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20120413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4.25•【字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年4月5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经济建设第四章财政金融管理第五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第六章民族关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丰宁满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丰宁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丰宁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大阁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繁荣昌盛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等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机关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23修正)
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23修正)(1994年3月15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23年1月14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根据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等四部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发土地资源,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兼顾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持生态平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珍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土地资源、滥用土地的行为,予以检举、控告。
第三条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
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
第四条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引进资金和技术,需要使用、开发土地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县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耕地质量管理有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滦平、兴隆、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滦平、兴隆、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冀政字〔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滦平、兴隆、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承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滦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承市政〔2023〕31号)、《关于报请审批〈兴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承市政〔2023〕32号)、《关于报请审批〈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承市政〔2023〕3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滦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兴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你市要指导各县认真组织实施。
滦平、兴隆、丰宁满族自治县地处冀西北生态涵养区,是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将滦平县建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重要节点、生态宜居和旅游休闲城市;将兴隆县建成特色林果业基地、毗邻京津的旅游休闲和生态康养城市;将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成清洁能源基地、文化旅游和生态康养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滦平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8.6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04.2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11倍以内;兴隆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2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7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11.8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16倍以内;丰宁满族自治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7.06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6.2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843.4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13倍以内。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一、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设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聘任33位委员组成,任期5年。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和专家组。
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是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县政府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出让后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强制性内容调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等重大项目按规定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依据,其成员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员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城乡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县干部队伍建设,聚集高素质人才,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为县直部门和乡镇公开招聘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发展规划,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公开选拔,竞争择优。
二、招聘名额招聘录用50名(包含乡镇计划生育5人)。
其中坝上及边远地区10个乡镇(鱼儿山镇、大滩镇、万胜永乡、窟窿山乡、草原乡、苏家店乡、外沟门乡、小坝子乡、四岔口乡、杨木栅子乡)20名;县直部门和坝下地区16个乡镇(大阁镇、黑山嘴镇、土城镇、凤山镇、黄旗镇、天桥镇、波罗诺镇、北头营乡、王营乡、胡麻营乡、选营乡、西官营乡、汤河乡、石人沟乡、五道营乡、南关乡)30名,分别报考,分别排名。
三、招聘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品行端正、奉公守法;2、学历:(1)报考坝上及边远地区乡镇的需具备国家承认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承德市人事部门为我县委托培养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2)报考县直部门和坝下乡镇的需具备国家承认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承德市人事部门为我县委托培养的本科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3、户籍:除在我县参加“三支一扶”正在服务期的及符合条件的“村官”不受户籍限制外,其余均需具有丰宁满族自治县户籍;4、年龄:28周岁以下,即1982年9月30日以后出生的;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纹身,矫正视力双眼分别在1.0以上;6、未受过党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川办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设市城市和所在镇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县应当设立规委会。
其他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设立规委会。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五条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规委会章程(含规委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第七条规委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2月20日通过,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经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04年6月15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2月2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和促进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建设和管理并重,因地制宜,完善功能,优化环境,体现民族特点。
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与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环境保护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制城镇建设监察专门机构,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城镇规划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工作规则(全文)
城乡规划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统一治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GJ、省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检查和落实全市城乡规划治理工作。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治理,实行“阳光”政务,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进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论证城市进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计划)、操纵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
(三)研究论证重大的概念规划、重要地区(城市核心、城市门户、主要道路等区域)及地标性建筑的城市设计。
(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1、中心城区400平方公里规划用地范围内道路红线40米以上道路两侧的大型建筑;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和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的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查市政道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城区主干路及重要区域道路桥梁的设计文件;大型公共广场、体育场、会展中心、车站等设计方案。
(六)审查城市重点地段景观环境工程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公园、雕塑、小品等。
(七)审查城市对外交通及高压线、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通道、枢纽地区的空间管制。
(八)审议城市规划治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
(九)经市政府确定需要提交规委会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规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建规局、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文广局、外事旅游局、双创办、进展研究中心、城投公司、电信公司、高新区管委会、榆阳区、横山县RM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河北省建设厅对《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讨论稿)》的修改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对《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讨论稿)》的修改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9.20•【字号】冀建法函[2002]167号•【施行日期】200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对《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讨论稿)》的修改意见(冀建法函[2002]167号)省人大民侨委:我厅对《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讨论稿)》进行了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第五条第一款表述不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城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镇详细规划。
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根据《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城市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和临时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建议第九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不得”前加上“一般”两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建议第七条“提出选址申请后”修改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设计条件,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建议补充有关建筑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等内容。
五、因为目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没有“排水设施维护费”这项收费,所以建议第十九条中的“排水设施维护费”修改为“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六、根据《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冀财[2000]112号)的有关规定,建议第三十六条最后后增加:“或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并按国家规定交纳清运费和生化垃圾处理服务费”字样。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一、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设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聘任33位委员组成,任期5年。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和专家组。
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是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县政府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出让后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强制性内容调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等重大项目按规定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依据,其成员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员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城乡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7•【分类】其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及特定地区规划、专项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旗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特定地区规划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总体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的建成区以及特定地区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资源配置及开发利用应当统筹,并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以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时序和建设标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县区规划会议事规则
县区规划会议事规则为了规范县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严肃性,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推进,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议事机构1、县规划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人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长担任。
第二条规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职责1、规划委员会主任职责:确定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主持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履行必须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审定的事项。
2、规划委员会副主任职责:受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主持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履行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的项目。
3、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负责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履行闭会期间规划项目的初审,提交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
第三条议事制度1、规划委员会议事实行“三会”制。
即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
2、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召开,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条议事原则1、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3、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原则。
凡所审议(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部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4、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规划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参加会议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5、规划委员会审议(查)议题时,是否需要表决由主持人决定,若表决须经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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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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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范文】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人员组成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办公室具体职责:1.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2.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3.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5.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丰宁满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投资效益和科学决策水平,确保重大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和顺利推进,促进丰宁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丰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县政府确定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方面的骨干项目。
第二条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年内需要新增或取消的项目,需经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审后,报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县重点项目按续建、新开工、前期项目三类进行统计和跟踪问效管理。
第三条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局,负责处理日常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联动协调服务机制。
每年的重点项目一经确定,由项目办及时向项目涉及乡镇和部门通报,让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启动相应服务程序。
各乡镇、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办理的手续和提供的配套建设条件,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优先考虑,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从简从快、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提供相应指导和高效服务。
重点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制度,从前期准备、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各项审批手续,由项目办牵头,抽出专人帮助办理,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配合,直至项目投产运营。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重点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丰宁满族自治县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丰宁满族自治县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丰宁满族自治县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2年5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精神,按照省第八次党代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的战略部署,坚持“抓认识、抓开工、抓进度、抓质量、抓分配、抓谋划”,大力度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狠抓开工率、竣工率、入住率,提高工作创新能力,确保年度任务目标完成,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分配公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开工目标。
全年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919套。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200套,廉租住房60套,限价商品住房50套;各类棚户区改造609套(户)。
(二)进度目标。
2010年开工的项目全部竣工;2011年开工的建设项目多层的竣工,高层的完成主体封顶;2012年项目要在9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竣工各类保障性住房不低于442套;做好2013年建设项目土地储备和资金筹措工作。
(三)政府产权住房目标。
政府直接投资和强制配建的廉租住房以及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均为政府产权住房,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县城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要最大限度的转化为政府产权住房。
根据实际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产权住房累计数量应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1/3。
(四)工程质量目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并争创结构优质工程;主要建材合格率达到100%;分户验收抽查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全面执行65%建筑节能标准;消除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
二、工作要求(一)科学分解任务。
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以县本级建设为主,不搞平均分配下达。
2012年3月底前,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落实土地、资金和工作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年度建设计划。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责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布部门】丰宁满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7【实施日期】2012.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六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自治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森林、林木、林地、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适用于能够承担民事、司法责任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各乡镇主要领导是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国有集体林场、牧场的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乡镇包村干部是防火工作的监督指导责任人;在森林防火期违法野外用火的为违法责任人;在森林防火期因违法用火(或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为肇事责任人。
第四条森林草原火灾责任追究,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错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要认真落实“双向责任追究制”,既要严查肇事者的责任,又要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做到“火灾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火灾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乡村规委会实施方案
乡村规委会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推动乡村治理工作,提高基层治理水平,促进乡村振兴,乡村规委会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建立健全乡村规委会组织架构。
乡村规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主要职责和任务分工。
设立主任、副主任和成员,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规委会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乡村规委会队伍建设。
乡村规委会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培养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工作队伍,确保规委会工作高效运转。
三、推动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
乡村规委会应当积极推动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根据乡村发展实际,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引导农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工作,推动乡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乡村基层自治组织建设。
乡村规委会应当加强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联系与协调,发挥好各自职能,形成合力,推动乡村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五、完善乡村规委会工作机制。
乡村规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规划编制、项目管理、督查考核等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乡村规委会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和规章制度意识,增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加强监督和评估。
乡村规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乡村治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确保乡村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乡村规委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乡村治理工作,实现乡村振兴目标。
乡村规委会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促进乡村振兴,推动乡村治理工作,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乡村规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乡村治理工作,为乡村振兴注入新的活力,实现农村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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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县委、县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或审批,并提出审议或审批意见。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三)审议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城市大型基础设施规划;
(四)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第二章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五条规委会委员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有关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具体设置为:主任1名,由县委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县长担任;副主任6名,分别由主管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县委办主任、主管副县长、人大和政协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政府办主任、县委和政府分管副主任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大阁镇、南关乡、汤河乡、五道营乡、土城镇负责人以及专家和公众代表担任。
规委会下设常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六条规委会根据需要聘请县内和外埠资深的城市规划、建筑、交通、市政工程、环境保护、林业、文化艺术及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意见。
第七条规委会下设常务委员会,负责具体项目审议或审批,规划的局部调整和修改,规委会已审批项目的调整和变更,规委会交办的事项等工作。
主任1名,由县委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县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主管副书记、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六城同创办、城管局、拆迁办等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规委会下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经规委会授权可行使审议(终审)权利。
专家委员会由固定的专家及从规委会所属专家库中抽取的部分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规委会聘任或调整。
专家委员会主任根据实际需要,抽取部分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规委会及其所属常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当本着对城乡建设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回避、廉政、保密等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负责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规委会会议、常务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记录、纪要起草及公布等;
(三)负责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规委会的会议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四)负责县政府聘任、调整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按照县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因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的,规委办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报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六)规委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进行审定后,报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七)负责规委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规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规委会的决定不定期召开,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规委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规委会要求或工作需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
规委会会议、规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代表列席。
第十二条规委会会议的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拟出会议议程,报副主任同意后提前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主任、常务副主任及参会委员;
(二)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重大事项可采取民主方式作出表决;
(三)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报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任签发,并在政府网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同时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程序参照规委会会议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批准。
经县政府批准的规划,按法定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