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检查通知,标准
龙门吊检查内容及标准
龙门吊检查内容及标准简介龙门吊是一种经济高效的起重机械,广泛应用于矿山、船舶、码头、工地等场所。
为了确保龙门吊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保养维护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龙门吊的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内容外观检查外观检查主要是检查龙门吊的表面是否存在破损、腐蚀等情况,是否存在松动、变形、渗油等现象。
1.表面破损、腐蚀:检查各部位表面有无裂纹、变形、氧化、锈蚀等情况。
2.松动、变形:检查各部位螺丝、螺母、连接件是否松动或变形。
3.渗油、漏油:检查动力传动部位是否存在渗油、漏油现象。
机械检查机械检查主要是检查龙门吊各部位的运动状态,是否操作灵活、无卡顿、顺畅。
1.起重机构:检查起重机构吊钩是否有变形、开裂等情况,是否能够平稳上下运行。
2.大小车机构:检查大、小车机构行车是否平稳、准确,行程限位器是否正常工作。
3.塔架:检查塔架及其连接部件的可靠性。
电气检查电气检查主要是检查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电气设备是否存在磨损、老化、漏电等情况。
1.电缆:检查电缆的接线及保护是否完好,电缆布线是否规范。
2.开关:检查开关的接触器是否正常,刀闸是否功能正常。
3.电机:检查电机的绝缘状况,是否存在漏电现象。
检查标准1.外观标准(1)表面破损、腐蚀:任何破损、腐蚀情况,应立即通知维修工程师进行处理。
(2)松动、变形:任何松动、变形情况,对安全造成影响的,应立即通知维修工程师进行处理。
(3)渗油、漏油:任何渗油、漏油情况,应立即通知维修工程师进行处理。
2.机械标准(1)起重机构:吊钩高度应符合使用要求,吊钩内部无松动,吊钩钢丝绳无损伤,运行平稳,大、小车机构行车平稳、准确,行程限位器应符合使用要求。
(2)大小车机构:行车平稳、准确,主要尺寸均符合使用要求,行程限位器应符合使用要求。
(3)塔架:塔架及其连接部件应符合要求,连接螺栓紧固可靠,无破损、变形情况。
3.电气标准(1)电缆:电缆的接线及保护应完好,有充足的保护距离和防护措施,且电缆布线应规范。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
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3年3月,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
2013年6月,起草组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起重机常规检查制度范文
起重机常规检查制度范文
检查内容:
1. 台面部分:
- 检查各部位紧固件是否松动;
- 检查各部位润滑情况,如润滑油是否充足、润滑点是否存在异常;
- 检查是否存在异响或异味;
- 检查电缆线是否破损或老化。
2. 起重机结构:
- 检查市电线路接地是否良好;
- 检查起重机磨损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裂纹、变形或腐蚀;
- 检查制动器是否正常工作;
- 检查电气线路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短路或漏电现象。
3. 控制系统:
- 检查起重机遥控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操作错乱或信号不稳定的情况;
- 检查限位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误判或失效的情况;
- 检查是否存在电气故障或线路松动的情况。
4. 起重机附件检查:
- 检查起重机钢丝绳、链条、吊钩等是否存在磨损或腐蚀;
- 检查起重机附件是否松动或破损,如制动器、轮胎、轨道等。
5. 安全装置检查:
- 检查起重机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如重载、倾覆、断相、失速等;
- 检查起重机报警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误报或失效的情况;
- 检查环境监测装置是否正常工作,是否存在异常温度或湿度。
6. 日常维护:
- 对起重机进行清洁,去除积尘和杂物;
- 定期检查起重机润滑油,如有必要及时更换;
- 定期对起重机进行保养,如清理滚轮、轨道、齿轮等。
以上是起重机常规检查的内容,每天使用起重机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如发现异常或存在故障,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或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完毕后进行二次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重新启动使用。
起重机定期报检制度(5篇)
起重机定期报检制度1、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起重机械经较长时间停用,超过一年时间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4、申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起重机械管理档案保存。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首次启用或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的;(2)经大修、改造后的;(3)发生事故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4)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5)转场安装和移位安装的;(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起重机定期报检制度(2)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起重机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起重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起重机定期报检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报检周期:规定起重机的报检周期,一般根据起重机的使用情况、工作环境、负荷情况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重型起重机的报检周期为每年一次。
2. 报检机构:规定起重机报检的机构,一般为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检测机构。
这些机构会派遣专业人员对起重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3. 检查内容:规定了起重机定期报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包括起重机的结构完整性、传动系统、润滑系统、电气系统、安全保护装置、行走和转动机构、起重机钢丝绳等各个方面的检查。
4. 报告和记录:检测机构会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报告,报告中会详细说明起重机的问题和建议的维修措施。
同时,企业也需要保留起重机报检的记录,以备查阅和追溯。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起重机械检验规范
起重机械检验操作规范QN/HD8.2-03编制:审批:日期:无锡市华东筑路机械有限公司2005年元月检验操作规范一、进货检验1、接到到货通知后,检验员填写《采购产品交检单》,先核查供方到货的质保书(质检报告),各项指标是否合格,并依次检查外观、包装、商标、数量等。
判定检验结果并签字。
2、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可参照《原材料检验方法一览表》。
★毛坏件尺寸放量:外径放大5~10mm,内径缩小5~10mm,长度放大5~10mm,厚度大于4mm。
记录要求:检验结果分定量表示(数量)、定性表示(符合与不符合)3、达到合格要求通知仓库入库,不合格则通知供销部办理相应手续。
二、过程检验1、焊接过程⑴焊接过程中的自检由班组长填写《工序记录表》,检查依据和要求按《焊接工艺评定》,及《焊缝外观质量检查要求》的项目如下:★下料正确合理(公差±2mm)★焊条选用(按母材选用)★坡口深度(按板厚度,焊接方式)★焊缝宽度、厚度★焊条直径与电流匹配★焊缝外观检查★焊条烘干程度:湿度250℃-300℃,时间1.5-2小时。
⑵构件检查:★首先由班长自检,合格后由检验员进行专检并填写《报检单》。
全部合格后才能放行转入下道工序.如出现不合格则通知操作人返修(返修不得超过2次).返修措施按《焊缝外观检验要求》。
★对于主梁的X光探伤检验:每根主梁受拉板(盖板、腹板)对接焊缝必检,采用X探伤拍片并按GB3223(Ⅱ级)或超声波GB11345(Ⅰ级)质量要求判定。
由专检人先填写《起重机对接焊缝报检单》、《X光线检查报告》、《超声波探伤报告》。
★检验技术要求,使用仪器、方法详见《报告单》a、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表b、桥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表2、机加工过程(外包)机加工件由检验员到外包方现场检验。
(1)每个重要加工件由检验员,逐一检查,并填写《工序完工检验记录》。
(2)其它加工件按图纸要求抽检,每个规格抽检5~10%,若发现一个不合格则逐一全检,检验员填写《工序完工检验记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09•【文号】市监特设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在桥式、门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由于高度限位装置的配置不当、缺失、损坏和失效等原因引起的事故所占比例较高。
同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章操作,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落实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提高设备本质安全(一)新出厂桥式、门式起重机。
自2021年5月1日起,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对新出厂的桥式、门式起重机,应当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以下简称“双限位”装置),如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两种。
(二)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
2022年3月31日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确保该设备满足“双限位”装置的要求。
(三)例外情况。
对于已经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如齿轮、蜗轮蜗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等)的新出厂或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不再要求设置“双限位”装置。
二、发挥检验机构把关作用,积极开展监督检查(一)检验和试验。
各型式试验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检验和试验工作。
1. 新出厂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桥式、门式起重机检验。
自2021年5月1日起,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对新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增加“双限位”装置的检验项目(已安装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除外)。
起重设备专项检查方案
一、前言为确保公司起重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预防起重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专项检查方案。
二、检查目的1. 全面排查起重设备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故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对起重设备操作规程的掌握程度。
3. 检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三、检查范围1. 公司所有在用起重设备,包括塔吊、起重机、吊车等。
2. 起重设备的电气系统、机械系统、液压系统等关键部件。
3. 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记录等。
四、检查内容1. 设备外观检查:- 检查起重设备的结构完整性,包括焊接、铆接、螺栓连接等部位。
- 检查起重设备的油漆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锈蚀、脱落等现象。
2. 机械系统检查:- 检查起重设备的钢丝绳、链条、吊钩等部件是否存在磨损、变形、断丝等现象。
- 检查起重设备的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钩等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3. 电气系统检查:- 检查起重设备的电气线路是否老化、破损,是否存在短路、漏电等隐患。
- 检查起重设备的电气控制系统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误操作的风险。
4. 液压系统检查:- 检查起重设备的液压系统是否存在泄漏、堵塞等现象。
- 检查液压系统的压力表是否准确,液压油是否符合要求。
5. 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检查:- 检查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是否完善,操作人员是否熟悉并遵守。
- 检查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维护保养记录是否完整。
五、检查方法1. 现场检查:对起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隐患现场拍照记录。
2. 资料审查:审查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记录等资料。
3. 测试验证:对起重设备的关键部件进行功能测试,验证其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六、整改措施1.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立即通知责任部门进行整改。
2.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起重设备,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隐患消除。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起重机械钢丝绳检查通知
关于对架桥队起重机械钢丝绳全面检查的通知因我项目现处于连续施工状态,机械设备持续工作时间长,起重机械设备钢丝绳长期处于工作状态,为排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顺利进行,经项目部领导同意,项目部安质部和设备部联合下达本通知。
要求铺架队对所属大型起重机械设备钢丝绳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根据GB/T5972《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规定,制定以下具体检查项目:一.检查钢丝绳磨损量钢丝绳实测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该钢丝绳不可再使用,计算公式为钢丝绳磨损量=[(公称直径-实测直径)/公称直径]*100%。
我项目450T龙门吊钢丝绳规格为8*26,公称直径为28mm;900T架桥机钢丝绳规格为6*36,公称直径为28mm。
二.检查钢丝绳断股数由于我项目起重机械设备起重量较大,为完全杜绝安全隐患,钢丝绳一旦出现断股,建议立即停止施工,并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三.检查钢丝绳的变形出现波浪形时,在钢丝绳不超过25倍公称直径范围内,若波形幅度值达到4倍的公称直径除以3或以上时,则钢丝绳应报废;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或钢丝绳挤出变形严重的钢丝绳应报废;钢丝绳出现严重扭结、扁压和弯折现象应报废;绳径局部增大通常与绳芯畸变有关,绳径局部严重增大应报废;绳径局部减小常常与绳芯的断裂有关,绳径局部严重减小也应报废。
四.检查钢丝绳与卷筒、吊钩滑轮组或起重机结构的连接处应对从固定端引出的钢丝绳段作检查,这个部位是发生疲劳(断丝)和锈蚀的危险点。
对固定装置本身也应作变形或磨损检验;对于采用压制或锻造绳箍的绳端固定装置应进行类似的检验,并检验绳箍材料是否有裂纹以及绳箍和钢丝绳之间可能的滑移。
可拆卸的装置(如楔形接头、钢丝绳夹)应检验其内部绳段和绳段内的断丝情况,并确保楔形接头、钢丝绳夹的紧固性,检验内容还包括绳端装置是否完全符合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五.钢丝绳其他部位及相关装置检查虽然对钢丝绳应作全长检验,但应特别留心下列部位:钢丝1).绳运动和固定的始末端部位;2).通过滑轮组或绕过滑轮的绳段,在机构进行重复作业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机构吊载期间绕过滑轮的任何部位。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2•【文号】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有关要求,两个多月来,各级质监部门认真部署,全面排查,发现并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
为推进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资料缺失的处理在用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当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
鉴于部分省已开展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试点工作,凡试点期间安装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试点以外的地区,不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
使用单位应向原设计、制造单位索取缺失资料。
索取资料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应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改造,通过改造补齐技术资料。
二、关于在用起重机械无证制造、安装、改造问题的处理根据《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法〔2004〕)164号),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过渡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
在此日期以前出厂、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含使用单位自制自用的起重机械),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书。
2005年3月31日以后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并补齐技术资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06•【文号】质检锅联函[2003]74号•【施行日期】200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的通知(质检锅联函[2003]74号)天津市、江苏省、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重庆市、甘肃省、新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建委(建设厅):今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质检锅联〔2003〕17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各地积极开展了此项工作。
为检查落实专项整治的效果,研究解决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安全中存在的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与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协商,决定于11月中旬开始对你省(市)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组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组成检查分4个组进行,每组人员不超过4人(其中包括专家),每组负责检查两个省,由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各派出2名人员参加,检查地区和组长单位如下:第一组:天津市、江苏省,建设部为组长单位第二组:河南省、山东省,建设部为组长单位第三组:四川省、重庆市,国家质检总局为组长单位第四组:甘肃省、新疆自治区,国家质检总局为组长单位二、检查方式1.听取汇报检查组每到一省(市),听取当地质检、建设及有关部门汇报,全面了解当地起重机械安全状况,时间为半天。
2.分组检查检查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通知》要求,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和其他行业使用起重机械2个小组,对起重机械生产制造、安装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
检查按照《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提纲》(附件一)进行。
每省(市)检查至少2个地市,一个地市至少检查3个单位。
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模板】
潍建监字〔2016〕18号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直及外地入潍施工企业:2016年5月20日,济南市历城区紫悦华庭二期2号楼工程,在塔机安装过程中发生折断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
5月21日,威海市临港区金开利大厦工程,在塔机安装过程中发生塔机倾倒事故,造成3人死亡。
塔机安装拆卸是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事故的环节,也是易引发群死群伤的环节,为深刻汲取教训,严加防范,根据市住建局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自即日起,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开展拉网式大检查,突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运行和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二、检查要求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合法,复工项目开工手续是否完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队伍有无资质,是否编制安装拆卸方案,使用和安装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更广泛深入开展施工安全警示教育,结合6月份“安全生产月”安排,采取观看《建筑施工安全宣传图册》等教育片,组织现场警示、演练等手段,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三、检查方法采取施工单位自查,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验收,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一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要逐条明确整改时限,落实专人进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市监督站将于2016年6月6日起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一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6年6月1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综合科2016年6月1日印发。
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一、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方可在本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对其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该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三、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
四、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及检验检测后存在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期限整改消除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消除中不能保证安全,责令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丛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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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起重设备钢丝绳专项检查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确保公司所有的起重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根据公司领导安排,对各生产单位所使用(或备用)的起重设备钢丝绳及吊装使用的钢丝绳扣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分为生产单位自检自查和公司联合检查两个阶段:
一、使用单位自检自查阶段
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1.各起重设备使用单位由单位一级主管组织本单位起重设备维护、维修、操作的专业人员进行认真学习《起重机械设备钢丝绳保养、检查及报废标准参考》对本单位起重设备钢丝绳进行保养,并且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梳理,严格执行钢丝绳的报废、换新标准;
2.由各单位一级主管牵头成立钢丝绳检查小组,并组织本单位起重设备维护、维修、操作的专业人员,对起重使用的(或备用)钢丝绳或吊装使用的钢丝绳扣进行自检自查及隐患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项目,制定并建立钢丝绳检查电子版台账;
3.落实整改负责人和制定整改时间,坚决防止检查走过场、走形式以及对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问题,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收到实效,确保所辖区域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联合检查阶段
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1.由******专业人员牵头,安全生产处相关人员配合对公司所有
起重设备的钢丝绳及钢丝绳扣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在起重设备钢丝绳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排查和治理。
2.对没有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治理的单位,或没有建立钢丝绳检查整改电子版台账的,将在公司生产调度会议上进行通报,由单位一级主管在会议上进行检讨,并对该单位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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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机械设备钢丝绳保养、检查及报废标准参考一、钢丝绳保养注意事项
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与使用方法有很大关系,因此应做到按规定使用,禁止拖拉、抛掷,使用中不准超负荷,不准使钢丝绳发生锐角折曲,不准急剧改变升降速度,避免冲击载荷等。
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钢丝绳有铁锈和灰垢时,用钢丝刷刷去并涂油。
2、钢丝绳每使用4个月/涂油一次,涂油时最好用热油(50℃左右)浸透绳芯,再擦去多余的油脂。
3、钢丝绳盘好后应放在清洁干燥的地方,不得重叠堆置,防止扭伤。
4、钢丝绳端部用钢丝扎紧或用熔点低的合金焊牢,也可用铁箍箍紧,以免绳头松散。
5、使用中,钢丝绳表面如有油滴挤出,表示钢丝绳已承受相当大的力量,这时应停止增加负荷,并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新钢丝绳。
6、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以下情况出现:
(1)钢丝绳与电焊线接触。
(2)钢丝绳间直接接触。
(3)钢丝绳与金属尖锐棱角经常摩擦。
(4)钢丝绳从已经破损的滑轮上穿过。
(5)吊装角度超过60º
(6)在高温物件上使用的钢丝绳,必须采取隔热措施,以防降低强度和寿命。
(7)钢丝绳报废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二、钢丝绳使用前检查
1、钢丝绳的检查内容:
钢丝绳的磨损、锈蚀、拉伸、弯曲、变形、疲劳、断丝、润滑及钢丝绳绳芯露出的程度等。
2、钢丝绳的检查标准:
(1)断丝:在一个捻距统计断丝数,包括外部和内部的断丝。
即使在同一根钢丝上有2处断丝,统计时也应按2根断丝数统计。
钢丝断裂部分超过本身半径者,应以断丝处理。
(2)磨损:磨损检验主要是磨损状态和直径的测量。
磨损的状态有两种:一种是同心磨损,另一种是偏心磨损。
偏心磨损的钢丝绳多数发生在绳索移动量不大、吊具较重、拉力变化较大的场合。
(3)腐蚀:腐蚀有外部腐蚀和内部腐蚀两种。
外部腐蚀的检验:目视钢丝绳生锈、点蚀,钢丝松弛状态;
内部腐蚀不易检验:如果是直径较细的钢丝绳(≤20mm),可以用手把钢丝绳弄弯进行检验;如果直径较大,可用钢丝绳插接纤子进行内部检验,检验后要把钢丝绳恢复原状,注意不要损伤绳芯,并加涂润滑油脂。
(4)变形对钢丝绳的打结、波浪、扁平等进行目检;钢丝绳不应打结,也不应有较大的波浪变形。
(5)弯曲:钢丝绳不应发生扭结、死角、硬弯等弯曲现象;
(6)钢丝绳的润滑检验钢丝绳应处于良好的润滑状态。
钢丝绳每使用一年涂油一次,涂油时最好用热油(50℃左右)浸透绳芯,再擦去多余的油脂。
三、钢丝绳的报废、换新标准
1、对于交绕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指任意一个钢丝绳股环绕一周的轴向距离)内的断丝数达该绳总丝数的10%。
2、当吊运熔化式赤热金属、酸溶液、爆炸物、易燃物及有毒物品时,其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的一半,如断丝现象集中发生于局部,或在六倍于钢丝绳直径长度内断丝集中发生在一股上,应按第1项中所规定的一半即可报废。
3、钢丝绳表面层钢丝腐蚀。
4、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
5、钢丝绳直径减少量达7%。
6、钢丝绳与铝合金接头部位有裂纹或滑移变形;插编钢丝绳索具插编部位有严重抽脱;
7、整股断裂或烧坏。
8、局部外层钢丝绳伸长呈“笼”形或钢丝绳纤维芯的直径增大较严重。
9、钢丝绳发生扭结、死角、硬弯、塑性变形、麻芯脱出等严重变形。
10、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则应换新。
11、钢丝绳断丝的数量不多,但钢丝增加很快则应换新。
12、对于国产及日本产钢丝绳,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钢丝绳应报报废;
13、对于德国产钢丝绳,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8%或更多时,应予以报废。
14、钢丝绳断丝报废标准
安全生产处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