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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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犯罪行为的起源:生物因素
如同了解其他人类行为一样,我们应该把犯罪视为遗传、神经生理学和环境三者交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一章中我们看到了很多对罪犯遗传和生物结构的研究。遗传生物犯罪学的先辈Lombroso声称:存在有“天生犯罪人”,其生理结构异于普通人,他们天生就倾向于做出反社会行为。Lombroso的理论被不断修改,但是最终的版本仍保持天生犯罪倾向的观点,至少在某些罪犯中如此。Lombroso的理论很快被抛弃,但是它促使其他的理论家在解释犯罪原因时,除了社会和环境因素之外还应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原因。
后来的理论家研究了身材、体型与犯罪的关系。这些研究及后续研究认为身材和体型与犯罪有一定的相关,但是方法学上的问题使它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遗传决定的生理特征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犯罪,现在还是未知数。
双生子研究和收养研究也探讨了遗传因素的作用。根据目前的研究,仍然很难给遗传和环境对反社会行为的影响做出可靠的结论。这些研究表明,即使一出生就把同卵双生子分开抚养,他们长大后仍然倾向于选择同样的犯罪生涯。然而,研究者还是很难将社会环境从天性——教养的整体中分离出来,这越加清楚地表明,研究人类行为的社会和生物取向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对立的。收养研究数量很少,主要是因为难以获得有关的档案记录。这一领域的研究者认为他们的研究支持遗传的观点,但也警告说社会环境既能刺激也能抑制任何天生的犯罪倾向。
Eysenck提出了一个犯罪的交互理论,他认为犯罪是环境条件(主要是经典条件反射)作用于神经系统的遗传特征基础的结果。Eysenck理论的主旨是,具有特定神经系统类型的个体(内向型)建立条件反射的能力比其他神经类型的个体(外向型和中间型)更好,或者社会学习能力更强。换句话说,内向者比其他类型的人能更快地建立起违法活动与厌恶刺激之间的联结。也就是说,内向者的条件制约的良心更强,他们在违法之前就能预感到恐惧,违法之后也更加内疚。
Eysenck假设神经质会强化已有的习惯,特别是在有的案例中可能会增强反社会行为。高度情绪化的个体比情绪化低的个体更有可能形成反社会行为习惯。精神质是已有研究中关注较少的一个人格维度。
Eysenck的理论还需要改进。这一理论存在的缺陷可能有损它的建构效度。其中一个明显的缺点是它过分依赖于经典条件反射而排斥中介因素(认知)和社会学习。尽管存在这些问题,Eysenck的工作代表了一种广泛的、可以检验的犯罪理论,该理论不断激发对犯罪问题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更重要的是,这个理论很好地整合了生物心理学的观点和社会坏境论的观点,并以此解释反社会行为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