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厦价服[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价服[2011]45号)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各级各类幼儿园: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现就有关贯彻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幼儿园收费分为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制定和调整,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在最高限价内制定本辖区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

各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办园成本核算,在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时,应向本辖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办园成本、提交《报备表》(一式三份)。

民办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的备案程序应在当年7月底之前提交相关文件,调整后的价格应从当年秋季招收新生起执行,属自主定价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开学第1天至第60天)要求退园、转园的,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或放假月份)的按实际天数收取,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一、收费项目1.幼儿园教育费:包括教材、教学用品、课程开展费等费用。

2.伙食费:包括早餐、午餐、下午茶等费用。

3.住宿费(如果幼儿园提供住宿服务):包括住宿用品、生活费等费用。

4.幼儿园活动费:包括社会实践、研学旅行等费用。

二、收费标准根据当地行业标准和经济发展情况,幼儿园可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应当向家长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

三、收费方式1.一次性收费:幼儿园按学期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

2.分期付费:幼儿园将学期或学年的费用分为若干期进行收费,方便家长分期支付。

四、收费时间1.续费:幼儿园提前一个月通知家长续费,并规定明确的缴费时间。

2.新生入园:家长须在新生入园前完成相关费用的缴纳。

五、退费政策1.家长因特殊原因申请退园的,可按照幼儿园规定的退费政策办理。

2.家长提前一个月通知幼儿园,可申请退费,退费应扣除已经开展的教育和服务费用。

3.家长提前一个月通知幼儿园,可申请调整收费方式,如从一次性收费改为分期付费,或相反。

六、收费传达和解释1.幼儿园应当将收费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传达给家长,并保留收据和其他相关凭证。

2.如何收费管理上出现争议,家长可向幼儿园提出申诉,并幼儿园应当积极研究处理,及时给予回复。

七、收费公示1.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政策等相关信息。

2.家长在幼儿园报名时,应当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认真了解和确认。

总结: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是为了明确收费相关事项,保障家长和幼儿的权益,维护园所和家长的良好关系。

幼儿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将其公示给家长,确保所有收费项目的透明,并有相关退费政策保障家长的合法权益。

同时,幼儿园应当与家长保持及时的沟通,解决收费方面的问题,提高双方的满意度。

福建省幼儿园评估标准

福建省幼儿园评估标准

福建省幼儿园评估标准幼儿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第一站,对于幼儿园的评估标准,是关系到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因素。

福建省幼儿园评估标准是根据幼儿园教育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它旨在促进幼儿园教育的健康发展,提高幼儿园教育的质量,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资源。

下面将介绍福建省幼儿园评估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福建省幼儿园评估标准包括对幼儿园教育资源的评估。

这包括教学用具、教学环境、教学设施等方面的评估。

教学用具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够满足幼儿园教育教学的需要;教学环境要求安全、整洁、明亮,能够给孩子们提供良好的学习氛围;教学设施要求完备,能够支持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开展。

其次,福建省幼儿园评估标准还包括对幼儿园师资队伍的评估。

幼儿园教师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幼儿园教育的质量。

因此,幼儿园的师资队伍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能够满足幼儿园教育的需求。

此外,福建省幼儿园评估标准还包括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的评估。

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是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教育教学管理要求幼儿园有完善的教育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最后,福建省幼儿园评估标准还包括对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

教育教学质量是幼儿园教育的核心,也是幼儿园评估的重点。

对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要求从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情况、教育教学效果、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总的来说,福建省幼儿园评估标准是为了促进幼儿园教育的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资源而制定的。

它包括对教育资源、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评估,力求全面、客观地评价幼儿园教育的各个方面,为幼儿园教育的改进和提高提供依据。

希望广大幼儿园能够按照福建省幼儿园评估标准的要求,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孩子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厦价服[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厦价服[2011]43号)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民办幼儿园: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06]154号)以及《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制定厦门市接受财政专项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标准,同时贯彻《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幼儿园等级标准,制定对应符合财政补贴条件幼儿的保育教育费最高限价,全日制每生每月一级园不超过500元(含500元),二级园不超过400元(含400元),三级园不超过300元(含300元),基本合格园不超过250元(含250元)。

不足月(仅指寒暑假开学和放假月份)按实际天数收取。

按月收费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对接受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接收的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幼儿以及托儿班幼儿,保育教育费可按本幼儿园等级最高限价上浮20%招生。

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按日收取并上浮30%,计算公式为:(同等级保育教育费/月+同等级财政补贴金额/月)÷22天×130%,分别计算4个不同等级民办幼儿园寒暑假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

节假日留园收费标准参考寒暑假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收取。

日常超过在园时间的保育教育费按月(22天)66元的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协议收费;留园时间,按月累计5天以内不收费,14天以内按半个月计费,超过14天的按1个月计费。

幼儿园收费制度

幼儿园收费制度

幼儿园收费制度标题:幼儿园收费制度引言概述:幼儿园收费制度是指幼儿园对家长收取的费用和收费标准的规定。

这一制度对于幼儿园的运营和家长的选择都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合理规范。

一、收费标准的制定1.1 确定收费项目:幼儿园应明确收费项目,包括学杂费、午餐费、住宿费等。

1.2 参考市场价格:幼儿园应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和同类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来确定自己的收费水平。

1.3 考虑家长支付能力:幼儿园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家长的支付能力,避免收费过高导致家长负担过重。

二、收费方式的选择2.1 一次性收费:幼儿园可以选择一次性收费,即家长在入园时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

2.2 分期付款:幼儿园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将费用分摊到每一个月或者每一个学期。

2.3 弹性付款:幼儿园可以根据家长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弹性付款方式,如按周付款或者按天计费。

三、收费政策的公开透明3.1 公示收费标准:幼儿园应将收费标准公示在明显位置,方便家长查阅。

3.2 收费细则公开:幼儿园应公开收费的细则和规定,包括退费政策、减免政策等。

3.3 收费明细清晰:幼儿园在向家长收费时,应提供清晰的收费明细,避免产生纠纷。

四、收费管理的规范4.1 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

4.2 定期核对账目:幼儿园应定期核对账目,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3 处理纠纷及时:幼儿园在收费过程中如有纠纷,应及时处理并与家长沟通解决。

五、收费制度的评估与调整5.1 定期评估收费制度:幼儿园应定期评估收费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2 听取家长意见:幼儿园在调整收费制度时,应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3 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幼儿园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结合市场行情和家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新的收费标准。

结语:幼儿园收费制度的合理规范对于保障幼儿园的财务稳定和家长的权益都至关重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近日,为贯彻《教育督导条例》《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要求,省教育厅下发了《福建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本轮督导评估对象为面向3耀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

督导评估应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

督导评估原则有三点:一是以评促建。

通过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推动全省各地创新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和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是客观公正。

督导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各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及幼儿园实际情况,在社会监督下,做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结论公正。

三是注重实效。

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加强学前教育保障、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升办园质量等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督导评估以教育部发布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为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

督导评估周期为5年。

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2018年秋季启动首轮督导评估。

通知强调,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主要通过现场察验、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形式进行,必要时进行技术检测,各地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规范参与评估。

(记者李莎)省教育厅下达2018年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的通知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各地提升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省教育厅联合省财政厅下达了2018年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闽价费[2015]28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8.07【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5〕283号)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省属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教基〔2008〕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虑到省属相关幼儿园办学成本情况和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省属公办幼儿园等级和拨款性质不同,分类别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详见附表),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二、省属各公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属幼儿园的等级和财政拨款情况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并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具体各省属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三、保育教育费在一个学年内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

其他有关规定仍然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5年秋季开始不分幼儿入园时间统一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0〕314号)同时废止。

各相关部门应督促所属幼儿园认真按照“阳光价费”公示的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闽价费〔2016〕228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6〕22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教育局:《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自2011年秋季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一些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对《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2016年8月25日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对在幼儿园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等级、不同经费来源等情况,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实行类别审批。

泉州幼儿园收费标准

泉州幼儿园收费标准

泉州幼儿园收费标准
泉州市作为福建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拥有着丰富的教育资源,幼儿园作为孩子
教育的第一步,其收费标准备受到了家长们的广泛关注。

泉州市的幼儿园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泉州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首先,泉州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通常包括学费、杂费和代收费三部分。

学费是
家长每个月需要缴纳的基本费用,包括教学费、用餐费等;杂费则包括书本费、杂项费等;代收费则是指学校代为收取的一些社会团体收费,比如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费用等。

其次,泉州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办学规模、教学水
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市区内的大型幼儿园收费会相对较高,而郊区或乡镇的小型幼儿园则相对较低。

此外,一些知名的国际幼儿园或特色幼儿园的收费也会高于普通幼儿园。

再者,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应该了解幼儿园的收费
方式。

一般来说,幼儿园的收费方式包括月结费和一次性缴费两种。

月结费是指家长每个月按时缴纳学费和杂费;而一次性缴费则是指家长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年的费用,通常会享受一定的优惠。

最后,泉州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要遵循相关的政策法规。

比如,教育部门规定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家长交纳各种捐款、赞助费、建设费等,也不得强制家长购买指定物品或指定服务。

此外,幼儿园还应当公示收费标准,并接受家长监督。

总的来说,泉州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由相关部门依据教育政策和市场规律制
定的,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应该全面了解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执行情况,以便做出理性的选择。

希望本文对家长们了解泉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有所帮助。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标准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标准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标准幼儿园作为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第一站,对于家长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选择。

而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也是家长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福建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幼儿园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福建省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首先,根据福建省教育局的规定,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分为学费和杂费两部分。

学费是指幼儿园为提供教育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而杂费则是指幼儿园为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具体来说,学费包括教育教学费、教材费、校服费等,而杂费包括午托费、晚托费、午餐费等。

在这两部分费用中,学费是家长们比较关注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条件。

其次,福建省对于幼儿园的学费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学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幼儿园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教育条件、教学质量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福建省,一般来说,学费的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不会过高,也不会过低,能够满足大部分家长的需求。

而且,福建省还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教育补贴,以保障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另外,关于杂费的收费标准也是家长们比较关心的。

因为杂费的收费标准可能会因为幼儿园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福建省,一般来说,幼儿园的杂费收费标准也是比较合理的,不会存在过高收费的情况。

而且,福建省对于幼儿园的服务质量也有一定的评估标准,以确保家长们所支付的杂费能够得到相应的服务。

总的来说,福建省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的,能够满足大部分家长的需求。

在制定收费标准的过程中,福建省教育部门也充分考虑了家长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孩子们的教育需求,力求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希望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的时候,不仅要关注收费标准,还要关注教育质量和教学条件,为孩子们选择一个合适的成长环境。

同时,也希望幼儿园能够在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同时,不断提升教育质量,为孩子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8〕87号

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8〕87号

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8〕87号泉州市教育局:你局《关于商请调整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函》(泉教计函〔2018〕17号)收悉。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0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64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并报泉州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1.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550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460元/生.月。

2.小小班(早教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同等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4个半月。

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闽教财(2014)14号附件1-3 - 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财(2014)14号附件1-3 - 福建省教育厅

负责人签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1
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服务性和代办性收费项目(表一) (基础教育阶段)
填报单位:设区市教育局(盖章) 收费项目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 (一)学费 (二)住宿费 1.小学 2.初中 (三)代办费项目 1.课本费 2.作业本费 3.城市中小学服装费 4.社会实践食宿费 (四)服务性收费项目 1.城区义务教育校内午托管理费 二、普通高中阶段 (一)学费 (二)择校费 (三)住宿费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 (五)代办费项目 1.课本费 2.作业本费 (六)服务性收费项目 1.看电影费 2.社会实践食宿费 三、中职阶段 (一)学费 (二)住宿费 (三)代办费项目 1.教材费 2.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 3.军训代办服装、食宿费 四、幼教阶段 (一)保教费 1.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2.市级示范性幼儿园 3.县级示范性幼儿园 4.普通幼儿园 注:本表一式两份(公办校和校和民办学校分别填报其收费项目 和标准。同一项目不同收费标准按照最低和最高标准幅度填报在同一栏内。 收费标准(元/生、学年) 批准部门 填报时间: 收费文件名称及文号 备注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榕教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规〔2024〕6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直各幼儿园: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招生行为,确保我市适龄幼儿入园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经研究印发福州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州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2.各县(市)区幼儿园招生信息查询方式福州市教育局2024年5月24日附件1福州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招生行为,确保我市适龄幼儿入园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现就我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 属地管理原则。

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我市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市直部门办园、部分省属部门(高校)跟辖区联办园的派位招生工作,纳入辖区统筹。

(二) 适龄优先原则。

幼儿园招生要优先满足3-6岁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2024年秋季,幼儿园小班招生对象为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幼儿。

(三) 相对就近原则。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相关幼儿园的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招生服务片区,优先满足在幼儿园招生服务片区范围内户籍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

(四) 免试入园原则。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除健康检查外,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幼儿进行或变相进行测试;鼓励接收具有适应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幼儿入园。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2.08.15•【字号】闽价[2002]费405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费405号2002年8月15日)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你市《关于调整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2]40号)收悉。

为促进省会城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止各种与入园挂钩收取赞助、建园费等乱收费行为,根据你市幼儿园办学成本费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你市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调整和适用范围凡福州市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幼儿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直属幼儿园亦按照此标准执行。

属社会力量办学的,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430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项目为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具体标准为:简托半托全托各类幼儿园开办的小小班收费标准可上浮20%。

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下调不限。

幼儿园各项费用,应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不足月的按日收取(每月扣除双休日按22.5计收)。

三、收费管理此次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建园费、押金等,也不得利用幼儿园正常在园时间以特色、兴趣小组为由,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违者,按乱收费论处。

幼儿园的收费应实行票款分离,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福州市幼儿园从2002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省直属幼儿园从2003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泉州幼儿园收费标准

泉州幼儿园收费标准

泉州幼儿园收费标准泉州市作为福建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拥有着丰富的教育资源和优质的教育环境。

在泉州,幼儿园是孩子们教育生活的起点,家长们都非常关心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泉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首先,泉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一般会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办学规模、教学质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位于市中心或者繁华地段的幼儿园收费会相对较高,而郊区或者偏远地区的幼儿园收费则会相对较低。

此外,幼儿园的规模也会对收费标准产生影响,规模较大的幼儿园通常会有更多的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因此收费会相对较高。

其次,泉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一般包括学费、杂费和午餐费等。

学费是家长们最为关心的部分,一般来说,学费会根据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而有所不同。

杂费包括教材费、保险费、活动费等,这些费用是幼儿园为了孩子们的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家长们也应该理解和支持。

午餐费是指幼儿园提供的营养午餐费用,一般来说,家长可以选择是否让孩子参加幼儿园的午餐服务,费用也会相应减少。

再次,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应该注重幼儿园的办学理念、师资力量、教学环境等方面。

因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孩子在幼儿园的成长和教育质量。

家长们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咨询其他家长的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幼儿园的情况,做出更合适的选择。

最后,对于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家庭,泉州市政府也会出台相关的教育补贴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孩子入园的经济困难。

家长们可以向当地的教育部门或者幼儿园咨询相关的补贴政策,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泉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应该全面了解幼儿园的办学情况,为孩子选择一个合适的成长环境。

同时,政府和社会也应该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教育补贴力度,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希望泉州市的幼儿园收费标准能够更加合理,让更多的孩子能够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福建省幼儿园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省幼儿园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省幼儿园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是具体的改革内容:一、机构调整和布局优化1. 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进行机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合理划分各类教室和功能空间,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空间的充分发挥。

二、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1. 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和提高,提供教师培训课程,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2. 鼓励幼儿园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三、家长参与和沟通机制建立1. 加强与家长的互动和沟通,建立家园合作机制,定期召开家长会议,让家长了解园内教育教学情况,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2. 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校活动和志愿者工作,推动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密切合作。

四、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改进1. 优化课程设置,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和教育教学要求,合理安排各类课程,确保幼儿全面发展。

2. 改进教学内容,注重培养幼儿的创造力、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教育教学评估和监督1. 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2. 定期开展教学巡视和教师教育教学观摩活动,促进教师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

六、环境建设和安全防控1. 加强幼儿园环境建设,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学习环境,创造有利于幼儿成长发展的条件。

2. 建立安全防控机制,加强幼儿园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七、院园管理和行政支持1. 建立健全的幼儿园院园管理体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责任分工,提高园务管理效率。

2. 加强行政支持,为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八、推动公办与民办的融合发展1. 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合作,共享资源和经验,推动幼儿园的融合发展。

2. 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政策扶持和引导,促进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以上为福建省幼儿园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加强家园合作,确保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幼儿园保
育教育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闽价函[2015]34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闽价函〔2015〕344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15〕131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5〕283号)精神,经审核,现将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详见附表),从2015年秋季开始不分幼儿入园时间统一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
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对在幼儿园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等级、不同经费来源等情况,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实行类别审批。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确定。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购置费)、修缮费、水电费、卫生保健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

其中: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属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县(市、区)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设区市属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

各地制定出台的收费标准文件,应同时报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属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需要突破规定的上限标准的,应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省价格、财政主管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小小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上浮30%。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报备和公示制度。

各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办园成本核算,在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时,应报批准其办园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
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金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金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个半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

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第九条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寄宿制)。

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十条伙食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伙食费应单独核算,每个月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超支的金额均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有结余的应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幼儿在缴纳伙食费后因故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从请假的第2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时直接退还幼儿家长。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燃料费用(扣除教职工消耗部分),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进入公办幼儿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政府资助,具体资助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系统(网络版)管理,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按照规定设立财务帐簿、财务报表等。

幼儿园收取的有关
费用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

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规定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