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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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管理办法

我校教练员肩负着培养具有国内先进运动水平优秀运动员,能在市大运会、全国大运会等重大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我校争取荣誉的重大责任。因此,校领导及体育部领导十分重视选拔和培养教练员,加强教练员的管理,把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练队伍,作为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

第一章教练员职责

第一条教练员要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使运动员树立为学校荣誉而顽强拼搏,奋勇进取,勇攀高峰的革命精神,教育运动员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养成良好的思想作风;把运动员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二条教练员要以科学态度和方法选拔、培养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创造优异成绩,为国争光,为学校多做贡献。

第三条教练员要抓好运动员的训练管理,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

第二章教练员的素质

第四条教练员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五条教练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和埋头苦干、开拓创新的革命精神。

第六条教练员具有培养和训练达到全市大学生先进水平的运动队和运动员的业务能力。

第七条教练员具有良好的道德作风,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教练员具有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教练员之间精诚团结,合作共事。

第三章教练员训练与比赛

第九条训练工作是教练员的中心任务。教练员必须认真贯彻“三从一大”原则。即“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和科学的大运动量训练。

第十条教练员要围绕全国大学生锦标赛提出奋斗目标,制定训练计划(包括多年、年度阶段、月、周、课时五个计划),多年、年度和阶段计划,必须经教练员和全体队员讨论。年度计划于每年冬训前交体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每堂课都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的要求,教练员必须认真备课,写出教案。

第十二条每次训练课,教练员要提前15分钟进入场地,做好训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训练开始教练员要简明扼要的布置训练课的任务和要求,训练结束时,要进行小结和讲评。

第十三条教练员要指导队员做好准备活动和放松活动。准备活动和放松活

动的内容,一定要纳入课时计划,要认真对待,讲求实效,不能马虎从事,严防伤害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教练员要充分发挥在训练中的主导作用。合理地组织课的内容,精讲多练,言传身教,坚持严格要求和耐心说服相结合的原则;训练中要激发运动员的训练热情,调动运动员的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训练计划;对运动员每个错误技术动作,要认真地纠正;对训练表现不好的运动员,要立即进行批评教育,如不听从指导,应停止其训练或令其退出训练场地,课后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教练员必须遵守训练课纪律。训练开始后,不得无故离开训练场地;训练时间,不接待客人,不准聊天;教练员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注意教态、教容;严禁打骂运动员。

第十六条教练员要指导好运动员写训练日记,并认真进行批阅,及时对运动员的训练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在训练工作中,教练员要发扬民主,经常征求队员的意见。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调动运动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到教学相长,不断提高训练质量。

第十八条教练员要掌握运动员的饮食和睡眠情况,切实搞好训练后的疲劳消除工作。

第十九条教练员在训练中,要因人制宜,区别对待,重点队员重点培养,对伤病队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训练。若因训练安排不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的,要追查教练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教练员要认真写好全年训练工作总结。全年训练工作总结,要在队员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然后由教练写好全队总结。

第二十一条教练员在比赛中充分了解对手的情况。重大比赛要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对手,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第二十二条教练员安排好赛前训练,以使运动员达到最佳竞技状态。

第二十三条教练员制定详细的比赛方案,重要比赛要发动队员共同讨论研究。

第二十四条教练员开好准备会,做好思想动员。动员要有的放矢,重点突出,布置任务要明确。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督促检查队员做好比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负责组织好赛前的准备活动。

第二十六条教练员根据比赛方案的要求以及场上变化,及时、灵活、果断地搞好临场指挥。

第二十七条教练员赛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凡重要比赛,如全国、市大运会、邀请赛等比赛,均要写出书面总结。

第二十八条教练员要带头遵守赛场纪律。队员如有违犯纪律的行为发生要果断处理,避免事态扩大。教练员违犯纪律或没有尽到责任致使运动员违犯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教练员的聘任

第二十九条教练员均采用聘任制。任期二年,遇特殊情况,也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条教练员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和教练员编制限额。

第三十一条教练员的工作实绩(即运动训练成果),是表明其是否具备任职条件的主要依据,不能按要求完成目标责任制者,即谓之不具备任职条件。

第三十二条教练员的思想作风要成为运动员的楷模。教练员不仅自己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而且要教育运动员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凡本人违纪或所训练的队员屡次违犯法纪者,即谓之不具备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教练员应具备较高的学识水平,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较深的学识和接受本学科新成果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教练员应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即资历)。学生时期有一至二个项目达到二级运动员以上标准。

第五章教练员的学习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教练员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训练水平。

第三十六条每个教练员每年要写一篇有关训练、比赛工作的体会或论文。

第三十七条有计划的参加教练员学习班,不断提高运动训练水平。

第三十八条每学期由体育部主任对教练员工作进行考核。除平时结合检查训练进行考核外,每年年底要结合全年工作总结评比,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三十九条全面考核的项目是运动成绩、管理水平、科研水平。

第四十条教练员填写教练员工作考绩表,由体育部主任审查教练员“考绩表’’,将不实之处纠正过来,上报到体育教学部存档。

第四十一条体育教学部按制定的评分标准,评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上报体育教学部备案。

第六章教练员训练工作量认定、酬金及奖励

第四十二条教练员训练按实际训练次数计算教学工作量:教学时数=次数×时间

一、高水平运动代表队

日常训练:最多按每天训练1次、每次2小时、每年9个月、每月22天计算;寒、暑假集训:最多按每天训练2次、每次3小时、每年60天计算。

二、一般校代表队

日常训练:最多按每天训练1次、每次2小时、每年9个月、每月22天计算;

第四十三条教练员的奖金奖励按所指导队员获取的最高奖项标准发放。

第四十四条所有教练员上岗后均需制定各自运动队的详细训练目标、训练计划、训练教案,教学部每半年和年终对每位教炼员进行考评,完成训练目标者予以奖励,未完成者在训练酬金中扣10%

第四十五条领队、教练员的奖金奖励按所带、指导队员获取的最高奖项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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