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7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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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精品文档)_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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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出入口企业欲入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一般包装机200 台,每台 500 美元 CIF 青岛, 6 至 7 月份装运,限本月21 日复到我方有效。

” 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可使合同建立?为何?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建立。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钱、付款、质量、数目、交货时间与地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补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方法等条件提出的增添或改正,均视作本质性改正发盘条件。

受盘人在接受中的增添或改正,假如在本质上改正了发盘条件,就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结果能否认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无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拘束。

本案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增添,其实不组成本质性改正发盘条件,不属于还盘性质,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实时地表示不一样意受盘人的增添,不然,该接受仍拥有接受的效劳。

所以,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建立。

2.我某企业按 FCA条件入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劳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外国卖方来函通知,没法租到船,不可以按期交货。

所以我企业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 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企业的这 10万元损失,可否向外国的卖方索赔?答:不可以, FCA条件下卖方能够取代买方按往常条件定立运输契约,但花费微风险峻由买方肩负。

3.我某企业向外国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详细规格为含水分 14%,含油量 18%,含杂质 1%。

外国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详细规格为含水分 18%,含油量10%,含杂质 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 40%的伤害补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能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质量条款应怎样规定为宜?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质量不切合合同的规定,理应赐予对方必定金额的伤害补偿,可能否为合同金额的 40%,应依据详细状况而定。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

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

(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

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

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

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

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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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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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完整版)一、引言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际贸易在各个国家的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些案例,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具体操作和应对策略。

二、案例一:货物进口2.1 案例背景公司A是一家中国的电子产品生产商,希望进口一批原材料从国外供应商购买。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A进行货物进口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2.2 准备工作在进口货物之前,公司A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开立进口业务账户- 了解进口相关法规和政策- 确定货物数量和规格2.3 选择供应商公司A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供应商来购买原材料。

在选择供应商时,公司A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供应商的信誉和经验- 产品质量和性能- 价格和交货期2.4 签订合同一旦选择了供应商,公司A需要与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货物描述和规格- 交货方式和时间- 价格和支付方式2.5 装运和报关供应商将货物运输至中国的口岸后,公司A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公司A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许可证和报关单- 货物清单和发票- 装箱单和提单2.6 清关和交付一旦货物通过清关手续,公司A可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公司A需要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并及时支付货款给供应商。

三、案例二:服务出口3.1 案例背景公司B是一家美国的软件开发公司,希望向中国的客户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B在服务出口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3.2 准备工作在向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公司B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确定服务内容和价格- 确保有足够的技术和人力资源- 了解中国的服务出口政策和法规3.3 合同签订公司B需要与中国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服务描述和范围- 价格和支付方式- 交付时间和标准- 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归属3.4 服务交付公司B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中国客户交付服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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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库案例1 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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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

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 教学课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 教学课件

案例8: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 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 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 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 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 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案例13:
我某公司和北美商人按CIF条件达成一笔花 生酥糖的交易,我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 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由于货轮陈旧, 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活,结果直至四 个月后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 间过长全部软化,难以销售,外商就此向 我方提出索赔。 问:我方是否应该赔付,并说明理由。
计 我算某公司向东京某进出口商出口自行车100
案例11:
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 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 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 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 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 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 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案例12:
预付货款对买方的风险
1977年,某希腊货轮自新加坡装伪造了一 张载20,000吨糖的提单向银行结汇,拿到 款走了。而索马里政府就心安理得等侯着 心目中的20,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 后发觉只有500吨,一怒之下降罪于船东, 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
问:通过本案例,预付货款对进口商来说 风险体现在哪些方面?
票据
A交给B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 B订货的预付款,B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C以偿 还原先C的借款,C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 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 因而被退票,C随即向A追索,A以B所交货物质 量较差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B。在此情况 下C再向B追索,B以汇票系A开立为由推诿不理。 C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A、B与银行三方,你认 为法院将怎样依法判决?

国贸案例分析课件

国贸案例分析课件

因此,保险公司对上例所发生的两次部分损失均应 负责赔偿。其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 *110%=20,200元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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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该批货物在装船 过程中,有8件货物落海,其中5件货物全部损 失,而另3件货物由于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 损失。试问,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几件?为什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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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该赔付8件,因为平安险条款对于装 船、卸货、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 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均负责赔偿。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平 安险的责任范围第四点规定:“在装卸货转 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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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上例中,如单纯从损失的程度来确定,很显然 棉花损失了货价的70%,而大米损失了货价的50%, 则都应视为部分损失。 但是按照保险业务的习惯做法,对上述棉花的损 失则认为是全部损失,而对大米的损失则认为是部 分损失。 为什么呢?是否因为棉花的损失超过50%以上?而 列为全部损失呢?并不是这样理解的。在保险业务 中,把全部损失又划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关 于推定全损的概念,我们将留待在其他例题中解答 。在这里先解释实际全损的问题。
case6 有一被保货物——精密仪器一台,货价为 15,000美元,载运该货的海轮,在航行中 同另一海轮发生互撞事故,由于船身的激 烈震动,而使该台仪器受到损坏。事后经 专家检验,认为该台仪器如修复原状,则 需修理的费用16,000美元,如拆卸为零件 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试问,在上述 情况下,这台受损坏仪器应属何种损失? 保险公司又应如何处理这一损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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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7
有一批货物以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 安险(F.P.A.),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 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 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为10,000元;该轮在 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 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亦为货值10,000 元。试问,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应赔付多 少钱?为什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介绍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越来越重要,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实际案例为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描述某国际贸易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纺织品、机械设备等多个领域。

公司已经与多个国家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拥有一支专业的国际贸易团队和完善的贸易渠道。

最近,该公司接到了一份来自美国的定单,要求订购一批电子产品。

定单数量庞大,且有严格的交货期限。

公司决定接受定单,并开始了相关的准备工作。

三、问题分析1. 供应链管理:由于定单数量庞大,公司需要进行供应链管理,确保及时供货。

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供应商的选择、物流运输的安排以及库存管理等。

2. 贸易合规性:国际贸易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贸易条款,公司需要确保所有的贸易活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任何违规行为。

3. 质量控制:电子产品是高科技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4. 金融风险管理:国际贸易涉及到跨国支付和汇率风险等问题。

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资金管理策略,降低金融风险。

四、解决方案1. 供应链管理:公司可以与可靠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供货的稳定性。

同时,公司可以采用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实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确保及时交付。

2. 贸易合规性:公司可以礼聘专业的贸易法律顾问,确保所有贸易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公司可以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贸易活动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违规行为。

3. 质量控制:公司可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供应商的选择、原材料的检验、生产过程的监控到最终产品的检测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同时,公司可以与第三方认证机构合作,对产品进行认证,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 月份装运。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

但是CIF 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

因为FCA 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 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首先,CIF 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 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课后习题答案及国际贸易实务部分:7-11章 课堂练习-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课后习题答案及国际贸易实务部分:7-11章 课堂练习-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20XX年修订版参考答案第一章绪论复习题一、判断题1.×;2.√;3.×;4.√;5.√二、单项选择题1.B ;2.D三、简答题略第二章品质数量包装案例讨论一、品质案例[案例1]有一份FOB合同,出售100公吨农产品,总值50000美元。

在交货时,所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指标10%。

讨论:买方可否撤销合同?答: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因为,卖方所交农产品是含水份超标,应可食用,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案例2]有一份合同,出售大米10000公吨。

合同规定:“自9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10批交货”。

卖方从9月份开始交货,但在交至第3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讨论:买方可否主张这种权利?如所交货物为成套的机器设备,如何处理?答:买方不可以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可主张包括第3批及以后各批无效。

因为,以后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2批次大米合格,买方须接受这两批货物。

而第3批不合格是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

[案例3]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部件生锈。

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卖方提出25%的折价处理。

当卖方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非洲销售。

讨论:买方能否坚持25%的折价处理?为什么?答: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

因为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交货不合格情况下,卖方可采取措施补救,买方需保全货物,不得做出行为使其已构成实际接受了货物。

由于在货物不合格下买方将货物转卖他人,已构成事实上接受了货物,因此丧失了索赔权。

二、数量案例[案例4]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绿豆,合同单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共100000美元。

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

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如本例卖方交货90公吨。

国际贸易实务第7讲(进出口商品的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第7讲(进出口商品的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2、进口商应向谁索?索赔对象的责任与索赔时效
索赔 对象
卖方
责任
索赔时效
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数 买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 量短缺、包装不良、拒不交货或不按期 若合同中无规定,为买方 交货 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 内(《公约》) 备适航条件,装载不良、配载不当、装 卸作业疏忽、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等, 导致货物残损、货损 货物到目的港交货后一年 内(《海牙规则》)
1.1 违约责任
1.1.1 违约行为的鉴定 1.1.2 对违约后果的法律规定


违约(Breach)——指买卖双方中,任 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 律性文件。
常见的违约情况
——一方当事人故意违约; ——一方当事人疏忽、过失或业务不熟 导致违约; ——缔约双方所签合同条款欠妥当,致 使双方的理解与解释不一致导致违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 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 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 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违约的规定
美国法律对违约的规定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指一方违约, 致使另一方无法获得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受 害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轻微违约(Minor Breach)——指约情况比较 轻微,没有影响对方在交易中取得主要利益, 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违约的规定
1.2
索赔与理赔
1.2.1 确定索赔对象与时效 1.2.2 提供索赔依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

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

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商品质量、数量和包装1、【案情】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

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是隔一年后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销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价赔偿60%。

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复样亦发现秞下有裂纹,问我可否考虑?【分析】我方应考虑。

《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任何特定的目的,即卖方所交货物不仅要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而且要对所交货物品质提供默示担保,也就是说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等。

2、【案情】我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

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

但在成交前我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检验证明确实如此,据此要求赔偿600英磅的损失。

问我是否可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采?【分析】(1)《公约》规定,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的方法,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规格,卖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2)但在本案例中,在成交前,我方已向对方寄送样品,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3)应注意注明“仅供参考之用”。

3、[案情]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

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注意什么问题?【分析】国外这一要求本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起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注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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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失效
国际商法应用
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 ,应了解国际商法的相 关规定和应用,确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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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案例一:出口贸易纠纷 • 案例二:进口贸易纠纷 • 案例三:国际贸易欺诈 • 案例四: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 案例五:国际贸易支付纠纷
01
案例一:出口贸易纠纷
案例概述
某出口企业与国外进口商签订了 出口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和付
款方式。
出口企业按时发货,但进口商未 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出口企业
在解决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以维护各自的权益。
案例结论
在本案例中,进口商可以因为 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并要 求进行索赔。
在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时,应 全面考虑货物的各种成本,以 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准确 性。
在解决纠纷时,双方应积极沟 通,寻求妥善解决方案,以避 免损失扩大。
03
案例三:国际贸易欺诈
案例概述
01
案例标题
国际贸易欺诈案例分析
02
案例背景
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出口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遇了欺诈行
为。
03
案例简述
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出口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遇了欺诈行
为。国外客户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导致某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案例分析
01
02
03
完善合同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降低合同风险。
加强法律维权
企业应了解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同时,政府和社会也 应加强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和保障机制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维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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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7-1 责任划分一、案情一批货物共100 箱,从广州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装船清洁提单。

货到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 5箱欠交;2. 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散失50%; 3. 10箱包装完好,向内货物有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应怎样划分责任?二、案情分析与提示按着承运人仅对货物外表负责的提单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对1、2 两种情况负责,对第3种情况不负责任。

7-2 拒发提单一、案情某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到船长处要求签发提单。

船长在提单上批注:“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和箱内的数量不负责任”、“对装入袋内的货物因包装性质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货物包装是旧袋子”、“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不知”。

托运人认为船长这种批注使该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无法凭此提单议付货款。

要求删除上述批注。

船长不肯,于是发生争议,。

请问,应如何处理?二、案情分析与提示处理此案应掌握两个原则:第一、按着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应托运人要求,应当签发提单。

实际业务中,承运人往往因为某些原因拒绝签发提单,或签发后扣押提单,造成发货人无法议付货款,或错过信用证有效期,剥夺了发货人信用证下的议付货款权力。

对此,承运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承运人应签发什么样的提单。

根据提单相关法律,承运人必须如实签发提单,对在提单上添注虚假信息的,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欺骗,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托运的货物外表有不良状况的,承运人应如实批注在提单。

但这种批注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银行议付时是不会接受此种提单的,因此,托运人会十分关心提单的清洁问题。

但是,也不是说承运人在提单上的任何批注都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

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承运人在提单上载明诸如包装是旧的、货物数量是发货人提供的、对货物质量不负责任等,不视为不清洁提单。

所以,本案中承运人的批注属银行可接受的,发货人不必为此与承运人争吵。

退一步讲,承运人有权在提单上进行如实批注,而不管托运人能否顺利议付,要保证顺利议付,就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发货。

7-3 倒签提单一、案情我某工地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合同。

合同规定:3-7月份平均每月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时又补充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我方3-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

但6月份货物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为顺利议付,托运人让承运人签发了6月30日装船提单,而送交议付的测温证书签发日是7月6日,议付行也没发现。

7月10日,同船又装运了30公吨货物,测温证书的签发日也是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

请评述开证行的行为。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开证行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第一、对第一笔货物,受益人倒签了提单,这点被测温证书所证实;而且,议付的单据单单不符,提单日与测温证书日期互相矛盾。

第二、对第二笔货物来说,信用证已经失效。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及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

本案中应汲取的教训是:第一、不论对贸易合同还是对信用证来说,按期装运都是卖方必须严格履行的义务,如遇无法按期装运,应证得买方同意,并要求修改信用证。

第二、信用证狭义付必须保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如果本案中的第一批货物的测温证书也能倒签至7月6日,已付货款也应没问题。

第三、应充分注意分批装运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对每一批货物都应严格按着信用证规定提供单据,以保证对以后各批货物信用证的有效性。

7-4 可否分批装运一、案情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苹果60公吨。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10月30日前装运。

我出口公司于10月10日和15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运30公吨于东方号货轮上运往新加坡。

承运人出具了两份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

议付时,议付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

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二、案情分析与提示银行的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分批装运是指一次成交的货物分成若干批装运,但同一船舶的同一航次在若干个港口装货,只要目的港相同,不视为分批装运。

作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方便卖方在不同港口采购货物。

本案中正是这种情形。

受益人应与议付行共同研究信用证的解释规则,争取银行改正做法。

如银行仍不理解,则请议付行联系开证行询问正确做法。

7-5 船舶被扣押一、案情出口方按CIF 条件出口货物15000吨,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卖方也支付了运费。

船欲起航时,被第三方依法扣押并迟迟没能释放。

买方要求卖方另派船舶倒运货物,卖方称如果这样,买方需支付运费,倒载费可由卖方承担。

为此,卖方支付了倒载费约40000美元,买方支付了运费22万多美元。

事后,买方认为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运费应有卖方支付,随即向卖方索要这22万多美元运费。

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应如何处理?二、案情分析与提示双方的做法都不对。

倒载的安排及所有产生的费用都应有买方承担。

理由是: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 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的。

在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都由买方承担。

这些风险除自然风险外,还包括政治、社会风险,比如战争、罢工、海盗等造成的船货灭失及损坏,也包括船舶因债务被扣押。

卖方安排租船、支付倒载费用如不是出于好心援助,就是无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买方或通过卖方或直接凭提单向承运人交涉,请承运人负责安排倒运事宜。

如承运人拒绝,可申请法院扣押船舶。

如果承运人宣布破产,无法获得赔偿,可凭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与承运人交涉开始时,就应将此事通知保险人。

7-6 甲板货损一、案情1989年6月,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滑雪手套,价值151,224美元,价格条件为CIF Pittsburgh.托运人将货物委托给香港金发船务公司负责运输。

后者以无船承运人名义签发了全程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W/T AT HK BY P.L. CONTAINER VESSEL. 第一程船为深圳某船公司所属的“龙江”号。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经检验发现货物受潮发霉,55%因此丧失销售价值,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82,267 美元。

我保险公司经了解得知,该批货在运往香港的第一程船被配在甲板上,有船上的积载图作证。

按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货物装在甲板时,应特别投保舱面险,出口人投保的是一切险和战争险,但一切险中不包括舱面险。

于是拒绝赔偿。

收货人随即向发货人索赔。

请问,应如何处理?二、案情分析与提示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正确的。

因为,舱面货物的风险不包括在一切险中。

卖方也没有购买舱面险。

那么,谁应对本案货损负责呢?寻找本案的被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托运人(出口人)将货物委托给香港金发船务公司负责运输,该公司没有运输工具,但却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全程已装船清洁提单,说明,该公司是以无船承运人身份参与运输,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事实上,该公司在委托实际承运人深圳某船公司运输时,因货舱已满,两公司经商量将货物装于“龙江”轮的甲板。

但却没有载提单上注明,隐瞒了事情真相,托运人对此毫不知情。

根据提单有关法律,承运人自作主张将货物装在甲板,又不如实告知托运人,也不在提单上加注说明,应对货物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提单上载明的承运人对甲板货灭失、损坏的免则条款失效。

因此,本案的正确被告人应为香港金发船务公司和深圳某船公司。

处理的方法也比较简单,只要收货人查到货装甲板证明、托运人无货物可装于甲板特别指示的证明、货物损失证明、全程提单,就可向两个承运人提出索赔,如果拒赔,可先申请法院扣押龙江号货轮。

然后提起诉讼。

7-7 倒签提单一、案情我出口公司于1990年10月与德国P公司成交某商品2000吨。

每公吨价格为DM534CIF鹿特丹,交货期为11-12月。

P公司按合同约定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2月31日。

我公司安排装运的A轮于12月31日抵达装运港,货物临装船时发现包装有问题,必须重新整理,不得不商请船公司改配B轮。

1月18日,货物装船完毕。

为符合信用证规定,该出口公司凭保函取得了装船日期为12月31日的装船提单,并顺利收妥货款。

德国P公司收到发货人预装A轮的通知,又收到改装B轮的装船通知,开始怀疑装船时间,因此要求我公司提供一份货物于12月31日装于B 轮的证明。

出口公司复电称,货物确实12月31日装船,提单是正常签发的,不需要提供证明。

B轮于3月21日抵达鹿特丹港,从提单日期推算,该轮在途中航行80余天,这是不现实的,于是有把握的推断,提单是倒签的。

P公司随派律师登轮调查,发现航海日志记载的装货日期为1月18日,并将航海日志进行拍照,取得了直接证据。

P公司立即向卖方去点,告知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相应赔偿。

卖方拒绝接受买方的做法,买方马上通过法院以伪造提单为由扣押了B轮。

B轮船公司得知了该船被扣后,立即要求我出口公司采取措施释放船舶,因为出口公司对倒签提单出具了保函。

德国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如下:1. 退回货款DM690,008。

28;2. 自2月26日到3月21 日的利息损失,按14.5% 利率计算赔付;船公司要求赔偿扣船期间的船期损失4天 X USD5000, 共2万美元。

后经我使馆商务参赞处协调,买方最后同意每吨降价45马克,共计9万马克,才解决了这起纠纷。

买方通知法院释放了船舶。

卖方向船东赔偿船期损失2万美元。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上述案件说明了倒签提单的危害性。

1. 提单日期表明了买卖合同的卖方的实际装船日期,是买方检验卖方是否按期装运的重要依据。

倒签提单是卖方和承运人隐瞒迟期装运事实的欺骗行为。

剥夺了买方对卖方迟期交货的拒收货物权,使买方承担了本可以通过拒收货物避免的市场变化损失。

因此,倒签提单被查出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卖方仍然必须承担迟期交货应承担的责任。

从提单运输合同上看,倒签提单违反了提单法律要求的诚实批注原则,提单签发人,即承运人必须承担由于隐瞒事情真相导致的买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2. 从信用证业务来说,受益人,及出口人应当严格按着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装运货物,取得运输单据,运输单据的日期应与信用证要求的日期一致,开城银行才有义务想起支付货款。

出具虚假提单,对信用证得开立人来说,也构成欺骗。

如果开证有充足证据证明提单的虚假性,开征行有权拒绝议付。

3. 倒签提单表面上看可以保证及时收回货款,实际上是自欺欺人。

因为,倒签提单的事实是很容易被查出的。

如果被查出,就会像本案一样,卖方不但需将收到的货款退回,会要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其他损失,比如扣船导致的船期损失,正所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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