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修订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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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水平,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管理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原则,全面实施信用管理。

第三条信用管理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等。

(二)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参加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依据。

(三)企业信用记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制度,记载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获奖情况、被投诉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

(四)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信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

第四条信用管理措施(一)企业自评: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社会评价:鼓励业主、用户、合作伙伴等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评价机构评价:依法设立的评价机构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四)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荣誉表彰等激励;对信用不良的企业,限制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取消优惠政策等惩戒。

第五条信用管理责任(一)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信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提高信用水平。

(二)政府部门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社会监督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信用管理保障(一)制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信用管理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沈政办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2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7〕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现就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为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房产局、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城建局、环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沈阳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区及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由本地区政府负全责。

各地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社区委员会(简称社区)解决住宅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社区应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定期评议和考核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三、各地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市房产局指导下,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年审工作。

新建住宅区一律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提倡建立由开发企业、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物业管理模式。

对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要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对非规范化物业管理住宅区,经过综合整治后,可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全面物业管理或专项物业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我管理;对暂不具备条件的,由社区负责组织卫生扫保,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配备保洁员,解决保洁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XX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州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州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企业信用评价以独立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物业服务企业评定。

外地入临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州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项目经理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评价,在本州管理多个项目的,统一纳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由企业负责统一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评价其信用情况的有效信息,主要包括经核查属实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州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州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及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情况,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物业行业信用信息。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县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等工作,实施(或发起)信用激励与惩戒措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小区党组织协助县市物业主管部门采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相关行为的信息。

第五条州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良性发展及项目经理队伍建设,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定期公布。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4.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沈阳市司法局
2024年2月1日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说明:本目录仅包含2019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物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物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物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物业管理相关的问题。

从管理收费、维修投诉到环境管理,每个环节都需要专业的运作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促使相关部门着手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一举措引发了广泛关注。

细化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原有条例的基础上做出了诸多细化和完善。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修订草案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体系,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意味着物业公司不仅要对自身的管理水平负责,还要主动接受业主和政府部门的监督,以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标准。

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如实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执行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这无疑增强了物业服务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再者,修订草案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也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强化业主参与,完善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强化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责任的也充分注重了业主权益的保障。

修订草案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利益的代表,将被赋予更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物业服务企业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这无疑增强了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力度。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规范了业主大会的运行机制。

业主大会作为业主最高权力机构,将拥有更多的决策权限,如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审议物业服务合同等。

这将有利于业主更好地参与到物业管理的全过程中。

修订草案还针对一些常见的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拒绝提供服务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市场的信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信用档案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保密和便利。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信用信息的监管和验证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并将评估结果公示于社会。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合同履行、收费透明等方面。

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数据库,建立信用信息监测系统,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信用贷款、信用保证金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面临信用评级下降、信用信息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主体,其信用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其次,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通过评估和评级来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服务信息、企业诚信度、社会认可度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房管局钢城分局负责钢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六条实行物业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指标。

包括:1.企业资质情况;2.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3.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4.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情况;6.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7.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8.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发放工资情况;9.其它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指标。

包括:10.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上级奖励、表彰认定情况;11.物业管理区受上级表彰、认定情况;1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状况。

(三)警示信息指标。

包括:13.企业、企业法人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罚、通报情况;14、企业、企业法人、托管物业受市长公开电话、政风行风热线、主管部门投诉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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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质的监督管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
1.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企业资质相关资料。
3.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物业管理企业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公开企业财务状况、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十、争议处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在资质申请、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对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纠纷解决
1.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2.纠纷解决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3.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协助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纠纷。
2.物业管理企业应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办法旨在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通过明确资质等级、申请与审批流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同时,鼓励企业加强人员培训、国际合作与交流、应急管理,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并通过政策支持促进行业发展,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总14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沈阳:不诚信物业企业招投标中将扣分

沈阳:不诚信物业企业招投标中将扣分
区产业 升 级引 领 区 。 审 查 , 点查 看招 标文 件 中的评 标标 准 与定 标 办法 、 重
合 同 主要条 款 等 内容 。对技 术 特别 复 杂 及特 殊项 目
沈阳: 不诚信 物业企业招投 标中将扣分
今 后 , 业 企 业 如果 不 守 诚 信 , 履 行 承诺 , 物 不 沈 阳市 物业 管 理协 会将 提 请招 投标 评 审专 家 在 审评 投
业 主 信息 秘密 ,不 得 利用 业 主提 供 的身 份 信息 从 事
标评分细则》 。该《 细则》 明确规定 , 投标 : 实行“ 商务
标 ” “ 术 标 ” 式 ,商 务 标 ” 括报 价 、 业 业 绩 和 技 方 “ 包 企 考核 、 目经理 ( 项 建造 师 ) 绩 考核 ;技术 标 ” 括施 业 “ 包 工方 案 、 度计 划 、 量安 全 保证 措施 等 。 标 : 行 进 质 定 实 百分 制积 分 。 中 : 标 总报 价 占 6 分 、 业业 绩 占 其 投 0 企
前 海 开 发 被视 为深 港 合作 的重 要 区域 , 年 底 去 便 已明确 定位 为 “ 港 现代 服务 业 合作 区 ” 据 了解 , 深 。 综 合 规划 的规 划 范 围包括 由双界 河 、 宝安 大 道 、 亮 月
金投 资 占控 股或 者 主导 地位 的 的项 目,单 项合 同估 算价 50万元 以上( 50 元 ) 工招 标 文件 , 0 含 0万 的施 单 项合 同估 算 价 2 0 0 万元 以上 的货 物 招标 文 件或 单 项
市物业企业签署协议 。该公约从 即日起实施 。
按 照公 约 的要 求 , 阳市 物 业 企 业 , 须 规 范 沈 必 自身 管理 , 按照 物业 服 务合 同的约 定 , 业 主 或使 用 为 人 提 供质 价相 符 的物 业 服务 。 同时 , 物业 企业 还 要 自觉 维 护 业 主权 益 , 守 保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房发[2017]2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1.24【实施日期】2017.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17]2号)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沈政法备字2017年第0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2017年1月24日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政府采购类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商住两用建筑、与住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及分割出售的非住宅,其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单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物业项目或投标人少于3人的,经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并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及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创造投条件。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正)(2010年8月3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8年10月25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使用与维护第五章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国土、环保、建设、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质监、人防、工商、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建、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帮助房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子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尚未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二)遵纪遵守法律,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肯定的公信力和组织实力;(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供应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下属单位任职;(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看法书;(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运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引言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辽宁省内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阐述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的相关内容,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范围、责任、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同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

三、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1. 维修与保养公共设施设备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健全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2. 安全管理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并与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3. 环境卫生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小区的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小区的整洁美观,提高业主的居住环境。

四、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规定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并设立了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2. 物业费用的透明与公开:物业管理单位应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构成及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物业费用的使用合理、公正。

3. 物业管理合同的规范: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款。

4. 业主自治权益的保障:物业管理单位应尊重居民的自治权益,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鼓励业主参与小区的管理与决策。

五、物业管理的改进与创新1. 管理技术的引进: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沈阳:重点项目招投标将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

沈阳:重点项目招投标将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

针 对 招 投标 阶段 恶 性 竞 争 、 标 串标 、 订 阴 助评 标等 功 能 。 围 签
阳合同、 标后另行谈判等问题 ,办法》 《 增加了关于招 标文件计价条款、 投标报价和不可竞争费用 的规定。
二、 督查水平提高。 成立了专门督查小组,加大 了督查力度 ,采取每周至少三次现场督查的方式 ,
项 目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 , 并在政府 万—50 0 万元 、0 万一10 万元、00 - 2o 万 50 00 10  ̄- oo 采购、 企业债券发行、 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项 目审批 元 、00 20 万元以上等七档 ,收费标准从 每套 10 0 元
等 环节 , 使 用信用 报告 的制 度 。 研究 到 10 00元不 等 , 高不得 超过 10 元 , 货物 采购 最 00 对 项 目询 价文 件 免 费发 放 ; 程 、 物 、 务项 目等均 工 货 服
《 办法》同时加强了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 对所有进入平台运作的项 目进行全面督查 , 并根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 、 准确、 完整的信用档
沈 阳 : 点项 目 重
案信息。
招投标将推行企业信 用报告制度 5 日 辽宁 沈阳 有 月6 , 省 市 关方面 公布了 沈阳 《
市 2 1 年 社 会信 用 体 系建 设 工作 要 点 ( 求 意 见 00 征
巢湖 : 招标文件收费最高不过千元
日前 , 徽省 巢湖 市物 价局会 同巢湖 市招 标采 安
稿 ), 》 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带头讲诚信 , 并接受 “ 诚信 购监督管理局联合 印发了 《 巢湖市招标文件编制成 单位” “ 、诚信部 门” 的评定。 其 中, 政务诚信建设将 以清理整顿政府关联类 本费收费标准》统一规范了巢湖市招标文件收费。 , 此次出台的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收费标准 , 是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质量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公开自身信用信息,接受监督,并及时纠正不良信用行为。

第二章信用记录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信用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信用记录。

第七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级、信用评估结果、信用奖惩信息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评估第九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信用评级和评估。

第十条信用评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用于评价和区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十一条信用评估应综合考虑企业的信用记录、服务质量、诚信程度等因素,形成信用评估结果。

第四章信用奖惩第十二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信用奖励或惩罚。

第十三条信用奖励可以采取表彰、奖金、减免费用等形式,以激励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信用水平。

第十四条信用惩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形式,以惩戒不良行为和提醒企业加强信用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信用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信用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信用管理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暂停信用记录、撤销信用评级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文档仅供参考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试行〕第—章总则第—条为推动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物业效劳行为,构建“诚信鼓舞、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效劳水平,依据《物权法》、X《物业治理条例》和《X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治理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市行政地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含外市入邯物业效劳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法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含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方法和相关治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一般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治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宅保证和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监督治理工作,具体工作托付X市物业治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一般治理工作。

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X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效劳企业增强诚信意识。

协助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治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沈政办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2〕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和《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提高全市人居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广大住宅区业主权益,构建服务规范、管理有序、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以便民、利民、为民、安民为宗旨,实施强化政府职责、提升服务品质和完善业主自治等重点工作,促进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现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力争经过3至5年的积极努力,基本理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多方协同”的综合管理体制,全行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实现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全面增强,为建设和谐沈阳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完善物业管理体制(二)实行区域管理负责制。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落实旧住宅区管理单位,督促房屋产权单位履行房屋修缮责任,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定期召集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服务单位参加的工作沟通会议,落实住宅区物业管理具体事务。

(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市房产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住宅区房屋、绿化、道路、环保、市容、环卫等综合管理事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住宅区综合管理事务,受理住宅区物业管理投诉案件,根据投诉内容转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并督促按时反馈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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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修订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为扩大信用监管对物业企业的约束力度,推动其更好地为业主服务,沈阳市对原来的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改变以往每年信用考核计分“清零”的模式,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按照原规定,物业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予以扣分的,第二年开始信用考核后,其所扣信用分自动取消,重新按满分计算。

从现实管理来看,部分物业企业对政府部门的整改要求不遵照执行,信用手段对其约束力度不足。

为此,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为督促物业企业重视信用,明确规定:物业企业在每年度1月底前未向区房产主管部门上报上一周期整改情况或未整改完成的,继续在本周期内按照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根据新修订的《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扣分标准》,物业企业有40个扣分原因,包括:擅自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扣30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扣10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擅自收取或侵占场地占用费,扣10分等。

对项目负责人的监管方面,改为实行更加直观的计分制管理。

对计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项目负责人,将约谈其法定代表人。

沈阳将物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别表示信用优秀、B级别表示信用良好、C级别表示信用一般、D级别表示物业企业信用欠佳。

沈阳市将对连续两年获得A级别信用等级的物业企业,以及上一年度获得D级别信用等级的物业企业,分别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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