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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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61号省质监局:根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财综〔2009〕85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你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用户自愿委托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自愿委托协议,按不高于附件的规定收取费用。

三、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四、检验检测机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执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检测机构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价费发〔200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主题词: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通知抄送: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附件: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注:(1)表中D为锅炉额定蒸发量,t/h为锅炉蒸发量单位,热水锅炉容量按0.7MW相当蒸汽锅炉1t/h换算,余热锅炉按受热面积30m2折算为1t/h换算;(2)锅炉辅机及附件主要是与安全有关的给水设备、汽水管道、水处理设备、电控设备及其附件;(3)内部检验周期一般为2年1次,外部检验及锅炉辅机、附件检验一般为1年1次,水压试验一般为6年1次。

2.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整装锅炉(包括组装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产品出厂监督检验收费的50%计费;散装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产品出厂监督检验费的85%计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03-19 09:39:38发布部门:计财处阅读次数:4548分享鄂价费[2010]27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规范检验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情况,我们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正式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收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时,均应按照《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附件2)以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文件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附件3)的规定执行。

二、各收费单位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取费用,要做好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鄂价费[2007]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2、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计算方法3、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收费管理质量检验收费标准通知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月20日印发打印:王欣校对:郑袁鸿共印500份附件1: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青价费[2000]232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2号2000年8月18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促进我市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9号)和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中小学电教教材和学具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5号)等文件精神,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在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0-2001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始,对全市中小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1、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城市55元;农村40元。

2、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城市90元;农村70元。

3、普通高中学杂费:省、市级规范化(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710元);其他学校每生每学期5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410元)。

青岛二中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13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1210元)。

4、职业学校学杂费: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410元)。

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800元。

5、借读费:中小学校接收的户口不在本地,属跨省、跨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异地借读的,需向借读学校缴纳借读费。

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

6、初、高中住宿费:仍执行原标准,即,每生每学期城市100元,农村60元;青岛二中、五十八中200元;青岛高职校职业中专200元。

青岛车辆年审收费标准

青岛车辆年审收费标准

青岛车辆年审收费标准青岛市车辆年审是指车辆所有人每年对车辆进行一次强制性的安全技术检验。

年审的目的在于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车辆年审收费标准是指车辆年审所需费用的规定,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青岛车辆年审的收费标准。

首先,根据青岛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车辆年审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技术检验费,另一部分是车辆年审证书费。

技术检验费是指车辆进行年审时需要支付的检验费用,而车辆年审证书费则是指车辆年审合格后领取年审证书需要支付的费用。

其次,根据车辆类型的不同,技术检验费也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轿车、客车、货车等不同类型的车辆,其技术检验费用是不同的。

此外,根据车辆使用年限的长短,技术检验费也会有所浮动。

例如,新车的技术检验费用相对较低,而老旧车的技术检验费用相对较高。

再者,车辆年审证书费也是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轿车、客车、货车等不同类型的车辆,其年审证书费用是不同的。

另外,根据年审证书的有效期限的长短,年审证书费也会有所浮动。

例如,一年有效期的年审证书费用相对较低,而两年有效期的年审证书费用相对较高。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车辆年审收费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和强制性。

车辆所有人在进行年审时,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年审费用,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青岛车辆年审收费标准是车辆所有人在进行年审时需要遵守的费用规定,主要包括技术检验费和年审证书费两部分。

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和年审证书有效期限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车辆所有人在进行年审时,务必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年审费用,以确保车辆的合法合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价检[2007]244号【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11.29【实施日期】200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的通知(青价检〔2007〕244号 2007年11月29日)各区、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3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系统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鲁价检发[2007]9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提高“价格服务进企业”工作的思想认识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开展“价格服务进企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顺应时代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切实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的迫切要求,通过开展“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构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引导企业正确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价格决策能力,支持企业开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企业正当价格权益,不断完善市场价格形成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为此,各区、市价格、经贸、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价格服务进企业”的重要意义,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和推进“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整个活动主题鲜明、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努力赢得政府的认可和企业的广泛参与。

二、明确“价格服务进企业”工作的目标任务(一)建立价格工作指导机制。

发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业技能优势,对企业。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1]99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1]99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1]99号2011年12月16日)各区、市物价局,青岛交运集团公司及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202号)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好道路班车运价政策,明确2012年班车旅客春运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客运价格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和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委《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青价格〔2011〕64号)的相关规定,已经报批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要认真自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并报我局。

各区、市物价部门应督促未报批上限票价的所辖地道路运输经营者尽快报批,对未报批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允许执行道路班车客运新的运价政策。

二、已经报批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要重新审核上限票价,并做好各市间对开班线上限票价的衔接工作,保持上限票价基本一致。

对春运前仍不能衔接的,春运期间一律按较低一方上限票价标准执行。

三、认真执行备案公示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上限票价的范围内变动执行票价的,应按备案表所列内容提前两周备案公示,要长期保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利用不同形式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做好新的运价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群众和消费者全面了解和知悉相关政策;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新的运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2.08.29•【字号】青价费[2002]176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2]176号2002年8月29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体)局,各类学校: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62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贯彻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各类学校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既包括杂费、学杂费、借读费、取暖费、体检费、住宿费、报名费、考务费等收费,也包括经批准的代收费项目,如课本费、学具费等,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是否自愿交纳、投诉电话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内容必须经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

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青财组[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青财组〔2008〕11号)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从有利于全局工作的角度出发,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局内有关工作职责进一步予以调整和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职责(一)调整预算编制工作职责预算处:负责审核、编制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年度追加的基本支出预算);牵头负责财政支出项目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负责制定基本支出定额标准。

预算管理业务处:负责受理归口管理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审核、编制预算单位专项支出、专项资金预算;预算单位年度追加专项资金预算(不含基本支出预算),由预算管理业务处会同预算处提出意见;负责对预算单位年度基本支出及专项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负责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结果的绩效评价;国库处负责制定年度决算编制、批复通知,预算管理业务处负责对预算单位年度决算的批复。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策,负责国内外债务(含国债)管理有关事宜职责,从企业一处调整为预算处牵头,涉及具体事项由有关处室配合。

(三)彩票管理有关工作统一由综合处负责,主要包括制订彩票管理制度,核准彩票销售发行方案,监管彩票市场等相关职责,其中,涉及福利彩票相关职责从社会保障处调整为综合处负责,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相关管理职责相应划转;涉及体育彩票相关职责从文教行政处调整为综合处负责,市体育彩票发行中心的相关管理职责相应划转。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青政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现通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7]15号)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物价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6]85号)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现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指导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对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货等服务的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凡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无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合同中约定。

四、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在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本通知实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公布的指导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3 月1 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施行。

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备注:车型分类说明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安管[2004]115号)确定。

中型车:车长小于6米,乘座人数(含驾驶员)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小型车:车长小于6米,乘座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区客运出租车计价器调试收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区客运出租车计价器调试收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区客运出租车计价器调试收
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1.22
•【字号】青价费[2010]54号
•【施行日期】2010.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区客运出租车计价器调试收费的通

(青价费[2010]54号2010年11月22日)
青岛恒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良标智能终端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青岛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费[2010]52号)规定,我市于2010年11月28日零时起对市区客运出租车运价进行调整。

同时,对计价器作相应调试,经我局成本监审,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次出租车运价调整时,同意你们两单位对出租车计价器调试收取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台60元。

你们两单位除收取出租车计价器调试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你们两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必须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0年11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本次市区客运出租车计价
器调试工作完成。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等转发财政部、国家发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等转发财政部、国家发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等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财综[2008]5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监察局青岛市审计局【发布日期】2008.12.30
【实施日期】2008.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青岛市监察局、青岛市审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
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综〔2008〕59号2008年12月30日)
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监察局、审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
1 / 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劳社[2002]15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7.01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
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的通知
(青劳社[2002]151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各定点医院,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行为和消费行为,确保统筹基金合理开支,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家庭病床办理条件。

定点医院为参保患者开设家庭病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而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者;
3、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
4、严重心肺疾患出现心肺功能衰竭、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确有困难者。

5、卧床或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

二、参保职工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须经定点医院经治医师提出初步意见,医院。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青价检[2007]17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8.27
【实施日期】2007.08.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通知(2009)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通知
(青价检〔2007〕175号 2007年8月27日)
各区、市物价局:
我市自2001年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来,经过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行为逐步规范,价格和收费政策日趋透明,乱涨价、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但是从近期考核情况来看,个别区、市存在公示内容不统一、收费标准不准确、监制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为确保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物价局要按照市物价局统一设计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格式(见附件),抓紧制作公示牌(栏),力争在2007年10月底前(莱西市除外)全部完成公示工作。

二、各区、市物价局要因地制宜,凡“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中所列的项目,当地无收费行为的,可视情决定公示内容的取舍,但对当地有收费行为的,公示内容不得缺项、漏项。

三、各区、市物价局对公示内容实行动态管理,期间如遇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看的见、说的清、留得住”。

四、各区、市物价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物价局。

附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车辆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7]282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车辆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7]282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车辆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车辆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7〕282号2008年1月18日)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站:你站《关于申请批准收取车辆施救费的请示》收悉。

为规范车辆施救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有关规定,经对相关成本进行审核,并参考其他城市的收费,经研究,现将市内四区和一般公路车辆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事故车辆或受当事人委托对故障车辆施救,并将车辆施救至指定地点的,可分别收取施救车辆作业、吊车作业、运尸等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使用吊车吨位数应和被施救车辆的车型相对应。

施救车辆已到场,因故未实施施救服务的,其服务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二、对装运公安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施救,或对公路施救实施夜间作业,其服务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收10%。

三、被施救车辆装载货物需要装卸或倒装到其他运输车辆的,其货物装卸或倒装费另行加收,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177号)中的规定执行。

四、公路车辆施救收费以公路标志为界,施救车辆在城区内行驶不再按里程计价。

五、过路、过桥(隧道)通行费由被施救方承担。

六、车辆施救服务费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间你单位应做好施救情况记录,包括费用支出、施救车辆数等,并在试行期满一个月前,将有关资料和数据报市物价局,以便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七、崂山区、城阳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结束——。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08]85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08]85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青价费[2008]85号2008年4月7日)
市公安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08]16号)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若不能按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检测尾气,则按每车次90元收取安全技术检验费。

——结束——。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范围的通知-青价费[1999]241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范围的通知-青价费[1999]241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范围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范围的通知
(青价费[1999]241号1999年10月22日)
市公安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检测收费的复函》(鲁价费函(1999)97号)的有关规定,明确以下机动车驾驶员属适应性检测收费范围:
1、初学驾驶员;
2、持有准驾汽车以外的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汽车的驾驶员;
3、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驾驶员;
4、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的驾驶员;
5、持有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人员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的驾驶员;
6、从外地转入的驾驶员;
7、受吊扣驾驶证六个月(含)以上处罚或一年内违章记录三次以上的驾驶员;
8、报考教练员的驾驶员(当年已检测合格的除外);
9、不能如期参加审验而又未事先申请延期审验要求补审的驾驶员。

——结束——。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关于调整货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8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关于调整货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8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关于调整货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关于调整货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8号2000年8月18日)各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货运出租市场发展的需要,维护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培育货运出租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运输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对货运出租汽车营运收费标准做重新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计费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1: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计费办法一、计程租车1、起租费:15.00元;2、基价公里:3公里;3、公里租价:每公里2.00元。

二、包车1、每小时可用公里:13公里;2、计日包车租价:240.00元,计日包车可用时间为8小时;3、计时包车租价:每小时30.00元;4、计时包车以小时为计时单位,超出整时不足1小时的,半小时以内不计费,超出半小时(含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5、计时、计日包车超出可用公里的,超出部分按车公里2元计收;6、计日、计时包车运价经承托双方协商后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10%;7、货主一次托运,时间从初次装货起至最终卸货后,超出2小时(含2小时)的,车主有权选择按计时包车收费。

三、退车费:如车已驶出或到达用车地点后又退车,计程用车按车辆实际行驶里程退费,包车按二小时退费。

四、保价费:运输贵重、易碎、鲜活等特殊货物,承托双方应事先约定保价运输,并在运单上签注“保价运输”字样,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收取,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货物质量事故,车主负赔偿责任。

市民价格收费政策指南

市民价格收费政策指南

市民价格收费政策指南说明为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进一步提升价格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我们编印了《市民价格收费政策指南》,该指南主要收录了与广大市民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并提供了有关政策解答。

受篇幅限制,本指南在收录政策时对相关文件做了节选编辑,没有面面俱到,不作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

青岛市物价局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青岛市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jj/青岛市物价局二〇一六年三月目录第一篇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1)第二篇价格和收费热点问题解答 (17)第一篇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一、自来水价格适用范围:市内三区文件号:青价格[2015]36号,青价格[2015]37号,执行时间:2015年9月1日二、城乡分类销售电价三、管道天然气价格适用范围:市内三区文件号及执行时间:青价格[2015]50号(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青价格[2015]44号(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时间:2015年11月25日四、集中供热价格适用范围:市内三区采暖期141天五、公交票价(一)公交车票价文件号:青价工[2000]162号执行时间:2000年7月1日(二)轨道交通票制票价文件号:青价格[2015]47号执行时间:2015年12月16日我市轨道交通实行计程票制。

票价政策为:起步价2元,起步里程5公里。

5~10公里(含),票价为3元。

10~17公里(含),票价为4元。

17~27公里(含),票价为5元。

27~38公里(含),琴岛通普通卡优惠政策1.每自然月内同一张卡实际支出累计0-100元之间的乘次,票价给予9折优惠; 100(含)-200元之间的乘次,票价给予8折优惠; 200(含)-300元之间的乘次,票价给予7折优惠;实2. 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换乘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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