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制度(doc 9页)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doc
2018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18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核心内容:本文为您提供最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从1月1日开始,实施了13年之久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01年17号令),将被新版条例所取代。
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了15年,完成城乡医保二合一等新规亮点出现。
新政实施前,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员,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并确保账户里有足额费用便于划扣参保。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4月24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月2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XXXXXXX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XXXXXXXX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适当减轻职工自付医疗费用的负担,保障职工医疗消费水平,根据《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来源省公司下拨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年度结转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金利息收入。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为公司下列人员:(一)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司职工。
(二)内退、退休人员。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方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分为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一)对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在一个年度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29周岁及以下,200元/年。
30-39周岁,300元/年。
40-49周岁,400元/年。
50周岁及以上,500元/年。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住院就医,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以下补助:1、一个年度内,补助一次属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起付标准。
2、住院医疗费用在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20%来进行补助。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必须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严格遵守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即自费项目费用),不得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可以分别申请和分别报销。
中海集团广州地区补充医疗保险解读
中海集团广州地区补充医疗保险解读一、为什么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落实党中央“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和改善民生”,以及国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是创建“百年中海、世界一流”企业的需要。
它有利于减轻职工医疗费负担,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二、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是什么?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1号)和《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中海人〔2010〕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广州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何时实施?《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广州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人员范围有哪些?1、与集团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
2、由集团各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确认其退休关系隶属中海集团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退休(职)人员。
五、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的定点医院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的费用(自付部分)才可以按规定报销。
“异地就医”人员仅限于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哪些费用不可以报销?属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企业补充医保不予以报销。
如:定点药店购药、自费药品、超标床位费、在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七、门、急诊费用如何报销?门诊自付费用(含属地医保门诊统筹支付部分,此部分不超过500元)超过500元以上自付部分按80%报销,在职人员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1500元,退休人员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2500元。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基本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下同);(二)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以下简称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含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四)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学龄前儿童和不能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及农民;(五)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
第四条(部门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政府责任)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给予经费保障和其他必要支持;应当建立健经办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点;应当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制度框架)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和待遇标准多档次、满足各类经济社会人群基本医疗需求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种类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在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征集第七条(参保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知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知(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篇)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标准每人每月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0.5%二、参保形式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且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
三、征缴办法(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应缴金额,所属区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在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参保单位全额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三)退休人员不需缴费。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核定参保单位次月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缴金额,参保单位在核定的次月缴费。
四、单位及其在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一)参保单位向单位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全体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申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受理部门:1、中央驻穗、省属、部队及市属参保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
2、区属参保单位,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
(二)新参保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单位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办理参保登记时,可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及住院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险种一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单位新参保登记所需的材料请详见相关宣传单张。
(三)原已参保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原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递交《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公章),申请增加补充医疗保险。
五、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变更的办理(一)单位新增或者减少人员,需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范围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国家的规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省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六部分组成。
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
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限定医保支付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广东省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
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纳入广东省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25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第1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含电子凭证)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参保人未申领等特殊原因,或社保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制发、遗失、重制、未启用医保功能期间,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作为其临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功能:(一)可作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二)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支取凭证;(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五)在对应社保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1.未成年人及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老年居民。
第三条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年度)。
第六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到如下指定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穗人社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1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10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及《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3〕70号)等规定及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以下简称分级管理)工作,确定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分级管理工作按如下原则组织实施:(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坚持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按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四个等级实施管理。
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15%,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60%。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3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5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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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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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本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乡居民):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 统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 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 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全文
第十条城乡居民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根据申请人救助身份类别到所 属街道(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除已经按本条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在校学生外,其他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协助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其他城乡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 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秋季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 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 保的春季新入学学生,在入学当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入学之日起 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全文
内容摘要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注释稿.doc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注释稿)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注释稿)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版(草案注释稿)说明:使用社会医疗保险而不沿用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医疗保险定义为社会医疗保险,符合社会保险概念的定义原则。
二是目前我市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和保障水平已不仅仅是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一些费用较高、技术较新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亦纳入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继续沿用基本医疗保险概念已与实际不相适应。
三是国务院拟制定条例的名称也是《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内越来越多的城市都开始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如深圳市2003年5月27日制定的《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及目前正在修订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均使用了社会医疗保险。
四是在学术领域方面,《社会医疗保险学》等多个学术著作和文献均使用了社会医疗保险的概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基本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广州市自2001年开始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逐步建立了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有关政策和办法也基本成熟,实现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较好保障了广大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但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重大问题。
制定这部社会医疗保险基本法,旨在从根本上打破人群身份限制,开辟制度通道,重新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并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扩大参保覆盖面,从而真正实现从政策全覆盖到参保全覆盖的转变,满足不同经济承受能力社会群体客观存在的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现实需求。
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是实现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本质要求,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病有所医。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2014年1月1日施行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文件(第32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4月24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13年4月24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届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国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财政、地税、物价、卫生、药监、工商、审计、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已经2022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10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并对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征收等有关事务。
第四条本市根据国家、省的规定设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职工、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设置支出项目。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办法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下同)。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和人员变更手续。
第五条参保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单位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
第六条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基础上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二)参保人员停止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补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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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制度(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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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罚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非营利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营利性的定点医疗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涉及的医疗费总额3%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均不得超过30000元,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2)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3)将不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4)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假病历挂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5)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者串换药品的;
(6)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不遵守转院规定,不合理地重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的;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分解收费,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8)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的。
从事前款所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医保卡的管理使用规定
1.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统一领取医疗保险卡,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凭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卡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
不得外借、涂改、伪造。
3.医疗保险卡损坏而不能使用的,参保人员需凭身份证将损坏卡交参保单位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手续。
4.因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疗保险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在30天内持医疗费收据、门诊用药记录、检查报告、“广州市医疗保险卡”等有关资料,由单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指定银行办理
冲卡手续。
(冲卡:本应可以从个人医疗帐户支出的款项,因各种原因暂不能从卡中支出,只能用现金支付,事后可将该款项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划入个人普通金融帐户中的过程。
)
5.参保人员遗失医疗保险卡,应及时通过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封存该帐户,确需补发新卡的,7天后即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成本费用由个人承担。
6.医疗保险卡损坏或遗失期间所发生的急诊医疗费,可凭医院急诊医疗费收据、病历,由单位集中统一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他门诊医疗费不再报销。
7.参保人员可以使用医疗保险卡,在医疗保险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医疗帐户的有关情况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下同)。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和人员变更手续。
第五条参保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单位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
第六条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基础上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二)参保人员停止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补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
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因欠费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补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结算、支付办法及就医管理按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收支节余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建立门诊医疗补助制度,以减轻本单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用人单位的门诊医疗补助办法应当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补充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补充医疗保险金纳入财政专户,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统筹使用,统一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建立门诊医疗补助的费用(以下统称“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财政核补事业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如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
其他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列支渠道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事务。
第十五条花都、番禺区和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