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一、对扬价证车【2006 】709 号车损鉴定书的质证意见1、合法性的异议首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
但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没有在扬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无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不具有价格评估等级(丙级)资质的基本条件。
因此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能对外进行有偿评估服务。
其次,进行该次涉诉讼类鉴定的人员许东和唐磊仅仅是价格鉴证师,没有其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参与评估。
再次,该鉴定结论其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缺乏立法的合法性。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江苏省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4年4月30日公布、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本无对于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的规定,后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也就是说,该《办法》原本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而《办法》的规定又与现行的行政规章不符。
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地方行政部门只能在上位法规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没有权力增设权利义务。
那么,该《办法》将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擅自扩容成“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使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其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的通知(皖价法函[2010]14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的通知(皖价法
函[2010]148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法函[2010]14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8.24
【实施日期】2010.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的通知
(皖价法函〔2010〕148号)
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等: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的规定,经审查,同意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变更(见附件1),批准其重新认定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有效期3年(见附件2);注销寿县公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见附件3)。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变更名单。
浅议船舶抵押价格评估机构主体资格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J1 的 分 析 与 思 考 ;题 -
郭永 尚
( 建 省泉 州海 丝 船舶 评 估 咨询 有 限公 司 ,福 建 福 泉州 3 20 ) 60 0
评估机 构的业务 范围不一 ,不 宜明确每 一价格评估机 构 的具体 评估 范围。评估机构 的执业范 围应 以工商 行政管理部 门核准 的 注册登 记 内容为准 ”。 《 司法 》第七条 规定 ,公司营业执照 公 应 当载 明公 司 的名称 、住 所 、注 册 资本 、实 收 资本 、经 营 范 围、法 定代 表人姓名等 事项 。故 评估机构 的经营范 围应载 明有
因此委托船舶评估时当事人应慎重考虑船舶价格评估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且考量受托单位的有关资质和实际评估执业能力正确适用法律选择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专业资格的船舶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性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强化了法律效力转变与纠正当前对船舶抵押价格评估的主体资格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有利于提高抵押物评估价格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有利于对抗第三方能够有效地防控风险
法律选择经价 格主管部 门认定 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船舶评估 机构
和 人 员 的 合法 性 尤 为重 要 。 我国专业评估机构 的资质类别
一
、
随着社会 分工 的越 来越细 ,现 我国有权 部 门批准 的各 种专 业评估机构如 下: “ 国有 资产评估 、保险公估机 构 、珠 宝古董 文物评估 、二 手车辆价值 评估 、土地 估价评估 、房地产 评估 、 船舶价格评估 、价 格鉴证评 估、矿业权 评估 、森 林资源 资产评
评估的合法权 益,促进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 关健 词】船舶抵押价格 ;资质类别;船舶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体资格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计价格[1999]107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8.17【实施日期】1999.08.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计价格〔1999〕1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管理,减少价格纠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认证工作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开展价格认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加强对价格认证的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正确管理、引导、规范市场价格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
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证性认定。
第三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委托进行价格认证。
第四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价格评估鉴证人员队伍,保持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得专业素质不降低,发挥行业协会得服务功能,维护会员得合法利益,根据《评估法》以及国务院与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为落实中国价格协会《关于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行政许可取消后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得通知》(中价协字〔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就是指对各类商品、货物、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灭失财产、无形资产(权益)、整体与组合资产等)以及各类服务收费项目得价值进行估价,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得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机构,就是指经工商部门注册、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告,具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委托,从事第二条相关事项价格评估业务得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包括价格鉴证师、国家人社部门认可得专项价格评估师等,以及其她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得价格评估从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就是指通过价格鉴证师全国职业资格考试得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国家人社部门认可得专项价格评估师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就是指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得公民,在一个价格评估机构从业,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得人员。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实行分类登记。
凡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前(2016年2月3日以前),已经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核准认定过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评估人员,为存量机构与人员。
此后得为新增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在中国价格协会登记得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名册,在中国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价格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承担。
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湘价服[2006]14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湘价服[2006]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其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估价机构。
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对其资质进行认定管理: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在处置过程中,需要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抵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正等情形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需要,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
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涉诉涉讼中,从事当事人(司法机关委托除外)委托的涉诉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条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机关工商注册登记前,必须事先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价格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各类甲、乙级资质认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序项目名审批号称部门设定依据监管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部门备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项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家发部门。
展改革《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委或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价格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级人民政府价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估机构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三十条: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 1 政府发格主管事项的决定》改为后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2号)部门第二条: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盐业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定业主管机构审批。
管机省级人食盐的,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点生《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构、县民政府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产、碘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省、自治级以上2 盐业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事项的决定》改为后企业许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府盐业部门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置审批可准。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28•【文号】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格评估机构。
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对其资质进行认定管理:一是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二是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第三条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
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涉诉涉讼中,从事当事人委托的涉诉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
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按资质等级在其所在行政区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不能跨地区接受委托。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
川价综(2005)号 - 四川省物价局
附件二: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八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2005年6月24日)第三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2005年11月28日)。
二、申请条件(一)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二)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三)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四)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
(五)凡不符合以上(一)、(二)、(三)、(四)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1、受过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五年的;2、在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两年的;3、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三、申报材料(一)初次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可在和下载,也可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政务中心价格主管部门窗口领取);2、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4、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一份;5、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7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6(0)21【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现决定废止《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等2件规章(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字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31864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
【总页数】2页(P38-39)【关键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机构;价格鉴证【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123【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J], 无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6号) [J], 庄荣文;何立峰;苗圩;赵克志;陈文清;刘昆;钟山;易纲;肖亚庆;聂辰席;田静;李兆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等问题的答复
中国资产评估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等问题的答复各资产评估机构:近期,经常有资产评估机构反映“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等问题。
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对“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和《关于评估机构是否参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如遇类似问题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关于对“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安徽省评协:你会“关于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问题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已收悉,针对材料中提到的相关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依法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属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规定,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
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监督机构作了相应调整,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2005年,财政部颁布《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规定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二、资产评估不等同于价格评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不等同于价格评估。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川价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川价发〔2006〕116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以及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省政府法制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省工商局研究、讨论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我省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工作制定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以下简称“双认定”)以及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双认定”工作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两项行政许可工作,对于规范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条四川省物价局是全省“双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助四川省物价局进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制部门是“双认定”工作的牵头单位。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是“双认定”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
2020年价格鉴证师《鉴证理论与实务》试题及答案(卷一)
2020年价格鉴证师《鉴证理论与实务》试题及答案(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需具有不少于()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A.2B.3C.4D.5【答案】D【解析】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甲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5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2.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负责初审和审批。
A.价格认证中心B.国家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D.国家发展改革委【答案】C3.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专门制定初审和审批的实施办法。
A.《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B.《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C.《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D.《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1.价格鉴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等。
A.总则B.价格鉴证档案的归档、接收与管理C.价格鉴证档案的借调与查阅D.价格鉴证档案的保管期限E.价格鉴证档案的开发与利用【答案】ABCD【解析】价格鉴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①总则;②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③价格鉴证档案的归档、接收与管理;④价格鉴证档案的借调与查阅;⑤价格鉴证档案的保管期限;⑥价格鉴证档案的鉴定和销毁;⑦价格鉴证档案的统计与移交;⑧价格鉴证档案的保管和防护;⑨附则。
2.如果价格鉴证标的比较复杂,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委托方应如实提供标的详细资料作为委托书的附件。
下列可以作为委托书的附件的有()。
A.标的权属证明文件B.标的现状资料C.财务报表资料D.标的价格鉴证方案E.标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答案】ABC【解析】如果价格鉴证标的比较复杂,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委托方应如实提供标的详细资料,如标的权属证明文件、标的现状资料、财务报表资料等等,作为委托书的附件。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00.10.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代主席乌云其木格二000年十月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价格鉴证管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价格鉴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委托,对有关财产物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鉴定,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其因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所涉及的财产物品或者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的鉴定。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认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或者公民的委托,对其因生产经营、合同签定、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等活动所涉及的财产物品或者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的认证。
第四条从事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第六条价格鉴证机构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的价格鉴证机构,必须取得国家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七条价格鉴证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价格鉴证工作:(一)自治区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国家驻自治区单位和自治区所属单位委托的,以及跨盟市的价格鉴证工作;(二)盟市价格鉴证机构负责盟市所属单位委托的和跨旗县的价格鉴证工作。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201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法函[2011]8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5.06
【实施日期】2011.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皖价法函〔2011〕81号)
安徽省天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等: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的规定,经审查,批准安徽省天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和安徽顺昌土地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有效期3年(见附件1);批准淮北嘉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为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见附件2);注销安庆市宝宏房地产投资咨询评估有限公
司的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见附件3)。
附件:1.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
2.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
3.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注销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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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格评估机构。
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对其资质进行认定管理:一是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二是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第三条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
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涉诉涉讼中,从事当事人委托的涉诉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
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按资质等级在其所在行政区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不能跨地区接受委托。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
第六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其中受理和初审等具体程序,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职能分工,设立对外窗口,制作规范统一的公示材料,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有关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宣传、告知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受理工作包括:(一)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二)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的,接收材料,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三)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四)根据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填写发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申请认定丙级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审查以下内容:(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二)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四)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五)企业达到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六)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七)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八)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第十一条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
第十二条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均不少于二名。
第十三条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二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第十四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专门制定初审和审批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申请认定乙级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审查以下内容:(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二)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四)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一年;(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六)企业达到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八)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九)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十)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十六条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性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五名。
第十七条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均不少于三名。
第十八条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三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第十九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申请认定甲级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审查以下内容:(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二年;(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六)企业达到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八)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九)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十)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二十条甲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性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七名。
第二十一条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均不少于四名。
第二十二条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甲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五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第二十三条需要到现场进行审查的,初审人员可向初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价格评估报告中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二)价格评估报告中的估价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三)对涉及估价标的的各类财物、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四)与估价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五)价格评估报告所评估标的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一致;(六)价格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估价方法恰当,选用的参数数据、资料可靠;(七)价格评估报告书以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价格评估机构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材料时,应核对下列事项:(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是指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资格;(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是指重要的,保证评估机构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关制度规定;(三)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的总人数;(四)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初审完成后,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下述材料:(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及电子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及电子版);(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批工作。
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查初审机构初审程序的合法性;(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三)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需要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查与决定期限内,并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甲级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审批机关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十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