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仲裁不服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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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仲裁不服该怎么处理

当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时,你将经济合同纠纷提交,结果是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你不服,怎么办?那么,不服该怎么处理?下面由详细为您解答!

一、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可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属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如果你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会被法院驳回申请,被申请人就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这时候,你要在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时,按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接下来就是第二种方法(可以按顺序,也可以跳过,但稳妥一些,先第一步后第二步)。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63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诉法》第217条第二款(新《民诉法》第21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民诉法》第213条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

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法》第64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这样,法院一旦裁定不予执行,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可能获得翻身的机会,获得截然不一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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