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2017年第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国土资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青海省海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017年7月20日青海省海东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总工程师:编制单位:法人或院长: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编写人员:制图人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目录前言 (1)一、任务的由来 (1)二、编制目的 (1)三、编制依据 (1)四、方案的适用年限 (3)五、编制工作概况 (3)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 (5)第一节矿山简介 (5)第二节矿山范围及拐点坐标 (6)第三节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 (7)第四节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 (13)第二章矿区基础信息 (15)第一节矿区自然地理 (15)第二节矿区地质环境背景 (16)第三节矿区社会经济情况 (18)第四节矿区土地利用现状 (19)第五节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 (20)第六节矿山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案列分析 (20)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 (20)第一节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调查概述 (20)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22)第三节矿山土地损毁预测与评估 (33)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与土地复垦范围 (38)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43)第一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行性分析 (43)第二节矿区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46)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 (54)第一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预防 (54)第二节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56)第三节矿区土地复垦 (58)第四节含水层破坏修复 (62)第五节水土环境污染修复 (63)第六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63)第七节矿区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 (65)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 (67)第一节总体部署 (67)第二节阶段实施计划 (67)第三节近期年度工作安排 (68)第七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68)第一节经费估算依据 (68)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费估算 (69)第三节土地复垦工程经费估算 (71)第四节总费用汇总与年度安排 (74)第八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75)第一节组织保障 (75)第二节技术保障 (76)第三节资金保障 (77)第四节监管保障 (77)第五节效益分析 (77)第六节公众参与 (78)第九章结论与建议 (79)第一节结论 (79)第二节建议 (81)附件:一、附图(一)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图(二)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测图(四)矿区土地损毁预测图(五)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图(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图二、附表(一)矿山土地复垦工程单位工程概(预)算表(二)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三)主要工程量汇总表(四)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预算表(五)主要单价汇总表(六)矿山环境现状调查表三、其他附件附件一:委托书附件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表附件三:承诺函附件四;企业营业执照附件五:储量简测报告评审意见书附件六: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前言一、任务的由来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发布)、《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8号文)、《关于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青国土资矿[2007]256号)等文件规定,***********于2012年7月取得***********专用粘土矿采矿证,2015年7月采矿证到期后,为延续***********粘土矿采矿权,按照相关规定需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2017年国土资源部第一次审查通过新设延续地质勘查资质公
法 定代表人1北方卓越(北京)勘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西五道口45号乙3栋305室钱志强1001902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六号第十一层(第四栋)-1126周松1001013天津市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1号应耀明3001914天津市海洋地质勘查中心天津市河东区广瑞西路67号詹华明3001705承德华勘五一四地矿测试研究有限公司承德市开发区东区舜达工业园院内张晓敏670006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保定公司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北大街李亚东740007河北地质大学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36号王凤鸣500318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天鹅中路999号王秋印710519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唐山市北新西道157号刘庆民6300010河北省地矿局第三水文工程地质大队(河北省地热资源开发研究所)衡水市红旗大街808号王志刚5300011河北省区域地质矿产调查研究所廊坊市曙光道32号赵永平6500012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九大队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999号王秋印7105113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燕郊中心实验室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15号于阗6520114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159号陈遵义56002备注: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公示公告不收取任何费用。
2017年国土资源部第一次审查通过序号单位名称住所邮政编码15张家口澳龙井下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区五墩开发区Campbell ToddPowell30045716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汇福路84号于秀斌6520117核工业二0八大队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9号街坊邹吉斌1401018内蒙古天信地质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张仁柱2400019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稀土大街33号吴文平1401420内蒙古自治区一一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永联镇北郊十委王德力13740521兴安盟浩展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后乌兰哈达张凤杰13740022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抚顺市东洲区绥化路1号杨新泉11300423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0二队鞍山市千山区樱山路55号孙国庆11400224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0七队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委员会办公楼张朋11611325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52号王明宝11001626长春黄金研究院朝阳区南湖大路6760号韦华南13001227中化地质矿山总局黑龙江地质勘查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平西路12号李波15006028江苏华东有色深部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南京市大光路26号张少云21000729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51号汪晓亮31001630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160号张根红31200031福建省第二地质勘探大队福建省永安市东坡路568号严木杉366000 32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三明市富兴路50号林全胜36500133核工业二七0研究所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508号阙足双33020034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754号吴俊华33003035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江西世界地质矿产经济研究所、江西省地质矿产南昌市迎宾北大道938号陶小驹33003036江西省煤田地质局普查综合大队江西省南昌市南莲路76号胡靓33000137江西铜业集团地勘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德兴市泗洲镇张建华33422438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五队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99号李建华33200039东营日辉钻采技术有限公司东营区西四路326号王育强25706240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山东省第八地质矿产勘查院)日照市海滨五路35号吉孟瑞27682641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9号陈勇26600143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3号陈双华45000944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河南省煤田科技中心大十层1-6以东徐培远45001645湖北省神龙地质工程勘察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联城路108号王志43005646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7号(二十五街坊)朱小友43008047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长沙市万家丽南路二段898号刘桂元41011648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七队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308号曹进良41800049广东省地球物理探矿大队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59号张杏清51080025001342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济南市历山路56号宋印胜50广东省佛山地质局(广东省佛山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广东省佛山市卫国路43号陈立松52800051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九三大队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路48号陈计中51080052广西壮族自治区三0七核地质大队广西贵港市江南大道高阳53710053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81号蒋宗强40003854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金泽路1号1栋13层吕志刚61003155四川华地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县白家镇新街88号胡招荣61008156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长柏路108号罗其标61010057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队温江区柳城大道西段6号1栋7-11层李成冰61113058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21号肖华64600059四川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核工业西南地质调查院)成都市二环路东四段298号朱西养61006160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西路20号柯军64600061四川西纬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1栋1单元24层2402号孙跃云61000062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新82号徐学义61008163贵州煤矿地质工程咨询与地质环境监测中心金阳区阳关大道112号赵洪55000864贵州煤田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1栋16层张辉55000165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一地质大队凯里市红州路53号覃英55600066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七四队贵州省织金县城北路151号付新民55210067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一三队贵阳市金阳区阳关大道112号贵州省煤田地质科技中心舒万柏55008168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核资源地质调查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564号王国坤55000569贵州天宝矿产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贵银大厦(世纪商务城一幢14层4号)余伦秀55000470玉溪晨兴矿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南祥路16号孙宏生65310071云南测联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A25-11室黄兴林55000072云南贵宝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文昌巷一号昆明理工大学颐园接待中心外教楼罗秀杰65000073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贵金属检测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398号高新技术信息中心主楼孙长洪65010674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宾川路73号苟键67100075云南省一四三煤田地质勘探队云南省曲靖市交通路34号孔令国65500076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0八队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东路王凯66100077云南省有色金属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昆明市圆通北路86号杨毅65003178云南冶金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漫大道80号王峰65000079陕西地矿第二综合物探大队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东段16号李延彤71001680陕西煤田地质化验测试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279号化验楼石新政71005481陕西天地矿业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西安万达广场2幢1单元12301房李智莉71005482延安双丰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枣园路4号院A座11层1号袁彦峰7160008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煤航地质勘查院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吴军虎71005484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396号中陕核办公楼7层713室曾献文71010085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01号雷新虎71010086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25号冀永顺74500087新疆光程矿业技术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12号天一大厦1栋A座12层1206室孙宏程8300008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区域地质调查大队昌吉市北京南路16号地质村樊卫东8311008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大队昌吉市绿洲南路7号李清海8311009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十一地质大队昌吉市北京南路14号地质村办公大楼第五层李伟8311009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六一煤田地质勘探队乌鲁木齐市西山东街63号黄涛8300099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地球物理探矿队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33号黄志荣83001193新疆有色矿业技术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商场南巷12号天一大厦A22-1室敬占国83000094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46号南门国际城D2栋3层1段亚娟830000拟定有效期限固体矿产勘查:甲级;地球物理勘查:甲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征收事项;(五)行政收费事项;(六)行政检查事项;(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统一发布。
未使用“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建设,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发布、查询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8•【文号】国土资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
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通知的细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二)汇交渠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汇交。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文号】国土资厅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及相关直属单位: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是切实落实省市县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重要任务,是推进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落实特殊保护政策的重要基础。
目前,各省(区、市)已完成省市县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正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查漏补缺,推动尽快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为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划定任务总体要求(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已经论证审核通过的省市县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落实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的要求,在确保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位置不改变的基础上,落到地块、完善表册、补齐标志、落实责任、上图入库,及时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并汇交数据库成果,为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提供坚实基础。
(二)明确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各项划定任务,互为基础、互为条件,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同步推进,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做好健全补充和更新完善。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要求,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信息填报2017年9月30日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评估机构,应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网址:),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按要求上传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关证明、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相关证明、在本机构执业的评估师资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电子扫描件。
二、备案信息核验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核验。
对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1 —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收到核验意见后按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超过30天仍未按要求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对备案信息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三、备案信息公示和变更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完成后,其机构名称、备案编号、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业评估师等信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编号公函形式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示。
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合伙人、组织形式、执业评估师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备案系统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变更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核验。
土地估价机构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注销其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9•【文号】财综〔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六、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4号--第六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4号--第六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4号)第六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按照国务院“各开发区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公布”的要求,根据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和面积(或规划审核确定面积减去非工业用地后的面积),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开发区四至范围文字表述和边界拐点坐标进行核对,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等186个省级开发区在开发区四至范围图上标示的开发区边界形状及按边界拐点坐标计算的开发区面积与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形状和规划审核确定的面积一致,并按要求设置了开发区界桩。
现将上述开发区四至范围予以公告,同时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开发区四至范围、界桩坐标点号及开发区边界形状图。
附件:开发区四至范围表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开发区四至范围表┏━━┯━━━━━━━━┯━━━━━┯━━━━━━━━━━━━━━━━━━━━━━┯━━━━━━┯━━━━━━┓┃序号│开发区名称│区块名称│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公│备注┃┃││(编号)││顷)│┃┠──┼────────┼─────┼──────────────────────┼──────┼──────┨┃ 1│河北沧州││东至祝庄子村、于家场村,南至祝庄子村、八里屯│505.70│┃┃│经济开发区││村,西至沧盐公路边沟,北至石港公路边沟。
││┃┠──┼────────┼─────┼──────────────────────┼──────┼──────┨┃ 2│河北北戴河││东至蔡各庄村、原北宁路、金一路、崔各庄村,南│182.33│┃┃│经济││至崔各庄村、拨道洼村,西至拨道洼村、杨各庄││┃┃│开发区││村,北至京山铁路、原205国道、波尔山羊配种││┃┃│││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11月21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从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恪尽职守。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保障其每年参加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一、废止下列规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二、修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一)将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五)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五)将第三十四条中“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六)将《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一、废止以下规章《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国土资源部令第67号)二、修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一)将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二)将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三)将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修改为“区片综合地价”;(四)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的“国土资源”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
三、修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一)在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一)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三)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三)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中的“国土资源”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 国土资规〔2016〕12号 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 国土资规〔2016〕13号 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4号 国土资规〔2016〕15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国土资规〔2017〕17号 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 国土资规〔2016〕1号 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 国土资规〔2016〕2号 搬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6〕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5号 国土资规〔2016〕6号
5 6 7 8 9 10 11 12 13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 国土资规〔2017〕8号 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 国土资规〔2017〕9号 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7〕10号
4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 国土资规〔2017〕4号 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6号 国土资规〔201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 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3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14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80号——结束——。
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
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正文:---------------------------------------------------------------------------------------------------------------------------------------------------- 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2000年10月23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管理,维护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亦中央国家机关用地是指:(一)中央党政机关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二)机关事务分别属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的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应纳入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管理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局)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和发证。
国土资源部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依法监督、检查,对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进行裁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有权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收回。
第四条北京市局应当在办结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注册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登记结果(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影印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影印件报送有关事项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北京市初始地籍调查未进行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地籍调查工作可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局组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以宗地为单元进行;北京市初始地籍调查进行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由北京市局分别会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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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T0305-2017《天然场音频大地电磁法技术规程》 国土资源部 2017 年 3 月 6 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国土资源部 2017 年第 6 号
关于发布《海洋式及用色标准》等 5 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 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编号及名称如下:
DZ/T0301-2017《海洋地质图图例图式及用色标准》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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