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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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虽然它们都与税收有关,但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等方面的事项。

税务部门规章通常包括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规定、操作细则和工作指南等,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等方面的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通常包括税收政策解释、税收征管指引、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等,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主体不同:税务部门规章由税务部门制定,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制定。

2. 适用范围不同:税务部门规章主要适用于税务部门内部的管理和操作,用于规范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等方面的事项;而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适用于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等方面的事项,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具有约束力。

3. 法律效力不同: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和程度有所不同。

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也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但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4. 内容特点不同:税务部门规章主要涉及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和操作事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而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等方面的事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政策性。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标题: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引言概述: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管理中常见的两种文件形式,但其性质和作用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两者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区别。

一、税务部门规章的特点1.1 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或税务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1.2 税务部门规章的内容范围税务部门规章主要涉及税收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如征税标准、征收方式等。

1.3 税务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税务部门规章适用于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对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有直接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特点2.1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2.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具体规定,如税收政策通知、公告等。

2.3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税收政策的解释和执行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关系3.1 制定依据不同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依据主要是税收管理的需要,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

3.2 适用范围不同税务部门规章适用于具体的税务管理工作,而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政策执行。

3.3 相互关联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

四、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作用4.1 税务部门规章的作用税务部门规章具有具体指导和规范税务管理工作的作用,保障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4.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作用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收政策的解释和执行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

4.3 两者的互补作用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税收管理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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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虽然它们都属于税收法规范的一部分,但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一、性质区别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是税务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

它们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

税务部门规章通常是对税收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实施的规定,包括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税务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部门为了指导和规范纳税人的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它们通常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群体或特定的税收问题而制定的,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税务通知、公告、解释、指导意见等,主要用于解释和补充税收法律,明确税收政策,指导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行为。

二、制定程序区别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严格,一般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包括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环节。

制定过程中通常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需要依据上位法律的授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由税务部门自行制定和发布。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税收实践和需要,及时制定和调整税收规范性文件,以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纳税人的需求。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税务部门通常会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但不需要经过立法程序。

三、适用范围区别税务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

税务部门规章对纳税人具有强制性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照规章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规范性文件通常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群体或特定的税收问题而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纳税人可以根据文件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和税务管理,但不具有强制性要求。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本文将从定义、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1. 税务部门规章:税务部门规章是指由税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在税收法律的基础上,为了细化和具体化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税务管理的具体要求而制定的。

2. 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由税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制定的对税收管理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文件。

它是在税收法律的框架下,为了解释和补充法律规定,规范税收管理行为而制定的。

二、制定程序1. 税务部门规章: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审议、批准和公布等环节。

起草一般由税务部门内部的法规制定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审议一般由税务部门内部的法规审议机构进行,批准一般由税务部门的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布一般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

2. 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化,一般包括起草、审定和公布等环节。

起草一般由税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的专门部门负责,审定一般由税务部门内部的专门机构进行,公布一般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

三、适用范围1. 税务部门规章:税务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务管理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

它主要涉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税收征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 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特定的税收管理行为,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

它主要涉及税收政策、税收优惠、税收征收标准等方面的解释和补充。

四、法律地位1. 税务部门规章:税务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它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并且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2. 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它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律的框架,并且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与税收有关,但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一、性质税务部门规章是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管理职权的一种方式。

税务部门规章通常由税务机关内部制定,用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内部运作和管理,包括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

税务部门规章对纳税人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其主要对象是税务机关内部。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税收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补充,用于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税收规范性文件通常由税务机关外部制定,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如税收通知、公告、规定等。

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具有直接约束力,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必须遵守。

二、制定程序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主要通过税务机关内部的决策程序来确定,一般不需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

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通常由税务机关的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然后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宣传和实施。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复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通常需要经过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协调、报批、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发布通常需要在政府官方媒体上公告,以便纳税人了解和遵守。

三、适用范围税务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税务机关内部,用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和工作程序。

税务部门规章对纳税人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纳税人可以参考税务部门规章来了解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但不能直接作为纳税义务的依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纳税人,用于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具有直接约束力,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必须遵守。

税收规范性文件通常会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领域中常见的两种法律文件,它们在性质、制定程序、适合范围和效力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性质区别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的一种。

它主要用于规范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等工作,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由税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税收事项进行规范的文件,包括税务通知、公告、解释等。

它们通常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补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并不具备强制性,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对纳税人的指导和引导作用上。

二、制定程序区别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复杂,普通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由税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核和发布。

在制定过程中,通常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相对简单,通常由税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

制定过程中,普通会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补充。

但是,相对于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灵便,不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

三、适合范围区别税务部门规章适合范围相对较广,普通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税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

它们对税务部门的行为、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合范围相对较窄,普通适合于特定的税收事项或者特定的纳税人群体。

它们通常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或者情况进行解释和规范,对其他情况的适合性较弱。

四、效力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对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具有约束力。

一旦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并发布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都必须按照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相对较弱,其主要作用是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补充,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指导和引导。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引言概述: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税收制度的运行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虽然这两者都与税收相关,但它们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正文内容:1. 税务部门规章1.1 税务部门规章的定义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税务管理工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2 制定程序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简单,通常由税务部门内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无需经过立法程序。

1.3 适用范围税务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对纳税人的权益影响较小。

2. 税收规范性文件2.1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其他税收管理机构制定的,用于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文件。

2.2 制定程序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复杂,通常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如法律、行政法规等,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2.3 适用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税收政策、税务征管、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对纳税人的权益有直接影响。

3. 法律效力3.1 税务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税务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相对较低,主要是基于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需要,对纳税人的约束力较小。

3.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通常是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对纳税人的约束力较大。

4. 修订与修改4.1 税务部门规章的修订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的修订与修改相对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4.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与修改相对较为严格,通常需要经过立法程序,修改的程序较为繁琐。

5. 适用时效5.1 税务部门规章的适用时效税务部门规章的适用时效相对较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5.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时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时效相对较长,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时期才能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二、将文中“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但第五十条中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除外。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五、删去第五条中“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六、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

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1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7年5月16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标题: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引言概述: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不少人对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并不清晰。

本文将从概念、性质、制定程序、适合范围和效力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税收法规体系。

一、税务部门规章1.1 概念:税务部门规章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2 性质:税务部门规章属于行政法规范的一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1.3 制定程序: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普通包括立项、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环节,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和程序。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2.1 概念: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发布的关于税收征管的规范性文件。

2.2 性质: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章的一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较弱。

2.3 制定程序: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灵便,普通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环节,程序相对简化。

三、区别3.1 税务部门规章具有更强的约束力,适合范围更广泛,具有普遍适合性。

3.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力相对较弱,适合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针对具体的税收征管问题。

3.3 制定程序方面,税务部门规章的程序相对固定和严格,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相对灵便。

四、适合范围4.1 税务部门规章适合范围广泛,普通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事务。

4.2 税收规范性文件适合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适合于地方性税收征管事务或者具体税收政策的落实。

五、效力5.1 税务部门规章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普通具有普遍适合性和强制性。

5.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弱,普通具有相对约束性,但不能替代法律的规定。

总结: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性质、适合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来说,理解和遵守两者的规定是保障税收征管秩序和维护税收法制的重要前提。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引言概述: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都是税收管理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但它们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并进行总结。

正文内容:1. 税务部门规章的定义和特点1.1 税务部门规章的定义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法规,用于管理税务工作和实施税收政策。

1.2 税务部门规章的特点税务部门规章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对纳税人具有强制约束力。

它们是具体实施税收法律的具体规定,包括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纳税人的义务等方面。

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特点2.1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由税务部门发布的,用于解释和补充税收法律的非强制性文件,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

2.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特点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对税收法律的解释和补充,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它们通常用于解决税收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对纳税人具有指导作用。

3. 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3.1 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通常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和公布等环节。

3.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相对简化,通常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起草和发布,不需要经过立法程序。

4. 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4.1 税务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税务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务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4.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通常只适用于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

5. 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变更和废止5.1 税务部门规章的变更和废止税务部门规章的变更和废止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通常需要由上级税务部门或立法机关进行决定。

5.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变更和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变更和废止相对灵活,通常由税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废止。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制度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份,它们在税收管理和税收规范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

下面将分别从定义、制定程序、法律效力和适合范围等方面对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试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税务部门规章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具体规范和管理税务工作。

它们通常是对税收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以便更好地实施税收政策和管理税务行为。

1. 定义:税务部门规章是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具体规范和管理税务工作。

2. 制定程序: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普通包括草案拟定、内部讨论、征求意见、审批通过等环节。

这些规章通常由税务部门内部制定,但也可能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

3. 法律效力:税务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违反税务部门规章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4. 适合范围:税务部门规章适合于税务部门内部和纳税人。

它们规定了税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为税务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地方税务局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的文件,用于解释和补充税收法律,进一步明确税收政策和规定。

1. 定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地方税务局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的文件,用于解释和补充税收法律,进一步明确税收政策和规定。

2. 制定程序: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普通包括草案拟定、内部讨论、征求意见、审批通过等环节。

这些文件通常由税务机关内部制定,但也可能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

3. 法律效力: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但与税法相比,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较弱。

4. 适合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适合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它们对税收政策和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为税务工作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和规范。

税务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范性文件税务规范性文件是为了使税务管理更加规范、透明、公正而制定的文件。

本文将从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类型、目标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和税收管理需要,制定的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它是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和制度,可以对税收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的类型税务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税务部门规章、税收公告、解释性文件等。

其中,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文件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1. 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它们是制定税法的最高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政府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管理措施、地方税务局的实施细则等。

3. 税务部门规章:由税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如财政部关于税务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规定等。

4. 税收公告:由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税收政策、操作细则、税收征管的文件,如税务局的征税公告、减免税公告等。

5. 解释性文件:由税务部门对税法的解释、说明和解答形成的文件,如税务局的解释性文件、税务总局的解读文件等。

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目标税务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目标是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收入,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税务规范性文件可以指导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税收行为,促使税收管理更加规范、高效,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2. 增加税收收入:税务规范性文件可以明确税收政策和操作细则,预防和遏制偷逃税行为,增加税收收入。

3. 促进公平竞争:税务规范性文件可以明确税务管理的原则和标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企业的合法经营。

4. 促进经济发展:税务规范性文件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税收环境,促进企业的投资和发展。

学习解读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二、将文中“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但第五十条中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除外。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五、删去第五条中“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六、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

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络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送审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后,起草部门应当提请集体审议。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引言概述: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虽然它们都与税收相关,但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以加深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正文内容:1. 税务部门规章1.1 规章的性质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法规,是税收管理的基本依据。

1.2 制定程序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复杂,需要依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3 适用范围税务部门规章一般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务管理,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2. 税收规范性文件2.1 文件的性质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部门发布的对税收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2.2 制定程序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由税务部门内部制定,不需要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等程序。

2.3 适用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适用于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适用性。

3. 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区别3.1 性质上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具有强制性,而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3.2 制定程序上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复杂,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

3.3 适用范围上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适用范围广泛,而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4. 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关系4.1 互为补充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税收管理中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税收管理的法律体系。

4.2 权威性税务部门规章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而税收规范性文件则是对规章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4.3 程度不同税务部门规章的约束力更强,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力相对较弱。

总结:综上所述,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性质、制定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税务部门规章具有强制性、复杂的制定程序和广泛的适用范围;而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指导性、简单的制定程序和相对有限的适用范围。

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布流程

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布流程

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布流程一、起草阶段。

这就像是盖房子打地基,得先有个初步的想法和设计。

税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开始着手写这个税收规范性文件啦。

这个时候呀,他们得考虑好多东西呢,比如这个文件要管哪些事儿,是关于企业税收优惠的,还是个人纳税申报的呀。

而且还要参考好多以前的规定,可不能和之前的政策打架呀。

就像我们搭配衣服一样,得协调才行。

他们还会收集各种意见,可能会问问企业老板有啥想法,听听纳税人的心声,毕竟这个文件是要影响大家的嘛。

二、审核阶段。

起草好了之后,可不能直接就公布出去哦。

这就进入审核阶段啦。

就像我们写作文要给老师检查一样,这个文件要给专门的审核人员或者部门过目。

审核的人可严格啦,他们会仔仔细细地看文件里的每一句话,每一个条款。

看看有没有语法错误呀,这就像检查衣服有没有破洞一样。

更重要的是,看政策内容是不是合法合规。

要是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地方,那可不行,就得打回去修改。

他们还会看看这个政策是不是合理,对纳税人是不是公平。

比如说,不能只让小企业交税,大企业却有很多优惠,那肯定不公平啦。

三、征求意见阶段。

审核通过一部分之后,就要开始征求意见啦。

这时候就像是要举办一个大型的聚会,得问问大家都想吃啥一样。

税务部门会把这个文件草案公开出来,可能在官方网站上呀,或者通过一些新闻媒体。

然后就等着大家来提意见啦。

纳税人、企业、专家学者都可以来说说自己的看法。

比如说,企业可能会说,这个税收优惠的门槛有点高呀,能不能降低一点呢。

专家学者可能会从理论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像这个政策会不会对整个经济市场有什么潜在的影响之类的。

税务部门呢,就会认真地收集这些意见,一条一条地看。

四、修改完善阶段。

收集了意见之后,就到修改完善的时候啦。

就像我们根据朋友的建议调整自己的计划一样。

税务部门会根据大家提的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

如果很多企业都说某个条款不合理,那他们可能就会重新考虑这个条款的设置。

要是专家提出某个政策可能会有一些漏洞,他们就会想办法补上。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领域中常见的两种法律文件,它们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税务部门规章是指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

它们是税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职权制定的具体规定,用于指导和规范税务部门的工作。

税务部门规章通常由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制定,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等。

税务部门规章在税务管理中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必须按照规章的规定履行税务义务。

其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对税收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和指导的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通知、公告、解释、指引等形式,如《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核定和汇算清缴工作指引》等。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目的是解释税收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明确税务部门的政策和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操作指南。

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务部门规章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

税务部门规章是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纳税人必须按照规章的规定履行税务义务。

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约束力相对较弱,主要是对税收政策和操作进行解释和指导。

2. 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更为严格。

税务部门规章通常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如征求意见、公开征集、听证等程序,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发布。

3. 税务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更广泛。

税务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务管理工作,具有普遍适用性。

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通常是针对特定税收事项或特定群体的政策指导。

4. 税务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程序相对复杂。

税务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通常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如征求意见、公开征集、听证等程序。

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相对简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

总之,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领域中常见的两种文件形式,它们在法律效力、颁布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税务部门规章1.1 税务部门规章的定义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税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2 税务部门规章的颁布主体税务部门规章由税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等税务管理机关负责颁布。

1.3 税务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税务部门规章适用于税务管理领域,包括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等方面的规定。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税务管理行为,保障税收法律的实施。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2.1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解释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税收政策,明确税收法律的适用。

2.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主体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颁布,其颁布依据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2.3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主要包括税收政策解释、税收征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

其作用是为税务管理提供明确指导,保障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3.1 法律效力不同税务部门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为了解释和补充税收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

3.2 颁布主体不同税务部门规章由税务部门制定和颁布,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颁布。

3.3 适用范围不同税务部门规章主要适用于税务管理领域,而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更广,包括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

四、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关系4.1 相互补充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税收管理中相互补充,税务部门规章为税收规范性文件提供了具体实施细则,而税收规范性文件为税务部门规章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解释。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领域中的两种重要法律文件,它们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

税务部门规章通常由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制定,例如《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等。

税务部门规章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具有强制力,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其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税收征管工作。

税收规范性文件通常是对税法的解释和细化,包括通知、公告、指导意见等形式,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时,需要遵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税务部门规章一般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包括起草、审议、公示等环节,最终由税务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

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化,一般由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内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无需经过立法程序。

此外,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

税务部门规章主要适用于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有直接约束力。

而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适用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税收征管工作,对纳税人有直接约束力。

最后,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差异。

税务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较高,具有相对强制性,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主要是对税法的解释和指导,对纳税人的约束力较弱。

综上所述,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引言概述: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管理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形式。

虽然它们都与税收有关,但在性质、制定程序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一、性质的区别:1.1 税务部门规章的性质: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

它是税务部门行使职权、管理税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1.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由税务部门发布的对税收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的文件,它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1.3 性质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具备强制性,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具有约束力;而税收规范性文件仅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对纳税人并无强制力。

二、制定程序的区别:2.1 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多个环节,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由税务部门内部或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审批和发布。

制定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2.3 制定程序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繁琐,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更加灵活。

三、适用范围的区别:3.1 税务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税务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务管理工作,具有普遍适用性。

它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有明确的约束力。

3.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一般适用于特定的税收管理工作,如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等。

它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3.3 适用范围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适用范围广泛,具有普遍适用性;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只适用于特定的税收管理工作。

四、法律效力的区别:4.1 税务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税务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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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编辑本段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第八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

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十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以下简称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经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七条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法规部门一并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九条形成起草文本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送交审核的起草文本,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

起草文本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将起草文本送交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对起草文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日常清理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制定依据。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

必要时,提供纸质或电子文本。

(三)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对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必须提供起草说明。

第二十二条法规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起草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核:(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制定规则的要求;(三)是否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并对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法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和相关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一)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听取意见,或者对已征求的重大分歧意见采纳情况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听取意见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二)认为起草文本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三)认为起草文本没有问题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无异议,或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过协商已与起草部门达成一致的,法规部门应当在签署同意意见后,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对审核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仍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文本,法规部门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和起草文本一并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或会签文本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或宣传材料等形式,及时公布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和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对实施机关或税务行政相对人反映问题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二十九条省以下(含本级)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第三十条报送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并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三十一条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查监督和纠正违规等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法规部门审查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是否违背制定规则或制定程序;(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经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其规定明显不适当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

制定机关应当按期纠正,并于责令纠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四条对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异议处理的制度、机制。

第五章文件清理?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日常清理由税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化及税收工作发展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对税收规范性文件随时进行清理。

第三十八条定期清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每2年开展一次。

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法规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目录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中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进行处理:(一)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失效:1.执行时间过期;2.调整对象灭失。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撤销或废止:1.违反上位法规定;2.已被后文废止。

(三)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修订:1.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3.存在执行漏洞或者难以操作。

第四十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日常清理结果,并在定期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失效、撤销、废止的文件目录或条款。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解释、修改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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