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经济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xinzi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3.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4.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5.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6.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7.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到具体的主体或场合,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8.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9.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形式、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10.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11.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即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12.法治是指以民主政治为前提,法律要体现统治阶级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同时全社会必须服从的普遍守法原则。
或者法治是奉行一种以法律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略,是按照依法办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法律秩序和社会生活方式。
13.德治是指统治者(领导者)依靠“德化”、“礼教”来治理国家,进行统治的一种方略。
14.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一、法律基础1、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组成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法律部门: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所划分出来的同类规范。
3、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通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就是一个法律部门。
4、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情况或条件。
5、权利能力:指一个人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
6、行为能力:指一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法律关系,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分离的,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8、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0、代理权的行使原则: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亲自、勤勉、谨慎地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的除外;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二、经济法基础知识点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
3、经济法的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4、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惯例等。
5、经济法的主体: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经济法学主要研究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
它以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旨在揭示经济法的本质、特点和价值取向,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研究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时间和发展历程,探讨经济法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变化规律。
2.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分析经济法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比较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异同点。
3.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探讨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及其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研究经济法的渊源及其效力范围。
4.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分析经济法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和客体的范围、性质等。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和阐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等。
6.经济法的制度与规范:研究经济法的主要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分析其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7.经济法的实施与监督:探讨经济法的实施机制和监督体系,包括执法机构、司法程序和监督机制等。
8.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分析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探讨经济法对其他法律部门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9.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评价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探讨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10.经济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研究经济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探讨国际经济法律框架和经济合作组织对各国经济法的影响和挑战。
经济法学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其研究内容广泛而深入。
通过研究经济法学,可以更好地了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基础知识重点
法律基础知识重点给大家做点贡献-法律基础知识1、名词解释法律: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具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文化传播等多重功能。
法学:是指现代社会科学领域中研究法律及法律相关问题的一门体系宠大、义理精深的独立科学。
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与权力划分、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实体法:是指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程序法:是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
公法: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的法律。
私法:调整公民和法人等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为一般国际社会公认,实施区域并不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限,而是在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有效的法律是国际法。
国内法:由一个车家制度,实施区域仅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其范围的法律是国内法。
法律基础课:是通过传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使学生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充分认识法律对于现代社会,包括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重要作用,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通过学习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使学生初步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宏观情况,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正确先使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国家、集团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能力,通过提升政治、法律和专业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既有精深专业基础,又具备现代视野,能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和应付未来挑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经济法律基础
一、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3、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内容、涵义等所作的说明。
4、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5、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而建立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国家机关体系。
1、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对行为效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
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1、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3、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4、上诉: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自己整理史上最全~法律基础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简答题第一章名词解释1. 国家强制力:所谓国家强制力就是指国家有组织的暴力,由军队、监狱、法庭等实施。
法的实施必须靠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
2. 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以权力和义务为具体内容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 本质:所谓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内在的规定性。
必须通过理性分析与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事物内部的具有稳定性、综合性的特征与性质。
4. 地理环境:指与人类社会所处的地理位置相联系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气候、土壤、山脉、河流、矿藏以及生物资源等,是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不可缺少的因素。
5. 人口条件:是指某一社会人口的数量和质量的总称,是任何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6.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具体形式。
是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
7. 所谓社会共同性,是指法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维护所有阶级、阶层与力量的普遍利益的属性。
8. 根本法:是指宪法,它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它是调整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的法。
9. 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其他一切法律的总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其效力低于根本法,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0.实体法:是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其调整对象是主体之间具有原始性、本原意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及由此所派生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是主体得以在法律上存在并从事法律行为的根据。
11. 程序法: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的方式、途径与过程的法律,即确定实体法的实现方式的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
12. 一般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用以调整一般的人之间的一般事项的持续有效的法。
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
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在经济活动中,各方之间的权益关系错综复杂,因此,了解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企业经营者、投资者以及普通公民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包括经济法的概念、分类以及经济法的功能。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主要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
经济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市场主体的准入、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多个方面。
二、经济法的分类根据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不同,可以将经济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1. 公法公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的法律规则。
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权的机构和职权,确保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行政法规范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运行;刑法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
2. 私法私法是指国家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则。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和劳动法等。
民法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法规范了商业主体之间的合作和交易行为;劳动法则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
三、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禁止垄断行为和其他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
例如,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防止不正当竞争等。
这样可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
2. 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法通过合同法和公司法等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规则,确保合同当事人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行规则,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
总之,经济法作为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法律基础知识。
经济法基础学习归纳
经济法基础学习归纳一、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经济法总论、市场经济法、经济管理法、金融法等法律领域。
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等。
二、经济法的重要性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经济法能够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其次,经济法能够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此外,经济法还有助于规范国家经济管理行为,提高国家治理效率。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平等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自由的经济行为权。
其次,自愿原则是指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强迫或欺骗。
再次,诚信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准则之一,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遵守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保护原则是指经济法必须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稳定。
四、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 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包括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经济管理法经济管理法是对国家在经济领域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了国家经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经营许可和执照制度、行政审批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金融法金融法是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重点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了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经济法的应用经济法的应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个层面的经济活动。
在企业经营中,经济法可用于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金融领域,经济法可用于监管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在国家经济管理中,经济法可用于规范国家经济实施政策和管理措施。
六、经济法在国际上的地位经济法在国际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经济法律基础资料-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部、委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2.法的结构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是法的基本单位。
包括假定(即一定的事实与行为)、处理(即要求人们应该、可以作什么、不应该、不可以作什么,是核心部分)、制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强制力的体现)。
法律部门:采用同一方法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
法律体系: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法律部门,所有法律部门形成一国法律有机的统一体,其反映的是一国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区别、联系与协调。
3.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来,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以职权对进入市场关系的各个主体、行为和客体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以维护市场竞争和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秩序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管理关系。
第一,对市场主体的管理。
企业法人是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
对企业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使企业有其健全的组织和制度,成为一个合格的法人实体,以适应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的需要。
第二,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
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是为了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破坏性垄断,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保证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对市场客体的管理。
对市场关系的客体—商品、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运用经济手段引导、鼓励、和限制市场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直接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协调管理关系。
这里所说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利用计划指导、货币、价格、税收、外汇等各种经济杠杆的调节活动。
政府直接参与国民经济运行活动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投资、扶助补贴和社会保险,以及组织协调、提供服务、信息咨询等活动。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一1.法的渊源p35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两种不同的解释。
实质意义上,法的意义上,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内容来源;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这里所讲的是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它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类别,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1.法律体系p37所谓体系,泛指若干具有内在联系的事物所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法律体系就是将一个国家的现行法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通常情况下,法出自国家,整体意义上的法应该是统一的。
但是,生活中存在着的法确实成千上万的、具体的法律规范,他们不可能直接构成法的整体,只有将众多的法律规范按照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手段分类组合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才能起到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作用。
各法律部门因内在联系而构成一个国家法的系统。
因此,法律部门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体系又可以成为法律部门体系。
1.部门法不是由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在法理学上,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
1.权利能力p42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它是主体参加法律关系的必要前提,不具备权利能力,就不能充当法律关系主体。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自出生到死亡终身享有的权利能力,如民事上的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是与自然人的身份、年龄等条件相联系的权利能力,如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资格。
1.行为能力p43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因此,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非完全一致。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近三年
法律部分名词解释:18年10月的: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特别行政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区域内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颁发许可证、执照等方式准许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继承:继承人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缓刑: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
19年10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经济法:是调整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征收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
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正方防卫: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年10月的: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颁发许可证、执照等方式准许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行为。
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引渡: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该国境内而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接受刑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1年4月法律制定:法律制定即立法。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024版《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
• 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原则是指经济法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在平等地位上充分协商、自主决策,并保障其参与 经济管理的权利。经济民主原则要求政府在干预经济时,必须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并保障其参与 和监督政府干预行为的权利。
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按照 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 户。他们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农业生产经
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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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行为
经济法行为概述
经济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的 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经济法行为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经济法行为具有社会性、法定性、国家意 志性和目的性等特征。
完成工作行为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 报酬的活动。
提供劳务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的区别在于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前者是劳动关系, 后者是承揽关系。
智力成果应用行为
智力成果应用行为是指将科学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文学 艺术作品等智力成果应用于生产、流通等领域,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
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公民
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 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 然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公民 可以作为投资者、消费者等身份
参与经济活动。
个体工商户
指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 营的公民。他们以个人或家庭为 单位进行经营,享有相应的经营
自主权并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基础名次解释与解答题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与解答题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及其反映各阶级以及他们的性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
3、法系:“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法律实践的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4、法律制定:法律制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又称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
5、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7、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8、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9、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0、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的惩罚措施。
11、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12、宪法: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宪政:也称立宪主义,依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14、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全]《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经济法: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3)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
4)公共产品,又称公共物品,指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如公共基础设施、国防、教育、公共安全以及相应的公共服务等,特征包括一个人消费不影响其他任何消费者的消费,“非竞争性消费“;杜绝消费这类产品而不付钱之”揩油者“的费用太高以至于没有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厂商愿意供应这类产品。
5)经济周期,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地出现的经济扩张和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经济现象。
第二章反垄断法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2)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它分为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时间相关市场。
3)差别待遇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4)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5)强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6)限制竞争协议,也称卡特尔协议或者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7)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两大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结构或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横向合并,是指生产相同产品的生产者之间的合并或经营相同产品的销售者之间的合并,其显著的经济效果是由于市场经营规模扩大而带来的规模经济。
法律基础的名词解释
法律基础的名词解释法律基础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法律基础来造句?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法律基础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法律基础的意思《法律基础》在介绍法学基本理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全面讨论了中国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私法制度的基本规范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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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也是法学专业基础教学教学规范术语,即法学教育最基本的前沿教育。
法律基础造句欣赏、与此同时,土耳其政府改革了法律基础、出台了许多政策来实施经济刺激计划,为国外企业家、土耳其本国民营家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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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课组成部分的法律基础知识课程,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法学专业教育有着很大的不同。
4、第二章对行政综合执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进行了深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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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8、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合同义务。
9、WTO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10、在奥地利初级和中级教育的法律基础是1962年的教育法。
法律基础造句精选1、具体来说,他要求律师支持处理全球环境问题所必须的国际条约法律基础。
2、这位律师说,他甚至现在每个星期都会去本市一所公立小学,讲上一堂法律基础课。
3、我国现行的收容遣送制度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但是收容遣送在法律基础上存在严重的缺陷。
经济法的总结以及名词解释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 经济法的特点是什么?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哪些?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3. 什么是经济权利?什么是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如何?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据经济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
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
经济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4.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的当事人。
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5. 什么是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哪些特征?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综合统一性。
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
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及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多样性所决定的。
双重处罚性。
双重处罚性体现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公正性与严格性,对于制裁经济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6. 试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其行为多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则。
经济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等。
行政责任。
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可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
司考复习资料: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1)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及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及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刑法》、《合同法》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
《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
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
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
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
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
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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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公司章程:是创办人依法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不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操纵价格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控制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证券:是债务人为了证明一定的财产或给特定的财产设定特定的权利,依照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明确给债券人的书面凭证或者电子数据凭证。
票据:是指出票人的签发的,约定由出票人自己或委托第三人,于见票是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内部人交易,或者泄露消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受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