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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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粮油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粮油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粮油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青价格[2008]299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粮食局、农发行青岛市支行关于加强粮油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青价格[2008]299号2008年12月30日)市内四区物价局、流通主管部门、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支行,各有关单位:近期,世界粮食市场波动频繁,国际粮价虽然有所缓和,但价格上涨的不确定因素仍然存在。

国内粮价虽然平稳,但总体仍然呈现上涨走势。

粮油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缺乏价格弹性,稳定市场粮食价格,是物价调控的需要和保证我市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稳定市场粮食价格,安定群众生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政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和部门分工负责原则,落实责任。

坚持政策引导,强化政府对粮食价格有效调控。

坚持国有粮食的市场调控主渠道作用,确保政策资金有效使用、安全监管。

注重粮食价格市场调节机制与粮食储备应急调控机制有机衔接,互为补充。

注重引导社会经营企业加强协作,共同参与稳定粮食价格。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区粮油供需情况出现异常波动,价格短时间涨幅达到10%以上,粮油销量剧增或市场出现抢购、局部断档的情况。

当粮食市场价格波动达到需要启动《青岛市粮食保障应急处置预案》的条件时,则按照该预案确定的程序实施预案。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

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内的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粮食价格调控的实施方案(一)确定投放规模根据市区居民口粮消费的实际需求,按照满足市内四区280万居民20天口粮需求量,确定市区调控粮总规模为:面粉13600吨(折合小麦2万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2020]2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2020]2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府组织对涉及机构改革和市场化、法治化改革、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的市政府规章,以及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一、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将《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校舍、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征求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第九条修改为:“学校校舍、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涉及卫生专业相关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征求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将《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青岛市外事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

”(三)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若干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防洪(包括防台风暴潮,下同)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6•【字号】青价房[2000]33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0]336号2000年12月26日)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物价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一、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协商一次。

协商确定的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公布,并报送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普通住宅小区(含普通住宅高层楼宇)报所在区物价局部门审批;高标准住宅小区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报批时需上报如下资料:(一)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审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申请;(二)小区基本概况资料;(三)物业管理成本资料。

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包括公共楼道、庭院公共照明及单元电子对讲门日常运行电费及养护费用;共用污、雨水管道等设施的疏通费用;同时包括餐饮、商用等单位产生的垃圾清运处理费用。

居民产生的非生活垃圾,其清运处理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四、物价部门建立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选择有代表性的物业管理企业定期监测。

定点监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相关成本台帐,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在物价部门进行成本调查时,提供必需的帐簿及有关资料。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的通知-青价检[2008]7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的通知-青价检[2008]7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的通知(青价检〔2008〕7号2008年1月4日)各区、市物价局,财贸局(发改局、财办),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3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系统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检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以服务商业企业,规范商家价格诚信行为为重点,围绕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目标、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实现价格主管部门监管、经营者价格自律和消费者社会监督三方面有机结合,以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促进价格监管方式的转变,促进商贸流通企业价格诚信工作的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努力营造价格诚信社会氛围,有效防范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开、信用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工作目标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总体目标是:市场促销行为基本规范,不正当行为得以有效遏制;经营者与消费者价格矛盾与纠纷明显减少,合法价格权益得到保障;经营者价格法律意识和价格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价格诚信典型经验做法得到宣传和推广,经营者诚实守信意识得到树立。

具体工作任务是:(一)确保经营者明码标价制度落实到位。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业发展以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业集聚区。

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取得环境保护手续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抄告餐饮服务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第六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年第1季度备案登记的市政府部门及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年第1季度备案登记的市政府部门及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年第季度备案登记的市政府部门及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进一步规范,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一季度备案登记的市政府部门及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年季度备案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年季度备案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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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年季度备案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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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年季度备案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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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青岛市物价局2013.6.6发布)

青岛市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青岛市物价局2013.6.6发布)
五、公交票价适用范围:市内五区文件号:青价工[2000]162号执行时间:2000.07.01
琴岛通卡票价调整文件号:青价格[2013]10号执行时间:2013.03.01
类别
成人票价(元/人次)
普通公交票价
1.00(琴岛通卡0.80)
空调车票价
季节性
开空调季节2.00(琴岛通卡1.60),其他季节1.00(琴岛通卡0.80)
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
青岛市物价局2013.06.6
一、自来水价格适用范围:市内四区文件号:青价格[2005]57号执行时间:2005.06.01实际用水
污水处理费文件号:青价费[2007]138号执行时间:2007.08.01实际用水
类别
规格
价格(元/立方米)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2.50
(含污水处理费0.70)
管道煤制气价格
管道天然气价格
备注
(元/立方米)
居民类1.00
居民类2.40
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以及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价格按居民类价格执行。
工业1.20
非居民类3.60
营业1.50
四、集中供热价格适用范围:市内四区采暖期141天
类别及计费方式
采暖用热价格
备注
居民
采暖
全年
2.00(琴岛通卡1.60)
累进制专线车票价
售票员跟车售票
1.00元/人次(12站内)起价,每超1-6站0.50元/人次进级。(琴岛通卡现金票价全价8折)
六、成品油价格适用范围:全市文件号:青价格[2013]22号执行时间:2013.6.6 24时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元/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1996]157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1996]157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1996)1570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了加强对价格事务所工作的管理,明确价格事务所在价格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事务工作的行为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工作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原则,我们制定了《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价格事务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需要,是价格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价格事务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把价格事务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

二、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价格事务所的领导。

要进一步健全价格事务所的机构,从组织上保证价格事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在对现有价格事务所进行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同时,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一些尚未建立价格事务所的地区要抓紧组建工作。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价格事务工作,各价格业务职能部门和价格事务所要在各级价格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工作质量的提高,使整个价格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督导所属价格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的各项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价格事务所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则的、规范的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机构。

青岛“天价虾宰客事件”的处置及职责分析

青岛“天价虾宰客事件”的处置及职责分析

青岛“天价虾宰客事件”的处置及职责分析2015-10-09江苏省工商局红盾江苏在线事件简况2015年10月4日,四川游客肖先生和南京游客朱先生两家人在青岛善德烧烤店用餐时,分别点了一份虾,之前问明服务员是“38元一份”,结账时老板却按每只虾38元收费。

最终派出所协调,肖、朱二人分别给了烧烤店老板800元和2000元餐费后离开。

此事经当事游客微博曝光后引发强烈反响。

目前的处理情况:青岛市官方微博“青岛发布”回应:10月5日,接到游客投诉后,青岛市、市北区物价局及市北区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到该大排档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大排档“提供的菜品虽有明码标价,但不规范,并涉嫌误导消费者消费”。

对该大排档的行为,青岛市物价局已责成市北区物价局根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处理。

市北区物价局表示,将根据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从快处理。

6日晚,青岛市北区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6 日下午,市北区物价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市北区善德成烧烤店(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作出9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该告知书已于6 日下午送达该店。

10月7日据央视报道: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被停职检查,该区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被诫勉谈话。

即日起,青岛旅游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等联合在全市拉网检查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这些处置措施,疑问有三个:一、仅仅在3天内,青岛市相关部门对涉事烧烤店下达了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其中物价局是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是哪个部门作的?是如何在2天内完成行政处罚程序的?二、即日起,青岛旅游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等联合在全市拉网检查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发生的宰客行为,有什么用?三、市场监管局负主要责任,是什么职责逻辑?宰客事件发生机理:旅游宰客跟拐卖人口、哄抢事故车、电信诈骗一样,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顽疾,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可以说许多人都有切身之痛。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餐饮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餐饮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餐饮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餐饮业发展的意见各区(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餐饮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餐饮业重要意义的认识餐饮业既是民生产业,也是服务业中发展潜力巨大的重要行业。

加快餐饮业发展,对于扩大消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丰富城市文明内涵、拉动相关产业、增加社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餐饮业迅猛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也存在发展规模不大、菜品创新不足、特色不够鲜明、文化挖掘不深、产业集中度低、管理和服务质量不高、抗风险能力较差等问题,与先进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餐饮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以扩大内需为主线,以“转方式、调结构”为重点,以打造餐饮品牌为核心,坚持以人为本、传承创新、博采众长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壮大发展规模,创新特色菜品,推进连锁经营,提升文化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把青岛建设成为以齐鲁文化为基础,青岛海鲜为特色,名菜名店名企为代表,餐饮街区为支撑,荟萃全国和世界特色菜品的中国海鲜美食名城。

(二)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餐饮业保持年均18%的增长速度,餐饮业零售额达到66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达到15%;重点培育市级30强餐饮企业,其中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的达到10户,5000万元以上的达到20户;创建60家国家级酒家酒店;规划建设12条各具特色的餐饮街、4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和500个标准化早餐网点;餐饮业吸纳就业人口超过20万人;基本建成彰显青岛地方特色、各类业态互为补充、高中低档协调发展、中外餐饮相互融合、满足各类消费需求的中国海鲜美食名城的基本框架。

市政府《关于继续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政府《关于继续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政府《关于继续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11.1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市政府《关于继续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问:今年7月初,市政府下发《关于继续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政字[2013]43号),决定继续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主要目的是什么?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我市通过与国内部分先进城市对标,按照“优于标杆城市、低于现行标准”的原则和目标要求,采取了降低收费标准的工作措施。

2012年6月29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间,该项政策运行平稳、执行有力,在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调研摸底的基础上,通过对收费标准和降费幅度逐一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继续实施这一惠企惠民政策,并提出建议上报市政府。

今年7月初,市政府下发《关于继续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政字[2013]43号),决定继续执行降低16项经营服务收费标准的政策,从而使2012年出台的这一降费政策得以延续。

问: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具体有哪些内容?答:(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不高于原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不高于原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3)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按不高于原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不高于原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

(5)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不高于原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6)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按不高于原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价检[2010]5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价检[2010]5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价检[2010]5号2010年3月23日)各区、市物价局:现将《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为有效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2010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我局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强基、提升、创新”工作理念,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主线,落实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强化价格监管,切实促进市场价格行为规范有序、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工作重点内容及目标(一)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加大规范力度,结合“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重点做好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停车场、景区景点、农村直营店、农产品批发市场、“家电下乡”商品配送中心、机动车维修行业、商业连锁经营企业及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单位明码标价的规范工作,不断提高明码标价的普及率、准确率。

(二)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价格政策提醒告诫等手段,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严厉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乱收费及商业促销活动中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曝光影响较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促进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好转,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餐饮)药品监管“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餐饮)药品监管“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餐饮)药品监管“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青政办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餐饮)药品监管“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食品(餐饮)药品监管“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18日青岛市食品(餐饮)药品监管“十二五”规划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发展,依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山东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一、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一)“十一五”期间取得的成绩。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十一五”期间,确立了创建食品药品最安全城市、打造“食在青岛最安全”城市名片和“青岛药、放心药”品牌体系的总体目标,制定实施了建国以来我市第一部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规划,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现了持续稳定发展。

各级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中心任务,推进各项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了积极贡献。

1.保障民生取得了新成效。

全面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加强药品专项整治,构建药品安全六道防线,五年来全市未发生药品质量安全事故。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定价听证会专家聘请办法(试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定价听证会专家聘请办法(试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定价听证会专家聘请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价综[2009]180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8.28
【实施日期】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定价听证会专家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价综[2009]180号2009年8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我局制定了《青岛市物价局定价听证会专家聘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青岛市物价局定价听证会专家聘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简称专家),是指在定价听证事项所涉及的相关领域具有较高造诣、较大影响,且熟悉国家经济调控政策的高水平专业人才。

第三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简称定价听证会)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定价听证会参加人中专家的聘请。

第四条对聘请的专家实行专家库制度,分类建库。

专家库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一)公共管理类;
(二)财务审计类;
(三)法律类;
(四)特定听证事项专业类。

每一类型的专家库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0人。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农[1997]206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农[1997]206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农[1997]206号1997年8月20日)各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青岛市物价局青价农[1997]205号)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山东省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物价局是全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市、区物价局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对餐饮业实施价格等级管理。

第三条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遵循分等定级、按质论价、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餐饮业价格实行在物价部门指导下,经营者按评定的价格等级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主定价。

第五条餐饮业价格等级,按照经营场所规模、地角和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价格管理、卫生安全等条件划分为五个等级,即:特一级、特二级、一级、二级、普通级(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餐饮业价格等级的评审管理权限餐饮业价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特一级、特二级、一级及青岛民航机场内的餐饮业由青岛市物价局管理;二级、普通级由各市、区物价局管理;五市三区(崂山、城阳、黄岛)的特一级、特二级、一级委托所在市、区物价局管理,并将批准为一级店以上的企业报青岛市物价局备案。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价综[2009]39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价综[2009]39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价综〔2009〕39号2009年2月18日)各区、市物价局:现将《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切实稳定和促进我市就业局势,保障社会和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和青岛市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青政发〔2009〕2号)等文件要求,紧密结合价格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世界经济形势急转直下,我国经济发展深受影响,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许多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青岛作为外向度、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东部沿海开放城市,不可避免地遭受严重冲击。

为此,必须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方针政策,必须采取积极措施真正激活企业发展创新的经济活力,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总之,形势逼人,不容懈怠。

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紧紧围绕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相关要求,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等一切稳定和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励支持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餐饮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7]291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餐饮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7]291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餐饮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餐饮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格〔2007〕291号2007年12月29日)
各区、市物价局:
我市自1997年对餐饮业价格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以来,为规范餐饮业市场的价格行为,制止暴利行为发生,保护合法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餐饮业市场机制、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日趋完善和规范,按照《价格法》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现将餐饮业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自觉地遵照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经营的餐饮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原餐饮业价格等级制定的最高内扣毛利率、最高差价率和服务费等规定废止。

二、原确定的餐饮业价格各等级店,现仅作为该店餐饮业价格管理规范的标志。

若出现消费者投诉价格违法问题,经查实后,将撤消餐饮业价格管理规范店记录。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农〔1997〕206号)和《关于印发〈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价农〔1999〕118号)同时废止。

——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期间餐饮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期间餐饮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期间餐饮服务监
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期间餐饮服务监管工作
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自今年6月1日起,市级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由市卫生局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此,市政府召开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作了全面工作部署。

为全面做好全市餐饮食品安全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在区市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前,目前承担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的区市卫生等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继续做好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活动保障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全市各级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监管工作。

望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辖区内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真正做到在改革过程中,各项监管工作不空位、不缺位、不断档,切实保障全市食品安全,维护、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7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7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7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早餐示范工程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快早餐示范工程建设的意见(青岛市商务局)早餐示范工程是一项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放心早餐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生、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中心,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通过理顺体制,完善标准,强化管理,进一步加快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一)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培育4家早餐示范工程骨干企业,新建1处、改造提升3处日配送能力5万份以上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新建1000处早餐网点(包括固定门店、早餐亭和早餐车),在全市形成布局合理、运作规范、质优价廉、便利卫生的早餐服务体系。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扶持骨干早餐企业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坚持合理布局与方便消费相结合,因地制宜多种形式设置早餐网点。

--坚持重点培育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加快培育骨干早餐企业,加强早餐市场的规范和整治。

三、工作重点(一)科学规划早餐示范工程。

各区、市要统筹制定早餐示范工程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和商业网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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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价农[1997]20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7.08.20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餐饮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价农[1997]206号 1997年8月20日)
各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青岛市物价局青价农[1997]205号)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山东省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物价局是全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市、区物价局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对餐饮业实施价格等级管理。

第三条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遵循分等定级、按质论价、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餐饮业价格实行在物价部门指导下,经营者按评定的价格等级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主定价。

第五条餐饮业价格等级,按照经营场所规模、地角和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价格管理、卫生安全等条件划分为五个等级,即:特一级、特二级、一级、二级、普通级(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餐饮业价格等级的评审管理权限
餐饮业价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特一级、特二级、一级及青岛民航机场内的餐饮业由青岛市物价局管理;二级、普通级由各市、区物价局管理;五市三区(崂山、城阳、黄岛)的特一级、特二级、一级委托所在市、区物价局管理,并将批准为一级店以上的企
业报青岛市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餐饮业价格等级审批程序
(一)申请
经营者提出申请,须填报由青岛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申请表》。

(二)评审
物价部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到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申请单位在待评审期间可暂按所申请的价格等级标准营业。

(三)发证
餐饮业价格等级审定后,按审批权限由物价部门发放《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

餐饮业者经营者,应在明显位置挂置等级牌匾。

第八条旅店业附设的餐厅价格等级审定
(一)三星级旅店的餐厅价格等级按特二级店标准执行,一、二星级旅店的餐厅按一级店标准执行(服务费按规定加收)。

(二)按照《青岛市旅店业收费管理办法》审定等级的旅店,其餐厅价格等级,原则上特级旅店的按一级标准执行;一级旅店的按二级标准执行;二、三、四级旅店的按普通级标准执行。

(三)个别旅店因餐厅档次较高,需要提高价格等级的,应报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对审定的餐饮业价格等级实行不定期审验制度。

审验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菜肴、饭点毛利率,酒水、卷烟差价率水平以及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价格
管理等情况。

经审验,达不到现行价格等级标准的,由发证机关重新审定其价格等级。

因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价格管理等水平提高需要升级的,经营者可及时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未申请核定价格等级的餐饮业,一律视为普通级。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一)明码标价制度
饭点、菜肴、酒水和卷烟要标明品种名称、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

价目簿(表)中除必须标“时价”字样的鲜活类菜肴外,其它各种菜肴价格均不得标“时价”等含糊字样。

凡标“时价”字样的鲜活类菜肴,必须在店堂醒目处标明当日的价格。

店内陈列经销的商品必须使用商品标价签。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使用由物价检查所监制的价目簿、价目表和标价签。

价目簿扉页上要标明:店名、价格等级和物价检查机构的监督电话等。

如需要制作特殊价目簿、价目表和标价签的,市内四区的经营者必须向青岛市物价检查所提出申请,其它市、区的向当地物价检查所提出申请。

填写价目簿、价目表和标价签,必须价目齐全、字迹清晰、一物一价,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改。

(二)投料核算制度
投料核算准确,核算单记录详细,并严格按标准操作。

资料保存期为一年。

(三)价格台帐制度
建立规范的价格台帐(或原材料帐、成本帐),记录原材料进价和数量及各种成品的销价变动情况。

价格台帐保存期一年。

(四)结算制度
各种单点、包桌、宴席等价格结算时,均应向顾客出具发票和菜单(菜单由物价部门统一制作)。

菜单必须逐项列出具体价格和收费项目,发票金额必须与菜单所列价格相符,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菜单保存期六个月。

(五)物价员工作制度
各价格等级店均应配备经物价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的专(兼)职物价员,具体负责本店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以任何方式强买强卖、强行服务和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

第十三条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对餐饮业价格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家价格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青岛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标准
特一级
一、总则
特一级店是在省(市)内外享有很高声誉、有涉外接待服务能力、环境幽雅、设施设备华贵、技术力量雄厚、服务水平一流、管理规范化的企业。

二、设施设备
(一)房屋建筑
座落地点一般在交通方便地区,整体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饰豪华,门面具有独特风格,字号牌匾庄重醒目。

前厅装饰新颖典雅,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二)餐厅
1.总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有不同特色的雅座间、宴会厅。

雅座间不少于20个,每个单间面积20㎡以上。

2.具有同时接待400人以上宴会的条件和相应的设施。

能承办高级宴会、鸡尾酒会、冷餐酒会等。

3.有不同规格、各具风格的餐厅。

餐厅布局合理、环境幽雅,灯具别致、光线适宜,地面满铺地毯或采用优质建筑材料装修。

配有优质桌椅、空调、沙发或座椅、音响设备、配套家具、用具、字画、盆景、装饰花瓶等陈设。

使用布料桌布、口布和高档成套餐具、酒具、用具,圆桌席配优质转盘。

4.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宾客休息处。

(三)厨房
1.厨房宽敞,布局合理,与餐厅营业面积相适应,地面满铺防滑材料,墙面满铺瓷砖,温度适宜,光线明亮,上下水道畅通,有充足的排风设施和通风口及消防设施,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2.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配有充足的冷藏设备。

3.全部使用不锈钢工作台、灶台、橱柜和优质炊具、设备、用具。

4.洗碗间位置合理,有足够的洗刷、消毒设施。

(四)公共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或回车线,并有专人迎送和管理。

2.四层楼(含四楼)以上的营业餐厅,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每个楼层有分设供男、女宾客使用的、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卫生间。

用高级洁具和高档材料装修,有洗手盆、半身镜、卫生纸、消毒手巾、香皂(或洗手液器)、自动干手器等必备品。

有专人服务和清扫,随时保持洁净,无异味。

4.每个楼层适当位置有供顾客免费使用的市内公用电话(免费范围按青岛市物价局、邮电局青价费[1997]34号文件规定执行),配备市内电话簿。

5.有更衣、防蝇、防鼠、防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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