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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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共一个月零七天)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共四个月零七天)

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诉。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立即放人。检察院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共五个半月零七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重新审查期限不得查过一个半月。(共七个月零七天)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共九个半月零七天)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共十二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共十六个半月零七天)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无权判决。要将案件已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级法院不能接受下级法院的起诉,只能让同级检察院重新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共十七个半月零七天)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共十九个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遇到特殊情况,经过办理一定的审批后可以延长羁押的期限。

未决犯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间除了律师以外不能和家属和其他人。

法院判决后,如果判有罪,判决前的羁押期限折抵服刑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如果判决无罪,羁押一日赔偿一日的工资。

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限

一、侦查阶段

1、拘留(30日):

(1)拘留期限为3日至7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逮捕:

(1)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山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1、一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

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二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审判监督程序阶段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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