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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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由各县(市、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部门应按照优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设电梯: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达不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增设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同意增设电梯的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房屋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主要程序:
(一)业主协商;
(二)公示;
(三)申请房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对房屋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施工报备;
(五)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由该多层房屋的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其他单元楼栋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增设电梯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其他单元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用地应在该房屋所属用地红线内,但建设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应当由增设电梯申请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及管理维护主体的确定;
4.电梯安全运行应急管理方案。
第十条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应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房屋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以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相应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委托建设单位的,还应当出具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应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相应书面意见;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六)本《办法》第十一条中所列内容的公示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国土资源、供电、人防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报备,报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
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过程监督意见。
第十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同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