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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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价农[1997]20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7.08.20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餐饮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价农[1997]206号 1997年8月20日)

各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青岛市物价局青价农[1997]205号)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山东省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物价局是全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市、区物价局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对餐饮业实施价格等级管理。

第三条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遵循分等定级、按质论价、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餐饮业价格实行在物价部门指导下,经营者按评定的价格等级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主定价。

第五条餐饮业价格等级,按照经营场所规模、地角和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价格管理、卫生安全等条件划分为五个等级,即:特一级、特二级、一级、二级、普通级(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餐饮业价格等级的评审管理权限

餐饮业价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特一级、特二级、一级及青岛民航机场内的餐饮业由青岛市物价局管理;二级、普通级由各市、区物价局管理;五市三区(崂山、城阳、黄岛)的特一级、特二级、一级委托所在市、区物价局管理,并将批准为一级店以上的企

业报青岛市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餐饮业价格等级审批程序

(一)申请

经营者提出申请,须填报由青岛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申请表》。

(二)评审

物价部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到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申请单位在待评审期间可暂按所申请的价格等级标准营业。

(三)发证

餐饮业价格等级审定后,按审批权限由物价部门发放《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餐饮业者经营者,应在明显位置挂置等级牌匾。

第八条旅店业附设的餐厅价格等级审定

(一)三星级旅店的餐厅价格等级按特二级店标准执行,一、二星级旅店的餐厅按一级店标准执行(服务费按规定加收)。

(二)按照《青岛市旅店业收费管理办法》审定等级的旅店,其餐厅价格等级,原则上特级旅店的按一级标准执行;一级旅店的按二级标准执行;二、三、四级旅店的按普通级标准执行。

(三)个别旅店因餐厅档次较高,需要提高价格等级的,应报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对审定的餐饮业价格等级实行不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菜肴、饭点毛利率,酒水、卷烟差价率水平以及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价格

管理等情况。经审验,达不到现行价格等级标准的,由发证机关重新审定其价格等级。

因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价格管理等水平提高需要升级的,经营者可及时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未申请核定价格等级的餐饮业,一律视为普通级。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一)明码标价制度

饭点、菜肴、酒水和卷烟要标明品种名称、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价目簿(表)中除必须标“时价”字样的鲜活类菜肴外,其它各种菜肴价格均不得标“时价”等含糊字样。凡标“时价”字样的鲜活类菜肴,必须在店堂醒目处标明当日的价格。店内陈列经销的商品必须使用商品标价签。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使用由物价检查所监制的价目簿、价目表和标价签。价目簿扉页上要标明:店名、价格等级和物价检查机构的监督电话等。如需要制作特殊价目簿、价目表和标价签的,市内四区的经营者必须向青岛市物价检查所提出申请,其它市、区的向当地物价检查所提出申请。

填写价目簿、价目表和标价签,必须价目齐全、字迹清晰、一物一价,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改。

(二)投料核算制度

投料核算准确,核算单记录详细,并严格按标准操作。资料保存期为一年。

(三)价格台帐制度

建立规范的价格台帐(或原材料帐、成本帐),记录原材料进价和数量及各种成品的销价变动情况。价格台帐保存期一年。

(四)结算制度

各种单点、包桌、宴席等价格结算时,均应向顾客出具发票和菜单(菜单由物价部门统一制作)。菜单必须逐项列出具体价格和收费项目,发票金额必须与菜单所列价格相符,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菜单保存期六个月。

(五)物价员工作制度

各价格等级店均应配备经物价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的专(兼)职物价员,具体负责本店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以任何方式强买强卖、强行服务和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

第十三条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对餐饮业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价格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青岛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标准

特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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