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服务指南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制度的通知-眉府函[2015]1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制度的通知眉府函[2015]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施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制度,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备案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审查,是指建设工程在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选址和施工图审批时,将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防震减灾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市、区县防震减灾部门分级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防震减灾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监管工作。
二、备案范围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主动到同级防震减灾部门办理抗震设防备案手续,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备案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和《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要求,建设工程业主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文件后,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填制《眉山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标准和等级,防震减灾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签盖抗震设防备案专用章。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05.05.1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1-地震局流程教学内容
1 市地震局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2、受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3、受理范围: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建设工程4、承诺时限:2 个工作日5、窗口电话:86785121二、收费名称、依据、标准:不收费三、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2、《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导办台抽号后,在地震局窗口申报材料。
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首席代表签署意见;3、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备案确认书。
五、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申请文件1 份;2、建设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 份(核原件,收复印件);3、《西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备案登记表》 2 份。
4、拟建工程项目选址平面图、建设工程场地位置图 1 份。
六、备注1、《西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备案登记表》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领取,亦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地震局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2、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流程(2个工作日)1、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0.5 _____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责任人:张蕊涛 电话:867851213、窗口制作审批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 0.5个工作日)责任人:张蕊涛电话:86785121申报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当场出具《补 正材料通知书》,告 知需要补正的内 容。
申请人补正申 请材料。
不符合申报条 件,出具《不予 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 的理由。
2 市地震局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初审)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 :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初审)2、受理窗口:市政务服心市地震局窗口3、受理范围:全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详见附件)4、承诺时限: 4 个工作日5、窗口电话: 86785121二、收费名称、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三、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8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3 号)第 11 条;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中国地震局令第 7 号)第三条、第四条;5、《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
2024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以及既有建筑加固工程(含涉及结构、功能、荷载变化的装饰装修)等。
构筑物参照执行。
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以及全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作。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松江区、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权责范围内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管理— 2 —(超限高层除外),并接受市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务中心受市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承担抗震设防相关技术咨询和管理配合工作。
第四条(申报)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纳入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可通过一网通办“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审平台”)申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管理部门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抗震设计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统一审查(以下简称“抗震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联审平台另行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超限审查”)。
需要进行多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单位组织完成多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多层建筑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不能确定是否需要超限审查或多层建筑专项论证的,可根据需要,在施工许可环节前通过联审平台向管理部门提出设计文件抗震咨询申请(以下简称“抗震咨询”)。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第三条抗震设防审查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依法公正、客观、公开、透明。
第四条抗震设防审查应分级管理,设立省级、市级和县级三级审查机构,并分别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提供齐全的抗震设防文件,并提交到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抗震设防相关规范和要求,编制明确的抗震设计文件,并提交到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抗震设防相关规范和要求,执行抗震设防施工,并按时提交相关施工记录和资料给有关审查机构查验。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抗震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有关审查机构报告。
第二章抗震设防文件的编制与审查第九条设计单位在编制抗震设计文件时,应综合考虑工程的结构形式、地域特点、地震烈度、土质条件等因素,并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条抗震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结构体系、基础设计、主要构件设计、抗震加固设计等内容。
第十一条抗震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由设计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验,并填写申请表,提交到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有关审查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按规定时间完成审查,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如有问题需要修改,应及时提出,并指导申请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对未达到要求的抗震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对审查通过的抗震设计文件进行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及时上报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抗震设防结构的抽查和检测,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施工控制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抗震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抗震施工工艺和程序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不得出现违反规范要求的情况。
建筑防震设防专项审查方案
建筑防震设防专项审查方案建筑防震设防专项审查方案一、审查目的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的要求,通过对建筑结构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查验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核实是否能够满足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二、审查内容1. 结构设计文件的审查(1)查看设计单位提供的结构设计文件,包括结构设计计算书、承重结构平面图和立面图等。
(2)核对设计文件中的结构参数和荷载计算公式,确认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3)对结构设计计算书中的结构组件进行逐一审查,检查其满足抗震要求和安全性能。
(4)检查建筑结构的排布、布局及承重墙的摆放是否合理。
(5)审查设计文件中的建筑和设备的联动措施,以确保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护建筑物和设备的安全。
2. 施工图纸的审查(1)核对施工图纸中的结构尺寸、位置和材料选用等信息,确保其与设计文件相符合。
(2)检查施工图纸中的结构连接方式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提供足够的抗震能力。
(3)审查施工图纸中的施工工序和施工工艺,查验其是否能够保证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查看施工图纸中的墙体、柱子等结构部件的加固措施,确认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审查方法1. 文件审查(1)查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逐页逐项进行核查和审阅。
(2)对设计文件中的提出疑问或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逐一记录。
(3)对施工图纸中的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4)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处理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中的问题。
2. 现场勘察(1)对已经施工完成的部分进行现场勘察,查看其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2)对施工中的工地进行现场勘察,检查施工质量和施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建筑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确保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
(4)观察施工人员的工作状态和施工场地的环境,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四、审查结论在完成审查后,对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评估其对建筑抗震设防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
百度文库BSZN-—2016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指南玉溪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30日发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米或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
二、办理依据部门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玉市建通(〔2015〕120号):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米或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县区属工程,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四、审批条件已取得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批件和初步意见。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86号办事窗口:玉溪市抚仙路86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政务服务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乘车方式:市内可乘15、19路公交车到高新区管委会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1 玉溪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原件纸质 1 √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原件纸质 1 √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纸质 1 √4 计算光盘原件电子文件 1 √5注:原则上为原件,若原件只有1份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指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备案凭证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三条(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施工图审查合同;
注:合同原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的骑缝章,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5、该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
注:《承接业务记录表》必须已加盖建设局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6、纳入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需提交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复印件;
注: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必须已加盖建设局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注:《东莞市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备案意见书》需已加盖建设局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办理方式详见“市属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未纳入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审查”。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流程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流程自然灾害风险和地震灾害威胁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者和施工者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安全,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对这些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下面将介绍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建筑工程基本情况、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等。
2.审查机构组织: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3.审查资料准备:审查小组根据申请文件,准备相关审查资料。
资料包括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场地地质勘察报告、地基处理方案等。
4.专家评审会议:审查小组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由主持人组织评审工作。
专家根据审查资料对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5.技术交底会议: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会议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设计修正,将修正后的设计文件提交给审查小组。
审查小组召开技术交底会议,申请人向专家和技术人员交底修正后的设计文件。
6.审查意见:审查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技术交底会议的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包括抗震设防要求、设计修正要求等。
7.设计修正: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修正。
修正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提交给审查小组。
8.审查结论:审查小组根据修正后的设计文件重新进行评审,给予审查结论。
如果通过审查,则出具抗震设防审查结论书。
9.审查结论公示: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审查结论公示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10.异议处理: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异议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重新审查。
如果异议成立,需要重新进行设计修正和审查。
11.审查结论报备:经过公示期和异议处理后,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审查结论报备至有关部门,作为后续审批手续的依据。
12.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需要向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文件和验收材料。
抗震设防和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和抗震设防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重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查。
2、性质:行政许可二、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是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三、办理的设定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省建设厅第123项(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四)《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第十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五)(六)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第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二、申请条件(一)建设工程在抗震设防区内;(二)建设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即超过国家现行抗震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三)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或其它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
三、申报材料(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咨询、论证信息表、超限情况表、超限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质量控制信息表;((格式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5】67号文附件);各至少6份);(二)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6份);(三)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至少2份);(四)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6份);(五) 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6份);(六)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至少6份);(七)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方案(至少6份);(八) 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至少6份)。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指南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超限建筑的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二、申请条件(一)建设工程在抗震设防区内;(二)建设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即超过国家现行抗震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三、申报材料(一)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格式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10】109号文附件);至少6份);(二)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6份);(三)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至少2份)(四)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五) 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6份);(六)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至少6份);(七) 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至少6份)。
以上材料须齐全、有效,签字盖章完整。
同时应提交材料(一)的电子文件和(二)的ppt.电子文件。
四、办理程序(一)超限工程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二)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资料的齐全性初审后,书面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超限专项审查的申请;省级及省级以上立项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直接向我厅提出申请;(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复;(四)超限工程项目业主或地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受理通知书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取办理结果。
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办事指南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南海区地震办公室;收件地址: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号行政服务中心六楼。
.审批决定机关
南海区地震办公室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把申请资料送交区行政服务中心抗震设防管理窗口。
二、抗震设防管理窗口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部门内部对申请作审核:
区地震办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核,领导审批,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办结:
区行政服务中心抗震设防管理人员发出已经批复的《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意见》。
.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个工作日办结。
.审批收费
无
.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无
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申请表
.是否有年审
□有;√无
.法律救济办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及电话:
.审批条件
、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负责此事项的申请;、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由市立项的项目除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已经审定通过;、在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建筑设计前向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申请该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核。
.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表》复印件份(加盖安评实施单位公章);、《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申请表》(式份);、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审定批复)份。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告知承诺书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告知承诺书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告知承诺书编号:一、镇江市地震局就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4、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5、国家标准GB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6、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7、《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8、《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9、《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10、江苏省地震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11、江苏省地震局关于确定我省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 公里区域的建制乡、镇和街道的通知12、《镇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二)申办程序:1、申请单位填报《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预审登记表》。
2、市地震局受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预审登记表》,经审查:属一般建设工程的,即时办理审批手续;属必须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即时确定并提出该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要求,同时,申请单位填写《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告知承诺书》。
3、在承诺期限内,申请单位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被委托单位确定后,应经本局对其资质和上岗人员进行登记验证,否则视为无效),按市地震局确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4、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提交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市地震局受理后,三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后续管理:对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预审登记表》审批的意见进行抗震设计,市地震局将对审批意见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地震部门审批的技术等级等要求,并在承诺的期限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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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服务指南
为进一步服务于相关建设主体,现将四川省地震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服务指南”全文转发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二)《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
应当将省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
第四款: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选址和施工图审批时,应当将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第五款: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和备案。
三、申请条件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所规定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
四、申请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上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领取,并填写《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
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四)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五)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该程序为实体大厅办理程序,网上办理程序应据实填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10日
(二)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四川省地震局,.cn/。
(三)投诉电话: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四川省地震局纪检监察审计处:
十一、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