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立”及易地“建立”费征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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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的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文件江宁政发(2003)98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的暂行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为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南京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精神。

认真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适应打嬴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区人防建设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区政府决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江宁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暂行规定: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和对象(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范围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区所辖开发区、科学园、华科园等开园区和各镇区、街道规划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对象1、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的经费。

企业(含中央、省、市、部队驻江宁企业)包括:(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3、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凡在(一)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四)10层以下非住宅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的基础埋深小于3米,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单独修建。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5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空防灾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4.19•【字号】宁价房[2002]139号、宁财综[2002]357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宁价房[2002]139号、宁财综[2002]357号)市人防办,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对人防工程收费作了部分调整。

为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加快我市人防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收费调整是省委、省政府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台的支持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措施。

我市是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工程收费调整既要保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同时又兼顾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消费者承受能力。

二、人防收费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于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建设。

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即按应建“满堂红”面积每平方米2800元执行。

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由过去按房屋地面建筑总面积收费调整为按照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收费。

收费标准为: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郊区每平方米2400元。

新建民用建筑按房屋地面建筑面积2%建设人防工程的规定不变。

2、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人防建设资金仍按原标准执行:(1)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资金,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5元,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2)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60元。

三、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我市江宁区、江浦、高淳、溧水、六合县为单独设防县(区),应设立县(区)级人防机构。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宁防办〔2009〕32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政发[2004]55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宁价房[2006]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

各门类所包括的行业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二、关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问题的说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的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

当沿地下室围护结构有一半以上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

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

对于多层(10层以下)非居民住宅建筑,当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和平时功能要求,每栋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其必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集中易地修建。

如项目无条件集中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多层非居民住宅必建的防空地下室也可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虽因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导致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其必建面积仍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计算。

三、关于几类特殊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说明(一)由住宅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的混合型建筑除外),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二)酒店式公寓是具有居住、酒店双重功能的民用建筑,这类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应按用地性质来确定:在居住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住宅,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居住人口按每户2人计算;在其它性质的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酒店,按非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20200401000827)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20200401000827)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202x]70号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2x]9号)、《南京战区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202x]联字第1号)、《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2x]联字第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x]140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2x]46号)等文件精神,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市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2x]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2x]52号、苏财综[202x]107号、苏价服[202x]294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南京市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市区、郊区、县、镇、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矿区和各类园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

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指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拨给同级人防办公室用于人防建设的经费。

2、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部队驻宁企业)包括:(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1985年2月13日)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人防委字[1984]9号文件通知精神,本着缩小规模、突出重点和注重实效的耗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我市各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各种办公楼、科研和医疗用房,下同)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九层以下(含九层)但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在不能建的情况下,按应建面积交纳经费、材料,由市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2、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的地面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款规定的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中央和地方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的要济南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使其具有战时能防空,平时能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

在报批民用建筑的设计任务书时,要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用途。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所需资金,应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2016最新

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2016最新

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精神,规范和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进一步推进人防工作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实现人防事业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和《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建设经费的筹集管理工作。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指列入市、区级财政预算,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凡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按规定配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如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条件限制(以下简称条件限制)和其他因素,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兼顾设置防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我市执行的省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易地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3、人防平战结合收入。

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劳务、设计科研和使用国有资产等所取得的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途径及标准(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1、市、区财政应依法每年合理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涉及人防指挥所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人防重点工程建设及工程维护管理、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宣传教育、科学研究、防空防灾训练演练、战备值班执勤、平战结合及其器材等所需要的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同年7月29日,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要求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发布日期:2016-07-27] 本文已被浏览过 1310 次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苏价服〔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价格正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省民防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400-28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600-2000元。

二、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等文件精神,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有关要求1、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在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时,要坚持“从严掌握收费政策、从严核定收费标准、从严控制企业负担”的原则,切实落实好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同时结合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的需要和企业此前的实际缴费情况,及时制定辖区内市区和县(市、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以及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相关优惠政策.第五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防工程相关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人防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设主体:(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三)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救护工程由医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解决;(四)防空地下室以及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并落实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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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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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
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
(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
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
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四)10层以下非住宅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的基础埋深小于3米,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单独修建。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单独修建防空地下室,也可以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但在上部建筑投影范围内仅允许防空地下室部分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

(五)地下室出入口及独立的传达室、门卫房、变配电房、开闭所等小型建筑,按基础埋深小于3米核定。

第八条应按地面首层面积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首层面积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建筑首层部分为通道或架空的,若通道或架空部位上方为交通联系廊道或屋盖,通道或架空部位所占面积不计入首层面积;若通道或架空部位上方有其它功能建筑物的,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积计入首层面积。

(二)建筑首层含夹层的,夹层面积不计入首层面
积。

(三)建筑不同部位的层数或基础埋深不同,且地面建筑结构断开的,可以按断开后的结构分别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人防专项规划指标按以下办法
核定:
(一)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片区人防工程规划、人防工程详细规划、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划和规范是人防工程规划面积核定的依据。

(二)住宅按3.2人/户,公寓按2人/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按2.5人/户核定规划人口。

(三)规划人口大于1000人的居住建筑,按《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32120-2011,以下简称《居住区人防规范》)核定人防专项规划面积;规划人口少于1000人的居住建筑,不核定人防专项规划面积,按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居住建筑人防专项规划总面积不小于《居住区人防规范》规定的面积,不大于规定面积的120%。

其中人员掩蔽工程不小于《居住区人防规范》规定的面积;物资库
等配套工程可调整为其它功能的人防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调整办法如下:
专业队人员掩蔽部防护单元不少于800平方米,专业队装备掩蔽部防护单元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五)非居住项目中,可以根据条件和需要配套建设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和物资库工程。

原则上每建设一个防护单元的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可设置一
个防护单元的物资库工程。

第十条享受减免政策的厂房和其它功能的混合型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按以下办法核定:(一)厂房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除厂房部分(含配套设施)外,其它功能部分应按规定配建相应的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免建和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减免和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按厂房(含配套设施)与其它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的住宅建筑,按照人防专项规划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再缴纳易地建设费。

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凡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成本的,免建防空地下室,免收易地建设费。

用于项目平衡,对外出售的经营性用
房,因无法确定具体位置,按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非住宅建筑标准缴纳相应的易地建设费。

(三)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住宅建筑,按照人防专项规划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少建的防空地下室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易地建设费。

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可以享受减半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政策。

(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功能房屋组成的混合型建筑,应减免和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按各类功能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中小学、幼儿园项目符合条件的,应配建防空地下室;如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可以改为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中小学教学楼(包括有教学功能的混合型建筑)、幼儿园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半政策;独立修建的办公楼、食堂、车库、宿舍等不享受减半政策。

第十三条别墅,一般指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
住宅,修建不少于20平方米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十四条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2016年5月1日后变更行政许可的项目,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原审批时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
题的细则》(宁防办〔2009〕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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