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我国行政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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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我国行政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随着服务行政等新型国家观的进一步确立,行政机关的职能不仅局限于保护国家安全与国家的独立,维持社会秩序,其也应有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保护社会环境,发展经济、公共服务等给付行政方面扩展,传统的“命令服从式”强制行政行为就必然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发展的需要,行政主体开始自觉的尝试运用富含民主色彩,符合人道精神的非强制行政行为。对行政奖励进行全面的理论研究,不难发现政府的行政奖励权利很少受到法治原则的规范和制约。由于行政奖励法律之间机制的严重缺陷与无力,使行政奖励的价值大打折扣,也使行政奖励的激励效果不复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行政奖励功能、作用和价值的极大发挥。
一、行政奖励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上的阙如
我国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对行政奖励作了原则性规定外,也有一些法律对行政奖励有所提及,还有一些行政奖励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等。但是与行政奖励应当发挥的职能作用相比,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
(1)缺乏统一的行政奖励规范。由于行政奖励可得利益的额外性和不确定性,致使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没有像其他行政行为的规定那么完善,立法机关没有像规范行
政处罚那样专门立法,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体系。行政奖励仅仅是根据行政机关的主观及社会影响来奖励,没有统一的标准,奖励数额、奖励类型、奖励次数、对有功人员的保护等都没有统一的规范,彰显出行政奖励急需制定法律规范。
(2)行政奖励内容立法规定空白,缺位。行政奖励与其他行政手段相比具有更强的激励性和优越性,因此它被广泛的应用在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从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立法而言,已经有大量的行政奖励规范的存在,然而我国法律却没有对行政奖励主体、行政奖励原则、行政奖励类型、行政奖励程序等通过立法给予规范。
(3)缺乏行政奖励程序性的规定。程序是制约权力的制度保障,没有程序的制约权利会很容易乱权和肆意。行政奖励也需要有行政奖励程序对行政奖励进行约束。某些领域的行政奖励完全没有程序可言,仅仅是政府自己的“任意行为”。如果有相关法律给予规范则,一方面可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则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有功人员的权益。
2.监督上的乏力
现实中行政奖励的监督乏力,一是没有法律上的条文做支撑,二是因为在行政奖励的过程中监督流于形式,处于落空的状态之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奖励程序规定的监督乏力,不仅不利于行政主体的依法施奖,同时也剥夺了公民参与行政奖励过程的机会与途径,损害了相对人的知情权,更不利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3.救济上的不畅
在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中,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大多有相应的救济手段和方式,但对于行政奖励的救济却不明确。行政奖励纠纷救济的方式都属于行政系统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