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人数与法定职权法律效力关系之比较
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人数与法定职权\法律效力关系之比较作者:刘锦森来源:《人大研究》2010年第07期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源于宪法,然后又通过授权分解到一些法律中。
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和集体决定问题,所以就涉及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行使某项权力有个启动、确定和认可的过程。
而这个启动、确定和认可的过程是以法定人数为依据和界限的。
首先,要依法或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启动某项职权的行使程序;其次,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确定某项职权的行使启动是否有效;再次,确定职权的行使程序启动有效后需再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并达到法定人数的认可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与法定人数(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与法定人数1.宪法规定,全国人代会每年举行一次。
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代会。
宪法的修改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2.代表法规定,全国人代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代表参加本级人代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代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代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代会提出属于本级人代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地方各级人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人大常委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立法权。
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
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
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最新】县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1、联系对口单位,及时向常委会及分管负责人反映工作情况;2、对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农业与农村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3、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对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具体事务;4、了解镇工作情况,向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提出在农村贯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意见与建议;5、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6、督促对口联系单位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7、承办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8、审查县政府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9、参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评议等活动;10、承办上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11、加强与市人大农工委的联系;加强与兄弟县、市人大有关工委的联系;加强与外县、市、区有关工委的联系,沟通信息。
附加总结类文档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2015年工程部施工员年终工作总结)光阴荏苒,转瞬又是一年,2015年在紧张忙碌中飞快地过去了,工程部在各级领导的带领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八字生产方针,始终把如何有效控制项目的成本、进度、质量目标作为部门日常管理的核心工作,与其他部门携手顺利完成年度施工任务。
回顾2015年,工程部施工任务刷新了历史记录,2015年我们又取得佳绩。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们工程部完成开工项目76个,验收项目40个,完工待验收项目5个,尚在建跨年度项目29个,完成总产值约8700万。
不可否认,我们是欣喜的,但在欣喜的同时那些工作过程中的不足和困扰我们仍然会谨记于心。
那些力不从心日子,那些检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我们刻不容缓解决的日子,那些为了保证工程保质保量保时完成我们不辞艰辛的日子……这些我们都不会忘记,这些都是我们存在的不足,都是我们需要改进的地方。
新年新岁新的开始,在此,我代表我们工程部向各位领导及同仁汇报工程部2015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的工作重点,如有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县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中共XXX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中共XXX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职责(一)常委会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XXX工作座谈会精神及中央新时期关于XXX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紧密结合XXX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努力推进XXX 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XXX。
(二)县委常委会是全县的领导核心。
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维护稳定等方面工作实行领导。
常委会在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贯彻执行中央、区、市党委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常委会的职责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负责全委会决定、决议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2、贯彻执行中央、区、市党委的路线、方针、政策、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传达学习中央、区、市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区、市党委领导的重要指示,结合本县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对下级党组织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研究制定全县性的方针、政策,部署全县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执行。
4、审议全委会向县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审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和县纪委向县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主要方面:(一)组织本级人大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负责本级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领导本级人大各专委会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二)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地方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
包括: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五)人事任免权。
包括: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监督权。
包括: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正确处理县级党委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浅议正确处理县级党委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摘要: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处理好其与同级党委的关系,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的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的工作机制。
此外,人大常委会要自觉坚持、接受党委的坚强领导。
关键词:党委;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请示报告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1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与同级党委的关系,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以党委的中心工作为主线依法行使职权。
“在代议制和政党执政的体制下,所谓国家意志很多时候裨上就是合法化了的执政党的意志,因此,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效果的根本保证,一靠执政党的正确决策,二靠人大依法行权”[1]要正确处理好县级党委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保证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既要求党委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加强与完善对同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保证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又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自觉坚持和维护党委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意图在人大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一、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的工作制度(一)建立党委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定期工作汇报制度。
党委要把同级人大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并且按照人大的职权范围、工作机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工作要求,帮助人大解决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二)坚持与完善党委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大工作制度。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协调处理党委与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人大工作的态度和认识。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采用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做法,比如:县委书记兼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这种做法能够让党委主要负责人更加了解人大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提高他们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人大意识,促进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好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职责一:县人大常委会职责一、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建议。
二、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三、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初审,并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条文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四、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业与农村法律、法规和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调查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人代表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执法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活动。
六、围绕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本县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办理县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
八、联系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县人大代表,接待有关来信、来访。
九、参加县直农口有关单位召开的全县性的会议,约请县直农口有关单位汇报,通报工作情况或进行专题座谈。
十、组织县人大农工委委员及县人大农工委负责人考察学习外地经验。
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全年工作。
十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县人大常委会职责(一)负责组织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档案管理、证件印制和印鉴管理等工作。
(三)牵头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起草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主要领导综合性的重要讲话;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管理;组织、策划、实施人大宣传工作。
(四)负责人大机关后勤服务和财务管理,承担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分配和发放;承办对外接待;负责车辆调度和管理;办理机关医疗保险;承办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承办机关办公区管理及值班工作。
(五)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考核;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工作;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直机关工委、党群系统党委等交办的工作。
临泽县人大常委会推行“五项制度”保障代表行使职权
作者: 李兵
出版物刊名: 人大研究
页码: F0003-F0003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3期
主题词: 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临泽县;五项制度;保障;代表工作制度;“一府两院”;人大代表
摘要:甘肃省临泽县人大常委会推行五项代表工作制度,为代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提供保障。
一是实行“一府两院”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二是实行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三是建立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制度;四是建立代表奖励激励机制;五是实行县人大代表慰问制度,对农村基层代表、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生活困难的代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亲自上门慰问,。
人大行使职权、履行职能
本报讯(记者师炜)2月15日下午,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袁纯清在参加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联系会时强调,各级人大组织一定要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作用。
会议通报了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主要工作安排,征求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互通信息、交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施启文主持会议。
袁纯清在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大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大行使职权的程度,决定着发挥作用的程度。
各级人大组织要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积极行使职权,紧紧围绕我市工作大局,抓好地方立法和监督以及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工作,努力使人大行使职权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加强上下联系,进一步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各项工作,促进我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西安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凡、孙桂然、石柱亚、李尊贤、姚联盟、鲁云侠和秘书长丁芙英出席会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人大代表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大的形象和权威。
为提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水平,改善人大形象和提升人大权威,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发挥好人大代表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必须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
这里就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履行好职责,谈几点看法。
一、加强对代表的履职培训各级人大每次换届后,在代表队伍中都有为数不少的新代表,部分新代表对人大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对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心中无数。
同时,对那些连选连任的老代表,根据执行代表职务的需要和客观形势的发展,也需要不断加强学习。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吗?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吗?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14年第01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武春有权撤销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是一回事,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指出:“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决议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比较决议和决定规定可以看出,二者都是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区别就是决议必须经会议审议讨论,决定并不一定要经过会议。
除此之外二者没有区别。
由于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布的事项,必须经会议且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才行。
这和政府实行的首长负责制是不一样的,县长可以不通过会议以县政府的名义发布决定。
人大常委会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必须通过会议的形式。
形成的文件称之为决议符合决议的要求,称之为决定符合决定的规定。
也就是说决议和决定实质上是一回事。
既然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当然就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再者,根据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经审查,如果认为有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和其他不适当情形的,有权予以撤销。
这表明按监督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钱明龙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合法笔者认为,地方组织法虽然只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没有规定对不适当的决定的处置权,但监督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予以撤销,并规定了不适当的情形。
可见,撤销不适当的决定是有法可依的。
在立法时间上,监督法比地方组织法晚,属后法范畴,且监督法相对于地方组织法而言,又属单行法、特别法。
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2011年2月17日星期四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一般各有十几项。
把这些职权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即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通常指的就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四项主要职权。
一般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有三类,它们没有立法权。
人大“四权”的划分是相对的,没有穷尽人大的所有职权,并有交叉性,如人事罢免撤职权,属人事任免权,也属监督权范畴;有些法律性的决定,既可作为立法权的内容,又可作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此外,还有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
人大代表的职能
代表选民利益是人大代表的首要职能在我国,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享有崇高的法律地位。
代表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代表职能能否有效履行,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能否实现。
因此,明确代表职能,履行代表职能,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关键。
在如何认识代表职能问题上,我们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如认为代表是全民意志的代表,代表就是建言献策,代表是一种荣誉或待遇,这些看法有失抽象、片面,没有抓住实质。
笔者认为:代表职能是多方面的,而其首要的或者说根本的职能是代表选民利益;只有充分代表了选民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
一、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能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必然具有相应职能。
我国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在群众眼里甚至在某些代表自己眼里,并没把代表当做实实在在的职务看,心存的是一种荣誉或感激之情,认为当代表主要是党的信任和褒奖。
一部分代表开代表大会一言不发,闭会期间活动不参加,这里面固然有议政素质不高的问题,深层次里还是缺乏职务意识的表现。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就是"执行代表职务"。
既然代表是一种职务,必然具有相应职能。
因为,设定职务的目的就是履行某种职能。
没有无职能的职务,也没有无职务的职能。
人大代表的三大基本职能。
从概念上讲,所谓代表职能是指代表的行为方向和基本任务。
它包括:(1)表达职能:代表选民利益。
就是说,人大代表要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广泛集中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自己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积极加以贯彻。
(2)管理职能: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法律实施。
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提出议案,审议报告,表决法律法规,都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代表亲自制定宪法法律,同时又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是人民代表机关优越于资产阶级议会的特点。
我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但制定宪法法律和作出决议决定,同时又监督和支持政府执行法律和决议。
县人大工作机构职责
县人大工作机构职责职责一:县人大工作机构职责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法律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与选举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场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材料、总务工作;(二)负责检查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三)负责草拟、审核、印发常务委员会的各类文件和领导的讲话;(四)受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六)负责处理和管理机关文书、公务、行政事务;(七)负责常务委员会的内外接待工作;(八)负责向主任会议汇报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重大的来信、来访案件及时送主任、副主任审阅处理;(九)承办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二)审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办法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三)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和建议;(四)起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规定;(五)组织讨论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六)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七)负责区、市、县人大代表的衔接和联络工作,督促和检查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办理情况;(八)负责人大代表接访群众及建议会办制的具体工作;(九)承办县人大代表评议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具体工作;(十)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参加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十一)承办代表联系事宜、人事任免、代表视察、检查、人代会的筹备以及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十二)负责汇总县人大代表开展代表评议工作情况及经验总结;(十三)负责法制宣传工作;(十四)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及主任、副主任交付的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2017·01·D代表AIBIAO 履职知识问答1.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监督权。
包括:(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3.重大事项决定权。
包括:(1)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2)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4.人事任免权。
包括:(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9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七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真题练习
选择题
参考答案:1.C 2.D
Thanks
第三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经、教科文卫等专门委员 会。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可以设法制、财经等专门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等等。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包括:地方立法权(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科教文卫环资)、 选举任免权、决定权(副职任免)、保障权、其他职权。 2.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确定的较大的市、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享受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四、乡级人大的工作程序
乡镇人大通过举行会议履行职权。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识记: ( 1 )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 ( 2 )地方各级人大的名额; ( 3 )代表团。 2.领会: ( l )地 方各级人大的法律地位; ( 2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 3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会议的主要内容; ( 4 )主席团会议的职责。 3.应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1.识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2.领会: ( l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 (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 权; ( 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3.应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设立常委会的意义。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 1.识记: ( l )专门委员会; ( 2 )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2.领会: ( l )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产生; ( 2 )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四)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机构 1.识记:(1)乡级人大的职权;(2)乡级人大的任期 2.领会:(1)乡级人大主席团;(2)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职权 3.应用:加强乡级人大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佚名【期刊名称】《人民政坛》【年(卷),期】2018(0)7【摘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的职权有15项: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4、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5、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9、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10、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11、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总页数】2页(P36-37)【关键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职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人民检察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4【相关文献】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J],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5年8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J], 郑淑娜;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J], ;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4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杨景宇;;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草案)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994年1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顾昂然;;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人大常委会职权终止 时间的特殊法律规定
■I ■争鸣 ZHENGMING ■■人大常委会职权终止 时间的特殊法律规定□文/崔厚元近期话题人大常委会有权规定任职期限吗某县人民政府县长向县人大常委 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提请任命朱某 某为副县长,挂职一年。
对此,有人认 为,既然挂职一年,人大常委会在任命 时可以规定任职期限为一年,挂职结 束后所挂职务自行免除。
也有人认 为,挂职和任职一样,人大常委会应该履行正常任命程序,待其挂职期满后, 再由县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
对 此,请发表您的观点。
(本话题由安徽 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崔渾元提供)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 以看出,地方人大常委会任期终止和职 权行使规定看似矛盾,其实不然。
此款 法律条文符合通常所说的“但书条 款但书,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 “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 或行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是在一个法 律条文作出一般规定之后,加上一个限 制该一般规定适用的特别规定。
其中的 一般规定是法条主文(本文),特别规定 就是但书条款(简称但书)。
既然人大常委会任期已经届满,为 何还要做出行使职权时间顺延的规定?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 际工作需要。
按照法律规定,随着新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 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任期同 时自行终止。
然而,在工作实践中,新一 届人大常委会的产生时间总是要比新一 届人代会的开始时间要晚几天。
如果上 届人大常委会由于任期届满而不能行使 职权,必然会引发一些问题。
因为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期间,上一届人 大常委会还要履行一些法定职权。
假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随着任期 终止也同时终止,那么人民代表大会换 届期间,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就无法履行 向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 议案等职权。
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与上一 届人大常委会权力交接就会出现真空, 这也与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常设机关”规定相悖。
有鉴于此,我 国法律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任期届满时间 和行使职权终止时间做出了特殊规定, 也就是前文所述的但书条款。
如何区分人大的四个职权
D
简而言之,立法权是关于“法律”的职权,任免权是关于“人”的 职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是关于“事务”的职权(其区别在于是“事 前”还是“事中”或“事后”,一般而言,该事务尚未发生或执行 而进行表决的属决定权,该事务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对其进行 讨论审查的属
(一)立法权。狭义的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 权力,广义上的立法权则指关于法律的制定、 修改和废止的权力。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行使立法权的机关 不都是立法机关,不能把地方各级人大作为 立法机关,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是全 国人大及常委会。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 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最高立法权。
例3. 今年,湖北省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工作 情况的报告。在表决中,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报告 未能通过。人大常委会否决政府的工作报告这在荆州市 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人大常委会否决政府的工作报告 是在行使( ) A. 立法权 B.质询权 C.决定权 D.监督权 [解析]从题中可得知人大常委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 发展环境工作情况的听取和审议并最终未通过显然属于事 中监督;故选择D
例2. 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选举 胡锦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这说明全国人大拥有( B ) A.最高立法权 B.最高任免权 C. 最高决定权 D. 最高监督权 [解析]题中强调:选举胡锦涛为国家中央军委 主席,属于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即“人事变 动”问题,显然属于任免权的范畴,由于主体 是全国人大,因而为“最高任免权”;故选B。
(三)任免权。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 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 撤职等权力。全国人大行最高任免权。 (四)监督权。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 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的权力。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监督权。
如何区分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与主任会议
如何区分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与主任会议
作者:张天科
来源:《人大研究》2024年第02期
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为了行使常设机关的职权,由主任召集,以召开会议的方式来行使职权,主要包括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任会议既是法定机构,也是法定的会议形式。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地级市(自治州、設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没有秘书长。
常委会会议行使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作出实体性的决定,如通过法规或决议决定等。
主任会议主要作出程序性的决定,如决定会议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等,而不能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选举任免权等。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决议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每年召开次数和召开时间,但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之前一定要召开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期间一般不召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主要方面:
(一)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县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县人大会议;在县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县人大各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县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市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二)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县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县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还必须确保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包括:讨论、决定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县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四)人事任免权
包括: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县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大备案。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监督权
包括: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