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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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施工组织与管理第2.1.1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2.1.2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I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h以上,影响信联闭4 h以上的施工;(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 h以上、影响信联闭6h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除I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3条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维修天窗原则上应安排在昼间,并满足作业轨温条件。

施工天窗: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不应少于180min。

铁路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单位的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一切与铁路单位生产、作业有关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铁路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做到严格遵守,依法操作。

第五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綵rupture。

第六条铁路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警示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第八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评估制度,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铁路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能。

第十四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备份和更新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督办制度,设立专门的督查部门,对生产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督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处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铁路公司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铁路公司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铁路公司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责任
铁路公司需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从公司高层到一线操作人员都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公司领导层需制定安全政策,中层管理人员要负责监督执行,基层员工则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特别是对于新员工,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教育和考核才能上岗。

安全检查制度
建立日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车辆设备、轨道设施、信号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事故。

应急预案与演练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各种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全监控体系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体系。

通过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控铁路运输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规章制度的更新与完善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经验的积累,铁路公司应不断更新和完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对过时的规定进行修订,对新出现的问题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安全文化的建设
培养公司的安全文化,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通过宣传栏、会议、培训等形式,不断加强员工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形成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客户安全服务
提供安全的客户服务体系,确保旅客和货主的利益不受损害。

对客户的投诉和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提升服务质量。

结语。

铁道部铁路安规完整版

铁道部铁路安规完整版

铁道部铁路安规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施工组织与管理第2.1.1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2.1.2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I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h以上,影响信联闭4 h以上的施工;(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 h以上、影响信联闭6h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除I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3条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车辆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局、铁路公司等单位、车辆上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利用铁路进行运输的人员。

第三条铁路车辆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

第二章铁路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四条铁路车辆的设计、制造、维护和运营应符合国家标准及铁路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铁路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六条铁路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七条铁路车辆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铁路车辆的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警觉,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确保车辆安全。

第九条铁路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通报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做好维修和恢复工作。

第十条铁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驶。

第三章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铁路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由铁路车辆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旅客应按照车辆使用单位的规定购票上车,遵守车厢秩序,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意翻窗或跳车。

第十三条铁路旅客应配合车辆使用单位的安检工作,自觉接受安检,不得擅自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四条铁路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铁路货物的发货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装卸作业指导书,配合车辆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铁路车辆在运输旅客和货物时,应严格按照运输计划和管理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十七条铁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车辆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要求和措施。

第三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并通过培训和考核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贯穿铁路公司的全过程,包括铁路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维护保养、事故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铁路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铁路行业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铁路总公司为铁路行业的领导者,应当承担最终的安全责任,并制定安全战略和政策,明确安全目标和安全指标。

第七条铁路公司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问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机制。

第九条铁路公司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分工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和职责,形成协同作战的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十条铁路公司应当加强对外部单位和承建商的安全管理,约束其安全行为,确保安全责任的全链条传递和有效落实。

第三章安全监管第十一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安全监管的目标、要求和职责。

第十二条铁路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铁路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管,开展定期巡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类安全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章安全培训第十五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具体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内容。

第十六条铁路公司应当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22】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条件的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并与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设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和道路运输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

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4篇)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4篇)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厂内铁路运输的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依法确保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厂区内铺设的铁路线路、铁路设备和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厂内铁路运输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皮带在正常轨迹上行驶,避免跳轨和脱轨等事故的发生;2.确保巡视和维护工作的全面落实,及时排除安全隐患;3.加强对驾驶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4.加强运力调度和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5.加强对铁路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6.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加强对乘客的防护和安全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的执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指挥中心、驾驶员、维修人员等,其职责分别由各部门和岗位确定。

第二章铁路线路和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第五条厂内铁路线路和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铁路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厂内铁路线路和设备的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定期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线路及设备的问题;2.加强线路保养,包括轨道调整、螺栓紧固等;3.确保交叉口和道岔的正常运行;4.定期检查和保养车站设备,包括站牌、信号、通信设备等;5.确保铁路线路的排水畅通,防止雨水积淹。

第三章铁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厂内铁路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职业资格和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第八条厂内铁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铁路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2.驾驶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3.驾驶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不得饮酒驾驶;4.驾驶人员应当经常检查车辆,及时排除故障和安全隐患;5.驾驶人员应当保证车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避免超速行驶和危险驾驶行为;6.驾驶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确保个人安全。

第四章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第九条厂内铁路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理论知识培训,包括铁路安全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等;2.实操技能培训,包括驾驶技术、应急处理等;3.安全意识培训,包括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知识普及等;第五章运力调度和运输管理第十条厂内铁路运输的运力调度和运输管理应当科学合理,确保安全高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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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还在找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6年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前言铁路作为我国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对车辆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以确保乘客和车辆本身的安全。

为了规范铁路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定了以下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一、车辆安全装置铁路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装置,如制动器、防滑装置、安全灯光、卫生间消毒系统、车内报警器等,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车辆检查保养为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性,铁路车辆的检查保养工作非常重要。

铁路车辆每到一定里程数或者时间点,都需要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修理。

检查保养的内容包括:制动器、车轮、铁路车辆所规定的设备等,对问题严重的设备必须要进行修理或更换。

同时,车辆在载客、货运前,也需进行清洁消毒、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三、车辆安全检测为保证铁路车辆的安全性,铁路车辆在定期检查前,需要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磁粉检测:对车轮轴、车轮和钢轨压力凸出等部位进行检测,以发现可能存在的裂纹、疲劳断裂、松动等安全隐患。

2.超声波检测:以探测车轮、车轴的轮辋、轴颈、轴承、齿轮、箱体、承载架等重点部位,一旦发现问题,需要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3.冲击波检测:以检测车轮、车轴、支架等的耐磨性、硬度等指标,防止车辆出现过度磨损、撞击等问题。

四、操作规范铁路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操作规范,持有相应的证照,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和技能。

同时,驾驶人员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运行规程,注意观察信号、标志,避免超速、超载、超限、逆行等危险操作。

2.驾驶员在驾驶铁路车辆过程中,必须分清主副手,相互注意,配合协作,确保铁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遇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报告相关部门,保证乘客和车辆安全。

五、灾害应对铁路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如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驾驶员需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车辆和乘客的安全。

同时,铁路车辆还需要建立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做出科学的安排和处理。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1. 前言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的建设和发展,铁路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铁路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则,是在技术、管理和制度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旨在保证铁路车辆的安全运行,防范和遏制重大轨道交通事故发生,同时,也是保障乘客和旅客安全的基石。

2. 车辆生产车辆生产是铁路车辆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铁路车辆安全保障的第一关。

制造铁路车辆的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标准要求,采取一系列的检验、试验和评定措施,确保铁路车辆的全部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和安全性能。

2.1. 轨道车辆轨道车辆是铁路道路上运行的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电力机车、动车组、机车、维修车等。

轨道车辆的生产应按照实施的《车辆设计制造总规范》、《车辆设计制造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执行,以及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轨道车辆的生产制造商应对其生产的每一辆车辆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包括材料检测、零部件制造、车辆总装等。

同时,轨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动态稳定性、断裂韧度、冲击强度、轮对正常磨损速度等各项性能试验,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指导书规定的周期进行例行检测、保养和改造。

2.2. 机车车辆机车车辆是铁路运输中的重要部分,是铁路牵引力量的核心。

机车车辆的生产要按照国家铁路局制定的《机车车辆设计制造总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和设计。

同时,机车车辆的生产制造商应采用现代化装备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装配、试验等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机车车辆应进行磨合试车和制定试车方案。

在磨合试车期间,应确保机车和车辆状态处于正常状态,避免状态不稳定,对铁路运输造成风险和安全隐患。

3. 车辆检查维护铁路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与车辆的检查、维护密不可分。

车辆检查维护应从车辆检修、保养、运输到处理各类事故,确保在行车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证铁路车辆的安全运行。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厂内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经营的安全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厂内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包括厂内铁路线路的建设、维护和使用,铁路车辆的操作和维护,以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预防为基本原则,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第四条全厂各部门都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遵守本规定,并为安全生产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不得隐瞒、瞒报和虚报。

第二章铁路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在厂内铁路线路的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线路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线路建设和维护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和维护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八条线路建设和维护单位应定期对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线路畅通和安全。

第九条线路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线路的开通试运行,确保线路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铁路车辆的操作和维护第十条铁路车辆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和维护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铁路车辆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熟悉车辆的结构和使用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铁路车辆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车辆的良好状态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铁路车辆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在操作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故障时,应立即停车并报告上级,进行修理和处理。

第十四条铁路车辆的污染排放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按照规定进行监控,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要求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

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规定(3篇)

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规定(3篇)

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规定1. 安全责任制度:公司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与权限,明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责任能够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作业,禁止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同时,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制度:确保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以保护员工在工作中的身体安全。

要求员工佩戴,并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损坏程度。

4.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要求员工及时报告和处理所有的安全事故和隐患,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与处理流程。

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火灾防控制度:建立健全火灾防控措施,包括设立防火设施和消防器材,并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演练制度: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确保员工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最小限度地减少损失。

7. 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安全意识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

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

8. 安全考核与奖惩制度:建立安全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和个人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对安全工作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对安全工作不达标者进行相应的惩戒,以激励员工关注安全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以上是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安全、车辆安全、设备安全、运输安全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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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15】10 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总公司发布的技术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车辆部门安全工作的基本准则,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

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有关铁路车辆管理和作业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八条本规则是车辆部门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车辆部门组织制定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作业办法等有关制度,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总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则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办法措施,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九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车辆专业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审核、发布等,并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负责。

第十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车辆专业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对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业、总公司的车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制定、细化车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并将车辆技术规章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检修工艺、作业标准;负责组织对车辆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车辆段负责贯彻执行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单位有关车辆安全技术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及时制定、细化车辆有关安全技术规章落实要求和实施办法,并将技术规章标准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作业指导书,充分发挥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管控能力,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十三条作业指导书是保证岗位第一责任人作业质量的工艺性文件,是促进岗位作业标准落实,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实现职工“零风险”作业的基本保证,也是现场作业的唯一标准。

应依据相应的规程、标准,按照最小作业单元进行设置和编制,明确职工的作业内容、作业步骤、作业标准、工装设备、检测器具、安全事项等内容,在符合“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基础上,务求简练,当技术标准调整、作业环境变化、产品结构性能改动以及工作内容需要补充时,应根据实际及时修、建、补、废,定期发布。

第十四条车辆部门应逐级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每日安全信息跟踪分析、每周安全分析、每月安全分析、安全问题深度分析、安全对话会、典型事故和安全问题交班分析通报、安全预警”等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影响动车、客车和劳动安全等安全信息的追踪调查和分析,深入查找专业管理、安全管理和现场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研判安全风险,及时提出防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车辆部门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配合调查、分析涉及本专业的铁路交通事故,提交专业调查报告,坚持“四不放过” 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考核追责、制定防控措施、迅速落实整改,规范建立事故统计分析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统计、分析、考核及评价工作;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上报、调查、处理、分析、统计工作,建立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报告、处置及管理制度,加强与行车调度、安监值班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发生的与车辆有关的行车设备故障信息;负责对管内及本属车辆发生的行车设备故障迅速反应,及时组织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查找真实原因,确定责任单位,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定期对发生的车辆行车设备故障进行统计分析,落实责任和考核。

第十七条车辆部门应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标准。

要加强安全管理问题的检查调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专业管理评价工作,确定评价方案,制定评价标准,建立评价机制,组织评价工作;车辆专业管理评价按照客观科学、标准统一、公正公平的实施原则,从安全、效率、质量、生产、经营、设备及重点工作等方面,每月统计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专业评价月度、累计得分和排名,每半年进行评价考核和排名通报,使安全奖惩与岗位、层级风险责任紧密挂钩,促进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标准及工作流程全面落实。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车辆专业管理评价工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第三章职工素质第十九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提出车辆专业岗位准入标准、岗位设置和铁路职工技能培训规范要求的建议,督促落实资格性培训制度。

铁路车辆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第二十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全面掌握人员配置相关规定和实际到位情况,根据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及车辆专业岗位设置标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人员配备;要严格按照规定优先配备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并保证人员的预备率。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按规定督促组织铁路车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作业标准、应知应会、岗位风险、案例教育、应急处置等为重点进行适应性培训,推行以作业指导书为主要内容的实作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和技能竞赛活动,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进入车辆有关生产场所的劳务派遣、委外作业、路外施工及学习、实习等人员,车辆段必须对其进行铁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在案。

车辆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投入应用前,以及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变化前,应对车辆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适应性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优秀技能人才,组织开展以学标、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非正常情况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大力推进标准化创建活动,在车辆部门各层级选树标杆典型,并与职工的晋职、收入挂钩,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加大表彰奖励和推广学习力度,大力营造“学技练功、岗位争先”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干部逐级负责、职工岗位达标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车辆部门各级干部应坚持深入生产一线,掌握实际情况,注重大数据分析,掌握安全规律,制定工作措施,对有利于车辆工作长远发展的制度措施,应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应尊重科学,分析问题应把注意力放在找准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措施上,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五条车辆部门应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范围、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质量要求,根据安全重点工作部署和月度安全风险预警,结合季节性安全特点和安全实际,以作业指导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对关键作业、关键环节、关键处所、关键时段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对干部的安全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加强各级干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丰富监督检查手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添乘检查、全过程盯控、安全包保、专题调研、调阅视频音频资料、监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依法合规、对规对标,重点检查规章标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培训、设备质量、应急处置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问题整治情况。

第二十七条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针对安全关键和突出问题、事故暴露问题、季节性安全重点和上级部署,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促进作业标准落实,规范安全管理,防控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严格安全问题追踪整改和复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严重问题应通报,对影响安全的严重问题,应实行督办。

要追踪复查问题的解决情况,实现过程控制和闭环管理。

应突出高铁和客车安全,针对安全风险关键项点、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控制和专项整治,对高铁和客车发生的事故、故障及典型安全问题,做到件件分析、盯住不放、立即解决。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指导以及检查指导工作不力的,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将在专业评价中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和考核。

对检查指导的单位在短时期内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问题的,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对能发现问题而未及时发现以及发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解决的,以及没有按规定时间、范围检查到位的,应严格追究检查指导人员的检查失职责任。

第五章设备质量第一节造修质量第三十条凡进入国家铁路以及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合资铁路线和非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线的铁路车辆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的铁路行业推荐性标准,以及总公司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标准性技术文件要求。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铁路车辆有关产品准入制度,全面推行车辆设备零部件招标采购,健全评价机制,严格对车辆设备供应商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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