义法必须体现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社会主义法必须反映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包裹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4.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1)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3)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4)是权利和义务的统5)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5.如何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既具有法的一般特征,也具有一切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所不具有的新的特征:首先,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和广大人民自觉遵守相结合来保障实施的。
6.法律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哪些区别?(1)经济基础不同;(2)形成方式不同;(3)反映意志不同7.什么是法律部门?我国有那些主要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包括:(1)宪法;(2)行政法;(3)经济法;(4)民法;(5)商法;(6)环境保护法;(7)劳动法;(8)刑法;(9)军事法;(10)诉讼法9.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原则。
法律基础的名词解释
法律基础的名词解释法律基础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法律基础来造句?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法律基础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法律基础的意思《法律基础》在介绍法学基本理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全面讨论了中国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私法制度的基本规范和知识。
. 读者对象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师生和研究人员,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法律、法学有兴趣的其他读者。
“法律基础”也是法学专业基础教学教学规范术语,即法学教育最基本的前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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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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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造句精选1、具体来说,他要求律师支持处理全球环境问题所必须的国际条约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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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现行的收容遣送制度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但是收容遣送在法律基础上存在严重的缺陷。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3.要约与承诺4、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外交特权与豁免: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代表在他国执行职行时,在互惠的前提下,享有驻在国给予的特殊权利和待遇,并免受驻在国的管辖。
这些统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5. 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6. 一个人犯了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7. 公民或法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8.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 人民法院为使将来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的保全措施。
10.法的体系:即一国现行法规范的内部结构,一国现行的规范总是分成不同部门的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
11.无记名投票:就是在选票上不以任何方式标明投票人姓名的一种投票制度。
12.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14.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民事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分工和职权范围。
16.罚金:是人民法院叛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7.国家公务员:即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任或考核程序担任一定的国家行政职务,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第一编法理学1. 制定: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 认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3.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4. 法律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5.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6.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7. 民法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8. 普通法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 政策: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0.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11.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12.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
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13.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4.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15. 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6. 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
司考复习资料: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1)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刑法》、《合同法》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
《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
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
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
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
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
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近三年
法律部分名词解释:18年10月的: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特别行政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区域内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颁发许可证、执照等方式准许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继承:继承人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缓刑: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
19年10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经济法:是调整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征收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
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正方防卫: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年10月的: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颁发许可证、执照等方式准许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行为。
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引渡: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该国境内而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接受刑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1年4月法律制定:法律制定即立法。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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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考研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大汇总1.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2.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3.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4.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5.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6.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刑法》、《合同法》7.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
《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8.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9.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10.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
11.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
12.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
13.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
14.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15.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16.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
17.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
18.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19.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20.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1.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22.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23.规范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24.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25.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
26.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27.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28.强行性规范: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29.任意性规范: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范。
30.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范。
31.委托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2.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的法律规范。
33.立法机关:在法律上规定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的机关。
34.法律的起源:随着阶级的出现,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渐渗入了阶级性,随着国家的逐渐形成,习惯就演变为习惯法,习惯法最后演变为成文法。
35.法律的阶级性: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36.法律的主观性:是人们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
37.法律的客观性: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经济规律。
38.法律的两种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这一特征来分析法律所起的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定对于人们的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的作用。
教育作用:指法律对于人们今后行为积极影响的一种作用。
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者尺度的作用。
预测作用:指法律具有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预料和估计。
强制作用:指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分析法律的作用。
39.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
40.政策与法律的异同: a.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b.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c.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
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间,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
d.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
e.法律比较稳定。
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尤其如此。
41.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物质世界的能力和成果,表现为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提高。
42.精神文明:是指人们思想、道德的进步和科学、教育、文化的发达。
43.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律的认识、知识、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
44.道德: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和规范的总和。
45.道德的特点: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
46.法制: a.指法律和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
b.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
c.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d.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
主张实行民主制度。
47.人治:主要靠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和贤人用道德来治理。
主张实行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48.治国方略:指治理国家的战略性的指导原则和全盘的方针、策略。
49.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50.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51.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5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5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 a.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b.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5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
56.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b.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c.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d.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e.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57.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
58.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
59.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60.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
61.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
6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完备阶段。
准备(起草)阶段: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徇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
确立(形成)阶段: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审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63.系统化: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
64.法律(规)整理: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65.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66.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顾问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更加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法律。
67.法律的实施:指通过一不定期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68.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69.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按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 a.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立法解释: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员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其解释是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2)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3)行政解释: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b.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这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很大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