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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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标准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标准

备注
填报登记表 类的建设项 目
1
环 影 评 文 未 批 未 批 的
境 响 价 件 报 或 经 准
填报报告表 类的建设项 目
1
特别 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社 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情形分类
轻微 一般 填报登记表类 的建设项目 严重 特别 严重 轻微 一般 填报报告表类 的建设项目 严重 特别 严重 轻微 填报报告书类 的建设项目 一般 严重
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 法规的裁 量标准。
轻微 填报登记表 类的建设项 目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 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 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5 万元罚款
一般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裁量标准
可处 5 万元罚款 可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
2
环境影 响评价 文件未 报批或 未经批 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 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 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程度和情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粤环[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2013年1月7日附件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污染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十一五”以来,我省坚持把污染减排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超额完成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重型化趋势加深,城镇化进程推进加速,污染物排放的新增量仍然较大,而进一步减排的潜力有限,污染减排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大创新,通过树立“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环境资源价值理念,有利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污染减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有利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为建立现代产业腾出环境容量,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环境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创新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东环办〔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东环办〔2018〕32号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现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办公室反映。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8年11月13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环境保护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

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市环境保护局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市环境保护局起草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业务指引》等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布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规定,会同政策法规科每年年初组织相关科室制订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年终制订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政策法规科协助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规定,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并指导决策主办机构组织决策听证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东府[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6〕1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建立有效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控制工程投资,强化工程施工监管,确保我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加强宏观决策、组织领导及关系协调。

定期研究、分析工程建设工作,对重大变更工程、大额工程用款实行集体讨论审批。

镇街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加强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指导、组织、协调,全面加强工程现场监督管理,加强投资、进度和质量控制。

市、镇街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工程建设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工程建设难题。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全面强化思想认识,要亲自抓落实,全面组织、部署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

对涉及镇街负责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破路修复、绿化等工作要加大力度,按期完成,确保不拖工程后腿。

同时,要稳妥部署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按期、优质完成。

二、落实监管责任(一)落实工程管理责任1. 镇街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代表当地政府履行业主的管理职责,负责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

2. 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全面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统筹、组织和协调,组织相关体系和相关人员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

《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

《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交易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对进入市场的排污权进行买卖的行为。

山西省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的污染物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

第三条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权交易系统,履行排污权交易登记鉴证职能,开展排污权交易统计分析,受理全省范围内排污权回购、出让、受让、租赁等排污权交易业务,并对各市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受理本辖区内排污权交易业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交易机构包括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和各市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

第四条试点初期,由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即排污权交易指导价)。

排污权交易价格不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

第二章排污权的取得第五条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暂不实行有偿取得,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

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

第六条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第七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对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重新进行核定,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排污权原则上不进行变更。

第八条可交易排污权包括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两部分。

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设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不得超过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

政府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一)预留初始排污权;(二)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三)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四)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的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12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12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12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污染企业管理、整治工业污染,提升我市环境质量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的对象和范围经调查,全市现有的工业企业年排放废水总量为2.3亿吨,日均排放量为63万吨。

其中,电镀(含线路板电镀)、漂染(含染色)、造纸(含卫生纸)、制革、洗水(含牛仔服装洗水和毛织洗水)、印花等六大行业共有污染企业1252家,年排放废水总量为1.8亿吨,占全市工业废水年排放总量的78%。

“六大行业”中,相当部分企业消耗资源大、经济效益差、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有些企业还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排污量、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和偷排偷放,对石马河、东引运河、寒溪河、南畲朗等流域造成严重污染,威胁东江饮用水源和各大备用水源水质安全,危及群众身体健康。

因此,必须加大“六大行业”的污染整治力度,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削减工业废水排放量,增加环境容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整治的对象和范围包括:(一)按行业划分。

电镀(含线路板电镀)、漂染(含染色)、造纸(含卫生纸)、制革、洗水(含牛仔服装洗水和毛织洗水)、印花等六大行业,其中电镀企业248家、漂染143家、造纸123家、制革13家、洗水539家、印花186家。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加大污水治理力度,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市辖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须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海洋、江河、湖泊(具体由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界定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物价、财政、市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局出具意见,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免征收污水处理费;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按上述审批程序减半征收。

对消防救火性质的用水,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对环卫(街道洒水)、绿化(市政园林、道路绿化)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性质的用水,经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可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对五保户、低保对象,经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或市民政局出具有效证明可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收支和票据的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企业(含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后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核准和监督。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市区范围内(包括莞城、东城、南城和万江,下同)和松山湖高科技产业区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各镇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当地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局审核并进行价格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组成部分,征收污水处理费应与调整水价统筹考虑。

第六条市区范围内和松山湖高科技产业区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委托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各镇污水处理费由镇市政(建设)部门委托当地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自备水源用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区市政(建设)部门按月直接征收。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AA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

设区市可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排污权。

第四条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数量与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第五条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排污单位对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拥有优先延续的权利;需要延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在初次核定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排污权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省级排污权交易。

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

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依法、有序开展,维护有偿使用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和我市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东莞市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

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排污权有偿使用第五条排污权原则上实施有偿使用,纳入试点的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适时逐步过渡到有偿使用。

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指标的,应当按照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征收补缴排污指标出让部分的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一)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须按污染源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购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排污指标核定证明文件复印件(环评审批批复意见、总量核定文件、排污许可证等)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采用A4纸,排污单位盖章,多页须盖骑缝章,复印件须带备原件核对。

排污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有效性、齐全性、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并在非税收入系统中打印缴纳通知书。

(是否要求缴款时间)(四)排污单位凭缴纳通知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对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或换证等手续。

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附件: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东莞市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一般不超过5年。

排污权期满后需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分配并核发排污许可证重新确认。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5吨以上、氨氮年排放量0.5吨以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5吨以上、氮氧化物年排放量5吨以上、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和东莞市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允许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政府储备第四条排污权初始分配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建立总量平衡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的初始分配制度。

排污权初始分配实行分级负责制。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按照统一的分配方法,对排污单位初始排放权进行核定分配。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满足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臵换的要求,其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亚非2019年8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二条第四款内容。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许可证,并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本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8月2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东府办[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8〕10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我市节能目标,根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东府〔2006〕35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取得较好节能效果和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节能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方式。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经贸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评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节能资金计划。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预算及财务管理。

审核市经贸局编报的节能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奖励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节能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八条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企业开展的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二)项目管理费;(三)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节能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东府〔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东府〔2011〕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污泥收集、运送第四章污泥的集中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集中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务、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集中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东府办[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1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东莞市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污水处理效能,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核心任务,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水污染综合整治,强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能。

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截污管网建设进一步完善,逐步提高污水进水浓度;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至2015年底,全市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指粤环〔2011〕14号文划定的环境功能区水体),石马河、挂影洲围主干河涌水质基本达到IV类;2020年基本消除主要内河涌黑臭现象。

三、工作任务(一)大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减排效果1.加快截污管网建设。

采取多种建设运营模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推进截污管网建设。

一是加快截污主干管网建设。

落实属地管理,加快全市截污主干管网工程收尾及验收工作,推动截污泵站、截污井(堰)投入使用,实现截污主干管网全线贯通, 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截污主干管网项目。

四制定《条例》的立法依据

四制定《条例》的立法依据

关于《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内容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3)三、调研情况总结 (4)四、制定《条例》的立法依据 (6)五、本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8)六、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9)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以下简称水乡经济区)位于东莞市西北部,地处珠三角中心腹地,包括中堂、道滘、望牛墩、麻涌、洪梅、万江、石龙、石碣、高埗、沙田和虎门港(以下简称“10镇1港”),面积51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58万人。

其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人文资源等使其具有重大的战略地位和发展潜力。

但水乡经济总体水平不高、产业模式落后、居民收入较低、环境污染严重、社会发展滞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2年,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出统筹水乡发展理念,推动水乡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探索水乡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新路子,规划、推行了一系列促进水乡生态文明、实现区域腾飞的发展措施和治理手段。

作为措施之一,东莞市环保局组织起草了《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需要。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地位,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其中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原则、要求、具体制度等做了纲领性、全局性的规定。

制定《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必要途径。

通过制定条例,将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和基本态度体现于法律条文之中,将中央提出的保护环境、培育生态文化和转变生产方式等方面的核心制度和创新制度加以具体化和本土化,使水乡经济区的区域发展符合十八大的精神、符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总体决策部署。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东府〔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日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的运营和监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的收费标准。

第二章运营要求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计量系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计量设备必须是电子汽车衡;(二)计量数据能够实现自动计量并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分类汇总功能。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一)保证烟气、废水等污染物及噪声的排放质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标准及企业承诺值;(二)保持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整洁,保证垃圾储存库处于负压状态和车辆进出有序;(三)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3%以内;(四)有严格的臭气控制和处理措施,采用负压、车间密封、臭气吸附等处理措施;(五)配置完整的垃圾渗沥液及其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渗沥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六)确保出厂的炉渣、飞灰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密封状态,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七)配置消除噪声系统等防治噪声措施;(八)根据烟气排放在线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碳酸钙、尿素、氢氧化钙、活性炭等化学物品的投放量,保证足量投放、烟气达标排放。

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东莞市“汽车以旧换新”通告的通知

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东莞市“汽车以旧换新”通告的通知

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东莞市“汽车以旧换新”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东莞市“汽车以旧换新”通告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综〔2009〕239号)、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工〔2010〕10号)和《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粤财工〔2010〕28号)的精神,现就我市汽车以旧换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设立联合服务窗口为方便车主办理汽车以旧换新手续和领取补贴资金,我市在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市唯一获国家经贸委和广东省经贸委认定有汽车报废回收资格的企业)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

联合服务窗口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温路温塘西路269号;联系人:莫锦成;联系电话:22631483。

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

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一)补贴范围: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具体是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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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东环〔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东环〔2018〕104号各环保分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促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和有序竞争,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联系人:林颖;联系电话:23391063)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依法有序开展,维护有偿使用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和我市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东莞市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

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排污权有偿使用第五条排污权原则上实施有偿使用,纳入试点的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适时逐步过渡到有偿使用。

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指标的,应当按照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征收补缴排污指标出让部分的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纳入试点范围的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改、扩建项目原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新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年排放量小于0.2吨的项目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评及环评批复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开具缴款通知书。

第八条排污单位凭缴款通知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到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或换证等手续。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第九条排污权交易主体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一) 拥有排污权政府储备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 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指标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一)对排污指标进行回购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纳入试点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为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主体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外的排污单位的,须按污染源管理权限经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委托、信息披露、意向受让登记、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等。

第十二条出让委托:(一)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需持环保部门的核准意见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出让委托。

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须提交以下文件:1、东莞市排污权出让委托书;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出让的核准意见;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出让指标有偿使用的缴款通知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须提交东莞市排污权出让委托书。

上述材料采用A4纸复印,由出让方盖章,多页须盖骑缝章,原件自备,以便核对。

出让方对其所提交的出让委托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委托文件进行齐全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出让委托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刊登出让公告,公开披露通过审查的排污权出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出让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标的名称;2、交易标的出让量;3、交易标的出让年限;4、交易标的权属人;5、交易标的起始价格;6、受让登记时限;7、受让主体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意向受让登记:(一)意向受让方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意向受让登记。

出让公告时间同时为意向受让登记时间。

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以下文件:1、《东莞市排污权意向受让登记书》;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受让的核准意见;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采用A4纸,意向受让方盖章,多页须盖骑缝章,复印件须带备原件核对。

意向受让方对其所提交的意向受让登记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意向受让登记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查,审查通过,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确定交易方式:(一)经公开征集,如产生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意向受让总量大于出让量,则交易方式确定为电子竞价。

(二)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意向受让总量等于或小于出让量,则交易方式确定为协商转让。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出让公告期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东莞市排污权交易通知书》,通知交易方式、具体交易日期,并于网站公告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组织交易及成交签约:(一)经公开征集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根据《东莞市排污权交易通知书》确定的交易日期和地点,完成合同签订。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明确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成交结果确认书》,同时组织交易双方完成合同签订,并将合同信息提交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外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第十七条价款结算:(一)交易价款由出让方、受让方自行结算。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交易主体的价款结算须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将交易价款转入出让方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公布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标的、交易方式等具体交易信息。

第四章电子竞价第十九条交易方式确定为电子竞价的,在《东莞市排污权交易通知书》中应明确告知使用CA数字证书等事项。

(一)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的必须使用CA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应凭有效证件资料到数字证书认证机构业务受理点申请办理CA数字证书(如已有CA数字证书无需重新申请,但必须确保CA数字证书有效)。

(二)首次使用CA数字证书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登录交易系统办理注册绑定。

第二十条出让方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设定自由竞价时长、限时竞价时长、竞价开始时间、加价幅度,并在《东莞市交易通知书》及网页公告中予以告知。

相关定义及说明:(一)自由竞价时长:从每轮竞价开始时间到限时竞价前的时长;(二)限时竞价时长:在限时竞价期间,有新报价时,系统自动调整倒计时长;(三)竞价开始时间:每轮自由竞价开始时间;(四)加价幅度:竞买人报价时加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电子竞价交易报价采取分轮报价的方式。

分轮报价是指针对每轮基本计量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价格进行竞价,产生一个受让方后,该受让方以其申请购买的最大数量(在出让标的余量允许的范围内)受让,该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当每轮竞价结束后,仍有剩余出让量,且未成交竞买人数量超过1家,则组织所有未成交竞买人针对剩余出让量开始下一轮竞价,直至竞价结束。

每轮竞价起始价为项目公告时的挂牌价,竞买人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出让方协商设定的加价幅度自由出价,首次报价不低于挂牌价,每轮报价最高者为受让者。

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

第二十二条当轮竞价结束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当次电子竞价结束:(一)出让标的已全部转让;(二)出让标的尚未全部转让,但只剩下一位竞买人。

竞买人可选择按照上一轮成交价购买剩余的排污权指标,或选择放弃;(三)在应价时间内没有竞买人应价。

第二十三条应价时间截止,当轮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格,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即为当轮的受让方。

当前最高报价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交易系统中即时显示,最高报价结果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电子竞价结束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竞价结果出具《成交结果确认书》,同时组织交易双方完成合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受让方须按照《东莞市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未按照约定支付的,受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易双方未按规定进行操作,导致竞价失败的,后果自行承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违规:(一)出让方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二)出让方妨碍电子竞价交易活动进程;(三)竞买人成功竞拍后不按提交的购买数量购买;(四)竞买人与出让方或其他意向受让方之间串通竞价,影响公平竞争,损害竞价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五)竞买人弄虚作假,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六)竞买人扰乱竞价现场秩序;(七)竞买人对出让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八)竞买人在交易竞价结束后,未按规定确定交易竞价结果;(九)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中止电子竞价:(一)电子竞价系统使用的网络、服务器、存储等硬件或软件出现故障的;(二)因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竞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三)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四)因不可抗力影响电子竞价继续进行,需要中止电子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需要中止电子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竞价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电子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终止交易活动;(二)应价时间截止,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报价的,应终止交易活动;(三)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的;(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的情形;(五)其他经确认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因出让方或出让方指定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竞买人遭受损失的,由出让方承担相应损失。

第三十条如发生以下行为,竞买人自行承担后果:(一)竞买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无法正常参与竞价的;(二)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无法正常参与竞价的;(三)因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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