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模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1、国际贸易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案例1—1】交单时间案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于4月5日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交单期为4月24日前。
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4日。
我A公司赶在4月14日装船,提单签发日4月14日,4月22日我公司备齐单据向银行交单,恰逢4月22、23日为银行非营业日,只好在4月2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问:我A公司能否顺利议付?为什么?[案例评析]我国A公司在4月24日交单,可以顺利议付.本案中,信用证规定在4月24日前交单,A公司备齐单据于4月22日向银行交单,恰逢4月22、23日为银行非营业日。
根据《UCP600》规定,该公司交单的时间将顺延至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即4月24日。
因此,A公司4月2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是可以顺利议付的。
【案例1—2】进口索赔案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
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千克。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案例评析](1)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3)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2、国际贸易术语【案例2-1】关于价格术语FOB的纠纷案某进口公司于1991年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国际贸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思考和学习。
在这个过程中,实际案例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几个实际案例,以完整的方式展示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一:进口商品一个公司有意向从中国进口一批商品,这些商品的货值是10万美元。
该公司应首先确定其目的地国的进口要求和相关规定。
在确认商品符合目的地国规定之后,该公司将要考虑为进口货物提供什么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装卸船、仓储、保险等。
此外,这个公司也应该考虑使用何种运输方式,是否需要报关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处理。
案例二:出口商品一家中国公司有意向向英国出口一批商品,这些商品的货值是20万美元。
该公司应该确认目的地国英国的进口要求和相关规定。
此外,该公司还需要确保商品符合英国的规定。
为了满足英国市场的需求,该公司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对商品进行改进。
在确认这些事项后,该公司应该考虑选择何种运输方式。
案例三: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一家中国公司向一个欧洲客户出售其产品,合同金额为30万欧元。
该公司和客户应当选择的最佳支付方式将取决于双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在确定了支付方式之后,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术语。
案例四:货物保险一家中国公司向一个美国客户运输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损坏。
在此情况下,如果提供保险,则保险公司将负责赔付定损金额。
在选择保险方面,公司应检查不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和条款,并确定最符合其利益的保险公司。
案例五:反倾销措施一家美国公司在出口到中国的过程中遭遇了反倾销调查。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该公司应了解中国反倾销条例,并准备提交要求的文件和证据。
在反倾销的过程中,该公司也需要积极地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最佳的处理结果。
结论:国际贸易是一个具有挑战的过程。
在每个案例中,公司需要考虑许多不同的因素。
在处理这些因素时,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条款。
通过深入研究实例,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的实际应用,进一步提高其的工作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案例一:跨国进口背景下的合同纠纷处理公司在国外采购了一批货物,与供应商签订了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了货物数量、质量、交货期限等条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存在明显的差异。
公司与供应商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无法获得解决方案。
公司决定起诉供应商,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跨国进口背景下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性。
对于进口商来说,合同的条款应该明确,并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和质量证明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发生纠纷,进口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积极的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
案例二: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一家制造业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一个国家,该国国内设立了高关税和贸易壁垒。
由于关税的增加,该企业不得不提高产品的售价。
同时,贸易壁垒也增加了产品的进口难度,使得企业在该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
这个案例说明了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选择国际市场时,应评估目标市场的关税和贸易壁垒政策。
如果关税和贸易壁垒较高,企业需要谨慎考虑是否进入该市场,并寻找其他市场的机会。
案例三: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国对一项来自另一个国家的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决定对该产品加征高额关税。
这导致来自被调查国的企业的产品在国市场上的价格上涨,并对这些企业的出口业务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个案例说明了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出口时,应了解目标市场是否存在反倾销调查的可能,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例如,在规划出口业务时,企业可以多样化市场,减少对其中一市场的依赖。
案例四: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两个国家的企业在贸易交易中发生了纠纷,无法自行解决。
双方决定将纠纷提交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贸易争端得到了解决,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恢复了正常的贸易关系。
这个案例展示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当企业发生贸易纠纷时,可以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以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同时维护双方的贸易关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第一篇范本:一:国际贸易的概念1.1 国际贸易的定义1.2 国际贸易的意义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1 案例一:跨国公司的贸易模式分析2.1.1 公司背景介绍2.1.2 贸易模式分析2.1.3 成功因素总结2.2 案例二:贸易争端解决过程分析2.2.1 涉及各方介绍2.2.2 争端解决方式分析2.2.3 结果总结三:国际贸易中的基本要素3.1 货物贸易要素3.1.1 贸易商品的选择与分析3.1.2 货物贸易的合同谈判与签订3.2 服务贸易要素3.2.1 服务贸易的范围与特点3.2.2 服务贸易的市场调研与拓展3.2.3 服务贸易的合作与合同管理四: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管理4.1 货物贸易风险管理4.1.1 风险识别与评估4.1.2 风险应对策略4.1.3 风险管理工具4.2 服务贸易风险管理4.2.1 服务贸易风险特点4.2.2 风险管理措施五: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政策5.1 国际贸易政策概述5.2 贸易壁垒与关税问题5.3 贸易协定与自由贸易区六:国际贸易法律法规6.1 海关法规与规范6.2 货物贸易合同6.3 服务贸易合同附件:1. 案例一相关附件2. 案例二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货物贸易:指国际间的商品流通和交换活动。
2. 贸易模式:指企业对外开展贸易活动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和形式。
3. 贸易争端解决:指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纠纷、争议等问题的解决过程。
4. 公司背景介绍:指跨国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等方面的介绍。
5. 货物贸易要素:指影响国际货物贸易的各种因素,如物流、质量、合同等。
6. 服务贸易要素:指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各种因素,如人力资源、技术水平等。
7. 风险管理:指在国际贸易中识别、评估并应对各种风险的管理过程。
8. 国际贸易政策:指各国为调整国际贸易活动而制定的相关政策。
9. 贸易壁垒:指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各种措施和策略。
10.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指调整和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完整版)一、引言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际贸易在各个国家的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些案例,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具体操作和应对策略。
二、案例一:货物进口2.1 案例背景公司A是一家中国的电子产品生产商,希望进口一批原材料从国外供应商购买。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A进行货物进口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2.2 准备工作在进口货物之前,公司A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开立进口业务账户- 了解进口相关法规和政策- 确定货物数量和规格2.3 选择供应商公司A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供应商来购买原材料。
在选择供应商时,公司A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供应商的信誉和经验- 产品质量和性能- 价格和交货期2.4 签订合同一旦选择了供应商,公司A需要与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货物描述和规格- 交货方式和时间- 价格和支付方式2.5 装运和报关供应商将货物运输至中国的口岸后,公司A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公司A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许可证和报关单- 货物清单和发票- 装箱单和提单2.6 清关和交付一旦货物通过清关手续,公司A可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公司A需要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并及时支付货款给供应商。
三、案例二:服务出口3.1 案例背景公司B是一家美国的软件开发公司,希望向中国的客户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B在服务出口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3.2 准备工作在向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公司B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确定服务内容和价格- 确保有足够的技术和人力资源- 了解中国的服务出口政策和法规3.3 合同签订公司B需要与中国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服务描述和范围- 价格和支付方式- 交付时间和标准- 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归属3.4 服务交付公司B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中国客户交付服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库案例1 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案例1:一载有石灰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甚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石灰)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
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
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的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
船修复后装上原货继续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石灰被水浸湿,造成损失。
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分析: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意的、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反复开倒车造成轮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为修船将货卸到岸上等有关卸载费用;增加的船员工资。
另外,启航后A舱起火,为保证船货共同安全,船长命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石灰和儿童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2:一艘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并未着火,但船长并未调查便认为都已着火,命令对两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被大部分被烧毁,剩下一部分,乙舱全部棉布发生严重水渍。
问:甲舱、乙舱所造成的损失各为何种海损?分析:按照海损性质,并参照保险业务的习惯,甲舱棉布大部分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是由“火灾”这一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
甲舱另外一部分因救火灌水遭受水渍,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乙舱棉布未着火,该棉布严重水渍,并非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并未着火),船长命灌水施救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属于判断错误造成的。
因此该项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此项损失只能由船方负责。
案例3: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运载,货主投保了平安险。
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遭遇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该如何处理?分析:对第一种情况,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其他船舶相撞,这一碰撞属于意外事故,由其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该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其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不应该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种复杂的情况和问题也随之涌现。
以下将为您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例一:合同违约引发的纠纷一家中国的服装制造商 A 公司与美国的进口商 B 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A 公司应在三个月内交付货物,B 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 30 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 A 公司的生产环节出现问题,导致交货延迟了一个月。
B 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 A 公司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A 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
根据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和惯例,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B 公司在没有与 A 公司进行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直接拒绝接收货物,这种做法也存在不妥之处。
在国际贸易中,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尽量减少损失。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案例二:质量争议导致的贸易纠纷某中国的电子产品制造商 C 公司向欧洲的客户 D 公司出口了一批智能手机。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D 公司发现部分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如屏幕显示异常、电池续航能力差等。
D 公司要求 C 公司赔偿损失,并退回所有有质量问题的手机。
对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
如果是由于 C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疏忽或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材料导致的质量问题,那么 C 公司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质量问题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不当操作或者 D 公司在使用过程中的人为损坏造成的,那么责任就不应由 C 公司承担。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明确质量标准和检验条款,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出现后的处理方式。
案例三: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一家中国的出口企业 E 公司与日本的进口商 F 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0 万日元的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模板范本】
一.1.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二.1.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
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
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
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2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 D议定价3.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D公量三.1.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卖方为了讨一个吉利,每听装了六瓣桔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志时,只在纸箱上标明“MADE IN CHINA”,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及未按合同规定标明产地为由要求赔偿,否则拒收整批货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肖勇1.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发盘人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出售。
”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
这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notice of withdrawal),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 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3.A在茶楼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五吨,拟按每吨8万港元出售。
B在附近饮茶,听到A的谈话。
于是第二天B按上述条件接受这五吨兔毛,却被A拒绝。
在上述情况下,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4.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交货目的港是香港,即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form of contract)和合同解释(construction of contract)发生争执,问此项纠纷应当适用美国法律还是香港法律?为什么?5.荷兰公司A通过电传(relax)给英国公司B发出实盘,出售一批电子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1. 案例背景介绍1.1 公司简介1.2 行业背景1.3 目标市场分析2. 国际市场准备阶段2.1 市场调研2.2 目标市场选定2.3 法律法规了解2.4 品牌推广策略3. 合同谈判与签署3.1 谈判策略3.2 合同起草3.3 条款商讨与调整3.4 合同签署与备案4. 运输与物流安排4.1 运输方式选择4.2 运输合同签订4.3 物流仓储管理4.4 运输保险购买5. 海关与报关手续5.1 出口报关流程5.2 进口报关流程5.3 重要报关文件5.4 关税与税则了解6. 贸易支付与结算6.1 信用证开立6.2 电汇与托收6.3 贸易融资选择6.4 汇率风险管理7. 贸易纠纷处理7.1 合同履行期限纠纷7.2 商品质量异议处理7.3 付款问题纠纷7.4 解决纠纷的方式附件:附件1:市场调研报告附件2:合同样本附件3:运输合同范本附件4:报关文件清单附件5:贸易支付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信用证:指银行以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向卖方提供担保,确保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2. 电汇:指通过银行电子汇款系统进行的国际货款支付方式。
3. 托收:指卖方直接委托银行代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4. 汇率风险:指由于不同国家货币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交易双方在结算货款时损失或收益的风险。
5. 合同履行期限纠纷:指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方面产生的纠纷,如延期交货、延期付款等问题。
6. 商品质量异议处理:指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的质量产生质疑或异议,与卖方进行协商解决的过程。
7. 付款问题纠纷:指买方由于支付方式、付款时间等问题与卖方产生纠纷,解决双方付款相关问题的过程。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两篇)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合同双方:甲方(出口方):[公司名称]乙方(进口方):[公司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出口货物至乙方进口货物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及交货期1.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1.2 货物数量:[货物数量]1.3 货物单价:[货物单价]1.4 货物总价:[货物总价]1.5 交货期:[交货期限]第二条货物质量及标准2.1 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名称]标准,甲方应提供货物质量检验报告。
2.2 乙方有权在收到货物后进行质量抽检,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时间]内无条件退换货。
第三条包装及标识3.1 货物应采用符合国际运输要求的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2 货物包装上应明确标注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净重、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四条运输及保险4.1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等]4.2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承担方式,如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等]4.3 保险:[保险责任及费用承担方式]第五条支付方式5.1 乙方应按照以下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a) [付款比例1]货款,于合同签订后[时间]内支付;b) [付款比例2]货款,于货物装船后[时间]内支付;c) [付款比例3]货款,于乙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时间]内支付。
5.2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如电汇、信用证等]第六条售后服务6.1 甲方应提供货物使用、维修等技术支持。
6.2 甲方应在货物保质期内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交货,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计算方式]。
7.2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计算方式]。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种复杂的情况和问题也随之而来。
下面将为您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则和策略。
案例一:合同条款争议一家中国的服装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的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
合同中规定,货物应在收到信用证后的 60 天内发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信用证延迟了15 天才到达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为了按时交货,加班加点生产,但最终还是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 5 天发货。
美国进口商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出口企业赔偿损失。
出口企业则认为信用证延迟不是他们的过错,而且他们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按时交货。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问题在于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对不可抗力因素的界定。
虽然信用证延迟并非出口企业所能控制,但合同中并未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
如果合同中能够提前明确诸如银行方面导致的信用证延迟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方式,那么双方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就能够有明确的依据,减少争议的发生。
案例二:质量纠纷一家中国的机械制造企业向欧洲出口了一批价值 200 万欧元的机械设备。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欧洲客户发现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
欧洲客户要求退货并赔偿相关损失,包括设备安装调试费用、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生产延误损失等。
中国企业在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技术人员前往欧洲进行检查和维修。
经过检查,发现部分质量问题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颠簸和碰撞造成的,并非生产环节的问题。
但欧洲客户坚持认为中国企业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依据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和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来解决争议。
如果合同中对质量标准、检验方式和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有明确详细的规定,那么解决纠纷就会相对容易。
同时,对于运输环节可能造成的质量问题,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安排运输时也应该提前考虑,并采取相应的保险和保护措施。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 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属CIF性质,按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 通则》的规定,双方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约 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的时间为界限的。凡是货物在装 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既然,货物是在运输 途中损失,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并由买方持卖方转让给 其的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另外,按照CIF价格 成交的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它的特点是“凭单 据履行交货义务,并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 规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交齐全的、正确的单据,即使货物已 在运输途中遭受丢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或向卖方索要 支付的货款。 • 几点启示: (1)在CIF合同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 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 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2)在CIF合同中,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 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 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5 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1)临时议定(基本运费采用临时议定方式时) (2)采用单项费率运价表时:按表列费率计算基本费率 (3)采用等级费率表时: 基本步骤: A 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货物的计 费 等级和计算标准; B 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 C 然后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总和即为有关货物 的单位运费 D 最后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 (4)从价运费:FOB货值乘以规定的百分率
• 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 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 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 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 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 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 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 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 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 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 险,而且推迟结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肖勇1.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发盘人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出售。
”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
这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notice of withdrawal),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3.A在茶楼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五吨,拟按每吨8万港元出售。
B在附近饮茶,听到A的谈话。
于是第二天B按上述条件接受这五吨兔毛,却被A拒绝。
在上述情况下,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4.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交货目的港是香港,即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form of contract)和合同解释(construction of contract)发生争执,问此项纠纷应当适用美国法律还是香港法律?为什么?5.荷兰公司A通过电传(relax)给英国公司B发出实盘,出售一批电子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范本模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
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
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
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模版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要点评析:
我方不应该发货。因为我方接受是在发盘有效期之外发出的,构成逾期接受,根据《公约》规定,逾期接受属于无效接受,除非发盘人马上通知受盘人逾期接受有效。而本案例中对方也没有马上表示逾期接受有效,故我方的接受无效,双方的合同关系不成立。
要点评析:
此项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传递过程的逾期接受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原发盘人接受逾期接受通知后马上表示接受无效。本案例中我方没有马上表示其无效,则逾期接受是有效的。
案例6
案情简介:
太原甲公司委托青岛乙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30天内。当货到青岛卸船后,乙公司即将货运至太原交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待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好进行试车,发现机器不能很好运转,经商检机构检验证明机器是旧货,于是请乙公司对外提出索赔,但外商置之不理。请问,我方对此应吸取什么教训?
答:双方合同不成立,因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条件涉及到的包装方式、多提交某一项单据等,根据《公约》规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接受有效,除非原发盘人马上表示反对。我方A公司接到对方接受后马上回复对方其对于原发盘的变更无效,所以双方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案例8
案情简介:
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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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传递过程的逾期接受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原发盘人接受逾期接受通知后马上表示接受无效。本案例中我方没有马上表示其无效,则逾期接受是有效的。
案例6
案情简介:
太原甲公司委托青岛乙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30天内。当货到青岛卸船后,乙公司即将货运至太原交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待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好进行试车,发现机器不能很好运转,经商检机构检验证明机器是旧货,于是请乙公司对外提出索赔,但外商置之不理。请问,我方对此应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该信赖行事,则该要约不可撤销。本案中,受要约人在要约邀请中明确表明将根据所作出的要约来参加工程投标,要约人作出的要约中并没有对此提出其他意见,因此,可以认为,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实际中,受要约人也根据该要约计算成本并参与了报价,可以说,要约人正是根据该要约来行事,所以,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只要受要约人根据报价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答:双方合同不成立,因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条件涉及到的包装方式、多提交某一项单据等,根据《公约》规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接受有效,除非原发盘人马上表示反对。我方A公司接到对方接受后马上回复对方其对于原发盘的变更无效,所以双方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案例8
案情简介:
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安装调试需要很长的时间,没有把索赔期限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而是却把索赔期限定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而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半年,导致发现货物是旧货已经错过索赔的有效期而无法索赔。
案例7
案情简介:
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出。”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到货物包装方式的变更,除非双方合同中另有约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原发盘人没有马上表示反对,接受是有效的,双方合同成立。
案例14
案情简介:
我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盘出售某商品,不久我公司收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8月20日,我方于8月22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市价上涨,9月24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9月26日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2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3月份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接受,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案例2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有效期开始的时间是以发盘到达受盘人所在地开始计算。本案例中虽然没有约定发盘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也是以发盘到达受盘人所在地开始,受盘人在4月17日收到发盘,4月19日就表示接受,在发盘人规定的15日以内。故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该公司可以向H公司索赔。
案例9
案情简介:
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传真请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为5月31日。德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德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传真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议。5月31开标,我方中标。随即传真通知德商我方接受5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要点评析:
此项交易并未达成。因为对方接受时候把价格从200美元降低为180美元,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我方原发盘自动失效,而对方5月10日来电只能算是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抬高价格重新发盘。
案例5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11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若我方表示同意接受,则交易是否达成?
要点评析:
对方5月24日复电我方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接受无效。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2
案情简介:
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但是若我方表示接受对方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信用证的条件,合同成立,因为对方还盘本身构成新的发盘,而我方表示接受,合同成立。
案例12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德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由于采用电传方式发盘到对方需要10个小时,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可以采用更为迅捷的方式,比如打电话等撤回该发盘,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要在发盘之前到达受盘人所在地或者同时到达,撤回有效;而第二天9点发现该问题,由于发盘已经生效,如果发盘人要想取消发盘的效力,只能采用撤销的方式,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要在对方接受之前到达受盘人所在地,撤销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