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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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3.29
•【字号】遵府办函〔2024〕9号
•【施行日期】2024.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职,按要求组织实施,并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三、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履行法定程序的指导,并将各单位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四、各县(市、区)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遵义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遵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遵府令第11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2021年4月12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其中,下放11项,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1项,变更名称和依据19项,新增3项。

调整后,市直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88项。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强化指导培训,防止工作脱节,确保基层接得住,办得好;对于调整实施主体及转变管理方式和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市直相关单位要做好主动对接,做好交接;对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于20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制定行政许可办理的流程和路线图,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的制度规范;对于市直部门继续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纳入市直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管理。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2.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3.市人民政府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4.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5.市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8项)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附件2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附件3市人民政府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附件4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附件5市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电梯加装管理制度范本

电梯加装管理制度范本

电梯加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电梯加装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电梯加装工程质量,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梯加装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办公楼等建筑物中电梯的加装。

第三条电梯加装要求1. 电梯加装应符合国家电梯产品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

2. 电梯加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维修单位承担。

3. 电梯加装应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检验和登记。

第四条电梯加装程序1. 申请:申请人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电梯加装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审批:相关管理部门对电梯加装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书。

3. 设计:电梯加装单位根据建筑物特点和需求,制定电梯加装设计方案。

4. 施工:电梯加装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5. 验收:电梯加装完成后,相关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发给使用登记证书。

6. 投入使用:电梯加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电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五条电梯加装管理职责1.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梯加装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电梯加装工程质量。

2. 电梯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电梯加装职责,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电梯加装后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4. 乘客应遵守电梯使用规定,文明乘梯,发现电梯故障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电梯加装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乘客违反电梯使用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给予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使用电梯。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9〕12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9〕12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8日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出租或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退出、上市交易和监督等管理,不包括教师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市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税务、审计、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新增电梯后续管理制度

新增电梯后续管理制度

新增电梯后续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更好地保障电梯运行安全,提高电梯管理效率,促进楼宇管理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新增电梯后续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新增电梯的运行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安全。

二、管理机构1. 管理机构设立本制度的管理机构为楼宇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业主、物业公司代表组成,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职责分工(1)业主代表:监督电梯的安全运行,协助物业公司解决电梯故障和投诉问题。

(2)物业公司代表:负责电梯的日常巡检维护工作,定期组织电梯的维保工作,及时处理电梯故障和投诉。

三、电梯的维护保养1. 维保责任(1)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新增电梯进行巡检,并作出维护保养计划。

(2)维保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维保水平。

2. 维保内容(1)每月定期进行电梯的各项检修,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2)定期更换电梯的部件,保证电梯的安全性。

3. 维护记录物业公司应当建立电梯的维护记录,包括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维护人员等信息,以备查验。

四、电梯的安全管理1. 安全设备新设电梯应当安装紧急呼叫装置、救援设备等安全设备,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2. 安全标识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电梯的安全标识是否完好,如有破损应及时更换。

3. 安全检查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五、投诉处理1. 投诉渠道业主对电梯的运行情况有异议时,可以向物业公司、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

2. 投诉反馈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受理业主投诉,认真核实处理,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3. 投诉记录物业公司应当建立电梯投诉的记录,记录投诉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信息,以备查验。

六、责任追究1. 违规行为对于故意破坏电梯设备、干扰电梯正常运行等违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违规者承担相关责任。

2. 处罚措施物业公司可以对违规者采取暂停使用电梯、罚款等处罚措施,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加装电梯管理制度

加装电梯管理制度

加装电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装电梯的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保障建筑物的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现有建筑物中加装电梯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建筑物。

第三条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加装电梯的责任方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检验等程序,确保加装电梯项目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加装电梯项目立项管理第五条加装电梯项目应当依法经过规划、国土、安监等主管部门审批,并获得相关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加装电梯的责任方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加装电梯项目前期工作的准备。

第七条加装电梯的立项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规划编制、预算报批等,并按照相关程序完成审批流程。

第八条加装电梯项目必须符合建筑物结构条件,并保证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不受损害。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对加装电梯项目的立项文件进行审查,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不合规的项目应当予以否决。

第十条加装电梯项目立项阶段,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项目执行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或者责任方应当签订加装电梯施工合同,并明确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加装电梯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应当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举,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十三条加装电梯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进行电梯的设计工作,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电梯设计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电梯施工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对电梯施工安全进行专门管理,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电梯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贵州省电梯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电梯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电梯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贵州省电梯条例(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三章使用和维护保养第四章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第五章住宅电梯特别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以及住宅电梯多元共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为民服务、依法监管、多元共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高电梯服务、管理水平,推进电梯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追溯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统筹协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配置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3•【字号】遵府办发〔2014〕141号•【施行日期】2014.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遵府办发〔2014〕141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3日遵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遵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依据《贵州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遵义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其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但城乡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区内使用10kV以上高压供电的客户所需的供配电设施除外。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由供电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招标、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在统一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后,按协议约定条款建设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和按时供电,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第五条遵义市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监管、审计、监察、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六条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

(一)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是指从电网供电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区居民住户入户开关处及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的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包括:分界开关、环网箱、分接箱、配电柜、电源进出线路、变压器、配电盘、电缆对接箱、“一户一表”表箱、电能表和表箱及入户开关等工程建设以及建成投运后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

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计[1995]第167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计[1995]第167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计(1995)第167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1.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3)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4)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2)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3)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4)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质量责任“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

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1.电梯生产企业系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械、电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遵府发〔2018〕17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遵府发〔2018〕17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遵府发〔2018〕17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制度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遵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对2013年至2017年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该目录对2013年以来应当失效、废止和2013年至2017年期间制发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附件:遵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8年12月12日附件遵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清理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2013至2017年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公布时间失效废止有效备注1遵府办发〔2013〕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1月15日失效2遵府办发〔2013〕10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3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2013年1月23日失效3遵府办发〔2013〕2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15851人才精英工程(2012-2016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2月18日失效4遵府办发〔2013〕82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敬老院新建和改扩建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5月23日失效5遵府办发〔2013〕88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5月31日失效6遵府办发〔2013〕118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开展犬类动物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3年7月9日失效7遵府办发〔2013〕130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8月9日失效8遵府办发〔2013〕13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2013年8月16日失效9遵府办发〔2013〕161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1月1日失效10遵府办发〔2013〕164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体企业职工存量补贴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13年11月5日失效11遵府办发〔2013〕165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11月5日失效12遵府办发〔2013〕174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课题评审办法(试行)》、《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11月28日失效遵府办发〔2013〕173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13年11月28日失效14遵府办发〔2013〕175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4日失效15遵府办发〔2013〕17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4日失效16遵府办发〔2013〕17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和规范》的通知2013年12月4日失效17遵府发〔2013〕30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11月18日失效18遵府发〔2013〕32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失效19遵府发〔2013〕34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失效20遵府发〔2013〕2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酒用高粱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1月9日失效21遵府发〔2013〕12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9+3”计划的意见2013年4月28日失效22遵府发〔2013〕14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扩大就业工作的意见2013年5月27日失效23遵府办发〔2013〕15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和职业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2013年1月23日失效24遵府发〔2013〕25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3年10月22日失效25遵府发〔2013〕11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2月27日失效26遵府发〔2013〕18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6月19日失效27遵府发〔2013〕24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2013年10月20日失效28遵府发〔2013〕2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改善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意见2013年10月31日失效29遵府发〔2013〕31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2013年12月17日失效30遵府通〔2013〕10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2013年12月27日失效31遵府办发〔2013〕5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程序和应急联动机制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失效32遵府办发〔2013〕25号遵义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2013年2月5日失效33遵府办发〔2013〕42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2013年3月8日失效34遵府办发〔2013〕43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等部门遵义市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及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3年3月11日失效35遵府办发〔2013〕49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遵义市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年3月20日失效36遵府办发〔2013〕65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调整省“5个100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2013年4月15日失效37遵府办发〔2013〕6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2013年4月11日失效38遵府办发〔2013〕7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创建“无传销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5月2日失效39遵府办发〔2013〕90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分解细化省委省政府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任务的通知2013年5月27日失效40遵府办发〔2013〕94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2013年5月28日失效41遵府办发〔2013〕100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2013年6月4日失效42遵府办发〔2013〕105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6月13日43遵府办发〔2013〕10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煤矿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督导和包保责任制的通知2013年4月9日失效44遵府办发〔2013〕12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3年7月31日失效45遵府办发〔2013〕132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2013年8月5日失效46遵府办发〔2013〕134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公交专用车道设置试点方案的通知2013年8月7日失效遵府办发〔2013〕13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9日失效48遵府办发〔2013〕150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2013年9月16日失效49遵府办发〔2013〕15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定和处置流程的通知2013年10月14日失效50遵府办发〔2013〕159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烟叶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关于切实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使用管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3年10月18日失效51遵府办发〔2013〕160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2013年10月29日失效52遵府办发〔2013〕16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2013年10月29日失效53遵府办发〔2013〕171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2013年11月24日失效54遵府办发〔2013〕18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有关政策规定》等文件的通知2013年12月19日失效55遵府办发〔2013〕189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融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3年12月26日失效56遵府办发〔2014〕1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2月20日失效超过调整期57遵府办发〔2014〕39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水运建设三年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4月9日失效超过调整期58遵府办发〔2014〕42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4月16日失效超过调整期59遵府办发〔2014〕69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后续建设规划(2014—2016年)》的通知2014年6月9日失效超过调整期60遵府办发〔2014〕13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推进方案(2014-2018年)》的通知2014年11月3日失效超过调整期61遵府办发〔2014〕151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12月15日失效超过调整期62遵府发〔2014〕1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提高民营经济比重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014年5月16日失效调整时间至2017年63遵府发〔2014〕19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7月21日失效调整时间至2017年64遵府发〔2014〕31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14年11月18日失效时间调整至2017年12月31日65遵府发〔2014〕32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2014年11月18日失效调整时间至2018年66遵府通〔2014〕2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2014年4月22日失效2016年已经制定出台《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遵府办函〔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四大集团:《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30日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库第三章项目决策评估第四章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第五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六章项目招投标管理第七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八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九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五)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六)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七)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八)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电梯加装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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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加装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加装工程的管理,确保电梯加装工程安全、合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电梯加装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电梯加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梯加装工程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经有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方可进行加装。

第四条电梯加装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电梯加装管理机构第五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加装工程的管理,建立电梯加装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协调、监督电梯加装工程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电梯加装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电梯加装工程管理制度和规范;(二)组织开展电梯加装工程评估、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三)开展电梯加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四)建立电梯加装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五)组织开展电梯加装工程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七条电梯加装管理机构的主要部门包括:(一)规划部门:负责制定电梯加装工程规划和总体方案;(二)设计部门:负责制定电梯加装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三)施工部门:负责组织电梯加装工程的施工和现场管理;(四)验收部门:负责对电梯加装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

第八条电梯加装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电梯加装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电梯加装项目管理第九条电梯加装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一)项目立项:明确电梯加装项目的目的、内容、预算和时间计划;(二)招标采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电梯加装项目的招标和采购;(三)施工管理:组织和协调电梯加装工程的各项施工活动;(四)验收备案:对电梯加装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

第十条电梯加装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和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电梯加装项目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电梯加装施工管理第十二条电梯加装施工管理主要包括:(一)施工方案:应当根据电梯加装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二)现场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保证工程施工秩序和现场安全;(三)材料管理: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要求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材料;(四)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监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遵府办函〔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工作部门:《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确定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加强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力度,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遵义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经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行政区域内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和建设管理工作。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重大办)。

市财政、国资、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能源、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教体、卫生、林业、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遵府发〔2017〕14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遵府发〔2017〕14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遵府发〔2017〕1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制度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遵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对2012年至2016年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该目录对2012年以来应当失效、废止和2016年制发的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附件:遵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7年10月26日附件遵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清理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施行日期失效废止有效备注1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的调整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217号2012年12月6日√工伤保险储备金已于2014年7月由省级统筹管理使用,故废止2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58号2012年6月25日√遵府办发〔2013〕129号文件明确废止3遵义市中心城区不文明行为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57号2012年4月18日√已过5年有效期,拟修订后重新发布4遵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59号2012年9月24日√已过5年有效期,拟修订后重新发布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遵府发〔2012〕7号2012年2月16日√已过5年有效期,拟修订后重新发布6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调整意见遵府发〔2012〕26号2012年5月15日√7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通知遵府发〔2012〕32号2012年6月26日√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调整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24号2012年2月10日√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整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29号2012年2月10日√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35号2012年2月29日√1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遵义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独立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61号2012年4月11日√已过5年有效期,拟修订后重新发布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解决老兽医老有所养问题调整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13号2012年6月19日√13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18号2012年1月16日√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30号2012年7月9日√1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46号2012年8月1日√已过5年有效期,拟修订后重新发布1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49号2012年8月13日√已过5年有效期,拟修订后重新发布1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71号2012年10月8日√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贸市场建设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83号2012年1月16日√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社会综合治税调整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224号2012年12月21日√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遵义市重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遵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225号2012年12月20日√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方案(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遵府办发〔2013〕129号2013年8月1日√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冲突遵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遵府办发〔2013〕143号2013年8月30√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冲突23遵义市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方案(试行)遵府办发〔2013〕143号2013年8月30√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冲突2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12号2016年2月23日√已过调整期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6年工业经济工作要点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13号2016年3月3日√已过调整期26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府发〔2016〕4号2016年3月30日√2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发〔2016〕5号2016年3月30日√28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蒲新区区域投放出租汽车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遵府发〔2016〕13号2016年11月19日√2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遵府发〔2016〕8号2016年8月3日√30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遵府发〔2016〕12号2016年10月24日√3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27号2016年1月1日√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PPP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22号2016年3月30日√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33号2016年11月11日√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全民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43号2016年6月16日√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市政道路管理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49号2016年7月19日√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65号2016年11月21日√3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58号2016年8月5日√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协商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70号2016年11月24日√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治堵保畅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71号2016年11月25日√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7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和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73号2016年11月29日√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46号2016年7月7日√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48号2016年7月18日√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60号2016年10月8日√——结束——。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30【实施日期】2010.04.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2010)第8次常务会议暨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晓光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审计、环保、人防、气象、税务、城管、民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等。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遵府办函〔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4日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因城施策”,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目标,完善住房市场和保障体系双循环,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改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合理安排用地供应。

结合区域发展和商品房库存情况,通过调整供应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功能补充、完善基础设施等方式培育土地市场,提升土地价值。

科学确定供地节奏,适时调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对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的县(市、区),加快土地供应节奏;18-36个月的减少土地供应;3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停止土地供应。

适度控制商业用地供应,结合市场实际调整商住比,按片区配比商业用房,对商业房地产库存消化期高于24个月的区域,放缓或者停止土地供应。

结合区域商业、住宅库存情况和市场需求,经审批可将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二、优化住房市场供给。

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培育行动,着力提升全市房地产企业总体实力,引导整合资源,自觉适应和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进一步聚焦产城、文旅、康养和以长租为核心的租赁领域,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遵府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17〕53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6日遵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附于城市道路进行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维修和管理等活动。

其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市政功能设施,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主要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以及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的公共空地等;(二)城市桥涵设施,是指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污水管道(沟)、雨水管道(沟)、以及雨水井、检查井等;(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的照明设施,包括:路灯灯具、景观灯饰、杆线、控制箱(柜)等设施;(五)城市管线设施,是指设置在城市地面、地下、空中的公共管道、线路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沟)、供水、燃气、电力、照明、通讯、监控、网络管线设施等;(六)其他市政设施,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在户外的交通标志标识、交通安全设施、公交站牌(亭)、监控器、路名牌、广告牌、环卫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停车场等设施。

贵州省实施电梯管理条例

贵州省实施电梯管理条例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近日下发《关于全面推进电 梯责任保险和推动开展电梯“保险+服务”新模式应用工作 的通知》,提出将试点先行,全面推进,2019年电梯责任保险 覆盖率达到30%以上,积极推动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 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机关、事 业单位办公场所电梯投保责任保险;2021年,电梯责任保险 市场化运行机制基本形成,电梯责任保险覆盖率逐年提高。
5、《条例》还规定,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轿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 部件或者标志、标识。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到30%以上
每台电梯乘客困梯时间超过(含)30分钟且在1小时之 内,每人保险额度不得低于200元;超过1小时且在1.5小时之 内,每人保险额度不得低于300元;超过1.5小时且在2小时之 内,每人保险额度不得低于400元;超过2小时以上的,每人保 险额度不得低于500元。乘客困梯造成延误高考、中考或资 格考试的,每人保险额度分别不得低于3万元、1万元、0.3万 元。因乘客困梯致使延误乘坐飞机、轮船或火车、汽车的,每 人保险额度不得低于相关改签或退票损失费用的2倍。
档案至少保存4年;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持证的 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条例》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公安、住 房城乡建设和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 系,完善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
4、《条例》还对住宅电梯进行了特别规定,新建4层以上 商品房、保障房等住宅应当安装电梯。新建12层以上住宅单 元设置电梯不得少于2台,其中应当设置1台能使用医用担 架车的电梯。房屋销售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品牌、数量、额定速 度、额定载重量等配置信息向购房者公示,并写入购房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遵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遵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遵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遵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XXX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遵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及县(市)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特殊设施、居住建筑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范围,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六)无障碍厕所、厕位;(七)无障碍标志;(八)信息交流地障碍设施;(九)其他为行动不便和信息交流有障碍人员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领导和协调。

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由住建及城市管理部门牵头,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市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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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由各县(市、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部门应按照优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设电梯: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达不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增设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同意增设电梯的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房屋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主要程序:
(一)业主协商;
(二)公示;
(三)申请房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对房屋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施工报备;
(五)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由该多层房屋的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其他单元楼栋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增设电梯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其他单元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用地应在该房屋所属用地红线内,但建设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应当由增设电梯申请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及管理维护主体的确定;
4.电梯安全运行应急管理方案。

第十条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应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房屋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以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相应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委托建设单位的,还应当出具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应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相应书面意见;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六)本《办法》第十一条中所列内容的公示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国土资源、供电、人防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报备,报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
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过程监督意见。

第十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同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增设电梯归该房屋单元出资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和土地登记手续。

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造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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