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对 社会 生活 的影 响 . 而废 除私法 与 公法 之 间 的传 统 从
理 财 产 和 营 业事 务 的 由管 理 人 制作 重 整 计 划草 案 ”
界 限 , 私 权本 位 与 社 会本 位 相 协 调 . 现 了现 代 社 将 体 会公 权 力对 经济 的干 预 。 重整 计划 制 度不 仅 应保 护 债 务 人 、 权 人及 股 东 等 多 个 利益 主体 的权 益 . 应 体 债 还
可 见 , 国实行 “ 管 理谁 制 定 ” 则 由于 债务 人 企 我 谁 原 业 对本 单位 经 营状 况 比较 熟悉 . 于 经营 过程 中存 在 对 的 问题 及 其解 决 方 案 , 债务 人 积 累 了广泛 的经 验 债
务 人 提 出重 整计 划 能 较 全 面 地 考虑 企 业 所存 在 的各 种 情 况 。 括 企 业 高 层领 导 或 高 管 人 员 的调 整 、 工 包 职 的安 排 、 备 的更 新 以及 产 品 的销 售 和处 置等 同时 设 债 务人 对公 司债务 清理 的情 况 也最 清楚 . 能根 据各 类 债 权人 的特 点 , 分别 对 待 、 活处 理 , 保各 方 都能 较 灵 确
( )重整 计划 的 实体意 义 二
重 整计 划作 为重 整制度 的核 心 文件 . 其包 含 的 内 容 是多 方利 益主 体平 等协 商 的产物 . 现 了私法 自治 体 的精 神 意 思 自治 的 范 围 内 . 整 计 划为 所 有权 利 在 重
关 系 , 定 了 旨在使 公 司 获得 挽 救 的各 种 措施 。 设 重整
计划 制度 可 为担 保 权 人 、 享有 优 先 权 的劳 动 债权 人 、 股东等 相关所 有权 利人 利益 进行 公平 调整 . 救企 业 拯
破产法律制度的漏洞和完善
破产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和完善石涛锋(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石家庄 0500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作为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和重整挽救机制的基本性法律,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及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施行中也逐渐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作者拟通过在金融债权追诉和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发现的相关诉讼和实体问题的研究,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些许努力。
关键词:破产银行债权保全一、债务人滥用破产法程序逃避债务,随意启动和终结破产程序。
按照《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其他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该条规定,本意是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破产程序是一个集体受偿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却利用该条规定主动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逃避债权人追偿,在达到拖延目的之后又随意撤销破产申请,而地方法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怪而予以配合。
例如,在衡水市某热电厂破产重整案例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履行,主动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导致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和执行程序中止。
由于破产企业和当地政府、当地法院的特殊关系,其申请破产重整程序实质上是一种自我保护,债权人通过诉讼保全债权的道路被封死了,只能寄希望于通过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受偿。
然而,由于破产重整旷日持久,从申请到裁定重整,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6个月期限到延期3个月,再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等等程序,少则一年,多则两三年。
然后实践中,在破产重整程序已经进行了一年多之后,由于破产重整未达到债务人最大限度逃废债务的目标,而彻底破产又并非其当初目的,于是该热电厂又向法院申请撤销破产重整申请。
而地方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的老弊病,竟然裁定同意。
然而,按照《破产法》第88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我国破产预重整实践的现状与出路
3、保护债务人资产:预重整协议可以避免债务人在正式重整程序中 因资产被冻结或分割而受到的不利影响。
4、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照预重整计划进行重整;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 重整程序。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1、扩大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的预重整模式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 集团和上市公司等债务规模较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将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扩大 到中小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案件,以提高预重整的社会效益和普及程度。
三、对策建议
4、加强政府和法院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和法院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破产重整制 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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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策建议
2、加强制度执行:法院和管理人应更加重视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推进。同 时,提高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和执行力,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三、对策建议
3、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债权人、债务人 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积极配 合制度的实施。同时,鼓励债权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减少破产 重整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
文献综述
1、减少重整成本:通过预重整协议,债权人可以提前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和偿债能力,从而避免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文献综述
2、提高重整效率:预重整协议的达成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协商,可 以提前发现并解决许多潜在问题,避免正式重整程序中的一些争议和程序延误。
文献综述
四、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5、推动社会认知:要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破产预重整程序的 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这一程序的认知和理解。同时,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债 权人通过预重整程序解决债务问题,实现市场出清和优胜劣汰。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是关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诸多问题,如会计信息不及时、准确,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会计制度不够完善,以及会计数据保密性不强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建立健全破产清算会计制度,加强破产清算会计监管,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完善会计数据保密措施。
只有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才能有效提升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工作水平,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破产清算会计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是保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能够有效进行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解决对策、会计信息、准确、专业水平、制度、保密性、监管、专业水平、数据保密措施。
1. 引言1.1 破产清算会计的重要性破产清算会计是企业在破产清算阶段的重要财务管理工作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破产清算会计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财务数据,为企业破产清算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支持,为债权人和股东做出清晰的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信息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帮助相关利益相关方及时了解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资产的合理处置和债务的妥善清偿。
破产清算会计还能够规范破产清算程序,保证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企业破产清算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加强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做好破产清算会计工作,才能有效推动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破产清算的良性发展。
1.2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会计信息不及时、准确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于决策者和相关利益方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破产清算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会计人员可能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导致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也是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之一。
破产清算会计需要具备较高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是目前我国部分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缺乏相关经验和能力,导致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错误和失误的可能性较大。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摘要:破产制度的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平稳安定。
新破产法中新增加了关于破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是一大创新,但是这一制度有诸多的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这些缺陷与不足加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破产责任新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其为债权人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行),有关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一例。
但笔者认为,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有待解决,需要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与挑战: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弊端1.选任主体上。
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行政、司法对经济不当干预。
过多的行政或公法干预,都是对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背离市场经济的运作轨道,导致对公民或社会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破产法管理人制度中,行政干预最集中的反应莫过于清算组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由其工作人员出任清算组,使得清算中的重大问题都由政府参与或直接决策,法院失去司法独立,成了政府的清算机构,难免出现利益失衡,无法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
新破产法之所以保留清算组制度,是因为当前仍存在一些国有企业破产如何有效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及职工安置等经济和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只需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即可,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破产程序无需特别关注。
不能因为我国破产法中的程序监督机制薄弱及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就接纳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而使破产法丧失程序上的公正,法律应当做的是加强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管,强化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革除清算组体制的弊端,将其改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尤其是在国际商业上,破产案件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其复杂性和实践操作性也不断增加。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我们对其加以深入思考和研究,才能为破产审理的效率和精度提供重要的保障。
本文将就破产案件的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1.审理周期长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是其存在的普遍问题。
尤其是在有些破产案件涉及到的金额较大、相关利益方较多时,审理周期进一步延长,甚至成为拖延诉讼的一种形式。
长期审理周期会直接影响破产案件中各方利益的实现,甚至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长时间审理破产案件的原因,以便有效提高审理效率。
2. 情况复杂破产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涉及到的问题多元化。
对于裁判法官而言,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熟悉各项细节,并在长期的审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判断。
因此,代表各方利益的律师和专业人员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和担当非常关键。
3.问题解决困难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和各利益方之间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和矛盾,需要逐一解决。
但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各方之间的利益矛盾等问题,解决问题往往非常困难。
为了尽可能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我们需要探索新的模式和手段,以期更好地解决审理中出现的问题。
4.法律条款不完善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律条款有时不尽完善,或者是难以适应案件的实际需求。
这种情况下,审理难度进一步增加,往往导致审理结果不尽人意。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款,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问题解决之策1.优化审理机制为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我们应该在现有审理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整体的审理流程,并尽可能采用纯电子化审理的方法,以提高审理效率。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还应该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更好地解决相关争议,以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2.强化专业培训破产案件的复杂性,要求各利益方在审理中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企业破产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现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经济周期的波动,企业破产风险也在逐年增加。
破产不仅仅对企业本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为破产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阐述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法律问题1.破产程序的复杂性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多,程序繁琐,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此外,由于各个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不同地区之间的破产程序也存在差异,这给企业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经营和破产程序后的重组带来很大的问题。
2.法律保障的不足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企业破产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并不充分。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在被判定为破产前,往往会面临债权人的追讨和法院的查封等措施。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为企业提供足够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因此,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企业的权益尤为重要。
3.司法机关运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执法效率普遍较低。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纷繁的利益关系,一旦导致司法机关迟迟未能判定企业破产,那么一些企业就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而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
二、经济问题1.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大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破产的风险越来越大。
企业不仅需要面对市场规模的扩大、竞争格局的不断变化、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等问题,还需要克服资金周转、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足,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
2.企业破产带来的初始成本企业破产本身即是一种极大的经济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债务追讨、劳动者解雇费用、法务程序、破产清算等。
此外,一些企业的品牌及声誉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
3.企业重组操作复杂企业重新组建后,往往需要进行人员调整、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复杂,难度较大。
由于这些工作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既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效率。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破产法》落地实施,深刻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发展进程,对中国企业是否能在一个正常的环境下和谐发展、是否可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围绕《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也看到了许多不足。
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对应的整改意见,以求达到正义、公平、秩序、效率等法律追求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破产重整;财务清算;策略方法一、企业破产重整现状“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
但其设立目的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强调挽救企业,而后者强调使企业消亡。
前者属于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发生,增强了企业的生产活力;而后者属于被动对破产财产重新进行处置。
在了解两者关系后,对于已经为破产案件转化为破产重组案件有很大益处。
同时“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法律法规。
对于弥补破产整顿和破产和解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因公司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作用。
二、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1、重整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债权债务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会牵扯到社会方方面面。
如果可实现信息的及时披露,就可以帮助很多企业及时了解已经深陷债务危机或濒临破产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及时跟踪、监督企业资产的处理状况,对社会各方都是非常有益处的。
同时,信息披露对于重整计划、合同谈判也会产生深刻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是有披露信息的义务,所以在进入企业重整程序后,也要兼顾社会影响等现实问题,积极做好相应善后工作。
但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在这些方面做的还是很不到位的。
2、员工权益的维护破产重组仅仅是站在社会环境层面以及债务人角度出发考虑此问题,而忽略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员工。
企业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参与到破产重组中。
最终得到的结果是企业员工成为受害最深的一部分人。
目前,保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出台了很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就当前的政策导向性还远远达不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浅议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及对策
浅议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及对策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山东省枣庄市开始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改制面一度在98%以上。
但因改制不彻底等原因影响,多数企业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停产关闭、职工下岗现象十分严重。
破产改制成为国有企业不得已的选择。
以工业企业为例,2002年底,全市77家市属工业企业有职工4.9万人,账面资产总额48.1亿元,负债总额56.6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18%。
在随后的十年里,先后有43家市属工业企业实施了破产改制,涉及职工2.3万人。
近期,枣庄中院专门对近10年审理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了该类案件的特点及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主要难题200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232件,涉及职工5.7万人,已终结破产案件191件,核销破产企业债务97亿元。
其中,中院审理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0件,终结破产程序96件,核销破产债务76亿元。
经分析,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有以下特点:(一)债权清偿率低。
多数国有破产企业长期业歇业关门,资产管理较为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一些资产有账无物、有物无账、资产凭证缺失,核对清算难度较大。
而大多数有效资产已在金融机构设置了抵押,占有土地又属于国有划拨土地,职工债权难以保障,第二、三顺序的债权基本得不到清偿。
(二)审判周期较长。
因清算中的民事争议需要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一个破产案件中往往涉及数个甚至上百个民事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
每一个诉讼、仲裁都要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破产案件的终结需要很长的周期。
不少企业的大片厂区土地及厂房、设备长期闲置、荒废,企业资产被破坏、蚕食、损毁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三)破产资产变现难。
国有破产企业的主要财产是企业的厂房及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
这两项财产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行为,且需要分别经过不同的程序,实现“房地合一”后才能变现。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近年来,由于经济环境的变迁和竞争环境的加剧,许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情况。
然而,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使得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给破产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问题一:破产程序缺乏及时性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程序缺乏及时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很多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太长,造成很多破产企业的情况越来越糟糕,甚至失去了挽救的机会。
建议:为了解决破产程序缺乏及时性的问题,应加强管理和监管。
对于破产案件,应尽早启动程序,设立合理的规定,避免程序滞后。
此外,应建立快速处理破产案件的机制,使破产程序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
问题二:财务困难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破产企业都处于财务困难的状态,无法支付所欠债务,从而影响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建议:为解决财务困难问题,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合理分配债务,保证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同时,应加强破产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了解债务情况,协商合理的还款方式,降低财务风险。
问题三:审理程序复杂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复杂,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案件,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
建议:应加强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管理和监管,简化破产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例如,可以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员,提供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服务,为破产企业提供更好的帮助。
问题四:破产企业员工权利受损在破产企业的案件审理中,往往会出现破产企业员工权利受损的情况。
例如,员工的工资、福利和补偿等权利无法得到维护。
建议:应加强对员工权利维护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员工权益保障机制。
例如,通过法律手段承认破产企业员工的优先权,并建立破产企业的清算账户,使员工能够优先获得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和补偿等权益。
问题五: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法律制度不完善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首先,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之一是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
特别是在一些大型企业破产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有的债权保障。
因此,建议完善我国破产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建立健全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其次,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当前的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对个人破产的规定较为单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破产问题也逐渐增多。
因此,建议在现有破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个人破产程序、有关权益的保护办法,确保个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三,我国破产法在涉及跨国企业破产问题方面的规定较为不足。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
然而,当前我国破产法对于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较为简单,对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不够完善。
因此,建议在我国破产法中增加有关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作,建立跨国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四,我国破产法在破产预防方面的规定不够充实。
破产是一种极端情况,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因此,应该注重破产预防,通过实施财务重组、债务重组等手段,提前解决企业破产的危机。
建议在我国破产法中增加有关破产预防的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
第五,我国破产法的司法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我国破产审判中存在司法资源不足、审判效率低下、法官专业素养不高等问题。
因此,建议加大对于破产审判的资源投入,提高破产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法官在破产领域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破产审判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总之,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主要体现在对债权人权益的不足、对个人破产的规定不全、对跨国企业破产的管理不够完善、对破产预防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司法实施存在问题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加强对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重视破产预防并加强司法实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日益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破产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以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思考。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破产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个方面。
就企业破产而言,我国采用的是清算破产制度,即将债务人的财产全部变现,然后按照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比例进行清偿。
而对于个人破产,我国则是采取债务重组制度,即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方案,实现债务的分期偿还。
然而,当前我国破产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破产审判程序复杂繁琐,审判周期长,导致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其次,破产清算和债务重组的机制设计不够灵活,对于特殊情况难以妥善处理。
再者,债务人破产后的财产分配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破产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造成矛盾和冲突。
二、我国破产制度的改革建议为了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下面我将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 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效率化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并加强破产审判人员的培训与素质提升,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同时,可以引入电子破产审判系统,提供在线处理破产案件的渠道,提高审判效率。
2. 完善破产清算和债务重组机制对于公司破产清算,可以探索引入预包装债务重组等灵活机制,避免企业资产价值的流失。
对于个人破产债务重组,可以设立相关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减轻债务人的还款压力。
3. 加强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建立专门的破产财产分配机构,制定统一的资产清算和分配标准,确保债务人财产的公正处置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4. 健全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机制破产制度与公司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制度需要有机衔接,形成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防止破产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漏洞。
国有企业破产重整前后财务困境的应对措施及效果
政府将继续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鼓励企业向高附加值领域转 型。
环保、能源等政策影响
政府加强环保和能源管理,将对相关行业和企业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战略调整
加强技术创新
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
拓展国内外市场
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扩大销售 渠道,提高企业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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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重整前后财务 困境的应对措施及效果
2023-11-10
• 业务介绍 • 财务业绩 • 竞品分析 • 未来展望 • 总结和建议
01
业务介绍
业务构成
主营业务
该国有企业主要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投资与运营。
辅助业务
该企业还涉及房地产开发、金融、物流等辅助业务。
行业地位
该企业在所处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排名靠前。 该企业在其所在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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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品分析
同行业公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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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同行业公司规模
比较同行业公司的资产规 模、员工数量、销售额等 指标,以了解企业在行业 中的地位和竞争力。
同行业公司业绩
分析同行业公司的盈利状 况、毛利率、净利率等指 标,以评估企业的盈利能 力。
同行业公司战略
了解同行业公司的战略规 划和发展方向,以评估企 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和 发展潜力。
核心竞争优势
政策优势
国有企业享有国家政策支 持和补贴,这是其他类型 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
品牌优势
国有企业拥有较强的品牌 影响力和市场认可度,有 利于开展业务和扩大市场 份额。
资源优势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及其改进
改进策略
1、完善相关法律
1、完善相关法律
首先,应当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操作 流程、债务清偿的原则和顺序等问题,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此外, 还应当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如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政策等,以促进破 产重整制度的顺利实施。在修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 益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人员优化、债务清偿 等。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使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减少债务负担,调 整经营策略,从而实现企业的再生和发展。
2、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
2、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
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 应用。然而,目前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法律规定尚不完 善,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其次,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 范现象,如债务重组中的定价问题、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问题等。最后,市场 环境也是影响破产重整制度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
目录
02 多维解构
引言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 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陷入困境,甚至破产。此时,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一种重要 的法律制度,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种拯救和再生的机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我国破产 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及其改进策略,以期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参考和借鉴。
2、建立市场化机制
2、建立市场化机制
应当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破产重整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债务重组和资产 重组中的决定性作用。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现实困境和优化路径
CENTRAL ISSUE区域治理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现实困境和优化路径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瞿贵稳摘要: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规则,确立于2015年颁布的《民诉司法解释》,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通道,对于纾解执行难、助力“僵尸企业”出清、推动市场整体产能优化至关重要。
然而,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确立五年以来,仍然面临着“移不了”“立不上”“破不掉”的现实问题。
鉴于此,文章首先结合“公共池塘资源论”对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基础理论和程序衔接原理进行论述,为更深入了解该制度筑牢根基;其次,对执行转破产制度进行的实践镜像进行考察,深入剖析现行法律规范样态与实务操作暴露的症结;再次,从不同维度揭露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适用过程存在的困境;最后从规范和适用两个层面对执行转破产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实现弥补立法不足、消除适用障碍。
关键词:执行转破产;破产启动;执行难;僵尸企业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20-0003一、从“公共池塘资源论”解密执转破的合理性基础美国著名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曾提出“公共池塘资源论”,认为公共池塘资源具有自发的矛盾,其资源的稀缺性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因此在资源共享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资源使用者为逐利而相互伤害的行为。
“公共池塘”作为承载资源的一个整体,其间要素相互牵连影响,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势,当参与者共享同一“池塘”的资源要素时,每一行为均无可避免地对该整体产生影响,因此在行动时,不仅要对自我利益进行考量,还需兼顾他人的选择和利益。
因此,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所面临的问题是一个组织问题,即要通过资源占用者的自组织行为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而非令人悲观的“利维坦”方案或彻底的私有化。
结合上述理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企业法人出现资不抵债,如何使被执行企业法人的多个债权人实现公平获取“公共池塘资源”,并能够有效利用而不致资源浪费?面对这个新型难题,被执行人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争先恐后抢占资源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实现合理分配,将执行程序转入秉承公平分配的破产程序成为明智之举。
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与应对
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与应对随着全球经济的不稳定,企业破产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引入破产重整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运营并保护债权人利益。
然而,现有的制度可能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因此,本文将探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与应对的相关议题。
一、完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在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和股东往往是最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
然而,现有制度对于这些利益相关方的保护还不够完善。
一些问题包括:1)债权人的优先权是否得到合理保护;2)破产过程中章程的执行是否严格;3)是否有足够的机制来调停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矛盾;4)如何防止操纵破产程序等。
因此,完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势在必行。
二、完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举措为了完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可以采取以下主要举措:1. 强化债权人优先权保护首先,应建立严格的债权网,确保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优先权。
此外,可以考虑建立中央清算和再分配机构,以提高债权人的追索权和实现利益最大化。
2. 加强破产程序的执行其次,应加强破产程序的执行,确保章程的有效执行。
这可以通过加强审计和监管机构、提高审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方式实现。
3. 设立调停机构为了调停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矛盾,可以设立专门的调停机构。
该机构将负责协调各方利益、解决矛盾,并确保重整过程的顺利进行。
4. 防止操纵破产程序为了防止操纵破产程序,可以建立监督机构,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此外,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操纵破产程序行为进行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三、应对公司破产重整的相关措施除了完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还应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以应对企业破产危机。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措施:1. 预防破产风险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合理规划经营战略,预测和规避破产风险。
这包括财务可持续性评估、资产负债表分析、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等。
2. 提供破产咨询和援助政府可以设立破产咨询机构,为面临破产风险的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和援助。
破产重整调研报告
破产重整调研报告破产重整调研报告一、背景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债权人要求清算企业的情况下,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通过调整债务、优化资产组合、改善企业经营等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债务偿还和业务恢复。
破产重整在保护企业和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破产重整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其对企业和经济的影响,并对相关政策和实践进行评估和建议。
三、资料收集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调查问卷以及与相关企业和专家进行访谈,我们获得了以下调研结果。
四、破产重整的现状和发展趋势1. 破产重整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也增加,破产重整成为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重要方式。
2. 行业分布不均。
据统计,能源、制造业和房地产等行业是破产重整案件数量较多的行业,这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行业竞争日益加剧有关。
3. 破产重整的成功率较低。
虽然破产重整可以为企业解决债务问题,但其成功率并不高,一部分企业最终仍然无法摆脱破产命运,这与多种因素如经营能力、市场环境等有关。
五、破产重整对企业和经济的影响1. 保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重整可以帮助企业调整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了企业破产清算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 促进企业复苏。
借助破产重整,企业可以优化资产组合,调整经营策略,实现企业的业务恢复和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破产重整,可以有效清除落后产能,提升整体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的调整和升级。
六、相关政策和实践评估1. 破产重整法律体系建设仍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破产重整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解释不具体、程序复杂等,制约了破产重整的发展。
2. 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破产重整基金、提供税收优惠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破产重整支持。
3. 增强企业破产重整意识。
鼓励企业提前制定破产预案,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表。
七、结论与建议破产重整是解决企业债务问题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但其在我国的发展仍面临一定的挑战。
我国公司破产清算现状及其改进措施
我国公司破产清算现状及其改进措施作者:吕学梓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破产清算的问题都做出了法律规定,但是有的措施并不完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公司破产清算现状进行研究,指出了现存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希望未来对经营企业的管理,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破产清算;经营企业一、我国《公司法》对破产界定公司宣布破产是为了使多数的债权人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在此同时还能兼顾债务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当企业经营不善,债务人无法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债务偿还时,就可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法院经调查审理过后,认为符合破产条件,可依法宣告该公司破产,公司破产是为了保障多数债权人的权益,并在此基础上兼顾债务人的权益。
同时,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在公司破产后,债务人无法对债务进行清偿时,法院将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偿还债权人,即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对经济上的债务进行清偿,法律上的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公司破产清算现状及不足(一)对清算组成立的时间规定不合理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在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这就导致在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清算执行过程中,都是在第15日才开始清算。
而公司宣布破产后,财产无人监管,在清算组成立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十五日往往成为公司相关责任人财产转移的过渡期,这对债权人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因此,十五日的规定在现实执行中看来,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二)清算组成员范围过于狭窄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只能由该公司的股东组成清算组的成员,而绝大多数股东缺乏清算方面的专业知识,而熟悉清算的会计类和法律类专业人才又不能直接进入清算组,这样难以保证清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且债权人也被排除在清算组之外,知情权的欠缺导致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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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
善措施
论文摘要:破产重整旨在通过企业的维持达到最大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附带实现促进社会就业和正常经济运行的目标。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从防止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逃债;分散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利益;完善司法制度四个方面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破产重整;问题;完善措施
一、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各方利益,并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对债务人进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以重获经营能力,摆脱财务困境的法律程序。
二、破产重整的作用和目标
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和解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结果,除了对投资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影响之外,有时常常还会对国家的财政税收、与债务人有利益关系或交易的其他企业、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状况产生消极影响。
所以企业破产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破产重整制度具有拯救企业和清理债务两个主要的目标。
破产重整制度通过调整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来达到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公司解体的目的。
三、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
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企业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如果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那么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被法院选为重整人,继续经营企业,继续控制企业,而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要求和诉讼都将被冻结。
如果对这类重整人限制经营的范围监督不力,原企业管理层并不是真诚的想挽救债务人企业,可能会由于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企业重整的公
示信息的有限,重整人以获得重整资金的名义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或趁机剥离优良资产转移到法律上没有关系的暗公司,当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时,通过有限责任,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债务。
重整程序中法院具有较强的程序主导权,对选任重整监察人、重整人、重整检查人具有决定权,而这些权力很容易在钱权交易中被滥用。
如果法院对是否具有启动重整程序的原因审查不严,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不力,对重整债权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保护不到位,那么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
(二)重整制度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影响交易安全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主要的担保的债权人,如果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而无相应的消减机制或损失分担,这样会使银行资产的风险加大。
而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在贷款方面更为谨慎。
所以说,担保体系是债权保障的基本制度,债权的保障是交易安全的基础。
担保物权远低于担保物权设定成本的债权保障措施,相应的会增加重新寻求风险成本平衡增加的附加成本,这样会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对交易安全秩序造成了冲击。
(三)让债权人承担企业重整的风险和社会成本,有失公平
破产重整制度中重整债权清算的限制、别除权的限制、强制程序的中止,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股东利益的引入和重整程序的分组表达方式,削弱了债权人对债务清理的自治能力,如果重整失败,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这样实际上债权人承担企业重整的风险和社会成本,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
因为按照谁负
担风险、损失,谁受益的公平原则,企业重整的风险和社会成本应当由社会或者政府共同分担,因为债权人可能是企业重整的受益者但不是受益者的全部。
(四)挽救重整企业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
在重整程序过程中,股东和债务人企业有利害关系,主要表现在剩余索取权和红利分配权,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的参加可以增加重整企业复苏的可能性。
但处在重整阶段的企业一般在重整人的控制、运作之下,重整人可以是其他的精通企业管理的重整计划执行人,也可以是原企业经营管理层。
而我国缺乏派生诉讼对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保护,股东对重整企业进行投资,无疑会增加风险。
这也就是在我国为什么经营管理层侵犯股东利益和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屡发生的原因。
(五)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司法状况可能难以保证重整程序的有效实施
重整程序自由裁量权范围扩大,同时其适用一般耗资巨大,牵连的利害关系人众多,旷日持久,所以可能出现重整程序被滥用的问题。
同时由于参与重整程序的企业通常债权人分布地域广泛,资产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可能各级、各地法院同时受理了许多诉讼,并采取司法查封、冻结等措施,对我国的司法协调机制提出了挑战。
与此同时我国司法腐败和行政干预司法状况依然存在,法官滥用司法指挥权和行政干预的不当介入使重整程序沦为实质上的行政化操作,从而难以保证重整程序的有效实施。
四、针对存在问题的完善措施
(一)防止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逃债
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的关键在重整计划的监督执行和重整程序启动环节,同时由于破产程序通常是一审终审,所以如果在法官滥用重整程序的指挥权的情形下,缺乏上诉法院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债权人监督权和异议权制约法院和债务人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在重整人执行重整过程中,如果有违法剥离资产转移到暗公司和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通过直索责任制度排除有限责任的限制,通过破产撤销权制度撤销重整人的低价处分行为,追究企业管理层和大股东剥离资产的民事责任。
(二)分散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只有对各类债权人特别是对担保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细致保护,让股东和债务人与各类债权人充分协商决定重整程序的选择,才能降低交易的风险成本。
由于重整企业的特殊性,政府出于企业职工安置利益的需要,强行通过重整计划或启动重整程序也是合法的,但政府必须通过补贴或社会保险机制等方式分散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和风险成本。
此外,我国还应当将国企改革与金融体制改革同时进行,使非银行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的运营实体,这样才能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交易的安全。
(三)保护股东利益
应该赋予重整公司依法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资格,同时还应当加强新股发行的监督与审核,完善重整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应当及时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切实保护股东参与重整的程序权利,虽然股东在关系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只有在债务人企业没有剩余资产净值但股东愿意注资挽救企业或还有剩余的资产净值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但股东仍有作为关系人参加重整程序的权利,即使在没有表决权的情况下也应当保护股东的参与权,这样才能保护股东的重整利益。
(四)完善司法制度
首先,完善法官错案追究责任制,对法官滥用重整程序的自由裁量权限及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提高重整程序的适用审级。
在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完善和加强法官责任制建设,才符合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权力约束原则。
其次,建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和司法协调机制,协调各地诉讼、监督程序进程。
重整程序实质上是一个集约化的程序,将各地的起诉和强制执行程序冻结,统一在一个重整程序的框架之下集中解决。
这就必须有一个司法协调或安排将所有诉讼进行并案处理,同时能够对程序进程的相关信息及时在各地法院和债权人与重整法院之间共享互动的机制。
再次,明确法院在重整程序中地位,维护司法独立,防止行政权力非法院干预。
重整程序中,法院是程序进程的指挥者而非政府,而且法院只能按照重整程序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尊重关系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进行市场化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