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2011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L
:
环 保 政策
,
关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不 再 收 取交 易
,
,
'
发给 你们
,
请结 合 当 地实 际 认真贯 彻 执行
,
。
江 苏省 物 价局 江 苏省 财政厅
江 苏省 环 境 保 护 厅
20 1 6
年
1
2
月
8
日
江 苏 省 排 污 权 有 偿使 用 和 交 易 价格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
为 规 范 排 污 权 有 偿使 用 和 交
在 区 域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控 制 的 前 提 下 排污
,
易 价格 行 为 建 立 健 全 环 境 资 源 有 偿 使用 制
单 位 依 法有 偿获 得 污 染 物 排 放 指 标 并 可 以
,
度 促 进 环 境容 量 资 源 科 学 配 置 依 据 国 务
,
,
对 富 余 的 排 污 指 标 依 法有 偿转 让
(
一
(
)
公平 公 正 公 开 效 率 的 原则
、 、
、
;
格
) 、
交 易 价 格 再分 配 价 格
(
)
、
回 购 价 格 以 及 二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和 企 业 承 受 能 力
(
)
交 易 服 务 价格 相 结合 的 原 则
。
,
;
排 污 权 有 偿使 用 价 格 是 指政 府将排 污 三 优 化 环 境 资 源 配置 的 原 则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8.16
•【字号】苏政办发〔2017〕115号
•【施行日期】2017.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1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文件及附件:
szbf[2017]115(2017-08-16).doc。
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2015年上半年,进一步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全面完成工业类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2015年7月起,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
实施范围和阶段目标
(一)实施范围。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现阶段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 量(COD)、氨氮(NH3-N)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市政府将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本市 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二)阶段目标。
(三)建立有效的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结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新 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 办法》执行,全部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现有企业逐步分类推行有偿使用,富余排污权通过交易市场 出让。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转和排污权储备资金。同时, 财税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有利于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
(三)严格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建立排 污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排污总量在线监控系统,强化适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总量执法监管, 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相关企 业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确保装置 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2016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2016年10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保障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等防治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协调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和园林、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公开招标中标公告JSZC-G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公开招标中标公告JSZC-G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委托,就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JSZC-G2020-079)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采购活动,现就本次采购的结果公示:一、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JSZC-G2020-079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一)招标项目简要说明1、建设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序开展,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2018年11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目前我省排污权交易已取得一定经验,但传统的交易和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需求,需要采用信息化手段辅助排污权交易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江苏省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拟建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项目。
2、建设目标(二)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苏环办〔2018〕477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初步建成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初步具备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管理、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等功能,为我省通过排污权交易来强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化手段,最终促使企业主动减排改善环境质量。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406.8万元。
(三)本项目最高限价406.8万元。
三、采购公告媒体及日期2020年4月7日江苏政府采购网四、评审信息评标日期:2020年4月30日评标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中心二期4楼评标区评标委员会名单:樊红萍,金鑫,马卫东,田涛,朱胜强五、采购结果信息中标供应商名称: 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05号江苏钟山宾馆集团商务大楼十楼中标金额: 叁佰捌拾万元整人民币中标标的简要信息: 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六、采购联系事项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付钢电话(略)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期3楼邮政编码: 210036采购人联系人:黄华采购人电话(略)采购人联系地址: 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邮政编码: 210036七、本采购结果公告期限本采购结果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2016年10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保障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等防治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协调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和园林、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无锡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申领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有毒有害废水的排污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五)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废水的排污单位;(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前款规定之外的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市、县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生活中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持证排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六条(控制指标)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全省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对总氮、总磷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对所辖区内排放的烟粉尘等其他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实施机制第七条(分级管理)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各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统一监督管理.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存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区域总量控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控制规划或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第九条(分类管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区“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1]136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7【实施日期】2011.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3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发改委《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二○一一年三月)序言“十一五”是无锡市污水治理工作迅速发展的五年,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正在向“污水处理厂全覆盖、污水主管网全覆盖和污水处理厂全提标”的目标稳步推进。
但是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稳定性、运行的节能降耗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改进,现状管网的清通养护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按照无锡市总体发展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全市巩固提升“十一五”发展成果、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新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攻坚时期。
对于污水治理工程来说,“十二五”既是检验“十一五”期间污水治理工作成果的五年,也是污水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五年。
为加强无锡市排水行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无锡市污水治理水平,明确“十二五”期间污水治理工程的目标任务,确保“十二五”期间污水治理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特编制《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
《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依据有《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政发〔2007〕97号)、《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32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无锡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38号)、《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发改办环资〔2010〕1181号)、《无锡市“十二五”专项规划文本规范要求(试行)》(锡规划办〔2010〕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5•【字号】宁政规字〔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5日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3〕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总量控制、许可排污,市场调节、适度溢价,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医疗、宾馆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排污单位)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省下达的污染减排考核目标和本市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区(流)域、主要行业以及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削减措施。
分配初始排污权和组织排污权交易必须符合区(流)域和主要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科技示范项目的建设。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1]267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11【实施日期】2011.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6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市环保局、市发改委2011年10月)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是今后五年指导全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市坚持以人为本,创建“两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二五”期间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的决定》、《无锡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纲要》和“十二五”的战略构想实施,积极创新环保工作思路,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努力破解发展难题,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发挥重要作用。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执行的主要情况(一)主要工作成效“十一五”期间,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市”创建为抓手,以太湖(无锡)、蠡湖等水环境治理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方略,狠抓经济转型发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率先实施“河长制”、区域补偿、“四级管理”等环保工作机制体制创新,开展低碳城市、生态文明城市等创建实践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环保事业的持续进步。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1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锡政办发〔2011〕126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环保局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市物价局(2011年5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方针,推进我市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8〕19号、苏财综〔2008〕3号)、《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苏环控〔2008〕10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适用于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
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指在某时间段内按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
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是指排放污染物同时满足浓度控制要求与总量控制要求。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前提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
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试点的前提。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AA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
设区市可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排污权。
第四条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数量与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第五条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排污单位对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拥有优先延续的权利;需要延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在初次核定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排污权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省级排污权交易。
《无锡市实施lt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gt 办法(草案)》全文
《无锡市实施lt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gt 方法(草案)》全文《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方法(草案)》全文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方法(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保障资金投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实行大气污染网格化管理等防治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协调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开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当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的信贷支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报道大气环境保护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环境保护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9.12•【字号】锡环计[2003]41号、锡财建[2003]31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环计[2003]41号、锡财建[2003]3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无锡市财政局2003年9月12日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第五条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市属及市属以上的排污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区属及区属以下的排污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无锡市区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湘环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环发[2014]2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现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7月22日附件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合法有序开展,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等七种污染物。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生效日(2014年1月20日)之前已经存在的合法排污单位,以及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制定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方案。
(三)负责搭建全省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
(四)负责收缴省管火电、钢铁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五)组织实施省级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省管火电企业的排污权交易,以及跨市州的排污权交易。
第五条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搭建本级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
财政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5年7月23日附件: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江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业范围和时限,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范围和时限一致。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不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染物种类暂定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五种,总氮(TN)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待有偿使用价格出台后,再纳入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
设区市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或者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为现有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排污权。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项目排污权,或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视为现有排污单位。
第五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数量与排污许可证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定。
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排污权数量,按照污水处理厂外排标准浓度折算后的许可排放量核定。
第六条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跨设区市交易主体资格审核,组织实施跨设区市排污权交易,监督和指导设区市、县(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排污权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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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锡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无 锡 市 物 价 局锡环发〔2011〕25号关于印发《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3日印发附件: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跨市(县)、区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适用于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指在某时间段内按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前提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合法的排污单位之间或排污单位与政府设立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之间,在指定交易平台上进行排污指标出售或购买的行为。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按照“总量控制、统一政策、逐步实施、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组织跨市(县)间的排污权交易;并负责建立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江阴市、宜兴市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管理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六条 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和机构运作等事宜。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交易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交易管理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服务。
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交易管理中心有关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管理等信息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
第八条 交易管理中心排污权的来源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的许可量以及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综合措施取得的可交易量。
第九条 有偿使用征收资金和排污权交易资金统一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排污权交易年度净收益按规定主要用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同时,应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收入中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储备资金,专项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排污指标的回购。
第三章 排污权的有偿使用第十条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经审批的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1吨以上排污单位(以下简称“现有排污单位”),其化学需氧量排污权的取得必须通过有偿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江阴市、宜兴市组织实施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单位(市管直属企业以外)的排放指标核定并征收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
各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排污权有偿使用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物价、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省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管理权限,市、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现有排污单位应提交目前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包括验收监测报告)、排污申报材料、企业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清洁生产审计材料及相应的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在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从紧的原则核定其排污指标,并送达《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缴费通知单》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现有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七日内凭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有偿使用费,并将加盖银行收款章的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返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后,应对排放指标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在《排污许可证》中确认记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排污指标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 日内,向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申购期从 2011 年起到 2015年止,之后以5年为一个申购周期。
排污单位可自主选择一次性申购缴费或一次性申购分年度缴费。
第十五条 为鼓励现有排污单位尽快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在 2011年 9月底之前完成申购并按要求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给予10%优惠。
第四章 排污权交易第十六条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新建、改建、扩建排污项目需要获取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新建排污单位^),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取得一律实行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排污权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等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排污权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
第十八条 排污权可出让方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应当向交易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一)可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二)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核查报告及排污许可证;(三) 排污权转让申请;(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排污权需求方是指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排污单位。
第二十条 排污权需求方应当向交易管理中心分阶段提交下列材料:(一)需求方的有效资格证明或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证明;(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主要污染物总量申请表;(三)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交易申请表;(四)原有排污许可证(改建、扩建项目);(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交易管理中心接受排污权交易申请后,组织对排污权出让方、需求方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主持对排污权交易双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排污权买卖双方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管理中心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指标交易费缴款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排污单位到指定商业银行缴款后,方可取得排污指标。
第二十二条 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对排污权可出让方、需求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于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反馈,同时经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对外公布。
出让方、需求方对其提供的排污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省级标准确定前,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环保部门根据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污染治理成本、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实际操作中可采取竞价、拍卖方式进行交易,价格可酌情向上浮动。
排污权使用期限为5年。
交易基准价为二氧化硫(SO2)每吨1.5万元;化学需氧量 (COD)每吨2.5万元;氨氮(NH3-N)每吨5.5万元;总磷(TP)每吨21万元。
以后可根据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改造提升类及市优先培育主导产业类等倾斜。
排污单位排污权的购入量应达到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1.2倍(含1.2倍)以上,其中化工、医药、制革、电镀、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应达到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1.5倍(含1.5倍)以上。
第二十五条 无偿获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如发生关闭、出无锡市行政辖区等情况,其排污权由交易管理中心无偿收回。
通过有偿获取或交易获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生上述情况时,由交易管理中心按不低于指标成交价和剩余指标的有效年限回购。
企业自购买排污指标后两年内仍没有开工建设的,交易管理中心有权按不高于其购买价收回排污指标。
第二十六条 排污权交易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排污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名称、住所;(二)转让标的;(三)成交方式;(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五)可转让削减量的确认;(六)需求方受让条件的确认;(七)违约责任;(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需求方,凭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和排污权交易合同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和变更手续。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和排污权交易合同文本,在收到变更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和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交易: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排污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核准上市交易的排污指标量,确保排污权交易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和其他环境准入条件。
第三十条 下列排污单位不得从交易管理中心购买新的排污权:(一)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行业、企业未整改到位的;(二)被列入环保信用不良企业名单的;(三)被实施挂牌督办或限期治理期内的;(四)被实施区域限批区域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违反规定的交易,经调查并确认的,责令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撤销违反规定出具的交易凭证。
撤销交易凭证致使交易无效且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