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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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鲁政发[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全省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迅速,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煤炭价格不断上涨,热价未作及时调整,供热企业亏损严重,供热工作遇到困难加大,保证群众冬季采暖的形势十分严峻。

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是践行“三个代表”、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部门、各供热企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防患于未然,确保冬季供热正常启动、安全运行。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安全平稳供热、满足群众采暖需求为目标,以节能减排为着力点,坚持多措并举,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建立正常稳定的城市供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推动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1.加大热煤储备量,确保供热用煤需求。

热煤储备量不低于每月需求量的50%。

2.供热成本和耗煤指标在现有基础上大幅度下降。

到2010年底,供热成本下降幅度不低于30%,每平方米供热面积耗煤降到20千克以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青政办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5日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1.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青岛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

因条件限制确需新建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市政府研究。

2.鼓励多种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能源梯级利用。

加快发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利用等供热,因地制宜发展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供热,试点高效、洁净燃煤供热技术应用。

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

鼓励各类专业公司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合作,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4.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新规划的供热区域开展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探索适合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

5.鼓励非居民用户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6.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青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几年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我市供热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市集中供热起步较晚,供热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热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特别是今年以来,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供热价格倒挂,供热企业亏损严重,供热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城市供热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和必然要求,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城市供热运转正常。

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供热采暖平稳运行(一)建立供热用煤保障机制。

要针对今冬煤炭供应紧张的局面,加大对煤炭储运工作的扶持力度。

市经贸部门要协助市市政公用部门做好与省煤电运联合办公室及省供热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帮助落实煤源。

市交通部门要协助加强运力组织协调,并根据要求,及时协调开辟供热用煤运输“绿色通道”,高速道口免费放行。

市公安部门要对供热煤炭、炉渣运输车辆给予快速优先通行,保障运输安全通畅。

市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储煤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供热煤炭储备调度通报制度。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
青岛市作为一座宜居城市,供热服务一直备受市民关注。

为了
让市民更好地了解青岛供热收费标准,本文将对青岛供热收费标准
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青岛供热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收费和实际用热收费两
部分。

基本收费是指供热公司按照一定的面积计算出的基本费用,
一般是按照每平方米的面积进行计费。

而实际用热收费则是指根据
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费,通常是按照每立方米热量进行计费。

这两部分费用的合计即为用户需要支付的供热费用。

其次,青岛供热收费标准还受到季节和气温的影响。

一般来说,供热费用在冬季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个时候市民对供热的需求量较大,供热公司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保障供热质量。

而在夏季,由
于供热需求量减少,供热费用也会相应减少。

另外,青岛供热收费标准还与居民住房的保温性能有关。

保温
性能越好的住房,需要的供热量就会相对较少,因此供热费用也会
相对较低。

相反,保温性能较差的住房,需要的供热量较大,因此
供热费用也会相对较高。

最后,青岛供热收费标准还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

政府会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能源价格等因素来调整供热收费标准,以保障
市民的供热需求,并且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

总的来说,青岛供热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的费
用体系,旨在为市民提供舒适的供热服务的同时,也要合理利用能
源资源。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市民们能够更加了解青岛供热收费
标准,从而更好地利用供热资源,节约能源,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青岛2014年最新电、燃气、供热等价格

青岛2014年最新电、燃气、供热等价格
执行时间:2008.04.01
市内三区文件号(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青价格[2013]41号执行时间:2013.07.10
价格[2013]46号执行时间:方米)
备注
居民类2.40
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及城乡社区居(村)委员会服务设施非经营部分用气价格按居民类价格执行。
非居民类4.10
三、集中供热价格
适用范围:原市内四区采暖期141天
类别及计费方式
采暖用热价格
备注
居民
采暖
按面积计费
30.40元/m2使用面积.采暖期
1、文件号:青价格[2008]241号、青价格[2014]4号。
2、执行时间:2008年11月1日。
3、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委员会服务设施中的非经营部分、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采暖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基础电价上浮70%;
其余时段为平时段,执行基础电价。
年用电量2520-4800度部分为0.5969
年用电量超过4800度部分为0.8469
1千伏及以上
0.4929
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0.7706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7606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4669
35-110千伏以下
0.7556
分户计量
基本热价:
12.16元/m2使用面积.采暖期
计量热价:
36.25元/吉焦
非居民
采暖
按面积计费
最高价33.06元/m2建筑面积.采暖期
1、文件号:青价格[2009]214号。

青岛市区燃气费标准

青岛市区燃气费标准

青岛市发改委公布市区天然气最新价格。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高新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88元。

此次调整,增加了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现行0-216(含)立方米调整为0-22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228-34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3.48元调整为3.83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348立方米以上,气价由每立方米4.35元调整为4.70元。

对市内三区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适当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取消第三阶梯。

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0-1016(含)立方米调整为0-1200(含)立方米,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83元。

通知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对市内三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气继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现行每年108元调整为158.40元;二是对市内三区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调整后为每立方米3.54元,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三是一户多人口政策。

每户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关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本通知实施前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出台。

官方解读:市区天然气价格上涨依据是什么青岛市发改委公布市区最新天然气价格,三大阶梯均有上涨。

用气价格为何上升?依据是什么?日前,青岛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下发《关于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出台了青岛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一、为什么要核定独立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如何核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815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10-15【生效日期】xx-10-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10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促进城市集中供热发展,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将由集中热源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第四条第四条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中供热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计划、经济、规划、财政、环保、物价、物资、劳动、房管等部门应配合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利用工业余热等多种形式。

对城市中原有的工业与民用分散锅炉房,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集中供热,提高城市热化率。

第六条第六条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开办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统一规划,远、近期结合,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和经济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集中供热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编制,经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新建住宅区和民用公共建设,应当实行集中供热。

水电煤气价格表

水电煤气价格表
五、公交票价适用范围:市内五区文件号:青价工[2000]162号执行时间:2000.07.01
琴岛通卡票价调整文件号:青价格[2013]10号执行时间:2013.03.01
类别
成人票价(元/人次)
普通公交票价
1.00(琴岛通卡0.80)
空调车票价
季节性
开空调季节2.00(琴岛通卡1.60),其他季节1.00(琴岛通卡0.80)
6.71
93#汽油(II)
7.22
97#汽油(II)
7.75
0#柴油
7.05
-10#柴油
7.60
-20#柴油
7.96
七、车用天然气适用范围:全市文件号:青价格〔2011〕79号执行时间:2011.10.9零时
品种
价格(元/立方米)
备注
车用天然气
4.28
3、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
按最大需量:38元/千瓦·月。
按变压器容量:28元/千伏安·月。
4、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峰谷电价政策执行:
高峰时段:
8:30—11:30,18:00—23:00,
基础电价上浮60%;
低谷时段:
23:00—7:00,
基础电价下浮60%;
尖峰时段:
10:30—11:30,19:00—21:00,
不满1千伏
0.9048
1-10千伏
0.8898
35千伏及以上
0.8748
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917
1-10千伏
0.6767
35千伏及以上
0.6617
三、管道燃气价格管道煤制气价格文件号:青价格[2002]158号执行时间:2002.08.01
适用范围: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文件号:青价格[2007]277号执行时间:2008.04.01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1997年9月1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称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划、经济、财政、物价、建设、土地、规划、市政、环保、劳动、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形式发展城市供热。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实施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城市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的燃煤锅炉应当达到下列规模:市内四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单台容量不低于7兆瓦(10吨/小时),民用建筑供热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其他区域单台容量不低于2.8兆瓦(4吨/小时),民用建筑供热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

青岛市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青岛市物价局2013.6.6发布)

青岛市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青岛市物价局2013.6.6发布)
五、公交票价适用范围:市内五区文件号:青价工[2000]162号执行时间:2000.07.01
琴岛通卡票价调整文件号:青价格[2013]10号执行时间:2013.03.01
类别
成人票价(元/人次)
普通公交票价
1.00(琴岛通卡0.80)
空调车票价
季节性
开空调季节2.00(琴岛通卡1.60),其他季节1.00(琴岛通卡0.80)
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
青岛市物价局2013.06.6
一、自来水价格适用范围:市内四区文件号:青价格[2005]57号执行时间:2005.06.01实际用水
污水处理费文件号:青价费[2007]138号执行时间:2007.08.01实际用水
类别
规格
价格(元/立方米)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2.50
(含污水处理费0.70)
管道煤制气价格
管道天然气价格
备注
(元/立方米)
居民类1.00
居民类2.40
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以及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价格按居民类价格执行。
工业1.20
非居民类3.60
营业1.50
四、集中供热价格适用范围:市内四区采暖期141天
类别及计费方式
采暖用热价格
备注
居民
采暖
全年
2.00(琴岛通卡1.60)
累进制专线车票价
售票员跟车售票
1.00元/人次(12站内)起价,每超1-6站0.50元/人次进级。(琴岛通卡现金票价全价8折)
六、成品油价格适用范围:全市文件号:青价格[2013]22号执行时间:2013.6.6 24时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元/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8]241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8]241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8〕241号2008年10月31日)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为缓解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确保冬季用热,维持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由26.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调整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的由26.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38.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热量计费的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

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非采暖用热按热量计费的基准价格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

供用热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在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五、分户计量试行价格。

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为12.16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为36.25元/吉焦。

试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用户也可按非分户计量价格缴纳热费。

六、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规定,保证供热质量,对违反价格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青市政公用[2010]61号)各区(市)建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对供热企业的依法监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实际,2010年,我市将对全市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组织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对距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供热企业组织审查,办理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权的方法、步骤(一)供热经营许可申请步骤1.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批准颁发。

2.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批准颁发。

(二)供热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申报材料内容1.申报材料目录;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与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申报表(按照要求的标准格式打印填写,文字版一式4份,电子版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及从业经历证明;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7.热源配置情况说明(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应提供供用热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8.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工程立项批复、城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10.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11.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青市政公用[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青市政公用[2010]61号)各区(市)建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对供热企业的依法监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实际,2010年,我市将对全市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组织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对距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供热企业组织审查,办理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权的方法、步骤(一)供热经营许可申请步骤1.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批准颁发。

2.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批准颁发。

(二)供热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申报材料内容1.申报材料目录;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与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申报表(按照要求的标准格式打印填写,文字版一式4份,电子版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及从业经历证明;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7.热源配置情况说明(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应提供供用热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8.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工程立项批复、城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10.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11.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2.08.29•【字号】青价费[2002]176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2]176号2002年8月29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体)局,各类学校: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62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贯彻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各类学校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既包括杂费、学杂费、借读费、取暖费、体检费、住宿费、报名费、考务费等收费,也包括经批准的代收费项目,如课本费、学具费等,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是否自愿交纳、投诉电话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内容必须经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

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煤炭行业深度报道

煤炭行业深度报道

煤炭行业深度报道预计13-14年澳洲运力瓶颈有望逐步打开,新增产能将涌向国际市场加剧竞争。

近年澳洲加大基建力度解决煤炭出口限制,其中昆州主要受制铁路,新州受制港口。

预计15年昆州铁路运能将较12年增2500万吨,新州港口运能将较12年增4800万吨,澳煤运输瓶颈将消除。

企业盈利恶化投资意愿降低,大量规划产能恐将延期或搁浅,预计未来5年澳煤出口CAGR有望下降至3.2%。

煤价趋势下跌企业盈利恶化纷纷加大成本控制。

澳新任政府计划取消资源租赁税和碳税减轻企业负担助益将有限。

澳环保压力大政府将在促煤炭经济增长和环保间寻求平衡。

预计17年澳出口潜力焦煤1.8-2.0亿吨,较12年增0.4-0.6亿吨;动力煤1.6-2.4亿吨,12年1.5亿吨。

其中Galilee盆地动力煤资源开发进度不确定取决于企业对后市判断。

美洲煤对欧出口大增间接升温亚太市场竞争,其中日韩煤炭进口需求稳定,中印增长放缓,中国体量最大仍将是澳煤新增出口主要目标。

11年美、哥对欧煤炭出口占比38.6%较08年提升16个百分点,澳、非、俄等在欧市场受挤压富余产能转向亚太。

保守预计17年澳对中国新增动力煤出口能力418万吨(未考虑Galilee盆地开发提速可能带来0.8亿吨增量),预计新增焦煤出口能力0.2亿吨将对我国焦煤市场造成较大冲击。

澳动力煤企业成本不具优势,考虑折旧摊销后出口意愿仍较强,且相较中国大多煤企具备竞争力,有望倒逼中国产能去化提速。

Xstrata 12年吨煤FOB完全成本89美元,吨煤利润20元,考虑成本节约和折旧摊销吨煤税前净现金净流164元,与神华(156元)相当,好于伊泰、中煤和大同。

这意味国内动力煤企业价格抗跌能力较弱,煤价下行较难削减澳煤进口反将加速国内高成本煤矿退出,推动中国煤炭产业新一轮整合。

神华、伊泰等成本优势明显有望实现涅槃。

国内外焦煤企业盈利差异不大,澳焦煤煤质好,市场地位将维持稳固。

从9月1日起,岛城市民开始陆续为即将到来的供热季交纳供热费,居民类供热费价格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40元,与去年保持一致。

青岛地区供暖收费标准

青岛地区供暖收费标准

青岛地区供暖收费标准青岛地区供暖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供热企业对用户提供供热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供暖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确定供热费用,保障用户的供热权益,同时也要考虑供热企业的经营成本,实现供暖费用的合理化、透明化。

一、供暖收费项目。

1. 供热费,供热费是指用户使用供热服务所需支付的基本费用,包括供热能源费、供热设备费用等。

2. 热力费,热力费是指用户使用热力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热力输送费、热力换热费等。

3.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供热企业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供热设备维护费、保温管道费等。

二、供暖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既要考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又要保障供热企业的正常经营。

2. 公平性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保障各类用户的供热权益。

3. 透明度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用户有权了解供热费用的构成和计费方式。

4. 可行性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具有操作性,能够便于供热企业实施和用户理解。

三、供暖收费标准制定依据。

1. 政府相关规定,供暖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如《供热管理条例》等。

2. 经济成本,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供热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保障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

3. 用户需求,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需求,保障用户的供热权益。

四、供暖收费标准的调整。

供暖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征求用户意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后实施。

在调整过程中,应当合理平衡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利益,确保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合理、公平、透明。

五、供暖收费标准的执行。

供暖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供热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向用户收取供热费用,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同时,用户也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供热费用,不得拖欠或逃避缴纳。

六、供暖收费标准的监督。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青岛市供热收费标准是由青岛市物价局制定并执行的,旨在合理确定供热服务的收费标准,保障供热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根据《青岛市居民集中供热管理办法》,青岛市对居民集中供热实行计量供热和固定供热两种方式,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种供热方式的收费标准。

一、计量供热收费标准。

计量供热是指按照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量和收费。

青岛市计量供热收费标准按照《居民集中供热计量计费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热量计量收费标准,根据用户使用的热量进行计费,收费单位为元/千瓦时。

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季节、气温等因素进行调整,用户可通过青岛市物价局官方网站或物价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最新的收费标准。

2. 固定收费,除了按热量计量收费外,还包括一定的固定收费项目,如基本热力费、管网维护费等。

这些费用是按照固定标准收取,不随用户热量使用量的增减而改变。

3. 缴费方式,用户可选择预付费或后付费的方式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方式由供热公司和用户协商确定。

二、固定供热收费标准。

固定供热是指按照固定的面积或套数进行收费,不考虑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

青岛市固定供热收费标准根据《居民集中供热固定计费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单位面积收费,按照用户所在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收费,收费单位为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季节、气温等因素进行调整,用户可通过青岛市物价局官方网站或物价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最新的收费标准。

2. 单位套数收费,按照用户所在房屋的套数进行收费,收费单位为元/套。

具体收费标准同样会根据季节、气温等因素进行调整,用户可通过相关渠道查询最新的收费标准。

3. 缴费方式,固定供热同样可以选择预付费或后付费的方式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方式由供热公司和用户协商确定。

总结。

青岛市供热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供热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用户在享受供热服务的同时,也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收费标准。

同时,供热公司也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青价格[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5]179号2005年11月1日)各区、市物价局、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2004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并在较高价位运行,致使我市集中供热成本提高较大,影响到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正常发展,保证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

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非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

非采暖(生产)用热价格,按流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吨123.00元调整为135.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吨113.00元调整为124.00元;按热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吉焦49.00元调整为54.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吉焦45.00元调整为49.50元。

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78.50元调整为86.00元(见附件1)。

二、调价执行时间与计费方式。

调整后的非采暖(生产)用热及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采暖用热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从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

2005年-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热收费(不含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见附件2)。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正文:----------------------------------------------------------------------------------------------------------------------------------------------------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1997年9月17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称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划、经济、财政、物价、建设、土地、规划、市政、环保、劳动、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形式发展城市供热。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青岛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青岛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青岛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取暖费是很多北⽅城市在冬季都会统⼀收取的⼀种费⽤,由于天⽓寒冷,所以市政府都会统⼀供暖,解决市民的⽣活问题。

那么⼤家知道青岛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青岛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今冬取暖费价格与往年持平,居民类⽤户采暖⽤热价格仍为每平⽅⽶使⽤⾯积30.4元。

其他类⽤户市内三区为每平⽅⽶建筑⾯积33.06元,崂⼭区为每平⽅⽶建筑⾯积34.79元。

其中,房产证上载明使⽤⾯积的,按房产证载明的使⽤⾯积计费;房产证没有载明使⽤⾯积的,统⼀按建筑⾯积的75%折算。

⼆、取暖费是什么
就是中国各城市(尤其是指北⽅城市)进⼊冬季后,居民向供热部门交纳的⼀定费⽤。

是主要⽤来维持供热所需的原材料、⼈员、房屋等⼀切的相关费⽤。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青岛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取暖费是很多北⽅城市在冬季都会统⼀收取的⼀种费⽤,由于天⽓寒冷,所以市政府都会统⼀供暖,解决市民的⽣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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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来源:本网讯发布时间:201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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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价格〔2008〕241号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缓解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确保冬季用热,维持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由26.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调整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的由26.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38.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热量计费的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

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非采暖用热按热量计费的基准价格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

供用热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在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五、分户计量试行价格。

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为12.16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为36.25元/吉焦。

试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用户也可按非分户计量价格缴纳热费。

六、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规定,保证供热质量,对违反价格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八、各区、市可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集中供热价格标准之内,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自行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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