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新范文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第一篇模板:【模板一】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保证业主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为开展特定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共同事务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共同事务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社区自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管。
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公共区域的清洁和保洁、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居民投诉处理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定期组织技能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并向居民或业主代表大会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合同。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二)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和保洁,保持整洁卫生。
(三)负责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提供安全保障。
(四)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五)负责居民投诉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并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解决居民投诉,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行使投票权。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的召开通知、会议纪要等相关信息,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对其不合理的管理费用和服务质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票决策制度,确保业主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地产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多退少补。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收取。
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物业(包括阁楼、储藏室等),业主大会成立前,其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0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青岛物业管理条例4篇
青岛物业管理条例4篇青岛物业管理条例 1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
第三十九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前款所列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前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协议,做好施工现场的恢复工作。
第四十条业主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
业主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及建筑垃圾清运方式等告知业主,并与业主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大型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进行住宅建设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与施工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保修。
住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住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支付相关费用。
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预留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青岛物业管理条例 2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规定的文件资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范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确保物业服务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保障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租户、物管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业主大会备案。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相关收费管理信息应当向业主公示。
第二章收费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管理机构为物业管理公司。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
该部门负责物业服务费的收费、结算、管理和用途监督。
第八条物业收费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收费操作规范,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收费工作规范、稳定、高效进行。
第三章收费范围和标准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用。
第十条基本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保养费用、保安巡逻费用、清洁费用等。
第十一条增值服务费用根据居民的需求和小区的实际情况,包括停车位租赁费、家政和保洁服务费、健身会员费等。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管公司根据物业区域的特点和业主的需求确定,并报业主大会审核并备案。
第四章收费方式和时间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以采取现金支付、银行转账、POS刷卡等方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具体收费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10日。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单应当表明收费项目、费用明细和收费金额,由物管公司统一制作。
第五章收费管理及监督第十六条物业收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收取业主和租户的物业服务费,并及时向其提供收费单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收费工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费收费信息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公告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等。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公开透明。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0]132号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0]132号2000年9月21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收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优质优价。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竞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其中,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中共空调运行费、热水供应费等实行政府定价。
物业管理的特约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收费标准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物业管理收费按照物业等级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具体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及公布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并签定协议;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价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的特约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定价。
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制度范文(3篇)
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营和居民利益的平等保障,特制定本物业收费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和居民,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遵守并执行该制度。
二、收费标准1. 物业管理费1.1 物业管理费按照居住面积收取,根据小区不同的楼栋、户型和层高进行区分。
1.2 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商定,并在小区内明示公告。
1.3 管理费的调整应提前30天通知业主和居民,经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
1.4 物业管理费应按季度或月度缴纳,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2. 公共设施使用费2.1 公共设施使用费包括小区内各类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费用。
2.2 公共设施使用费按照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制定的费用标准收取,公示在小区内。
2.3 公共设施使用费的调整应提前30天通知业主和居民,经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
2.4 公共设施使用费应按季度或月度缴纳,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3. 垃圾处理费3.1 垃圾处理费用是指小区内垃圾清理、运输、处理的费用。
3.2 垃圾处理费按照业主和居民使用面积或居住人数收取。
3.3 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商定,并在小区内明示公告。
3.4 垃圾处理费的调整应提前30天通知业主和居民,经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
3.5 垃圾处理费应按月度缴纳,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三、收费管理1. 收费时间1.1 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使用费和垃圾处理费应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缴纳。
1.2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缴纳,应提前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
2. 缴费方式2.1 居民可通过线上缴费或线下现金缴费的方式进行缴费。
2.2 线上缴费应使用指定的支付平台进行,所有缴费记录将保存于物业公司的系统中。
2.3 线下现金缴费应在指定的缴费地点和时间进行,并及时领取相应缴费凭证。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3篇)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是指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收费的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有效进行,维护业主权益,提高小区环境质量。
下面是一份关于物业收费管理规定的示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收费管理,加强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和相关收费事项。
第三条:物业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收费管理职责由物业公司负责。
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布收费管理规定,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依据合同约定和规定收费项目进行。
第六条:物业收费的用途应明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八条:物业费用包括基础物业费、公共设施维护费、安保费等项目。
第九条:基础物业费包括日常维修费、清洁费、绿化费等。
第十条:公共设施维护费包括电梯维护费、消防设施维护费等。
第十一条:安保费包括门禁费、巡逻费、监控费等。
第十二条:除上述费用外,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收费项目,但必须得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应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应按照小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物业管理的成本和服务质量来确定。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小区的不同楼栋、户型等情况进行差异化设置,以公平合理为原则。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在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告知所有业主。
第四章缴纳与退费第十七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费用。
逾期未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催缴。
第十八条:业主申请退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物业公司审核同意后予以退费。
第十九条:业主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物业费用的缴纳的,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并经物业公司同意后予以处理。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青岛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新范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范本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收费管理,保障业主利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收取管理费、清洁费、停车费等各项收费。
第三条收费原则收费应公开、公正、合理、透明,同时要依法依规收费,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收费方式物业收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转账支付、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方式,明确收费方式需由物业公司提前告知。
第五条收费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管理费:管理费根据小区的管理范围和业主配套设施的情况确定,并按月度收取。
2. 清洁费:清洁费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费用,并按月度或季度收取。
3. 停车费:停车费由车主依据车位使用情况进行支付,按月度收取。
4. 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由每户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和实际使用情况缴纳,用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更换等。
5. 其他收费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物业公司可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其他收费项目。
第六条收费标准物业收费标准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质量确定,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所在地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收费通知物业公司应在每年年初向业主发送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并在小区公告栏、物业网站等公示处公示。
第八条收费监督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监督人员,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业主关于收费的问题。
第九条收费违规处理对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收费项目或未按照规定收费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若情节严重的,可报所在地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情况较为严重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管理第十条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的管理范围、业主配套设施的情况等因素确定,并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确保物业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依法维护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所有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安全管理费、公共维护费等费用。
第三条收费原则1. 收费应按照政府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收费应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公开和查询渠道畅通。
3. 收费应公正公平,避免损害用户利益。
第四条收费主体物业服务收费主体为物业管理机构,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
第五条收费方式1. 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按面积收费、按用途收费、按人口收费等,具体收费方式应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不同而确定。
2. 收费单位为人民币,收费以现金、电子支付等合法支付方式进行。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六条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收费应依据相关政府法规和规定进行,明确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并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缴费义务物业服务的使用人或业主均为缴费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缴费。
第八条缴费通知物业管理机构应提前通知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服务的缴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缴费时间、标准、缴费方式等。
通知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公告、手机短信等适当渠道进行。
第九条缴费期限物业服务的缴费期限为收费通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
逾期未缴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催缴。
第十条退费管理1. 满足退费条件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按照业主申请的退费原因和金额进行退费。
2. 退费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退费。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退费记录和相关材料,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章收费监督第十一条定期报告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金额、收费项目、退费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开透明物业管理机构应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收费使用情况等,以便业主了解和监督。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月15日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包括非住宅物业和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本指导标准为最高标准。
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在不高于上述五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各区(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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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减免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DB37/T1997.1-2011)执行。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各县级市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拟定收费标准作为招标标底,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标底范围内通过竞标产生;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通过竞标产生,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通过协议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地产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多退少补。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收取。
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物业(包括阁楼、储藏室等),业主大会成立前,其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配套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归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车位租赁费是指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出租给租赁人停车所收取的租金。
车位租赁费归车位所有权人所有。
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应当按月收取。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标准。
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辖区内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标准。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车位租赁费具体标准由车位所有权人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
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位使用费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使用费的收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
车位使用费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将车位提供给部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所收取的费用。
车位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独立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车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其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减免幅度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停车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公共场地使用费。
公共场地使用费的收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
公共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场地停车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公共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停车服务费,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