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假定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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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的论证方法示例

法律文书中的论证方法示例

法律文书中的论证方法示例维俊法律文书要做到理由充分,结论准确,令人信服,就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

所谓论证,就是正确地运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

怎样进行论证?者拟举出法律文书中常用的八种论证方法,结合实例谈谈它们的用法。

、事例论证这是一种用具体的事实作为论据来证明论点的方法。

因为法律文书在论述正面观点或者反驳错误观点时,往往要举出具体的事实作为依据,使自己的观建立在坚实的论据上。

这种论据方法不仅运用得较普遍,而且很具有说服力。

例如某检查院分院关于董××的杀人案公诉词在论证被告人是故意杀人时,就用这一论证方法:这个案件是一起有目的、有准备蓄意杀人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董××的犯罪目的十分明显,那就是使用残暴手段,决意把姚××杀死,早在他犯预备阶段,就暴露了这个罪恶目的。

根据刚才法庭调查,被告人要杀姚××,经过八个月时间预备,即一九七八年五月至一九七九年一月底,曾五次准备凶,一九七八年五月向其同学王××父亲借了斧头(这把斧头刚才已出示),并把斧柄锯断,放在拎包内,被其家属发现收掉后,他的同学王××曾严肃地向他指:“你这样做是触犯法律的。

”被告人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又买了一把锋利的菜刀去实施他的犯罪行为。

可见,被告人不是一次,而是多次准备凶器,预谋人。

这些犯罪准备行为在法律上都认为是犯罪。

它说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而不是象被告所说的是盲目的。

这是一份二审案件的公诉词。

原审认定被告人董××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为减轻自己的罪责,在上诉中极力否认是故意杀人,认为只是“盲目伤害”。

此,公诉词列举了被告人董××为达到杀死姚××的目的,曾多次准备凶器的事例,从而证明被告人是故意杀人的道理。

在运用这一论证方法时,必须注意三点:一是事实必须确凿可靠,并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九章 法律规范逻辑

第九章 法律规范逻辑
案件的侦查权,有关机关并没有对侦查员小陈做 出回避的决定, 对案件的侦查。 所以,有关机关不能停止小陈
4、纯规范三段论
• 指前提和结论均是法律规范命题的三段论。 • 例如:任何公民都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 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当掌握法律的规定,所以, 任何公民都应当掌握法律的规定。
思考:与前面三者的不同?

首先要准确把握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目的。刑法 规范的目的,就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价值或实现的 宗旨。对合同诈骗罪,就必须放在扰乱市场秩序进 而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体系内范围内 理解。因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只有扰乱 了市场秩序,进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其他社 会关系,则只能以其他特殊的诈骗犯罪或者普通诈 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要理解合同诈骗罪,必须将之放在第3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8节(扰乱市 场秩序罪)内进行;同时结合第7章(侵犯财产罪) 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因为第266条“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身指明了合同诈骗罪与 诈骗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1996年2月14日,倪女与高男到双方户口所在地的 某市甲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不睦,经 协商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 达成了协议。2001年3月3日,倪女与高男通过熟人关 系到某市乙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3年 3月,高男因车祸死亡。同年5月,镇人民政府收到某 律师的律师意见书,认为乙镇人民政府对倪女、高男 的离婚登记行为属越权行政,应当予以纠正。乙镇人 民政府于2003年5月9日作出撤销倪女与高男离婚登记 行为的决定。倪女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乙镇人民政府非一方户口所在地镇政府, 为倪女、高男办理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书属行政越 权行为,乙镇人民政府发现错误后,及时纠正,对该 行为予以撤销并无不当,故复议维持了乙镇人民政府 的行政行为。

假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责

假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责

假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责一、本文概述在刑事法领域,归责理论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它关乎到如何公正、合理地确定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假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责这三个核心要素的内在联系与区别,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假定因果关系,是指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实际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基于一定的事实和逻辑推理,假定某一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结果避免可能性,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能够预见到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客观归责,则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

本文将对这三个概念进行详细解读,并通过案例分析、法理探讨等方法,深入剖析它们在刑事归责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假定因果关系在探讨因果关系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假定因果关系”这一概念。

假定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假设某一行为或事件如果发生,将会导致的潜在结果。

它并非真实存在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逻辑上的假设和推断。

这种假设的提出,旨在帮助我们分析和预测在特定情境下可能发生的后果,从而做出更为明智的决策。

在法律领域中,假定因果关系经常被用来评估行为人的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行人,那么我们可以假定,如果驾驶员遵守规则,事故或许可以避免。

这种假定因果关系并非法律上的最终判断,但它为确定责任提供了一种逻辑基础。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也需要运用假定因果关系来预测和应对各种情况。

例如,在项目管理中,我们可能会假设如果某个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将会对整个项目的进度造成影响。

这种假设有助于我们提前识别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或减少不利后果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假定因果关系并不等同于实际因果关系。

它只是一种逻辑上的假设和推断,其真实性需要在实际情况下进行验证。

因此,在运用假定因果关系时,我们需要保持谨慎和客观,避免过度推断或误判。

浅谈法律推理中的几种逻辑方法

浅谈法律推理中的几种逻辑方法

浅谈法律推理中的几种逻辑方法摘要:法律推理经常运用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是一种应用逻辑,是法律领域中思维的重要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对法学方法论的目的而言,真正有意义的主要是四种逻辑方法:演绎、归纳、设证及类推。

此四种推论作为主要的逻辑工具作用于法律规范具体化与案件事实抽象化的同步过程中,共同服务于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建构。

关键词,逻辑形式推理演绎、归纳、类推、实质推理盐酸案一、形式推理?形式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推推理。

1、演绎推理所谓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即“演绎”,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的过程。

演绎推理在法律发现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先行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规范进行加工处理后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后结论。

我们说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p蕴涵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然为真。

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联系的推理。

具体到法律逻辑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

即以裁判规范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小前提,依据babara公式推演出的最后的判决结论。

案例1:潍坊市奎文区××小学学生李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遂乘王某午睡时盗走其手机、随身听转卖他人。

案发后王某家长报案,经侦查系李某所为。

李某也供认不讳。

在此案件中,因当事人李某年仅10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相关规定即可直接确认季某不负刑事责任。

在此案件中,法院可直接依据演绎法的babara公式得出结论,而无须借助其他逻辑方法。

其推理过程如下:????大前提: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小前提:李某年仅10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任何法定责任年龄,处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通过以上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主要适用这样领域:第一、简单适用数字法条的案件中可以直接运用涵摄模式将案件事实涵摄到明确的裁判规范所构成的大前提之下从而形成裁判小前提,最后通过babara公式(或其变形公式)直接得到判决结论。

有罪假设和无罪假设

有罪假设和无罪假设

一,假设有罪—台湾前段时间湖南电视台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创世纪》,其中主人公会长期在香港与台湾之间奔波,因为各方面的原因会触及两地的法律.而我注意到,主人公在台湾接受审讯时,不满于当地使用的假设有罪的审判前提.因为在香港使用的是假设无罪.因此,我翻阅了《情理之间》这本书.假设有罪,就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之前(即在法官宣判当事人无罪之前),法官无理由的认同当事人是有罪的.需要辩方律师提供足够的证据(包括充足的人证和无证)反驳控方,证明当事人无罪.庭审时,法官有理由对当事人的每一句话提出质疑,要求出示充分的证据.所以这一点上,我觉得不是很恰当.因为,如果证据被毁掉,或是不够充分,而当事人又确属无辜,那这个假设有罪的前提就存在极大的缺陷,因为有时候是事关人命.让公民质疑司法的公正性.二,假设无罪—英美法系反过来看假设无罪,就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之前(确切一点,是在法官宣判当事人有罪之前),我们应当在道义上,情感上和方式方法上,深切地认同当事人是无罪的.假设无罪,源自西方的神学论,是英美法系的一个特色.从神学上来讲,西方人认为人有原罪(original sin),每个人生下来都是有罪的,但是从法学上来讲,刑法学但是上西方人却有"无罪推定",这又体现出西方人悲天悯人的情怀,相信每个人都是清白的.香港归英国管制多年,沿用英国的英美法系的法律系统,自然也就沿袭了英美法系的无罪假设.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必须出示充分的人证和物证.这样做,自然体现了西方一直申明的人权观点,保护了公民的合法利益.但是也不难排除有罪却没有有罪证明的罪犯,让司法的公证性和权威性得不到保证.就如著名法官陈鱼水处理的一个案件中表现的那样,农民用生活的钱购买锅炉,而后锅炉出问题,连本钱一并丢失,告上法庭,手握的合同书却出了问题,法律讲求的是证据,结果他们只能一无所获,家破人亡,生产商逍遥法外.虽不是法律的本意,却也看出这假设无罪的弊端.三,英美法系无罪假设的例外—经济法的假设有罪虽说西方的刑事法律是建立在假设无罪的基础上的,但是西方的经济方面的法律(例如证券,金融方面的立法)则是建立在假设有罪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在调查的时候,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集团是无罪的.拿美国举个例子.美国的刑法是基于无罪假设的,美国的证券法是基于有罪假设的,其原因是被刑法管的人是没有选择的,参与股市的人是有选择的,你可以不炒股票.只要出生在美国就受刑法管制,你要证明你所做的所有事,这是没有可能的.炒股就不是这样,你一旦想玩这个游戏,证监会就假定你是有罪的.上市公司要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按规定记账,对自己的方案要有承诺.安然就是把账记成别的科目,结果就是监狱.炒股票的人也要说明你为什么买、为什么卖,任何人都被怀疑是否得到内部消息,所以美国的基金就要做行业分析、公司分析等等,写很厚的报告,并做长期投资,这些都是为了证明自己是清白的.这个经济法上的假设有罪,其实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承认人是一种贪婪的逐利动物,一句话,人为财死.所以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是经济性质的刑事案件,那么检控官们要以什么样的原则去调查取证呢? 我想,美国是个重视利益的国家,应该以经济为出发点,采用假设有罪的原则,而其它更重视宗教于人权的国家会以刑法为出发点,采用假设无罪的原则吧.香港就不用这么头疼,因为它虽沿袭了英美法系,但它的证券法并不是明确基于有罪假设,这一点,大陆也是一样,没有这个例外.四,中国大陆有关假设有无罪有人说,中国大陆自有法律以来惯用的都是有罪假设.抓到犯罪嫌疑人就以罪犯论处对待.但是近年来,通过对法制精神的进一步理解,提出给犯罪嫌疑人以人权待遇.我们暂且不说大陆究竟是假设有罪原则还是假设无罪原则.其实往往在审案判案过程中会有不同的表现.一般刑事案件采取的的确是有罪假设,但是即使没有充分的无罪证明,检察官们也不会枉自判断,冤枉好人.对于公诉罪,是控辩双方根据掌握的不同罪证当庭辩驳,然后由掌握至关重要角色的法官们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做出适当判决.同样的,对于指控有罪的案例,同样要拿出控告当事人确实有罪的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证明当事人有罪.说到这里,我已经没有必要判定大陆是使用何种假设原则了.果然大部分人还是认同大陆使用的是有罪假设的原则这一说法了.但是我觉得,在真正的审判过程中,倒是使用了有罪假设和无罪假设并用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情况适当的做出判断,采用不同的原则,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威信.惩治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同时保护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社会.五,总结就如上述所说,独断的使用有罪原则或者无罪原则都是有利有弊的.也各自传承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同一法系的制度传到不同地区,也要根据当地的文化传统和法律习惯进行改变和传承,以便更好的适用.我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原则是最适合不过的行为了,不会造成漏网之鱼,也不会造成无辜受害.不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也是根据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法律的建立和健全逐渐建立起来的,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和适用社会形态.不管怎样,通过对假设有罪和假设无罪的讨论,让我对这两个原则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也进一步了解了法律背后的国家背景文化,让我受益良多.附:大陆法系的特点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有罪假定与无罪假定

有罪假定与无罪假定
因为假定对象有罪,所以就去搜寻证据来定他的罪,这其中有先入为主的主观意念在作祟,但是是不是说这就是不好的呢?或者说我们应该借鉴西方的假定对象无罪呢?
美国的辛普森案被称为世纪审判,因为他其中牵涉了种族矛盾。身为黑人体育明星的辛普森被控杀害了他的白人前妻及其男友,但最终由于证据不全或者取证不合法而导致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无罪。今天上课的时候,老师用这个例子来说明政治学的程序正义性,由于检控方的证据不合法而最终导致辛普森无罪,即使证据能直接证明辛普森确实杀了人,但是因为他的不合法也无法被采用,并以此捍卫法律的公正性。我就想到了,如果辛普森确实杀了人,那是被杀的人重要还了,所以应该借鉴西方的法律,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们的法制建设和西方比起来就犹如一个蹒跚学步的小孩,若是连机会都不给就一口否定了是不是太冤了一点?如果我们将我们和西方的体制放在同一起点上来,我们会选择哪一个呢?忍心看着善人受罪,还是无奈得容忍恶人脱罪呢?
发表于2006-03-19
死者已逝,唯一能做的就是为死者申冤将凶手绳之以法,这也是在保障死者还有活人的人权底限,但是当其与现行法律冲突的时候孰轻孰重?以情代法,就是藐视法律的存在,用一种犯罪去替代犯罪,如果以法代情,那是不是可以视之为对人权的践踏,连最基本的生命都无法保障,法律还能保障什么?
我们的认知总是有界限的,我们也无法找出一套真理的法律来约束我们,法律无论怎样发展都会有他的不足或者说弊端存在。假定有罪,则会使善人受罪,假定无罪,则会使恶人脱罪,无论选用哪一种假定都会法律的公正性受到考验,无论发生哪一种情况都会让公众对正义产生怀疑,但是我们认知的局限性却逼得我们不得不去二选一。
有罪假定和无罪推定优劣的经济学分析
文章从经济学角度对刑事诉讼法中一般使用的两种原则“有罪假定”和“无罪推定”进行对比分析,运用经济学原理分别对比其各自的利弊。有罪假定作为历史的产物,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弊大于利。无罪推定从法律上讲是历史的进步、文明的表现,但是,从经济学上看,并不能准确的衡量在此原则下的成本与收益。

合同中的假定模式-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合同中的假定模式-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合同中的假定模式-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在撰写关于“合同中的假定模式”这一主题的文章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深入探讨:标题:探析合同法中的假定模式:理论与实践应用一、引言文章开篇可以首先对“合同中的假定模式”进行概念解析,指出它是指在拟定和履行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基于对未来可能情况的预测和预设,设定相应条款以应对未知风险的一种法律策略。

这种模式对于保障交易安全,预防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假定模式的种类与特征详细阐述合同中常见的假定模式,如假设变更情形下的合同调整机制、假设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分配与救济方式、假设特定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时合同效力的变化等,并分析各类假定模式的法律特征及其在实际合同中的表现形式。

三、假定模式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的运用实例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展示假定模式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服务合同等各种类型合同中的实际应用,揭示其在复杂商业环境中的灵活适应性和实用性。

四、假定模式的风险防范及法律效力探讨假定模式如何帮助当事人预见并管理潜在风险,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合同中假定模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和效力认定标准,包括无效、可撤销、变更等情况。

五、结论总结假定模式在现代合同法中的价值与挑战,强调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合理设置假定模式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通过上述结构,旨在全面剖析合同中的假定模式,既让读者理解其基本内涵与功能,又能把握其在实务操作中的关键要点。

示例2:标题:探析合同中的假定模式:构建契约关系的基石正文:在法律语境中,尤其是合同法领域,假定模式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技术手段,对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预测并分配风险起着决定性作用。

它是构建和解读合同内容的核心要素,也是保障契约自由与公正的基础。

假定模式在合同中主要表现为对未来的预设情况或条件进行设定,一旦这些预设的情况或条件发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将自动生效。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可能会设定“假设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损坏租赁物,则需按原价赔偿”的假定模式。

法律规范三要素案例(3篇)

法律规范三要素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规范通常由三个要素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法律规范的三要素进行分析和剖析。

二、案例背景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规范三要素分析1. 假定条件本案的假定条件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意愿和能力,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本案中,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法的行为模式。

3. 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假定条件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假定条件成立。

双方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意愿和能力,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行为模式分析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法的行为模式。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乙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未能做到,构成违约。

3. 法律后果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

《普通逻辑学》课程案例分析赵志仁逻辑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逻辑知识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一、侦查假设的逻辑方法1侦查假设的概念及其特征所谓侦查假设,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采取秘密和公开的调查手段,在收集了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案情所做的一系列假定性设想的一种逻辑方法。

侦查员和指挥员常常以此制定侦查方案,不断地推动侦查工作深入发展,达到破案的最终目的。

这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推理,也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思维方法。

侦查假设是查清犯罪活动的性质、目的、手段以及作案过程的一种假定性解释。

侦查假设是侦查工作必经的一个阶段。

侦查假设具有客观实践性、个案性、连续性三个主要特征。

(1)客观实践性。

侦查假设的客观实践性是指它来源于侦查的客观实践。

只有在具备了犯罪的客观行为,经过一番调查了解,掌握了一定犯罪材料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侦查假设。

例如,只有当巨额钱物被盗,发生了盗窃案,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内盗还是外盗的侦查假设。

如果根本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当然谈不上侦查假设了。

离开具体的客观的犯罪事实,仅凭主观臆想瞎猜测、乱分析,就不是侦查假设了。

一个比较复杂案件的侦查假设,总是随着侦破工作的进展,不断推出新的假设。

侦查假设是否正确,最后总是要受客观实践的检验。

因此,侦查假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客观实践性。

(2)个案性。

一般情况下,假设可分全称假设、特称假设和单称假设。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常常是某一类,甚至是整个事物的性质、结构、功能等的假设,因此,往往用全称或特称假设,又称为类似假设。

而侦查活动绝大部分都围绕着某个特定的对象、单个的犯罪人和事件进行,即使有并案侦查的情况,但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手段都是具有其个性特征的。

因此,侦查对象的独特性质,决定了侦查假设的个案性质,如以人命名的案件:“张德刚案件”、“王利平案件”等,有以日期定名的案件:如“113案件”、“1120案件”(即指1月13日、11月20日)等,这些都是单称性的假设。

法律条文逻辑结构分析

法律条文逻辑结构分析

法律条文逻辑结构分析法律条文作为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其逻辑结构严谨且复杂。

理解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对于正确解读和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法律条文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这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部分指明了法律条文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它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该条文将被触发。

例如,在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条文,假定部分可能会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一假定部分清晰地界定了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盗窃罪的范畴。

处理部分则规定了在假定的条件出现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它具体指出了人们应当如何行为或者不应当如何行为。

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处理部分可能会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明确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境下所享有的权利。

制裁部分是法律条文的保障机制,它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一部分具有威慑力,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

仍以盗窃罪为例,制裁部分会详细说明根据盗窃数额的不同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相应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等。

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具有内在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假定部分为处理和制裁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只有在满足假定的条件下,处理和制裁才有适用的可能。

处理部分则是对假定条件下行为的规范和指引,明确了主体的行为模式和责任。

制裁部分则是对违反处理规定的惩罚,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条文中,并非所有条文都完整地包含这三个部分。

有些条文可能侧重于假定和处理,而将制裁部分规定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有些则可能较为简略地表述假定和处理,而对制裁部分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

例如,一些行政法条文可能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相对人的义务,对于违反规定的制裁则参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我们可以通过具体的法律部门进行分析。

在民法中,合同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较为典型。

假定部分通常会设定合同成立的要素,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标的等。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范本模板】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范本模板】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一、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在法的构成要素中法律规则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其他构成要素,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主体的审判准则,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规则扮演着绝对主要的角色。

但法律原则是各种法律规则的起源,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也会发挥审判准则的作用。

(一)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在法官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必经程序.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三段论得出结论的过程。

在适用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做出选择和判断,然后以此为前提推出结论。

而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就是指导法官面对法律规定做出选择和判断。

这个指导是指法律原则对法官思想观念的影响。

对法官而言这种影响可能是主观追求的结果,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原则去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可能是由于法官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而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思想意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这种意识会自然而然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和选择。

这种指导性作用在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时并不明显,但当法律规则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甚至可能有不同理解时,法律原则便成为法官做出选择和判断的依据。

尤其是在立法有缺陷,无法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甚至连含义不明确的法律规则也没有的案件中,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常常直接将法律原则作为大前提推出结论,这时法律原则的指导性作用就会非常明显。

(二)运用法律原则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各执己见,在法院内部有时也会产生不同见解,有些情况下甚至法官本人也难以定夺.法律的适用争执可以分为三种:对适用的法律文本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部法律还是彼部法律;对适用的法律条款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条款还是彼条款;对同一法律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究竟是作此种理解还是彼种理解。

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法律的适用至关重要,因为即使在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场景中,由于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也会使案件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成为关键的一环.在正常的案件审理活动中左右法官抉择的重要指导思想就是法律原则,因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灵魂。

法律方法的合理运用

法律方法的合理运用

发 展 , 是 实 际上 . 律 方 法 与 法 学 方 法 论 . 律 方 法 论 是 不 同 但 法 法 理 , 只 能依 据法 律 漏 洞 补 充 方 法 创 设 规 则 。我 们 通 常 使 用 以 往 的概 念 。 而 的 习 惯 、 接 适 用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行 目的 性 限 缩 、 张 或 是 类 直 进 扩 我 国的 法 学方 法 论 研 究 明显 受 到 欧 洲 大 陆 国家 . 其 是 德 围 尤 推 适 用 法 律 等方 法 来 补 充 法 律 漏 洞 的法 学 方 法论 的影 响, 有 浓 厚 的 思 辨 色 彩 “ 法 论 ” 词 本 身 具 方 一 3不 确 定 概 念 的 价值 补 充 . 就 具 有 高 度 抽 象 的哲 学 意 蕴 .通 常 是 指 针 对 某 个 学 科 领 域 的 方 不 确 定 概 念 的 价 值 补 充 . 指 有 的 时 候有 些 情 况 虽 然 有 法 律 法 问题 的一 般 性 研 究 , 以 . 同 方 法 的方 法 。 有 点 类 似 于 语 言 是 所 如
法 律 方 法 的 合 理 运 用
黄 晨 璞
( 西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广 西 广
桂林
5 10 ) 4 0 6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8 9 5 (0 20 — 0 8 0 1 0 — 2 X2 1 )3 0 2 — 2
摘 要 j 决 纠纷 是 法律 人 的 天 职 , 解 而在 解 决 纠 纷 的过 程 中 必须 运 用合理 的 方法 , 法律 方 法是 法 律 人 所 依 据 的根 本 在 某 些疑 难
即 人 们 常 说 的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是 “ 于 法 律 的 思 考 ” 而 法 律 方 法 关 :

法理学:法律规则

法理学:法律规则

法理学: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三)法律规则与语言1.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2.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时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3.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也因为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4.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可以分为命令句(必须、应该、禁止等次)和允许句(可以)。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是如何进行的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是如何进行的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是如何进⾏的由于法律规范有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需要运⽤法律原则,那么法律原则的司法适⽤是如何进⾏的?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背景现代法理学⼀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致。

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时,会赋予法官较⼤的⾃由裁量权,从⽽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在⼀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设定严格的条件。

⼆、适⽤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得适⽤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时,不得直接适⽤法律原则。

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

只有出现⽆法律规则可以适⽤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段发挥作⽤。

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直接适⽤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极端的⼈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直接适⽤法律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的性之间,法律⾸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适⽤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第⼆个条件规则提出⽐适⽤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第⼆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

法律规定中的假定条件(3篇)

法律规定中的假定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领域中,假定条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在法律规范中,对某种法律事实的预设或假设,这种预设或假设是法律规范生效的前提。

假定条件在法律规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关系到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还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本文将从假定条件的概念、类型、功能以及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假定条件的概念1. 定义假定条件,又称条件,是指在法律规范中,对某种法律事实的预设或假设。

它是法律规范生效的前提,也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基础。

2. 特征(1)预设性:假定条件是对某种法律事实的预设,并非已经发生的事实。

(2)预设性:假定条件是对某种法律事实的预设,并非已经发生的事实。

(3)必要性:假定条件是法律规范生效的前提,没有假定条件,法律规范无法生效。

(4)不确定性:假定条件在法律规范中可能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假定条件的类型1. 法律条件的类型(1)法定条件: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

(2)约定条件:指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所约定的条件,如合同中的生效条件。

(3)推定条件:指法律推定某种法律事实存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因果关系推定。

2. 按照假定条件的作用分类(1)生效条件:指法律规范在何种条件下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

(2)解除条件:指法律关系在何种条件下解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3)履行条件:指法律义务在何种条件下履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条件。

四、假定条件的功能1. 规范功能假定条件对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起到指导作用,使法律规范在特定条件下生效,确保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2. 保障功能假定条件对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起到保障作用,使法律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得以成立,防止法律关系的不稳定。

3. 限制功能假定条件对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起到限制作用,使法律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得以实现,避免法律关系的滥用。

法律规范的假定后果模式(3篇)

法律规范的假定后果模式(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规范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准则。

在法律规范的实施过程中,假定后果模式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规范模式,对于引导人们遵守法律、预防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假定后果模式的概念、特点、功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假定后果模式的概念假定后果模式是指在法律规范中,对某种行为设定一定的假定条件,当这些条件成立时,相应地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这种模式强调在法律规范中,对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预设,使人们能够在行为前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所预见,从而引导人们遵守法律、预防违法行为。

三、假定后果模式的特点1. 规定性:假定后果模式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对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预设,使人们在行为前能够明确认识到违反法律的后果。

2. 前瞻性:假定后果模式具有前瞻性,使人们在行为前就能够预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引导人们遵守法律。

3. 预防性:假定后果模式具有预防性,通过设定一定的法律后果,对违法行为进行威慑,从而达到预防违法行为的目的。

4. 强制性:假定后果模式具有强制性,当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假定后果模式的功能1. 引导作用:假定后果模式通过设定一定的法律后果,引导人们遵守法律、预防违法行为。

2. 教育作用:假定后果模式使人们在行为前就能够预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起到教育作用。

3. 惩罚作用:假定后果模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威慑,使行为人在行为前权衡利弊,从而达到惩罚作用。

4. 维护秩序作用:假定后果模式通过设定一定的法律后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五、假定后果模式在我国的运用1. 刑法规范:我国刑法中广泛运用假定后果模式,对各种犯罪行为设定相应的刑罚,以引导人们遵守法律、预防犯罪。

2. 民法规范:我国民法中运用假定后果模式,对各种民事责任进行规定,以引导人们履行民事义务、维护民事权益。

3. 行政法规范:我国行政法中运用假定后果模式,对行政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引导人们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conditions法律规则

conditions法律规则

conditions法律规则假定条件:时间、空间、主体、对象。

行为模式:做了什么。

法律规则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结构,这里举例说明:紧急避险的法律逻辑结构: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假定条件的情境),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行为(行为模式),造成损害不负法律责任(法定后果)。

一般观念认为,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1.假定(条件):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是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其往往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规定。

内容包括:①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行为主体的国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免责条件等。

②行为的情境条件:行为的时间、地点、程序和状态等,如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

在立法实践中有可能省略假定(条件)这一要素,或将其规定在其他条文中,以求文字表达简明扼要。

但是省略不意味着假定(条件)不存在,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从法律条文的上下文或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规定推导出假定(条件)。

2.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动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授权性法律规则(2)应该为模式:命令性法律规则,如应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3)不得为模式:禁止性法律规则,如勾结外国危害中国主权、领土完整、安全与此相对应的三种法律规则分别:(1)授权性法律规则(2)命令性法律规则(3)禁止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合称为义务性法律规则。

3.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

法律假定的后果(3篇)

法律假定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假定是法律规范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对某些事实或状态进行推定,以简化法律关系,提高法律效率的一种法律技术。

法律假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其后果直接影响着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

本文将从法律假定的定义、作用、类型及其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假定的定义与作用1. 定义法律假定是指在法律规范中,对某些事实或状态进行推定,以简化法律关系,提高法律效率的一种法律技术。

法律假定通常表现为“如果……则……”、“只要……就……”等句式。

2. 作用(1)简化法律关系:法律假定通过对某些事实或状态的推定,将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化,降低法律运作成本。

(2)提高法律效率:法律假定有助于法律规范在短时间内发挥效力,提高法律实施效率。

(3)明确法律责任:法律假定有助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

三、法律假定的类型1. 条件假定:以一定条件为前提,对法律关系进行推定。

如:“如果合同成立,则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2. 因果假定:以因果关系为依据,对法律关系进行推定。

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3. 事实假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法律关系进行推定。

如:“在地震灾区,政府应给予受灾群众救助。

”4. 推定假定:以推定事实为依据,对法律关系进行推定。

如:“甲偷了乙的财物,乙有理由怀疑甲的行为。

”四、法律假定的后果1. 法律关系成立法律假定有助于法律关系的成立。

在条件假定中,一旦条件成就,法律关系即告成立。

如:“只要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2. 法律关系变更法律假定有助于法律关系的变更。

在因果假定中,当因果关系成立时,法律关系随之变更。

如:“因甲违反合同,乙有权解除合同。

”3. 法律关系消灭法律假定有助于法律关系的消灭。

在条件假定中,一旦条件不成就,法律关系即告消灭。

如:“如果合同解除,则双方应终止合同关系。

”4. 法律责任承担法律假定有助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在条件假定和因果假定中,一旦条件成就或因果关系成立,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中的假定及其运用

法律中的假定及其运用

法律中的假定及其运用假定是法学的一个方法,是法律思维和法律判断的最基本形式。

立法过程中存在有假定,而且在不同条件、观念、立场、法域下的假定有所不同,为了保证立法的公平正确需要充分立法博弈,民主立法。

立法假定和司法假定在面对的对象、假定的立场、运用的方法上是不同的。

司法假定并不因为方法的确定而变得确凿无疑,而是受到先见、立场、态度等因素的影响而构成,其结果要通过制度、法律共同体、传媒舆论的限制和复验。

假定,是法学的一个方法。

众所周知的“无罪推定”原则就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近乎公理的假定:[1]任何人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

这里就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在这条原则被提出、被确立、被接受之前,很多人是被推定为有罪的,这自不待言;第二,有了这条原则之后,是否就一定会被假定无罪了呢?显然未必。

无罪推定其隐含的前提就是在人的思维中往往是假定其有罪,如果不会存在这样的假定,那么无罪推定原则就没有必要产生了,之所以要有这一原则就是需要用这样的原则来防止人的假定导致对一个人可能因偏见受到不公正对待。

但法律原则防止和限制不了人的思维,因此很多时候法官的思维上仍有可能是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无法解决法官的思维假定问题,只是由于确立了这样的原则之后可以在制度上附加许多措施和手段以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利。

显然,假定对于法律的思维及其结果有着深刻的影响的。

所以,假定被认为是法律思维和法律判断的最基本形式。

法律思维是近年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但是阅读的结果不免让人有一种感觉,其中所论大都是针对一个理想的状态,即法律人应当怎样思维、推理、论证,这固然是需要的。

但是如果真实如此,那么何以会有这么多案件会受到质疑呢?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逻辑思维方法上出现了问题,例如南京的彭宇案就被学者认为存在逻辑错误。

这说明法律人并不一定按设定的方法来思维,同时也无法证明法律人会按确定的方法去思考。

那么真实的法律人是如何思考和思维的呢?这是我们需要论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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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假定及其运用苏晓宏华东政法大学教授2013-02-19 22:52:36 来源:《东方法学》012年第6期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思维;立法假定;司法假定内容提要:假定是法学的一个方法,是法律思维和法律判断的最基本形式。

立法过程中存在有假定,而且在不同条件、观念、立场、法域下的假定有所不同,为了保证立法的公平正确需要充分立法博弈,民主立法。

立法假定和司法假定在面对的对象、假定的立场、运用的方法上是不同的。

司法假定并不因为方法的确定而变得确凿无疑,而是受到先见、立场、态度等因素的影响而构成,其结果要通过制度、法律共同体、传媒舆论的限制和复验。

假定,是法学的一个方法。

众所周知的“无罪推定”原则就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近乎公理的假定:[1]任何人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

这里就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在这条原则被提出、被确立、被接受之前,很多人是被推定为有罪的,这自不待言;第二,有了这条原则之后,是否就一定会被假定无罪了呢?显然未必。

无罪推定其隐含的前提就是在人的思维中往往是假定其有罪,如果不会存在这样的假定,那么无罪推定原则就没有必要产生了,之所以要有这一原则就是需要用这样的原则来防止人的假定导致对一个人可能因偏见受到不公正对待。

但法律原则防止和限制不了人的思维,因此很多时候法官的思维上仍有可能是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无法解决法官的思维假定问题,只是由于确立了这样的原则之后可以在制度上附加许多措施和手段以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利。

显然,假定对于法律的思维及其结果有着深刻的影响的。

所以,假定被认为是法律思维和法律判断的最基本形式。

法律思维是近年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但是阅读的结果不免让人有一种感觉,其中所论大都是针对一个理想的状态,即法律人应当怎样思维、推理、论证,这固然是需要的。

但是如果真实如此,那么何以会有这么多案件会受到质疑呢?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逻辑思维方法上出现了问题,例如南京的彭宇案就被学者认为存在逻辑错误。

这说明法律人并不一定按设定的方法来思维,同时也无法证明法律人会按确定的方法去思考。

那么真实的法律人是如何思考和思维的呢?这是我们需要论证的问题。

一、作为立法论证基础的假定假定是人类思维的一种方法。

假定,或称假设、假说,是以已有事实材料和科学理论为依据而对未知事实或规律所提出的一种推测性说明。

假定需要从事实材料出发根据已被证实的科学理论进行逻辑的论证。

所有的法律思维都是从先见或者偏见启动的。

因此,法律方法的运用都首先由思维来推动。

假,意味着不一定正确,逻辑上不以为真;定,即先定,就是先确定其为真,只有先定为真,才能启动其思维,才能往下推论。

在法学史上通过假定建立论证基础的情形并不鲜见。

例如,影响近代以来立法思想的“社会契约说”就是著名的一个假定;美国人民拥有枪支的宪法权利,也就是建立在有可能政府会对其不利的假定上的。

立法从其源头上看,无疑应当是实践的总结,法律最初的形态就是习惯的固定,习惯就意味着先有现实中的例子或事实问题,然后考虑立法上如何规制。

从这个道理上讲,司法活动也许要早于立法,是司法的需求催生了立法的完善。

从立法的过程来说,大多数规则都有先前的案例和经验作为背景,然而并非所有情形下立法者都是从浩如烟海的既往案件事实中去总结梳理归纳出某一条文的规则,这时就是假定在起作用。

“法律制度可能包含许多假设或假设性规范。

”[2]可以想见,立法者在制定一个条文时其思维中是有着一个可能的案件的。

立法学家曾经有过不很完全的统计,并认为已经制定的立法中将近有三分之一的条款是从未被使用过,可见,这部分条款本身显然并不是以实践的总结为基础的,而是产生于先见假定。

立法总是建立在充分的假定的前提之下的。

由此来看,可以总结出一个规律:立法来自于经验,经验产生先见,先见形成假定,假定启动思维推理。

立法当然是为了调整现实的社会关系。

如何调整,能否调整到位,就首先需要对被调整的人作出预估假定。

一条规则有多少人会被遵守,如果所有的人都会遵守,显然这条规则是没有必要制定的。

反之,所有的人都会违反这条规则,那么即便制定了也没有用。

如果是一部分人会违反,那么,立法者就要预估这部分人会有多少,现有的执法司法资源是否足以管制。

如果管制不了,那么这条规则的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都将会很差。

因此,立法技术中的立法调查就是为立法者的假定提供相应的依据。

这是立法假定中“实”的一面,是可以通过现实的环境条件得到的。

立法假定还有“虚”的一面。

比如,人性的善恶、守法的理由等等。

这方面的假定对于立法有着直接的意义。

因为对于人性预估的不同在立法上的体现就不同。

假如人性都是善的,那么法律也许就不需要,道德就能调整好人的行为,只要将人的内心善德启发出来,就能达到原本需要法律来完成的目标。

但若人性是恶的,那就需要用法律的强制来予以预防、限制和制约。

总之,对于人心阴暗的假定和预估,反映出法律调控的力度和强度。

通常,人们都以为中国人总是假定人性善,即所谓“人之初,性本善”。

但是立法者更多的是看到“习相远”的一面。

其实,“人人得为尧舜”、“内圣外王”都是针对“大人”而言;对于“小人”则是“唯上智下愚不移”。

立法者在立法时总是作两种不同的假定,对上等人假定为善,对下等人则假定为恶。

《大清刑律》中有一条规定:“仆人奸主妇者斩立决,主人奸仆人妻者罚俸三月。

”何以如此轻重有别,立法者给出的理由是:仆役门丁这些下人在为官者家里做事,免不了要主人为他们办事。

如主人不肯,就会想方设法要挟主人,这些下人做事不顾廉耻,什么无耻的事都做得出来。

如果将主人奸污仆人老婆定罪重了,仆人就会故意让其妻女勾引主人通奸,抓住主人把柄进行要挟。

即使主人本无其事,仆人也会捕风捉影,捏造证据。

而主人怕因此滋事,为息事宁人,往往乖乖就范。

如此仆人就会肆无忌惮。

所以对于主人通奸仆人妻子的“今定律罚俸三月,主人纵不去官,亦有玷箴规,仆人计无所施,则不敢尝试矣”。

由于处罚很轻,下人因为达不到目的,也就不敢或不愿做了。

“至若仆人奸主妇斩立决,此不仅纲纪之大防,实含有政治作用。

因办理减轻,小人之胆愈大,内外上下潜通,则居官尸位,一切败坏,成何事体?毒毙本官,窃据地位,此种案件,时有所闻。

律严斩立决,若辈尚估恶不俊,能减轻乎?”可见,一旦观念不同则假定就会不同,在一定观念影响之下立法就可能对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人群的行为作出不同的假定。

而在不同的法域中,立法者的假定也会有所不同,如果说在公法的领域中,可能较多的需要将人假定为有恶的一面,对于公权力的掌握者需要偏重于对其人性中可能存在的兽性的一面的警惕,需要加以限制和权力的制约,以防其运用权力危及人民的权利。

那么,在私法的领域中则可能对其作出理性人的乐观假定,总是假定每一个人都会自利地看护好自身的利益,所以,私法上一般都设定为授权性的规则,由人们自己选择决定所应采取的相应行为;而在社会法中,则假定人们都会具有善良、恻隐、互助的道德底线,彼此合作,共济群生。

[3]这些不同的假定,使得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其立法所确定的原则和规则是有区分的,如刑法坚持罪刑法定,民法则侧重于意思自治。

而立场的不同也会造成立法假定的不同。

常言说,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这就说明立法从来就不可能是绝对平等条件下制定出来的,每一政治力量,每一个参与立法的人,都会有自己的立场,即便形成了立法机构,立法机构也会有自身的立场,有立场就会有不同的先见,产生不同的假定。

例如,对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还是归发现者所有,立法时无疑是有立场存在的。

再如,制定一个女职工保护条例,立法者就可能偏向于对其保护的立场来立法。

立法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从来就不可能是公允持中的,也不可能完全反映每一方的利益要求,更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在这一过程中制定者出于一己偏私与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在立法中体现出不同的形态,我国特有的部门立法现象就是最典型的反映。

当赋予一个具有自己立场的单位或部门去起草立法时,毫无疑问的一点是,这一法案肯定会带有其自己的利益假定,确保自身权利,将更多的义务规制给他人。

那么,立法的假定何以保证立法的结果能够正确呢?也许就应了一句老生常谈的话:制度产生的问题也只有靠制度才能改善。

立法的假定出现偏差甚至问题,是可能因为种种因素,比如偏私或者认识的不够充分等等,解决之道只有完善立法制度本身来予以解决,即在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安排上实现充分的立法博弈,就是要民主立法。

二、立法假定与司法假定的不同立法上的假定和司法中运用的假定显然应当有所不同。

如果将司法运用中的假定等同于立法的假定则可能使得司法者超越其权力,也会造成运用中偏差。

首先,立法假定面对的是一般的人,更关注是一般人的共性,司法假定则面对的是具体的人,需要关注“这一个”的个性。

当然司法对个性的判断是从对共性的认识中来的。

立法由于是针对一般的抽象人,所以主要是对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行为方式作判断,而司法则是面对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各色人等,是具体化的,司法者对一个“富二代”和一个农民工可能就会作出不同的假定,对亲戚之间的借款和放高利贷者也会有不同的判断。

其次,立法的假定立场是显性的,司法假定的立场是隐性的。

立法的立场是可以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站在一个什么样的立场上立法。

比如,制定《劳动法》,是站在劳动者立场上,还是站在用工单位立场上,制定出来的结果显然一定是不同的;关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站在提供者一方立场制定和站在接受一方立场制定其措辞可能也是不同的。

司法则表面上体现为一种中立立场,是否有假定的立场只存在于法官心里。

在表象上,法官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指示性规定来操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说在既有的法律的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就是按法律规定的执行和遵守而已。

在购物网站上买一件工艺品,结果发现是假的,在双方举证欠缺的情况下,法官自然会假定,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去自造一件假的工艺品的机会和可能性远远要低于一个商家。

由于我国司法裁决是没有对法官的假定给予充分的叙述与阐释的机会,这就使得假定判断被隐没于判决书的背后,无法让人们观察和审视法官的假定及其逻辑。

即使有的法官愿意将自身的假定判断公诸于众,却往往招来七嘴八舌、莫衷一是的批评,彭宇案件中法官本意试图寻求一种司法方法上的突破,但最终这种努力却陷于了全国网民甚至许多“法学家们”的口诛笔伐之中。

再有,立法可以假定人性的恶、人性的自私、贪婪,有可能利用法律漏洞,会钻法律空子,因此需要设定相关规范予以制约。

但是在司法假定则不然,可能首先要假定人可能是善的,民法中除非有绝对充分的证据表明其恶意,应当假定其是出于善意来达成交易。

刑法中除非被证明有罪,否则假定其无罪。

因此司法的假定必须先存在证据,证据审定是启动假定的条件。

比如,如果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的行为在法律上不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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