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20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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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县委、县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或审批,并提出审议或审批意见。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三)审议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城市大型基础设施规划;
(四)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第二章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五条规委会委员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有关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具体设置为:主任1名,由县委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县长担任;副主任6名,分别由主管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县委办主任、主管副县长、人大和政协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政府办主任、县委和政府分管副主任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大阁镇、南关乡、汤河乡、五道营乡、土城镇负责人以及专家和公众代表担任。规委会下设常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六条规委会根据需要聘请县内和外埠资深的城市规划、建筑、交通、市政工程、环境保护、林业、文化艺术及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意见。
第七条规委会下设常务委员会,负责具体项目审议或审批,规划的局部调整和修改,规委会已审批项目的调整和变更,规委会交办的事项等工作。主任1名,由县委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县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主管副书记、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六城同创办、城管局、拆迁办等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规委会下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经规委会授权可行使审议(终审)权利。
专家委员会由固定的专家及从规委会所属专家库中抽取的部分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专家委员会委员由规委会聘任或调整。专家委员会主任根据实际需要,抽取部分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规委会及其所属常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当本着对城乡建设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回避、廉政、保密等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规委会会议、常务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记录、纪要起草及公布等;
(三)负责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规委会的会议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四)负责县政府聘任、调整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按照县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因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的,规委办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报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六)规委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进行审定后,报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七)负责规委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规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规委会的决定不定期召开,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规委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规委会要求或工作需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
规委会会议、规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代表列席。第十二条规委会会议的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拟出会议议程,报副主任同意后提前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主任、常务副主任及参会委员;
(二)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重大事项可采取民主方式作出表决;
(三)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报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任签发,并在政府网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同时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程序参照规委会会议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批准。经县政府批准的规划,按法定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