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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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保 政策
,
关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不 再 收 取交 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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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 你们
,
请结 合 当 地实 际 认真贯 彻 执行
,
。
江 苏省 物 价局 江 苏省 财政厅
江 苏省 环 境 保 护 厅
20 1 6
年
1
2
月
8
日
江 苏 省 排 污 权 有 偿使 用 和 交 易 价格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
为 规 范 排 污 权 有 偿使 用 和 交
在 区 域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控 制 的 前 提 下 排污
,
易 价格 行 为 建 立 健 全 环 境 资 源 有 偿 使用 制
单 位 依 法有 偿获 得 污 染 物 排 放 指 标 并 可 以
,
度 促 进 环 境容 量 资 源 科 学 配 置 依 据 国 务
,
,
对 富 余 的 排 污 指 标 依 法有 偿转 让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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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 公 正 公 开 效 率 的 原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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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 、
交 易 价 格 再分 配 价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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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购 价 格 以 及 二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和 企 业 承 受 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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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服 务 价格 相 结合 的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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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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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污 权 有 偿使 用 价 格 是 指政 府将排 污 三 优 化 环 境 资 源 配置 的 原 则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8.16
•【字号】苏政办发〔2017〕115号
•【施行日期】2017.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1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文件及附件:
szbf[2017]115(2017-08-16).doc。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作,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电子凭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照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租赁,是指排污单位将其拥有的排污权临时转让给其他排污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现阶段纳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排污单位,为有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和产生二次污染物的环境治理业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暂不纳入。
第五条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财政、发革、经信、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及相关业务办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和回购资金监管及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制定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执收等工作。
人行部门应监督指导各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抵质押绿色信贷等工作。
第七条现有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承担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各项业务办理、咨询服务、信息发布、供需对接、技术指导、核算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和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按照“奖励先进、逐步归真”的原则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江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业范围和时限,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范围和时限一致。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不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染物种类暂定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五种,总氮(TN)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待有偿使用价格出台后,再纳入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
设区市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或者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为现有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排污权。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项目排污权,或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视为现有排污单位。
第五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数量与排污许可证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定。
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排污权数量,按照污水处理厂外排标准浓度折算后的许可排放量核定。
第六条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跨设区市交易主体资格审核,组织实施跨设区市排污权交易,监督和指导设区市、县(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排污权储备工作。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通政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06〕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关于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加快推进生态南通建设,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9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南通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强化源头控制,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农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
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制”和审批责任“终身制”。
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
加快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的修编与报批。
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报省环保厅批准。
2.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结合南通实际,抓紧编制南通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钢丝绳、精制棉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
所有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须进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
排污权交易制度
市场不成熟
排污权交易市场需要一个成熟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以 确保公平、透明和有效的交易,但目前很多地区的排污权 交易市场尚未完全建立。
政策法规不完善
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持,包括排放标准 和处罚措施等,但目前很多地区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
对策建议
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
加大对环境监测技术的研发和设备更 新的投入,提高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 质量监测的准确性。
国际案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总结词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 易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 放,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详细描述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于2005年开始实施, 通过发放碳排放配额来控制成员国企业的碳 排放量。企业如果超过配额,就需要在市场 上购买;如果低于配额,则可以在市场上出 售。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降低了欧盟的碳排 放量,同时也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和节能减 排。
02
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激励企业进行环保投资,促进绿色经济的
发展。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价格的影响
03
排污权价格受到政策法规、市场需求、企业行为等因素的影响
,对价格产生影响。
社会因素
01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 社会环境的影响
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减少污染物 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对社会发 展产生积极影响。
02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 公众参与的影响
完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和监 管体系,确保公平、透明和有效的交 易。
加强企业环保意识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的环 保意识和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性。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加 强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1. 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包括对排放污染物的限制和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引导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的背景、原理和实施步骤。
2. 背景在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下,政府通常通过限制排放标准和罚款等手段来约束企业的排放行为。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成本高、排放数据不准确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出现解决了这些问题,通过将排放权转化为商品进行交易,提高了排放管理的效率。
3.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原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基于市场机制的,其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排放配额的分配: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企业的排放需求,制定排放配额。
每个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排放配额,表示其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排放需求,使用自己的排放配额来排放污染物。
若企业的排污量未达到排放配额,则可以将多余的配额进行销售;若企业的排污量超过排放配额,则需要购买额外的排放配额。
•交易市场的建立:政府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供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
在交易市场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购买或出售排污权,市场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
4.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下是一些改革方案的建议:4.1 扩大参与范围目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主要针对大型企业,但小型企业同样对环境污染贡献不小。
因此,可以通过完善政策和提供相应的支持,鼓励小型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使排污权交易市场更加全面和完善。
4.2 完善配额分配机制为了保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和有效运行,应该完善配额分配机制,使排放配额的分配更加科学和合理。
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排放水平、技术水平和环保投资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配额分配标准,以确保排污权的分配更加公平和合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范文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排放成为影响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逐步减少污染排放,国家对企业的环保要求也越来越高,各地乃至全国推出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
而其中,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则是降低污染排放、促进环保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
什么是排污权有偿使用?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排污权有偿使用。
排污权有偿使用指的是,国家通过指标分配,根据污染物排放状况向企业分配一定的排污权,企业可使用该排污权进行污染物排放,而需在政府规定的日期前缴纳相应的排污费用。
这些费用将用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建设和实施。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意义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指通过政府调节,将企业所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通的市场。
这种市场的优势在于,减少了推行传统的污染收费模式所需要的政策精力和管理成本,同时能够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企业的污染减排意识和动力,从而促进环境整体质量的提高。
相关政策的实施我国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已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在实践中逐步推进了相关政策的实施。
首先,政府逐步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技术平台和交易机制。
通过技术手段的支持,在市场信息交流和流通上得以快速而高效地实现。
其次,政府逐步完善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在市场秩序和企业行为的规范上,保证了市场的正常、顺畅运行,并避免了监管方面的漏洞和问题。
最后,政府积极推进了社会宣传和普及,提高了公众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改革方案要想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提高排污费用的标准和力度政府可以进一步提高排污费用的标准和力度,引导企业改善生产方式和减少污染排放。
这种方式可以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实现环境贡献和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
扩大排污权交易范围政府可以进一步扩大排污权交易范围,拓宽行业的覆盖面。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AA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
设区市可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排污权。
第四条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数量与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第五条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排污单位对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拥有优先延续的权利;需要延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在初次核定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排污权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省级排污权交易。
《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原由《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18〕169号)于2018年11月发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处置成本差异较大,任何根据危险废物不同种类、成分含量,在平均处置成本基础上制定出相对合理的处置收费价格,是困扰各地高质量实施分类制定收费标准的难题。
通过实地调查走访,重点了解工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成分含量对处置方法和成本影响的主要原因,分析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平均成本与个别成本的关系,解析平均处置成本、准许经营收益、危险废物成分含量指标值与制定危险废物处置基准收费价格、浮动幅度之间的量化关系,从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垫定了基础。
二、制定过程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市发改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在今年9月启动了起草工作,拟定实施细则初稿。
11月,本实施细则(讨论稿)形成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了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医疗机构和处置服务企业对该实施细则(讨论稿)意见建议,并吸纳相关建议修改到实施细则中。
三、有关问题解读(一)文件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一条)(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或调整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危险废物处置服务收费标准,并规范其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三)收费的原则、性质、制定收费标准的主体、程序。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县(市)、通州区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定调价程序制定相应标准。
(第四至第六条)(四)计费方式。
工业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实行计重收费;医疗废物可按床位数或按月定额计费;特性指标不明确的,双方协商议定。
(第七条、第八条)(五)基准收费价格制定。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
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及市场、制度改革创新及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及老企业、试点地区及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到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试点的前提。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江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业范围和时限,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范围和时限一致。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不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染物种类暂定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五种,总氮(TN)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待有偿使用价格出台后,再纳入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
设区市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或者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为现有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排污权。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项目排污权,或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视为现有排污单位。
第五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数量与排污许可证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定。
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排污权数量,按照污水处理厂外排标准浓度折算后的许可排放量核定。
第六条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跨设区市交易主体资格审核,组织实施跨设区市排污权交易,监督和指导设区市、县(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排污权储备工作。
浅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浅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作者:徐园红潘磊来源:《科技视界》2016年第19期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本文浅析排污权有偿使用及排污权交易相关知识。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
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1排污权有偿使用及排污权交易的定义排污权是指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件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按照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向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取得排污权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依法出让或受让排污权的行为。
2排污权交易的历史及内涵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排污权概念,其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
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者转让污染权。
排污权交易是在一个有额外排污削减份额的公司和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排污削减份额以降低其污染控制成本的公司之间的自愿交易。
它以一定地区在一定期限内污染物总量的控制为前提和目标,充分有效使用当地的环境容量资源,以经济政策和市场调节手段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减少污染,进而进行企业间的排污权买卖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治理污染的成本,提高治理污染效率的一种控制污染的环境保护手段。
排污权交易同传统的管理政策相比,能够更多、更快地实现污染物排放的削减。
排污权交易计划的灵活性使得商人们能够评价他们的最佳控制方案,如选择内部控制或通过市场与其他人合作取得排污削减,同时,也向公众保证了他们履行排污削减的责任。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通政办发〔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3日南通市深入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巩固提升2017年10月以来“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8〕21号)、《南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污,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为新兴产业发展腾出空间,努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二)坚持依法依规。
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手续不全、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取缔。
(三)坚持以人为本。
以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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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环境资源,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相关
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循序渐进、新老有别、属地管理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在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向环境直
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交易主体对依法
有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部门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
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协调,建立全市排
污权储备体系;负责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与分配以及市管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及排污许可证发放。
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核
定、分配及排污许可证发放。
市价格部门依据职能发布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依据省授权制定排污权交
易基准价;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县
(市)、区价格部门相关工作的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及排污权交易费等收入项目增列,列为国有资
源类政府非税收入。
会同市环保等部门制定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及交易收入管理
办法,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监管以及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指导。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排污权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规范化管理,协助市环保部门制定南通市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
第六条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
限一致。
第七条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应考虑环境容量、企业生产工艺和治理水平、总量减排等要求,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进行核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应科学安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预算和分配,从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
环保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总量,应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落实污染减排的要求,并可储备一定数量的排污权指标,优先供应重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项目、国家鼓励类项目。
第九条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保部门申请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排污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
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的现有排污单位,在核定初始排污权后,逐步实施有偿使用。
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收据,由
环保部门收取。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得。
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
定。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其他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第十三条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可直接参加市场交易,或由所在地政府回购。
富余排污权应当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方可交易。
第十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照省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
执行。
第十五条排污权交易采取协议转让、公开挂牌、拍卖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排污权交易实行交易基准价制度。
交易基准价,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环保、财政
部门依据省授权,根据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污染治理成本、环境容量资源稀缺性、地
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不低于交易当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买卖排污权指标,均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统一进行交易。
买卖排污权指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机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环保
主管部门的排污权指标核定意见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他
资料。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应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排污权限进行确认,
核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指标。
排污权交易双方必须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排污权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
环保部门依法核发、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市、县(区)两级政府(管委会)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体系,政府储
备的排污权,可直接入市出售以调控市场或用于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排污权收储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价格等部门制定。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初始排污权指标无偿获得的,由政府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
有偿获得的,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十条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须符合出让区域和受让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并报交易主体所在地环保部门及市环保局备案
后,方可交易。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收入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收入应主要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污染
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或排污权储备资金,用于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并加强排污权储备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的工作和管理经费,支持排污权交易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交易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级环保、财政、审计、价格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加快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环保部门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信息和排污权供求、交易信息应实时汇集到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
开,接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大于5吨或氨氮大于0.5吨的印染、化工(含农药、染料)、
医药、发酵、酿造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排污权
交易。
其他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交易及现有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自2016年1月
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