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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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项目前期审批阶段
独立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风险管理部在信托项目前期审批阶段对独立第三方机构(包含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的选聘及管理,强化对独立第三方机构专业性的要求,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有信托项目,在风险管理部前期审批阶段,凡涉及使用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仅约束信托项目前期审批阶段涉及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信托项目在其他阶段如需聘用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为:在信托项目前期审批阶段,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委托人,与独立第三方机构统一签订聘用合同,统一支付服务费用,并授权风险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独立第三方机构的选聘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须内部管理规范,
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在全国主要城市有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负责考察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及信誉度并牵头确定聘用名单。聘用机构包括首次聘用机构和续聘机构,首次聘用机构指首次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续聘机构指曾与公司合作过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在选聘独立第三方机构时,风险管理部可视情况选择首次聘用机构或续聘机构,但必须遵循相应流程。
第五条首次聘用机构名单的确定流程如下:对符合入围标准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背对背询价,与内审稽核部和合规法律部共同协商后确定初选入围机构名单,报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风险管理部负责向全公司公示入围机构名单;确认无异议后,风险管理部负责与首次聘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为一年。
第六条续聘机构名单的确定流程如下:风险管理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合作期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若决定续聘合作期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须报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风险管理部负责向全公司公示续聘机构名单;确认无异议后,风险管理部负责与续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为一年。
第七条在信托项目前期审批过程中如需聘用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的,由风险管理部在已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或公司中后台人员推荐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中选择,并视情况与
之签订具体项目的服务合同。
第三章独立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内容
第一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内容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现场尽职调查;
(二)对项目公司财务报表、项目特定财务问题等进行审计;
(三)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四)提供必要的口头与书面咨询;
(五)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定类型信托项目中提供的其他服务;
(六)公司认为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须对项目公司财务报表、项目特定财务问题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属义务及价值进行有效鉴证。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信托项目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资产评估机构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现场尽职调查;
(二)出具预评估报告;
(三)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四)提供必要的口头与书面咨询;
(五)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在项目中提供的其他服务;
(六)公司认为需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须在信托项目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出具预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须在信托计划发行前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若正式评估报告与预评估报告存在就相同事项结论不同等不一致的内容,应在正式评估报告中对相关内容作出专项说明,并主动向公司提示。
第三节律师事务所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项目前期谈判;
(二)参与现场尽职调查;
(三)非现场审查法律尽职调查材料;
(四)项目方案法律可行性论证;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起草、制定、修改法律文件;
(七)提供必要的口头与书面咨询;
(八)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由律师在特定类型信托项目中提供的其他服务;
(九)公司认为需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须就非现场审查法律尽职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合规性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须对项目方案法律可行性作出明确判断,充分揭示法律合规风险,提出完善建议。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须在信托计划发行前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起草、制定、修改法律文件时,须与信托经理共同保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与一致性。
第四章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的监督
第十九条若信托业务部门对独立第三方机构的服务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情况告知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须及时与独立第三方机构沟通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信托业务部门。
第二十条若风险管理部对独立第三方机构的服务有异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情况告知信托业务部门,并与
独立第三方机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在与独立第三方机构合作期限届满前,风险管理部应考核该机构约定工作的履行情况,综合信托业务部门意见,对该机构的服务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是否续聘该机构的依据。
第五章独立第三方机构费用的支付与承担
第二十二条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由风险管理部与独立第三方机构协商拟定。
第二十三条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由公司设立的专项资金统一对外支付。在公司统一对外支付后,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该类费用由对应信托业务团队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信托存续项目,若因项目管理需要,信托业务管理部需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的,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若信托业务部门、独立第三方机构和其他关系人认为风险管理部在对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聘用及监督过程中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内审稽核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