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甬建发〔2015〕134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甬建发〔2015〕134号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为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保障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成立了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7月13日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条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设立,成员由房地产估价师及价格、房地产、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征管办)负责。
第三条评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附件1)。
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调整。
第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进行技术指导;(二)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三)制定有关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性规定;(四)配合市征管办对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及评估报告进行检查、评比;(五)组织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的交流、研讨活动。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甬财政资[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资[2011]67号)市属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1992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他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
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及驻区县(市)办事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商业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统称为“监管部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属区县(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并以宗地为单位设立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按预售批次分别与不同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可以在该三个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
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在区县(市)无分支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该商业银行在本市的市级机构作为监管银行,商业银行市级机构应当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不得将监管职责委托、指定给所属其他机构。
第四条工程造价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经具有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签字盖章的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确定,但单位建安工程综合造价不得低于市住建部门公布的标准。
全装修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工程造价应当包括企业申报的装修工程造价。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上传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报备。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已报备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及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文本。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的监督、指导,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6月14日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以及评估复核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管办)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制定和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指导,评估报告技术鉴定,比准价格备案论证等工作,并配合市征管办做好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依法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名称、资质等级、信用信息等内容。
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或者在资质有效期内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两年以上的,可以申报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首次申报进入名录的,应当向市征管办提交下列资料:(一)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表;(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或者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甬政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拆迁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由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执业资格证书》。
主要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从事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遵守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四)依法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五)对房屋价格评估报告进行解释。
第六条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房屋价格评估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结果;(二)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三)违反规定转让估价业务;(四)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降低收费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进行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房屋价格评估委托合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号)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计,下同),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其中,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政府管理建筑工作的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由政府管理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甬政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6]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级别和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宁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级别和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一、宁波市区土地定级成果表表1.1 海曙区城市土地定级的级别范围┌────┬────────────────────────┬──────┬─────┐│级别│区域范围│面积(公顷)│比例(%)│├────┼────────────────────────┼──────┼─────┤│一级│西以护城河为界,南沿长春路往东达兴宁桥头,北界和│ 449.22│ 15.33│││东界分别为余姚江南岸和奉化江西岸。
│││├────┼────────────────────────┼──────┼─────┤│二级│东以奉化江、护城河和余姚江为界,南界和西界均为铁│ 421.97│ 14.40│││路,北至环城北路。
│││├────┼────────────────────────┼──────┼─────┤│三级│东与二级地为邻。
北界东起姚江大桥,向西沿余姚江至│1503.01│ 51.28│││新星村村道;西界沿新星村村道往南经新星路连接机场│││││公路,再沿机场公路南下经环城南路至启运路,并穿过│││││环城西路经段塘中路直达奉化江。
东南以奉化江为界。
│││├────┼────────────────────────┼──────┼─────┤│四级│除一、二、三级地外,都是四级。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一、背景为了规范浙江省房地产评估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参预者权益,根据《房地产评估业务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文档,明确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
二、收费标准1、收费基准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以评估对象的价值为收费基准。
评估对象为单个房产单位、大型项目、土地等不同类型的资产,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确定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1)房产单位评估房产单位包括住宅、商铺、厂房等单独房产单位,收费标准为每件500元至500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房产单位价值、评估目的、评估方法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土地评估土地评估费用根据土地评估的具体情况进行核算,普通按照土地转让价格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计算收费。
(3)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指对一组相关房地产资产进行评估,如房地产开辟项目、投资项目等,收费标准为每件5000元至5000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项目规模、评估目的、评估方法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三、服务内容评估机构要为委托人提供专业评估服务,对委托人的利益和知情权负有保密义务,评估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公正、完整地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
四、附件清单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2)浙江省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范本(3)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报告样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房地产评估业务管理办法》:指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评估业务管理办法》。
(2)《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指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
(3)评估对象:指受评估的房地产资产或者物品。
(4)评估目的:指评估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的目的类型,如出售、抵押、担保等。
(5)评估方法:指评估人员用于计算资产价值的具体方法。
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评估机构可能会遇到诸如市场价格波动、委托人意见不一致、评估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19•【字号】甬政[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199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即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目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一)改革目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内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府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近期任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租房交纳保证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到本世纪末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5%,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住房困难,基要上实现每户有一套经济适用的住房,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属企业:《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2016年12月30日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有效监管,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通过对项目决策、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以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权属企业。
第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操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二)客观公正。
项目后评价分析所依据的数据要客观真实,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全面真实。
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实施现状,还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真实。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办法(试行)浙估协[2010]13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精神,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报告抽查评审工作,特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各机构,请遵照执行,在试行有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规范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抽查评审工作,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的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并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暂三级晋升三级、三级升二级和三级、二级资质延续核准(审查)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均需按照本办法接受报告抽查评审。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报告抽查评审的领导工作,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承担抽查评审的具体工作(以下统称抽查部门)。
第四条抽查报告从申请机构信用档案的估价项目目录中,随机抽取在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一般抽取能反映当前普遍存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内容的项目报告。
第五条评审标准参照国家“房地产估价报告一般项目评审标准”(见附件1)执行。
第六条设立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另行制定),承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抽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抽查报告由2名专家独立评审、评分,按算术平均数得分。
第八条抽查程序1、依据《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单》,接受申请机构信用档案,审核项目目录;2、抽取被查报告,发出《浙江省抽取房地产估价报告通知单》(见附件2);3、申请机构按规定的时限、方式提交报告;4、被查报告送交评审专家,完成报告的评审、复核工作;5、评审结果书面抄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1. 引言随着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评估在房地产交易和金融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评估师通过对房地产的估价,为购房者、银行、开发商等提供专业的评估报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参考依据,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构成。
2.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规定根据《浙江省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由省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根据房地产评估的不同类型和价值,收费标准可分为按比例收费和固定收费两种形式。
2.1 按比例收费按比例收费是指根据房地产的估价金额,以一定比例来计算评估收费。
按比例收费是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的主要形式,具有灵活性和可调节性。
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评估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收费,常用的比例包括0.1%、0.2%、0.3%等。
按比例收费的优势在于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进行调整,从而保证评估服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2 固定收费固定收费是指对于特定类型和标准价值的房地产评估,按照固定金额收取评估费用。
固定收费的优势在于简单明确,对于同一类型和价值的房地产,无论评估的复杂程度如何,收费都是固定的。
但固定收费的缺点是可能无法精确反映评估工作的实际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对于高价值、复杂项目的评估可能不够公平。
3.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费用构成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3.1 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是指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从事评估工作所需的劳务费用。
根据评估师的工作经验、资质等级、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等因素,人工费用可能有所差异。
评估机构一般会根据人工费用占评估总费用的比例进行支付。
3.2 辅助费用辅助费用是指评估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辅助工具、设备、软件等所产生的费用。
例如,评估师在进行现场勘察时可能需要使用测量仪器、相机等设备,评估过程中可能需要使用专业的评估软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鄞政发〔202x〕32号字号:[大中小]发布日期:202x-04-19浏览次数:2362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宁波市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宁波市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具体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第二章住宅用房拆迁第七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可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八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市场价评估金额=[评估比准价格×(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钢混二等住房重置价格+被拆迁住房(直接安置住房)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其中层次差价率、朝向差价率、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其重置价格、附属物、装修的评估按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标准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住房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宁波市区住宅价格情况确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职工申领工龄住房补贴按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6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宁波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浙江省房地产市场一直是国内房地产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的。
根据《浙江省房地产评估管理条例》,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公平,并且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因此,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灵活性的。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根据《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包括评估费用、咨询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评估费用是指评估机构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所收取的费用,咨询费用是指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例如评估对象的价值、规模、地理位置等。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评估收费标准,并且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评估机构在收取评估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明细账单,并且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估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开性。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完善。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评估收费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评估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保评估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评估收费标准的完善也需要依托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机制,确保评估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内容、监督和管理、调整和完善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一、概述房地产评估是指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价值评估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
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点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法律依据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房地产市场评估工作主要以以下法律文件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评估法》2.《国家房地产评估综合标准》3.《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规范》三、评估管理机构房地产评估的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其组织结构和职责需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界定。
房地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特点:1.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专业评估机构2.评估机构应有独立性,不受利益干扰3.评估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四、评估流程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评估流程的具体步骤。
以下是一般性的评估流程:1.评估需求确认:评估机构接到委托后,需与委托方明确评估需求和目的。
2.数据收集与调查:评估师需要搜集与评估对象相关的市场信息、土地利用规划等数据,并进行实地考察。
3.评估方法选择: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师应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
4.数据分析与模型构建:评估师将搜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并构建相应的评估模型。
5.评估结果制定和报告:通过数据分析,评估师得出评估结果,并撰写评估报告,将结果呈交给委托方。
五、监管与责任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评估工作的监管要求和评估师的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1.评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评估师应当遵守评估准则和伦理规范,勤勉尽责地履行评估工作。
3.对于评估工作中的失误、造假等行为,评估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考核与绩效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评估工作的考核与绩效评价机制,以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以下是一般性的考核与绩效评价方式:1.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评估项目的成本控制和效益3.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市场声誉4.评估师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七、协同配合为了提高房地产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应鼓励评估机构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相关方进行协同配合。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范本:1. 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1.1 标准收费方式按照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评估收费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参与评估的房地产项目确定收费的总体框架;- 对房地产项目的概括性评估,通过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履行职责;- 精细评估,包括房地产项目的详细规划、考察、估值和分析;- 最后,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监管。
1.2 收费标准根据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房地产项目概括性评估收费:按照项目价值的1‰收费;- 房地产项目精细评估收费:按照项目价值的0.6‰收费;- 审核与监管收费:按照评估收费的20%收费;- 附加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费。
2. 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2.1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交评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评估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3)评估机构与业主进行签约;- (4)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 (5)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 (6)评估机构交付评估报告并收取评估费用。
2.2 所需材料- 完整填写的评估申请书;- 相关房地产项目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文件;- 业主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文件;- 其他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3. 评估报告编制与交付3.1 编制要求评估机构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充分搜集、分析相关数据与信息;- 准确计算项目的价值;- 编制详细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方法、数据分析和评估结论。
3.2 交付方式评估机构在编制完评估报告后,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交付:- 书面形式:以纸质报告的形式交付;- 电子形式:将电子版评估报告发送给业主。
4、附件- 评估申请书范本-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相关文件- 其他相关附件(根据实际情况添加)5、法律名词及注释- 房地产评估:对房地产项目进行价值估算和评估的过程。
- 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的详细调查与分析后,形成的报告文件。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批准机关
备注
浙价服
〔2005〕6号
元/件
评估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下3.5‰
评估金额100-500万元(含500万元)2.5‰
评估金额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1‰
评估金额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5‰
评估金额5000万元以上0.1‰
浙江省物价局
分档累进收费,可上浮20%,下浮不限。
备注:
1、房地产评估,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2、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规定和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质量、时间要求,以及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等。
3、有关细节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2.01•【字号】浙建发[2002]73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浙建发[2002]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建设厅二00二年二月一日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下列用词含义如下:(一)房屋具体区位:是指在某—个特定的地段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
(二)市场比较法:是指房屋拆迁评估中以同类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修正,作为该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
(三)成本法:是指房屋拆迁评估中以开发或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用途、相同结构的房屋需要的成本和费用,再加上正常利润和税金作为该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
(四)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指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设施费。
(五)房屋用途:是指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房屋等用途。
第四条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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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甬价房[1998]第9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8.03.12
【实施日期】199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甬价房[1998]第91号文 1998年3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宁波市物价局是全市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主管机关。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海曙、江东、江北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由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负责。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行为应进行价格评估:
(一)房屋买卖、租赁、交换、赠与、抵押、典当;
(二)房屋产权继承、分析、分割、合并;
(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补偿、落实私房政策;
(四)国家征收有关房地产税费;
(五)企业破产、兼并、联营联建、新设或改组股份制企业;
(六)房屋保险;
(七)房屋产权纠纷仲裁、诉讼、赔偿等;
(八)其它需评估的行为。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和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人员,通过资格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后,
方可上岗工作。
评估人员的资格证书和注册办法,按建设部、省建设厅规定办理。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必须设立相应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必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评估资格。
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资格及临时资格制度。
第八条本规定实施之后新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从临时资格等级开始,临时资格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
新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临时资格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并在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