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有效发盘不能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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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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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1.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企业订立了一项农产品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

后来,双方因为商品品质发生争议,美国企业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应对美方起诉?并简述理由。

2.我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

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地证,因该商品非我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

A公司提出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而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

请分析A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

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4.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

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

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

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

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

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

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随双方限于争执。

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5.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

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第三章 习题(P64)案例分析1. (1)中、美均是《公约》的成员,故适用《公约》规定;(2)根据《公约》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另外,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也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3)鉴于我国与美国存在12小时时差。

因此:如是在当天下午发现,如是在当天下午发现,此时发盘尚未生效,此时发盘尚未生效,此时发盘尚未生效,可以撤回发盘,可以撤回发盘,可以撤回发盘,但须保证撤回通知早于或与但须保证撤回通知早于或与发盘同时达到受盘人。

如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发盘已经生效,发盘已经生效,但因客户尚未接受,但因客户尚未接受,但因客户尚未接受,我方可撤销发盘,我方可撤销发盘,我方可撤销发盘,但须保但须保证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

如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且客户已接受发盘,且客户已接受发盘,此时交易已经成立了,此时交易已经成立了,此时交易已经成立了,双方都要承担履行双方都要承担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但在正式签署合同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处理方法有:提供近期与其他客户的成交证明,提供近期与其他客户的成交证明,请对方原谅;请对方原谅;请对方原谅;用其他方法争取对方同意我方更正错误。

用其他方法争取对方同意我方更正错误。

用其他方法争取对方同意我方更正错误。

如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吸取教训了。

2、(1)双方所在国均是《公约》的成员,故适用《公约》规定;(2)根据《公约》规定,发盘的终止有下列情况:①受盘人将拒绝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手中;②发盘的撤回;③发盘的合法撤销;④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3)本例中中方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故5月份发盘已失效,中方发盘约束力已失,下半年外商复电表示接受是逾期接受,半年外商复电表示接受是逾期接受,除非中方同意逾期接受有效,除非中方同意逾期接受有效,除非中方同意逾期接受有效,否则无法律效力,否则无法律效力,否则无法律效力,只能视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而此处中方没有理睬,视为不同意,故逾期接受无效;(4)因此,合同不成立,中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附答案

案例分析附答案

2013附答案案例分析1.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未成立。

因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是一方发出实盘(要约),另一方作出有效的承诺。

在本案例中,A发出实盘,但B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B对原发盘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表示接受的发盘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所以,合同不成立。

2.CIF出口合同规定9月份装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9月20日。

因船源关系,卖方无法在9月20日以前装船,于是立即去电要求买方将装船时间延长至10 月20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但我方在10月15日装船完毕,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请问这是为什么?买方同意无效。

如L/C中未规定装运期,则买方来电延长,开证行是否允许,应同时修改信用证。

3.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4.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

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不合理。

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分析1.1987年7月,我国某公司应某英商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50吨,每吨CIP伦敦人民币3850元,即期装运的要约。

英商接到发盘后,没有明示承诺,只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

我方将数量增至250吨,价格为每吨CIF伦敦人民币3770元,有效期延至8月15日。

英商于8月12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但附加条件“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我方在接到该承诺时,发现国际市场价格正猛涨,为此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对方认为,承诺是在有效期^作出的,因而是有效的,坚持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35万元。

双方经过多次争执,最后我方承认合同成立而结束。

此案中,将我方发盘的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相比较,其差价为30多万元。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答:本案中,英商的观点是成立的,即合同已经按照3770元每吨的报价成立。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要约和承诺,没有特殊规定,合同自承诺时起成立并生效。

7月份,我方发出要约,得到英商的回复,因为涉及到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虽然无具体数额,但构成反要约。

我方同意变更合同,再次发盘,属于新要约,且该要约具有期限,属于不可撤销要约。

英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接受该盘,虽然提出附加条件,但对货物包装的规定,不属于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英方的承诺实现,合同已经缔结。

我方的拒绝成交复电,意味着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属于合同违约。

故而应当履行合同,按照后一个要约内容履行合同。

案例:2.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

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

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

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答:该案例中,H公司的行为符合构成发盘的条件,属于发盘行为。

发盘既是商业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H公司失误,没有说明发盘的生效日期。

此时,应按公约规定,发盘生效日期采用到达主义原则。

按此原则,发盘在纺织厂受到信件的17日起生效,有效期为4月17日至5月1日。

纺织厂的回复在有效期内。

所以,此项发盘对H公司有约束力,H公司应按发盘内容向纺织厂提供货物。

而不能以18日未收到信件为由拒绝提供货物。

所以,H公司应当赔偿纺织厂的损失。

此案例说明,为避免争端,发盘时应明确注明发盘的有效日期。

案例2、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

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

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

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答:本案例中,外国客户5月23日的复电: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属于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构成还盘行为。

一方的发盘经对方还盘后即失去效力,因此,我某公司5月20日的发盘已经失效。

国外客户于5月24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这一接受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我公司有权拒绝不与其达成交易。

案例多!交易磋商案例分析

案例多!交易磋商案例分析
• 美国A供应商10月2日向我国B进口商发盘, 以每打86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全棉男衬 衫500打,限10月15日复到有效。我国B进 口商10月7日收到。10月8日美国A供应商发 现问题,向我国B进口商发传真要求撤销该 发盘。 • 问:该发盘能否撤销? • 案例解析:不能撤销。因为发盘中明确规 定了期限,即10月15日复到有效,而定有 期限的发盘是不能撤销的。
• 我某公司于10月2日向美商发盘,以 每打84.5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全 棉男衬衫500打,限10月15日复到有 效。10月10日收到美商回电称价格太 高,若每打80美元可以接受。10月13 日又收到美商来电:接受你方10月2 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我方由于 市价上涨未作回答,也没有发货。后 美商认为我方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问:我方是否赔偿?为什么?
商祺!
鞋部 黄鹤龙 2010年2月5日
(2月6日来电) 感谢您2月5日来函,我们很高兴能够与您合作。 目前,我方有意购进一批上等工作靴,请对产品 目录中的Art No.JB601报CIF纽约,含3%佣金价 格,并注明包装,五月装运。 期待您的尽早回复。 采购部 维拉德.哈尼瑞 2010.2.6
贵方2月6日关于出口美国工作靴的传真具已收悉,由衷感谢您 对我公司产品的青睐。 现报价如下: 品名: 工作靴 编号Art No.JB601 尺码:40-45 包装: 1双/盒,12盒/纸箱 数量: 20000双 单价: 20美元/双CIFC3%纽约 付款条件: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装运时间: 2010年5月装运 大连运往纽约 由于我方库存有限,若贵方能接受我方价格,请尽快在 2010年3月15日前开出信用证。 此报价有效期至我方时间2010年2月16日。 我方会在收到工作靴JB601样品两天之内将其寄出,望收到 后给予意见和建议。 期待您的回复。 鞋部 黄鹤龙 2010年2月7日

发盘的撤销和撤回

发盘的撤销和撤回

1.发盘的撤回发盘发出后,发盘人是否可以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

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

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

而大陆法则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订明发盘人不受发盘的约束,否则发盘人就要受到发盘的约束。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发盘人发盘内容有误或因其他原因想改变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发盘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或修改。

了解这一点,对我国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实际意义。

假如想撤回或修改已经发出的发盘,就必须要有准确的时间概念,例如发盘是何时发出的,预计何时可送达对方,然后再考虑采取最快的通讯方法是否可以撤回或修改发盘。

2.发盘的撤销关于发盘能否撤销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严重的分歧。

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销,这显然对发盘人片面有利。

这种观点,在英美法国家中也不断受到责难。

有的国家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实际上己在不同程度上放弃了这种观点。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问题的看法相反,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盘撤销。

例如,德国法律规定,发盘在有效期内,或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况在可望得到答复之前不得将其撤销。

法国的法律虽规定发盘在受盘人接受之前可以撤销,但若撤销不当,发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为了调和上述两大法系在发盘可否撤销问题上的分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了折衷的办法,该公约第16条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

国际贸易实务(一)案例分析真题

国际贸易实务(一)案例分析真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真题综合1、我国A公司以CIF汉堡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

货物装运后,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a)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食品细菌含量超过进口国标准;(b)收货人只实收995箱,短少5箱;(c)有10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

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2、某出口合同规定:“7/8月份两批每月平均装运”,A公司于6月15日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8月31日”。

因A公司的货已全部备妥,信用证又未规定必须分期分批装运,A公司于7月10日一次装船运出。

试问:A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3、我某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后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开航后不久触礁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认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故拒绝赔偿,因此发生争议,你认为货损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 -4、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农产品,合同规定其所含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验货后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差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6000英镑,最后我方如数赔偿。

请评析此案例。

5、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

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处理?简述理由。

6、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破产倒闭。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小结: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上,大陆法与英美法各立门户、自成体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充分考虑了两大法系的分歧与契合, 以使拥有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广泛接受为目的,在合同的发价、接受、格式、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违约的类型、条件及双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免责条件等方面,形成了既有综合性又富调和性的体系。

《公约》得到了愈来愈多国家的认可, 成为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最具国际性、权威性的立法。

在中国1999年新颁行的《合同法》关于货物买卖的规定中大量借鉴了《公约》的立法思路与具体条款。

***思考题: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发价的含义是如何确定的?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义务主要有哪几项?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则?4.比较大陆法、英美法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违约分类的异同?***课堂练习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例1:英国上诉庭裁定货品被贴上价钱标签后被放在货架上这行为是「邀请要约」,顾客把货品拿到付款处这行为是「要约」购买,店员接受顾客付款这行为是「接受」。

例2:一份普通要约信函由甲方11日发出,乙方14日收到。

甲方14日发出撤销通知,该通知17日到达乙方。

而乙方的承诺信函在16日发出,19日到达甲方。

该撤销的通知是无效的。

例3: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要约邀请,说明为了进行建筑工程投标请求对盥洗用具报价。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篇一: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 年11 月到12 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 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 年11 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公司,双方于1956 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 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 年11/12 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 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 5000 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 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 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4、中国某出口公司于7 月17 日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实盘:“报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 鹿特丹u.s.$900,7 月25 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乙于7 22日复电:“你7 月17 日发盘,我接受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cif 鹿特丹 u.s.$900,除通常装运单据之外,须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洽商部分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洽商部分案例分析题
2、这个案例涉及到逾期接受问题,所谓逾期接受就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的发盘时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若发盘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的接受超过了合理的期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①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②如果发盘人愿意按照逾期接受与对方达成交易,他必须迅速通知受盘人;③因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接受原则上有效;④若发盘人不愿意按照因邮递原因产生的逾期接受与对方达成交易,他也必须迅速通知受盘人;由此可见,逾期接受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发盘人的态度。
3、本案中,我出口企业对意商发盘,因邮递延误,导致意商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我出口企业的态度,而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急升,所以我出口企业应迅速通知意商其因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接受无效。按当时上升的国际市场价格重新发盘给意商。
第三题:
某星期二上午我方用书信电向德国某进口商发盘报供某种大众商品有效期定了本周星期五(我方时间),复到有效。但发电后两小时,我发现计算错误,报价过低,于是立即用加急电报通知客户撤回前电。然而到了星期五上午却又收到了客户复电,表示接受我星期二上午发盘。在这段时间内双方电讯联络一切情况正常。试问:应如何处理客户复电,为什么?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3月30日JR公司来电:“接受你28日电,仲裁地点新加坡。”
4月1日BC公司去电:“抱歉,难以接受仲裁地点新加坡,仲裁地点在中国。”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篇一: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 年11 月到12 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 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 年11 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公司,双方于1956 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 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 年11/12 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 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 5000 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 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 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4、中国某出口公司于7 月17 日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实盘:“报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 鹿特丹u.s.$900,7 月25 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乙于7 22日复电:“你7 月17 日发盘,我接受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cif 鹿特丹 u.s.$900,除通常装运单据之外,须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询盘发盘的法律后果(3篇)

询盘发盘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询盘和发盘是买卖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的重要环节。

询盘是指买方对卖方发出的购买请求,而发盘则是指卖方对买方发出的出售请求。

询盘和发盘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法律后果,本文将从询盘和发盘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询盘的法律后果1. 法律性质询盘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要约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询盘是指买方或卖方对对方发出的购买或出售请求,旨在邀请对方作出答复。

询盘本身并不具有约束力,只是为双方进行下一步的协商奠定基础。

2. 法律效力询盘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力:询盘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但一旦买方或卖方在询盘的基础上作出答复,即视为承诺,此时询盘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2)有效期:询盘的有效期由询盘方自行设定,若未设定,则视为询盘方在合理期限内接受对方答复。

(3)撤销权:询盘方在对方答复前,有权撤销询盘。

但若对方已作出答复,则询盘方不得撤销。

3. 法律责任(1)询盘方:若询盘方在询盘有效期内未作出答复,视为放弃询盘;若询盘方撤销询盘,但对方已作出答复,则询盘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答复方:答复方在询盘有效期内作出答复,即视为承诺,此时双方之间产生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若答复方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发盘的法律后果1. 法律性质发盘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盘是指卖方对买方发出的出售请求,旨在邀请对方作出答复。

发盘具有约束力,一旦买方接受,双方之间即产生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2. 法律效力发盘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力:发盘具有约束力,一旦买方接受,双方之间即产生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2)有效期:发盘的有效期由发盘方自行设定,若未设定,则视为发盘方在合理期限内接受对方答复。

(3)撤销权:发盘方在对方接受前,有权撤销发盘。

但若对方已接受,则发盘方不得撤销。

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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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 日招标人开标,宏达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 宏达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 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宏达则认为合 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 裁。
• 试问,如你为仲裁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 人,可予撤销。但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撤销。
(1)发盘是在已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
(2)如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 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发盘的撤回与撤销不同点是什么?
1.撤回 2.撤销
公约规定,未生效之前,可撤回
在未接受之前,可以撤销,如果撤销 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 盘人;
不得撤销的发盘:规定有效期;受盘 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 且采取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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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上海宏达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 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宏达在电传中 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 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宏达必须于 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 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 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 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供应商因钢材市价 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宏 达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
撤销在未接受之前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上海宏达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将尚未被受盘人收到的发盘 予以撤销的行为。 1、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撤回。如果撤 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 盘人,就可以撤回。 2、在实际业务中,发盘的撤回只有在使用信件或电 报向国外发盘时,方可适用。如果发盘系使用电传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则不存在撤回发盘的可能性。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1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1份发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不能成立。

A的2月17日的发盘已经被2月18日的撤回通知撤回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不可撤销发盘也是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发盘通知送达受盘人。

案例中发盘是2月19日送达的,而撤回通知是2月18日送达的,因此已经撤回了原发盘,原发盘一经撤回即失去法律效力,B是对一项失效的发盘做的接受,所以合同没有达成。

思考我方某进出口公司用特快专递向美国H 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为7天,特快专递寄发后两小时,外销员发现价格折算有错误,如该发盘被美国H公司接受,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为什么?我方可采取快速通信方式发出撤回或修改发盘的通知,使发盘在送达以前,通知受盘人撤回或修改发盘。

因为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案例2我国出口公司于10月25日以电传发一实盘,其中规定:“10月29日复到有效”。

国外客户于10月27日复电并于当天送达我方,复电称“接受你25日电但减价2%”,我方正拟考虑时,该客户又于10月28日来电表示撤销其10月27日电,接受我10月25日的发盘。

根据《公约》,客户能否撤销10月27日电?交易是否成立?客户可以撤销10月27日电,交易未成立。

原因: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撤销的条件是:撤销通知先于对方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原发盘人。

案例中客户10月27日复电虽有接受字样但更改了价格条件,属于实质性变更了原发盘条件,不构成接受而构成新的发盘。

案例国际商法

案例国际商法

案例国际商法(一)关于发盘接受的案例1.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

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

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答: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

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的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2.我方发盘至5月5日止,但由于市场情况不稳定,对方延至5月6日才发电传表示接受,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答:应根据当时情况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1)这是一种迟发的接受,迟发接受原则上无效。

但如我方愿达成这笔交易,也可及时回电确认,承认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于接受到达之日生效;(2)如我方不愿达成此笔交易,则可通知对方接受逾期,不能确认;也可不予答复。

3.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

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

那时,我方已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2)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

发盘案例题目

发盘案例题目

案例1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

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2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

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

”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2案情简介: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

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

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

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

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案例3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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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有效发盘不能随意撤销
案情简介:
1993年2月5日,加拿大休顿电子有效公司(简称“休顿公司”)向我国H电子集团公司(简称“H公司”)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20万块,每块FOB维多利亚港25美元的发盘。

我方接到发盘后,于2月7日去电还盘,请求将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到10万块,价格降为20美元/块,并要求对方即期装运。

2月10日,修顿公司电传告知H公司,同意把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到10万块,保证能即期装运,但集成电路板的价格每块只能降到22美元;同时规定,新发盘的有效期为10天。

接到新发盘后,H公司经过多次研究,决定同意该新发盘,并于2月15日向修顿公司发出电传,表示接受新的发盘。

2月18日,休顿公司再次发来电传,声称,货已与其他公司签约售出,现以无货可供,要求取消2月10日的发盘。

2月19日,H公司复电:“我公司已按10万块集成电路板制定生产计划,不同意撤销2月10日的发盘,请贵公司执行合同。

”休顿公司则称,“无法执行合同。

”因此,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休顿公司同意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H公司造成的损失,使争议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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