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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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作者: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概念所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立法沿革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116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种将走私罪非常笼统地规定为个罪的立法模式显然无法应对随经济开放而日益复杂的走私犯罪局面,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和具体性要求。

因此,1997年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对走私武器、弹药、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对走私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依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

显然,立法者是希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有兜底功能,但是,这个“兜”有个“洞”。

第153条将一定数额的“偷逃应纳税款”规定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对于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未涉及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因为国家对其没有规定相应的关税税率,事实上并不存在“偷逃应纳税款”,从而也就无法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因此,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而言,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应直接定为犯罪以惩治这类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从而达到弥补漏洞的功能。

基于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取消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增设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该罪既破坏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对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一、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一)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一款);(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二款);(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六)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七)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八)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

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第九章有关条款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下列有关证据资料:(一)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二)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三)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四)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五)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法律适用资料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法律适用资料



司法解释(第2条——第6条): 实施刑法第339条、第408条.ppt规定 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第2条)



实施刑法第338条、第339条规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 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 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 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 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 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 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 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的;


参考: 1、2007年5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关于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的若干规定 》 2、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 管理制度。 国家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二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L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L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巨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L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3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陈永生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3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陈永生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展开一点:本章最前面两节以及最后两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和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一)构成犯罪的条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共九个罪名。

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1.一般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伪劣产品未销售,查处的价值金额达15万元的,也以犯罪论处,定未遂。

2.特殊罪名:(1)行为犯两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

(2)危险犯两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结果犯四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1)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2)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3)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4年)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答案】ACD三、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我国走私废物罪的构成分析及立法建议_周珂

我国走私废物罪的构成分析及立法建议_周珂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总第115期)我国走私废物罪的构成分析及立法建议周 珂1 尹 兵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走私废物罪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故意犯罪,其主体主要由那些因其经济行为产生废物以及那些利用和清除废物的企业所构成,主要侵害的是国家有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应将其归类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中。

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存在牵连或者具有相似的特征,定性处理时需特别注意。

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废物罪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

走私废物罪需要设立一个相应的后续罪名与之相衔接。

走私废物的重要部分都是以有组织的形式实施的,应当将其列为有组织犯罪。

关键词:走私废物罪;构成分析;界限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9)04-0015-05 随着世界人口的大幅度增长以及不断加快的工业化进程,各国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特别是固体废物越来越多。

因废物的不当处置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人类健康的问题为各国所普遍关注。

对环保要求严格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控制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其中不少国家采用了刑事手段来惩治有关废物的犯罪。

一些发达国家的不法商人为了规避本国的法律和节省处置废物所需的巨额费用,把垃圾非法转移出境就成了他们的不二选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废物越境转移的主要接受地区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纷纷立法禁止废物入境,我国因没有相应的有效措施而成为发达国家转移废物的主要目标。

国内的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受利益驱使主动去购买、走私境外废物(俗称“洋垃圾”)。

因为,走私这些“洋垃圾”不仅可以低价获得塑料、电子垃圾中的“有效成分”,有的还能从国外拿到一笔“补贴”。

大量涌入的“洋垃圾”已经对我国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

中国在制造业快速发展,成为“世界工厂”的同时,也有变成“世界垃圾场”的危险。

刑法338 339

刑法338 339

附件二:刑法338条、339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23年学习资料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23年学习资料

第三,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 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 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第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 牟利的行为
3、-第三档: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量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 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数额较大的-国家禁止进口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六,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数额较大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也构成 私普通货物、-没有合法证明是指,没有我国法律规定的从-进口货物、物品必须具备的进出口许可证、-单证等证明文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废物罪辩护词

走私废物罪辩护词

走私废物罪辩护词首先写明机关指控个人涉嫌走私毒品证据不足,其次写出具体的不足之处与个人做法成对比,以起到辩护作用,简述本案程序上的问题,如讯问方式上存在问题笔录形成中的问题。

结尾总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刚才的庭审,结合本案的相关材料,本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赚点“好处费”去办理许可证,并没有将这些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张某并没有为其他的走私犯罪份子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的共犯。

综上,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二、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获得“好处费”去办理许可证,许可证办理之后由被告人熊某卖给被告人薛某,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第6叶倒数第五行)里也明确提到“……后将该进口许可证倒卖给被告人薛某,再经被告人薛某倒卖被被告人赵某……”从而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倒卖一进口许可证,扰乱了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试论走私犯罪立法问题三则

试论走私犯罪立法问题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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彦 :试 论 走 私 犯 罪 立 法 问题 三 则
禁止进 出口的货物 、物品均涵括在内,即今后凡是 走私国家禁止进 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 ,满足严重
社会 危 害性 的 ,将一 律 入 罪 。 “ 私 国家禁 止 进 出 走 口货物 、物品罪 ”无 疑 又变成 一个 新 的更大 的 “ 口 袋罪 ” 0 1年 《 法 修 正 案 ( ) 。2 1 刑 八 》更 是 将 “ 一 年 内 曾因走 私被 给予 二次 行政 处罚后 又走私 的 ”的
法修正案 ( 》 刑法修正案 ( 》 刑法修正 四) 、《 七) 、《 案 ( ) ,对 走私 犯罪 的有关 内容 进行大 幅度 的修 八 》 正和补充 ,主要体现在废除走私固体废物罪 ,确定 了走私废物罪 ;废除了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 品罪 ,
确 定 了走私 国家禁 止进 出境 的货 物 、物 品罪 ;取消
私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20 年 《 ①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 释》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 “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 碟、录像带、录音带 、音碟、图片、书刊 、电子出 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看似
三 百五 十条规定 的货 物 、物 品 以外 的 ,已被 国家明
准 ,形成了 1 个个罪的走私犯罪罪名体系。其后 , 2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又 分 别 于 2 0 0 2年 1 2月 2 日、 8 20 年 2月 2 日 21 09 8 01年 2月 2 5日通 过 了 《 刑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对 二) 走 私武 器 、弹药 罪 的 武器 、弹 药 种 类 、规 格 和 数

339条第三款走私固体废弃物罪

339条第三款走私固体废弃物罪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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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5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何甲以人民币5000 元受雇两名陌生男子,伙同被告人谭某、曾某、 何乙,从外伶仃岛坐飞艇到香港水域,驾驶挂牌 为“增城水出1号”的铁质货船,偷运两个箱号 为TEXU5490620和CAXU9837460的集装箱进 境。 2005年1月21日11时许,“增城水出1号” 货船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沙水域,被新塘海关缉私 人员截获。经查,两个集装箱装载有无任何合法 证明的彩色电视机、电脑配件等国家禁止进口的 固体废物44022.4公斤,功放机、手提式手动编 织机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3167.6公斤,总 计重量4719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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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甲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谭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曾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何乙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缴获的涉案固体废物47190公斤和赃款人民 币5000元,予以没收。(由新塘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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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Biblioteka 被告人何甲、谭某、曾某、何乙无视国家法律,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入境,情节 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当判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何甲提出犯意,纠合同案人,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其他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 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是受雇于他人走私废物, 涉案废物均有追缴,实际上未造成环境污染,被 告人何甲退缴了全部赃款,故对被告人何甲予以 从轻处罚;对其他被告人亦予以从轻处罚。

办理走私废物类案件相关问题梳理

办理走私废物类案件相关问题梳理

因应国内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海关近年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开展打击废物进口走私专项行动---“蓝天行动”。

2021年,全国海关监管固体废物进口1310.27万吨,查办废物走私案件354起,查获涉案废物76.32万吨。

据悉,今年海关总署将继续实施“蓝天2021”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废物走私犯罪行为,坚决将“洋垃圾”封堵于国门之外。

2021年,废物类走私案件仍将处于高发频发状态,现将走私废物类案件中相关常见问题梳理如下,供大家办案参考。

一、走私废物案中定罪标准问题案例一(梁某走私废物、普通货物案〔2019〕粤20刑初2号):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梁某多次驾驶其购买的无牌木船,从澳门码头向同案人邓某(另案处理)收购旧蓄电池5686.5千克、废铜29798千克、废铁7036.5千克、废铝293千克及旧电器等废物运回中山市黄圃镇、阜沙镇等地销售。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旧蓄电池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危险类废物;废铜、废铁、废铝等属于自动许可证管理非限制类进口固体废物,经计核偷逃应缴税款20.48万元。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四条,将废物划分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废物、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三类,并分别规定不同数额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中走私禁止进口的危险类废物1吨即达到定罪标准,达到5吨将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就本案来讲,被告走私的废旧蓄电池经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类废物,重量达5.68吨,如果没有从犯、自首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将在5年有期徒刑起刑点量刑。

二、在走私废物中含有其他货物、物品问题案例二(应某、陆某走私废物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2011年3月,被告人应某、陆某(接受货主委托从事通关业务)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5票废旧电子产品等货物。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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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 自进 口固体 废 物 罪
部 门许 可 , 自进 口固体 废 物作 原 料 , 成重 大 环境 污染 擅 造
擅 自进 口固体 废 物 罪 ,是 指 未经 国务 院 有关 主 管部 事 故 ,致 使 公 私财 产遭 受 重 大损 失 或 者严 重 危 害人 体 健
( ) 私 固体 废 物 罪 的客 体 特 征 1走 本 罪 的客 体 是 国家 对 外 贸易 管制 ,即 国家 通 过海 关
《 固体 废 物污 染 防 治法 》 9 6年 3月 的 《 物进 1环境 对 进 口货 物 和 其 他物 及 其数 量 实 行控 制 监 督 的制 度 。 、19 废 2 I 本 罪 的犯 罪 对 象为 固体 废 物 , 即在 生产 建 设 、 日常生 半 刑 本 罪 的对 象 ,只 能是 进 口的用 作 原料 的 、国家 又 限 活 中等 产生 的污 染 环境 的固体 、 固态 废弃 物 质 。 “ 法 5 三 款规 定 的 ‘ 固体 废物 ’ 指 国家禁 止 进 I 是 = I 制 进 口的 固体 废 物 ,即被 列入 可 以用作 原 料 进 口的 固体 第 15条第 ( ) 废 物 目录 中之 固体废 物 。国家禁 止 进 口的 固体 废物 不 是 的 固体 废 物 和 国家 限 制 进 口的 ,可 用 作 原料 的 固体 废 本 罪 的行 为 对 象 。 行 为 人 擅 自进 口禁 止 进 口的 固体 废 物 。 国家 限 制 进 口 的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体 废 物 的 具 体 各 类 ,按 照 国家 限制进 口的可用 作 原料 的 固体 废物 目录执 物 , 按 走 私 固体 废 物罪 处 罚 。 应
规定 为前提 条件 。 违反 《 关法》 4 条 的走 私行 为 。固 如 海 第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26日经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二年十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保障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办理走私案件,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和危险性废物等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及认定走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标准的货物、物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以下简称“计核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第二章计核程序第六条因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以下简称“送核单位”)应当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以下简称《送核表》)送交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私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以上不满五⽀的;(⼆)⾛私⽓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弹⼗发以上不满五⼗发的;(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四)⾛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私以⽕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或者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五⽀以上不满⼗⽀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以上不满最⾼数量五倍的;(三)⾛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枚,或者各种⼝径超过六⼗毫⽶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四)达到第⼀款第⼀、⼆、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私第⼆款第⼀项规定的枪⽀,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三)⾛私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私具有巨⼤杀伤⼒的⾮常规炮弹⼀枚以上的;(四)达到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条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民共和国进⼝税则》及《中华⼈民共和国禁⽌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一、基本定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二、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三、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居间行为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认定——以某走私废物案为例

居间行为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认定——以某走私废物案为例

居间行为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认定——以某走私废物案为例现阶段,我国刑事立法领域尚未对所有居间人与居间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居间行为的地位认定存在分歧。

这种分歧可能导致罪责刑不均衡,影响司法公正性与法律严肃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角色分类,详细分析居间行为表现形式,并结合笔者承办的走私废物案件及相关类案,粗浅分析在法律上如何准确认定走私犯罪中居间行为的地位。

本文旨在为走私犯罪居间行为的地位认定提供建议,以期在某种程度上统一实务中的认识,为法律工作者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参考与借鉴,促进准确适法和实现司法公正。

一、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定义及其分类(一)共同犯罪的定义在我国刑法体系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存在相互配合的犯罪行为,该概念强调多人共同参与犯罪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各共犯人之间的联系与作用,同时明确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时如何确认责任归属,确保各共犯人平等地因其共同故意和行为对犯罪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德日刑法理论体系中,对共犯概念却有不同阐述,比如将共犯概念分为广义、中间意义和狭义,广义共犯涵盖所有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情形,中间意义共犯限于两人以上故意共同犯罪,而狭义共犯特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通说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上采取混合分类法,该方法以作用分类为主,分工分类为辅。

具体来说,主犯、从犯、胁从犯划分以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作用大小为标准,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则侧重于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分工。

1.作用分类法作用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例如,在犯罪团伙中,主犯可能是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犯罪结果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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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的认定
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走私废物罪的认定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废物罪的规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三、走私废物罪的相关案例(来自无讼案例网)
1、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和走私普通货物案
2011年3月,应志敏、陆毅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通过进境备案的手段进口5票废旧电子产品等货物。

上述货物中,经鉴别,进口废旧线路板、废电池共32.29吨,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废旧复印机、打印机、电脑等349.812吨,属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硅废碎料共7.27吨,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经核定,进口胶带、轴承等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4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应志敏、陆毅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固体废物逾389吨、进口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74万余元。

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志敏还系累犯。

法院判决被告人应志敏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陆毅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陈义能走私废物案
2011年,被告人程义能与马某、蒋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自国外进口“粉末涂料”,程义能主要负责采购并处理报关事宜,马某主要负责销售,蒋某主要负责财务工作。

三人于2011年7月签署了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三人的分工和利益分配等问题。

被告人程义能自己或安排员工联系国外供货商,求购废弃、剩余、二手、喷涂、过期、回收利用的粉末涂料。

程义能在明知国家禁止进口上述“粉末涂料”的情况下,采用伪报品名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粉末涂料”走私进境予以销售。

自2011年9月30日起,被告人程义能与马某、蒋某
开始申报进口粉末涂料。

2012年5月8日,被告人程义能和马某、蒋某共同出资成立南京瑞三克公司,程义能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开始以该公司名义进口“粉末涂料”。

截至2013年8月6日,程义能等人以及南京瑞三克公司从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南京新生圩海关共申报进口“粉末涂料”35票,合计934.994吨,部分已销售至扬州、宁波等地,尚有四票计97.88吨被南京海关缉私局查封、扣押。

该局从查封、扣押的四票货物内取样送检,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别,送检样品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程义能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明知涉案货物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仍然采用更改品名的欺骗手段向海关申报进口,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

被告人程义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义能走私固体废物934.994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程义能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张某某走私废物案
甲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不锈钢碎料的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张××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甲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明知进口的废不锈钢碎料不能销售给无国家环境评估资质企业,为达到其非法获利的目的,该公司与具有国家环境评估资质的天津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废不锈钢
碎料的协议,并以此向国家环保部申请办理了以甲公司为进口商、乙公司为利用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佐××在与境外供货商确定进口废不锈钢碎料业务后,由张××委托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报关行、天津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公司并提供《许可证》,以甲公司为进口经营单位、乙公司为收货单位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

货物通关后,经佐××、张××决定,并未交由乙公司加工利用,而是直接销售给无国家环境评估资质的企业。

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间,甲公司以上述方法向天津海关申报12票,共计进口废不锈钢碎料444.8187吨。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废不锈钢碎料的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444.8187吨废不锈钢碎料销售给无国家环境评估资质的企业,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

被告人佐××和被告人张××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走私废物罪。

被告人佐××在接到被告人张××的电话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侦查人员的询问,如实供述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结合佐××系初次犯罪,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相关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在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对其询问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调查,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其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认罪服法,对被告人张××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对被告单位甲公司亦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以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被
告单位甲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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