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基准价格出台
予 单 独 供 地 。 鼓 励 企 业 租 用 标 准 厂 房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提 高 集 约 发 展 水 平 。
3 . 7 大 力 推 行 固 体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工 程 技 术 , 走 新
料 ,全 面 淘 汰 粘 土 烧 结 制 品 ,切 实 节 能 减 排 、节
约 土 地 资 源 、保 护 环 境 。
收 稿 日期 :2 0 1 5 — 0 5 — 0 7
作 者 简 介 :陈顺 达 ( 1 9 6 0 一) ,男 , 汉 族 , 云 南 曲靖
人 ,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 工 程 师 , 研 究 方 向 : 建 材 行
业 管理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通 讯作 者 :欧俊 ( 1 9 6 9 一) ,男 , 侗 族 , 贵 州 剑 河 人 ,
用 交 易基 准 价格 最 终 确定 , 自 2 0 1 5年 4 月 1 5 日起 执 行 ,试 行 期 2年 。
据 介 绍 , 目前 ,该 中心 已接 到 兰 州 市 环 保 局 首 场 交 易 的 授 权 委 托 , 2 0 1 5年 4月 下 旬 的 竞 买 标 为 S O,
排 放 权 和 NOx排 放 权 ,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 已有 符 合 要 求 的 竞 买 企 业 前 来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 据 介 绍 , 环 交 中 心 对 与 前 来 交 易 的 企 业 提 供 了 一 揽 子 绿 色 金 融 增 值 服 务 , 白兰 州 市 开 展 环 境 资 源 和 交 易 工 作 伊 始 , 已有 多 家 金 融 机 构 与 环 交 中 心 协 商 开 展 为 排 污 权 竞 买 企 业 提 供 排 污 权 抵 质 押 贷 款 业 务 , 同 时 , 还 提 供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的 短 期 流 贷 业 务 ,有 效 协 助 竞 买 企 业 解 决 了 融 资 难 问 题 。 据 了解 , 经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研 究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物 价 局 、 兰 州 市 财 政 局 、 兰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联 合 发 文 , 兰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工 业 企 业 新 、 改 、 扩 建 排 污 项 目涉 及 二 氧 化 硫 、 氮 氧 化 物 、 化 学 需 氧 量 、 氨 氮 四 项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交 易 基 准 价 格 最 终 确 定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业 企 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1. 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包括对排放污染物的限制和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引导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的背景、原理和实施步骤。
2. 背景在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下,政府通常通过限制排放标准和罚款等手段来约束企业的排放行为。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成本高、排放数据不准确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出现解决了这些问题,通过将排放权转化为商品进行交易,提高了排放管理的效率。
3.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原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基于市场机制的,其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排放配额的分配: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企业的排放需求,制定排放配额。
每个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排放配额,表示其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排放需求,使用自己的排放配额来排放污染物。
若企业的排污量未达到排放配额,则可以将多余的配额进行销售;若企业的排污量超过排放配额,则需要购买额外的排放配额。
•交易市场的建立:政府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供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
在交易市场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购买或出售排污权,市场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
4.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下是一些改革方案的建议:4.1 扩大参与范围目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主要针对大型企业,但小型企业同样对环境污染贡献不小。
因此,可以通过完善政策和提供相应的支持,鼓励小型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使排污权交易市场更加全面和完善。
4.2 完善配额分配机制为了保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和有效运行,应该完善配额分配机制,使排放配额的分配更加科学和合理。
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排放水平、技术水平和环保投资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配额分配标准,以确保排污权的分配更加公平和合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兰政办发〔2016〕314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3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兰州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兰州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实施方案为保护水体环境,改善污水对黄河上游环境的污染,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确保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兰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项目及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实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全面收集,集中处理,内部改造,多措并举”为指导思想,统一协调,加快建设,确保污泥达到无害化处置,污水再生利用率有较大提高。
二、总体目标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力争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污泥处置集中处理厂建设,确保2017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力争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雁儿湾污水处理厂和西固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建设,确保到2020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30%。
三、实施步骤目前,兰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项目已开工建设,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项目正在进行项目EPC总承包的招标工作,两个项目预计于2017年完工。
(一)兰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项目1、项目前期阶段。
2015年3月1日~2016年3月31日,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2、项目实施阶段。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兰政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兰政发[2010]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关于《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已经2010年6月18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以环境保护为手段优化经济社会发展,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抓紧抓好环境污染防治,解决制约兰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市委、市政府“1355”总体发展思路为指导,从影响市民生产生活最直接、最严重的环境问题入手,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监督检查,实行目标管理,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全力推进兰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开展大气、水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和综合整治,加快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建设步伐,力争年内实现饮用水源水质和黄河兰州段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70%以上、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并建成2个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圆满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明显改善全市环境质量。
二、组织机构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占亭任总指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继德,副市长姚国庆任副总指挥的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指挥部。
成员由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农委、财政局、建设局、房产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商务局、文广局、卫生局、工商局、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督查室、新闻办、目标办,市交警支队、市城投公司、兰州燃化集团公司和各县区政府负责人组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
工作及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4]19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甘政办发〔2014〕1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精神,进一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促进我省环境质量改善,现就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
排污权是指排污者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大创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有利于树立“容量有限、资源有价、
使用有偿”的环境资源价值理念,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污染减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有利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环境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加快实现环境管理现代化;有利于创新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兰政办发[2005]138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05]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00五年九月七日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6号)文件要求,现制定《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难点、热点问题,持续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和省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相关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通过清理整顿规模小、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违法排污企业,扶优限劣,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遏制损害群众健康事件的发生,坚持走循环经济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持续协调发展。
二、整治重点(一)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重点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等重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兰政办发【2014】253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环境监察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53号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协调联动,狠抓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6日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工作要求,为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有效整合各部门的工作资源,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治污机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等22个部门组成,市环保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环保局局长为召集人助手,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二、工作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职责兰州市建立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统筹管理,加强组织实施,督促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兰政办发〔2017〕21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全市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突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全市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突破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完善城市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按照《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营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规范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营,坚持以“全面收集,集中处理,内部改造,多措并举”为原则,已建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出水设计标准达标排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力争城区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确保主城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3%以上;完善管网,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确保2017年底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平均达到70%以上;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确保2017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任务1、规范设施运行管理,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全过程监管。
认真分析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状况,对负荷率低和出水排放不达标的问题,坚持分类施策,规范其达标运营。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及各类污水达标后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有关规定,加大打击查处企业废水偷排和生活污水直排行为的力度。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5•【字号】兰政发[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06]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9月13日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和《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缴纳、收取和管理。
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收费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环保、卫生、财政、城建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作好危险废物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
第五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危险废物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经市政府批准的危险废物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予以公布。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兰政发[2014]87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1
【实施日期】2014.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14〕87号2014年5月2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利用市场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环境权益交易机制,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拓宽政府和排污企业的治污融资渠道,参照先期开展排污权交易省市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环境资源交易平台,在排污总量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开展排污权等资源的一级市场交易,并逐步开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市场合理配置环境资源,推
进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筹集区域污染治理资金,加快改善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交易平台,健全政府主导、市场化配置环境资源的运行机制,先行将国家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指标、氨氮等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权纳入一级市场进行交易,开展交易试点,使环境资源从行政无偿配置过渡到市场化运作、有偿取得。
2015年1月1日起,全行业实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交易,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试点交易实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2]131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5【实施日期】2012.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131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4月17日国务院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甘肃省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消防、农机、特种设备、水利、电力、教育、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把目前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按照15个“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方案进行严厉打击,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消防、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7•【字号】兰政办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03]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市环保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兰州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全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兰州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六部、委、局决定从今年6月下旬开始,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
省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要求省环保局联合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司法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2003年7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环保行动。
根据国家和省上的精神,市环保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委、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局联合从2003年7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专项环保行动。
特制定专项环保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让人民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洁空气,吃上放心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要求,以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局)环发[2003]102号文件和省环保局等七委、局甘环发[2003]92号文件为依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通过清理整顿规模小、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违法排污企业,扶优限劣,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遏止损害群众健康事件的发生,坚持走循环经济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尾菜处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9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尾菜处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尾菜处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兰州市尾菜处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6月29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9日兰州市尾菜处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蔬菜尾菜处理利用工作,加快推进尾菜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尾菜处理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辖区内尾菜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尾菜是指未经鲜食利用的残次蔬菜及加工处理时产生的叶、根、茎和果实等。
第三条尾菜处理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含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是尾菜处理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尾菜处理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定尾菜处理利用工作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尾菜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尾菜处理利用所需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尾菜的日常管理工作。
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市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排污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活动。
第三条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兰州市环境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为兰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属事业单位。
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审核污染物排放总量出让方、受让方交易资格及交易的真实性,确定交易方式、交易过程监督和市级统筹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储备、出让工作。
第五条兰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平台。
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交易市场运行跟踪管理系统以及交易的日常工作,按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为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工作提供交易平台、信息发布等咨询服务,办理交易鉴证。
第六条年度投放交易市场的排污权指标总量以上一年度污染物减排量为基数,在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兰州市经济增长实际和能源消耗情况以及环境政策要求,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对进入交易市场的排污权指标量实施调整。
第七条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八条排污权交易主体为排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
第九条出让方的出售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储备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受让方所在地环境质量、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出售储备的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二)排污单位通过采取工艺改造、设备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等减排措施,使污染物排放量减少,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已有偿获得的排放量的,其节余排污权指标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出售;(三)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出让方和出售行为。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5〕31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5〕3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第三方治理的重大意义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发展的有效措施。
推进第三方治理,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力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二、准确把握推进第三方治理工作目标第一阶段(2015-2017年):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政府引导推动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取得进展;基本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社会资本投入第三方治理明显增加;省级以上开发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及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重大项目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领域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取得成效。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兰政办发[2007]250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2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两个约束性指标,把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指标作为前置性条件,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以下简称“两高”)行业的过快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以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部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兰州市经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履行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管职责。
各县(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管职责。
第二条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年耗能1000吨标煤或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篇(章)的专题评估;对年耗能1500吨标煤或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必须对节能篇(章)进行专题审查。
没有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通过专题评估或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手续,也不得越级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或者申报国债资金。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兰州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本级及辖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四条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除省财政直管县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市财政局对所辖区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注重效益、责任明确、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擅自举借和越权举债,不得擅自提供担保。
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得举债和提供担保。
第二章审批与举借第七条兰州市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债务总规模控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兰州市政油污干管废弃使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兰州市政油污干管废弃使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09
•【字号】兰政办发[2012]283号
•【施行日期】2012.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兰州市政油污干管废弃使用开
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283号)
市环保局、兰州石化公司:
为了彻底消除兰州市政油污干管的安全隐患,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支持兰州石化公司大乙烯项目顺利通过环评验收,市政府决定对市政油污干管废弃使用事宜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兰州石化公司,邀请国内知名环评单位,就废弃使用市政油污干管,实现工业废水就近直排黄河是否对城市及黄河兰州段水体产生环境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依据。
二、由兰州石化公司负责,积极配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资金、基础数据提供、现场勘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三、由市环保局负责,积极向省环保厅汇报衔接工作进展情况,争取省环保厅支持。
同时,督促环评单位在2012年11月30日完成环评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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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附: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
易资金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4]272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
(兰政办发〔2014〕272号2014年11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4﹞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活动。
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如调整,污染物交易种类可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新、改、扩建排污项目排放涉及第二条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
鼓励银行探索向有偿获得排污权指标的企业提供抵质押贷款融资。
第四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制定排污权收储或出让的具体规定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兰州市环境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为兰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属事业单位。
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审核污染物排放总量出让方、受让方交易资格及交易的真实性,确定交易方式、交易过程监督和市级统筹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储备、出让工作。
第六条兰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平台。
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交易市场运行跟踪管理系统以及交易的日常工作,按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为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提供交易平台、信息发布等咨询服务,办理交易鉴证。
第七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遵循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同时不免除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八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由市级物价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平均治污成本确定交易参考价,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同时,可按照行业类别和地区差别分类定价。
第二章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第九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配排污权指标,并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
可根据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容量需要,预留不超过排污总量10%的排污权指标。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主体为排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或者申购排污权指标的,应当分别向储备中心提出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受让方应当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前,参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议指标,提出排污权指标申购申请,其中在兰州新区落地、由兰州新区和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由兰州新区、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公示后确定。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