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青城管〔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城管〔2024〕6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青岛能源集团:《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2024年10月15日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提高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防范化解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风险,有序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瓶改管”)工作,根据《青岛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青办发电〔2024〕6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市级统筹、区(市)负责、燃气企业实施的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有效降低餐饮场所用气风险。
2025年年底前,按照“政府奖补、企业优惠、愿改尽改”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基本实现符合条件、有安装意愿的餐饮场所管道天然气全覆盖。
二、适用范围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规范、产权明晰、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经营、食品加工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企业单位食堂等各类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
三、支持政策(一)中小餐饮场所改造奖补。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范围内,改造后燃气表额定流量之和不大于16立方米/小时的中小餐饮场所的建筑红线内工程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奖补,其中: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0月底前实施并完成改造的,按照5000元/户标准奖补;对2025年11月至2025年年底前实施并完成改造的,按照3000元/户标准奖补;对工程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奖补。
青岛市区燃气费标准
青岛市发改委公布市区天然气最新价格。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高新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88元。
此次调整,增加了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现行0-216(含)立方米调整为0-22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228-34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3.48元调整为3.83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348立方米以上,气价由每立方米4.35元调整为4.70元。
对市内三区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适当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取消第三阶梯。
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0-1016(含)立方米调整为0-1200(含)立方米,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83元。
通知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对市内三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气继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现行每年108元调整为158.40元;二是对市内三区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调整后为每立方米3.54元,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三是一户多人口政策。
每户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关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本通知实施前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出台。
官方解读:市区天然气价格上涨依据是什么青岛市发改委公布市区最新天然气价格,三大阶梯均有上涨。
用气价格为何上升?依据是什么?日前,青岛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下发《关于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出台了青岛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一、为什么要核定独立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如何核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实施日期】2022.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1995年5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修正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1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9年7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21年12月29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第六章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青价格[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7〕277号)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鲁价调发[2006]230号)中有关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气价格并轨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对管道天然气价格进行规范。
现将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分类按照《山东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鲁价格发[2007]118号)的规定,管道天然气价格分类调整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两类。
其中,居民生活用气、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以及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其他用气执行“非居民类”价格。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的范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执行。
二、管道天然气价格1、“居民类”价格为2.40元/立方米,“非居民类” 价格为3.60元/立方米。
2、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销售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和青岛东亿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管道天然气价格(不含工业用气价格),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在购销差价每立方米不超过0.20元的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工业用气价格在协商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40元,一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对持有市民政局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收入家庭,使用管道天然气实行“双轨制”价格。
水电煤气价格表
琴岛通卡票价调整文件号:青价格[2013]10号执行时间:2013.03.01
类别
成人票价(元/人次)
普通公交票价
1.00(琴岛通卡0.80)
空调车票价
季节性
开空调季节2.00(琴岛通卡1.60),其他季节1.00(琴岛通卡0.80)
6.71
93#汽油(II)
7.22
97#汽油(II)
7.75
0#柴油
7.05
-10#柴油
7.60
-20#柴油
7.96
七、车用天然气适用范围:全市文件号:青价格〔2011〕79号执行时间:2011.10.9零时
品种
价格(元/立方米)
备注
车用天然气
4.28
3、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
按最大需量:38元/千瓦·月。
按变压器容量:28元/千伏安·月。
4、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峰谷电价政策执行:
高峰时段:
8:30—11:30,18:00—23:00,
基础电价上浮60%;
低谷时段:
23:00—7:00,
基础电价下浮60%;
尖峰时段:
10:30—11:30,19:00—21:00,
不满1千伏
0.9048
1-10千伏
0.8898
35千伏及以上
0.8748
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917
1-10千伏
0.6767
35千伏及以上
0.6617
三、管道燃气价格管道煤制气价格文件号:青价格[2002]158号执行时间:2002.08.01
适用范围: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文件号:青价格[2007]277号执行时间:2008.04.01
青岛市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青岛市物价局2013.6.6发布)
琴岛通卡票价调整文件号:青价格[2013]10号执行时间:2013.03.01
类别
成人票价(元/人次)
普通公交票价
1.00(琴岛通卡0.80)
空调车票价
季节性
开空调季节2.00(琴岛通卡1.60),其他季节1.00(琴岛通卡0.80)
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
青岛市物价局2013.06.6
一、自来水价格适用范围:市内四区文件号:青价格[2005]57号执行时间:2005.06.01实际用水
污水处理费文件号:青价费[2007]138号执行时间:2007.08.01实际用水
类别
规格
价格(元/立方米)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2.50
(含污水处理费0.70)
管道煤制气价格
管道天然气价格
备注
(元/立方米)
居民类1.00
居民类2.40
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以及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价格按居民类价格执行。
工业1.20
非居民类3.60
营业1.50
四、集中供热价格适用范围:市内四区采暖期141天
类别及计费方式
采暖用热价格
备注
居民
采暖
全年
2.00(琴岛通卡1.60)
累进制专线车票价
售票员跟车售票
1.00元/人次(12站内)起价,每超1-6站0.50元/人次进级。(琴岛通卡现金票价全价8折)
六、成品油价格适用范围:全市文件号:青价格[2013]22号执行时间:2013.6.6 24时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元/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8]241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8〕241号2008年10月31日)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为缓解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确保冬季用热,维持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由26.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调整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的由26.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38.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热量计费的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
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非采暖用热按热量计费的基准价格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
供用热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在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五、分户计量试行价格。
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为12.16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为36.25元/吉焦。
试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用户也可按非分户计量价格缴纳热费。
六、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规定,保证供热质量,对违反价格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青价格[2008]240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8〕240号2008年10月31日)各供热企业:为规范集中供热价格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中供热分类集中供热按用途分为居民采暖用热和非居民用热。
居民采暖用热是指规划性质为住宅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非居民用热是指居民采暖用热以外的其他用热。
对规划性质不明确的房屋或改变规划用途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由供用热双方按房屋实际用途确定用热类别,并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按照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政策执行。
二、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形式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的确定1、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原则上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为依据,结合有关政策确定。
对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积证明的,由供热单位与居民热用户协商确定供热计费面积;协商不成的,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测量使用面积,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
2、封闭阳台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按全面积计算计费面积;原设计有隔墙(隔断)等间隔且未改变原设计的不计算计费面积,隔墙(隔断)等拆除后与房间连为一体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3、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地下室等,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作为计费面积;没有权属证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青城管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城管规〔2023〕2号各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燃气经营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我局修改了《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室内燃气设施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及使用,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包括立管、支管、阀门、燃气表、液化石油气钢瓶、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及连接软管等。
燃具包括居民用户使用的以燃气作燃料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等。
第三条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燃具的设计、安装、改装、拆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推广应用具有远程报警功能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提倡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设置螺纹接口的阀门和过流切断、欠压保护的安全装置。
新开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宜使用螺纹接口的燃具。
提倡居民用户购买燃气意外保险。
第四条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放开我市计划内民用罐装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放开我市计划内民用罐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价工[1999]27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12.17
【实施日期】1999.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放开我市计划内
民用罐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的通知
(青价工[1999]279号1999年12月17日)
青岛市煤气公司: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杠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1999)274号)及《关于调整民用燃气销售价格问题的补充通知》(鲁价调发(1999)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放开我市计划内民用罐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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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青价格[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5]179号2005年11月1日)各区、市物价局、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2004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并在较高价位运行,致使我市集中供热成本提高较大,影响到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正常发展,保证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
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非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
非采暖(生产)用热价格,按流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吨123.00元调整为135.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吨113.00元调整为124.00元;按热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吉焦49.00元调整为54.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吉焦45.00元调整为49.50元。
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78.50元调整为86.00元(见附件1)。
二、调价执行时间与计费方式。
调整后的非采暖(生产)用热及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采暖用热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从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
2005年-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热收费(不含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见附件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行为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03]6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17
【实施日期】2003.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道燃气
建设和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6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燃气管理,安全利用燃气,保证我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供气项目,包括瓶组气化供气项目)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建设青岛天然气大管网系统。
将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纳入我市城区天然气输配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一)严格依据规划进行管道燃气设施建设。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青岛市燃气、热力专业规划》进行燃气设施的建设。
(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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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6.11.21
•【字号】青价格[2006]211号
•【施行日期】200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格〔2006〕211号2006年11月21日)
市内四区管道燃气经营单位:
为促进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市内四区管道燃气收取入网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
(一)居民用户
1、新建住宅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8元,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
2、已建住宅由用户自愿申请安装管道燃气,其入网费标准为每户1255元,由用户一次性缴纳。
(二)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入网费按用户设计日用气量一次性缴纳,其标准为:
1、工业生产用户、福利院和养老院等福利机构、托幼园所、学校食堂以及其他非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200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酒店、宾馆及其他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400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管道燃气入网费的收取和用途
(一)管道燃气入网费由政府许可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市内四区各自的经营范围内,按照上述入网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二)管道燃气入网费主要用于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单位用气户建筑红线止和至住宅楼建筑红线止的燃气管线及小区调压站等燃气设施建设。
三、居民用户室内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仍按青价字[200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