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1. 引言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管理和减少污染排放的措施。
在过去几十年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减少污染排放。
而在这些措施中,排污权交易制度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本文将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研究,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问题。
2.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和原理2.1 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相关部门将企业或个人拥有的一定数量的排放指标进行划分,并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买卖。
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购买或出售其拥有的排放指标,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的平衡。
2.2 排污权交易原理排污权交易原理基于经济学中的供需关系和边际成本理论。
相关部门通过设立排放指标的上限,强制企业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减少污染排放。
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来减少污染排放,从而获得多余的排放指标。
这些多余的指标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由其他企业或个人购买来弥补其自身的不足。
3.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和效果3.1 促进环境保护和减排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经济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或个人主动减少污染排放。
由于购买和出售排放指标都需要一定成本,企业或个人会更加积极地寻求降低自身的污染排放量。
这样一来,整体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得到有效遏制。
3.2 促进经济发展在传统的相关部门管控模式下,对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往往采取限产限能等措施进行管控。
而采用排污权交易制度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调整污染排放,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对整个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3.3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促使企业或个人更加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
通过减少污染排放,企业或个人需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
这样一来,不仅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也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在一定的环境容许排放总量控制下,通过市场机制,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
它是一种以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降低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环保政策。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排污权交易已成为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环境保护政策。
排污权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探讨。
一、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1.权属问题排污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它的产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但是目前国内对于排污权的产生和转让程序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排污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转让的方式和程序是否需要进行公示等问题都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就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
2.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需要政府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各地在排污权交易监管上的法律规定不够统一,监管机构也不够健全,导致一些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报排放量等手段,从而获得更多的排污权,导致整个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混乱。
3.法律责任问题在排污权交易中,如果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排污权,或是超出排放限额进行排放等行为,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并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4.公众参与问题环境保护是全民参与的事业,但是在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并不明确,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透明性,公众对于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政府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监管情况缺乏监督。
二、措施探讨1.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和监管问题,需要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
政府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明确的排污权产生和转让程序,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统一的监管规定,并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健全监管机构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浅析
2008.11(中)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浅析冯瑞摘要随着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对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做出批复,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进入一个历史性阶段,真正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将逐步确立。
该制度是通过市场的手段来有效控制企业的排污行为,并将企业排污成本内部化。
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实际操作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了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国情下,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办法。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问题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1-260-02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部分城市开始推行,2007年11月10日,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
随后,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对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做出批复。
从2008年1月1日起,太湖流域的266家重点排污企业将通过有偿交易的方式获得污水的排放权。
这两起事件表明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开始从理论阶段走入实践。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比较突出,和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相比,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无法律规定以最早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美国为例,1979年,在《清洁生产法》修正案就首次确立了“排污交易”制度,1990年,在修改《清洁空气法》时进一步将排污权交易在法律上制度化,从而建立起一种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法。
而在我国,整个排污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中规定,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登记;1989年,国务院又进一步批准了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治理方式,旨在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环境污染排放,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的。
然而,由于该制度的推行尚属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虽然《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有关环境污染排放的规定,但具体的排污量标准和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实施细则还需要细化和完善。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时也存在不规范和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统一。
其次,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还不够成熟。
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初具规模,但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交易量和参与方也尚不够多。
此外,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一些公司并不了解该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难以有效参与其中。
再次,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由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一些企业存在逃避和偷排的情况,需要加强对其的监测和处罚力度。
最后,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由于环境污染排放行为的复杂性和难以量化,排污权交易的核算和赋值也存在一定难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此外,由于交易主体的参与程度和自愿性不同,制度操作效果也存在差异,需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其中,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激励和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在法律法规、市场发展、监管管理和操作方面等多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将企业的污染排放权进行分配和交易的过程。
这种机制的出现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排污权交易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排污权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是权属归属。
在排污权交易中,涉及到污染排放权的归属问题,即企业该如何获取和使用排污权。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规定,明确排污权的归属和交易方式,避免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排污权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还包括交易标的和量化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中,需要对污染物排放进行量化,明确污染物排放的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
还需要界定交易的标的物,即排污权是否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明确,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排污权交易还涉及到合同法律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各方之间需要签订相应的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基本要素、签订和履行程序,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针对这些法律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
可以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排污权的归属、交易方式、计量方法等,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机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审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的建设,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便捷且公正的途径。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摘要】本文通过全面剖析目前形势下排污权交易存在的法律不健全,与污染减排不兼容、分配障碍、体系脆弱和经济形势影响等诸多问题,提出改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环境容量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是促进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是以经济手段或政策措施推动环境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总的看来,各地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大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
许多地方的环保部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有的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更多的是为了给新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找一条所谓总量平衡的出路。
1 排污权交易存在问题1.1 政策法规体系滞后,排污权交易缺乏支撑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必须与配套的排污总量分解计划、排污许可等制度整体推进,尤其是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成败。
但是国家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这制约了排污权交易的开展,也是各地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反映最集中与强烈的方面。
1.2 排污权交易与污染减排无法全面兼容。
目前将排污权交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全面结合有较大的困难,但如果不结合,排污权交易也无法同时获得各方的认可。
按现行的理解,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以后多余的量才可进行交易,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而目前的减排核算方法,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正常开展。
一些地方勉强完成了减排任务,所有企业减排下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统统进入了各地的减排“盘子”,没有多余的指标上交易平台交易。
另一方面,不少大型企业在政府的鼓励下投资建设减排工程,并将远远超过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以外的部分全部无偿纳入减排的“盘子”,以完成区域减排任务,而他们并不能将这些多余指标拿到交易平台上通过交易获得经济补偿,实际上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以交易市场为基础,通过市场化手段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排污权的交易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探析。
一些企业对排污权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支付了排污费就可以排放污染物,而忽视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性。
这导致了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排放指标过剩的情况,使得企业没有积极主动地减少污染物排放。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不足。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取违法手段谋取利益,如隐瞒真实排放数据、虚报排污指标等。
这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效果,确保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政策和法规制定方面也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时,考虑自身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容易对企业降低排放要求,导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效果降低。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推广和推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
一方面,由于企业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解和认知不足,缺乏相关经验和技术,使得他们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一些企业可能担心减少排放会影响其经济效益,不愿意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解决。
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让企业充分认识到减少排放的重要性。
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提高执法效果,使得企业无法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还应加强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通过采取一系列对策,可以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效果,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障碍及对策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障碍及对策内容摘要: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被广泛使用。
鉴于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有必要研究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本文论证了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并在分析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存在障碍的基础上,提出目前在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污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简称“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
排污权交易体现了环境管理思想,它通过为排污者确立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建立起排污权的市场,利用价格机制引导排污者的决策,实现污染治理责任以及相应的环境容量权利的分配。
这种市场理念的排污权交易比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更能有效地减少污染排放。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联邦环保局应用于大气以及河流污染的治理。
在长达10年的广泛深入的酸雨研究计划基础上,美国国会在1990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开始实施酸雨计划。
酸雨计划的核心就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具体来说就是规定在10年之内削减一半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时国会批准可以用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削减的手段。
随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都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现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控制排污总量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排污权交易能有效控制污染从国外排污权交易实践看,排污权交易制度能有效促进环境保护。
如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酸雨计划进展报告》,1995年美国电力企业实际排放二氧化硫450万吨,而当年发放的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量为740万吨;1999年美国电力企业实际排放二氧化硫430万吨,而当年发放的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量为590万吨。
通过排污权交易,电力企业的排放量显著低于计划要求的水平。
同时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以提高能源效率。
排污权交易问题研究
排污权交易问题研究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排污权交易问题逐渐成为人们的焦点。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市场化的环境保护机制,其基本思想是在一定的区域内,通过市场手段来配置环境资源,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本文将就排污权交易问题的现状、原因、影响及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目前,排污权交易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和实践。
据统计,全球已有超过4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涵盖了大气、水体、土壤等多个领域。
例如,美国的酸雨计划、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等,都是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
然而,尽管排污权交易具有显著的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排污权交易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技术、经济和环境等方面。
技术方面,排污权交易的顺利实施需要精确的污染物排放量测量技术,以及成熟的污染物排放权分配和交易机制。
经济方面,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设计和运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市场运作的效率也受限于市场规模和流动性。
环境方面,虽然排污权交易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环保成本,但也可能导致企业通过非法手段降低排放量以获取更多的排放权。
针对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加强技术研发,提高污染物排放量的测量精度,推动排放权分配和交易机制的完善。
其次,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增加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资金投入,提高市场规模和流动性。
最后,加强环境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降低排放量的行为。
在实施排污权交易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例如,排放权的分配可以采取拍卖、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此外,排放权的交易应充分利用电子平台和金融工具,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流动性。
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确保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
总之,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有效的环境保护和市场机制,对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技术、经济和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加强技术研发、政策支持和环境监管等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效果。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排放污染也成为了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排污物对环境的影响,我国自2015年开始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这一制度的推行,无疑是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创新之举。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相关政策的改进提供参考。
排污权交易制度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行业覆盖不全。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只覆盖了部分行业,比如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
而其他行业,尤其是小型企业,排污权管理相对滞后。
这导致了环境保护的不均衡,一些行业的排放污染依然严重,严重影响了周围环境的质量。
未来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行业覆盖范围,让更多的行业纳入到排污权交易制度之中,以实现全面治理排污污染的目标。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中,监管不到位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由于监管不到位,一些企业存在违规排污行为。
而且,由于排污权交易的数据信息透明和公开程度不高,很难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排放。
这种情况下,就极大地削弱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企业的约束力,也使得一些企业可以逃避规范排放的约束。
未来需要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提高数据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以确保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真正发挥效用。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市场不成熟、价值评估难度大等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市场透明度不足,导致了市场成熟度不高,价格波动较大,难以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
由于环境价值的评估难度较大,导致了排污权的定价存在争议。
这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难度较大,也影响了其运行效果。
未来需要加大对于排污权市场的培育和建设,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成熟度,同时加强对排污权价值的评估,以确保排污权的合理定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模式和机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方式主要是政府指导,市场机制参与度较低。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减少排放污染物,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逐步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该制度的推行对于管理和调控污染物排放有着重要的意义,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我国环保工作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及现状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企业之间可以自主交易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其核心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调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促进企业减少排放并提高环境保护效率。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引导企业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环境意识,有利于实现减排目标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也相继出台。
各地区和部门也在积极推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在一些试点城市和地区,排污权交易已经成为了环保政策的有力工具,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这导致了一些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存在漏洞,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也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市场机制不够成熟: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保方式,而我国的市场机制相对不够成熟。
由于市场主体缺乏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和了解,导致市场交易不活跃,价格波动大,市场缺乏流动性等问题。
3.企业自愿性不足: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的自愿性不足,许多企业缺乏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支持和信心,也使得整个交易制度运行效果不佳。
4.监管不到位:排污权交易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但是目前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在排放污染物时存在违规行为。
以上问题表明,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推广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排污问题成为了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推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企业减少排放,并最终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排污权交易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意见。
我国在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时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已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排污权交易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
排污权的确定、转让和使用等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标准,导致了排污权市场的不规范和混乱。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势在必行。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由于监管不严格,导致了一些企业通过违法手段获取排污权,或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严重扰乱了排污权市场的秩序。
加强对排污权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打击违法行为,对于保障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非常重要。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公众参与度较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排污权交易的决策和实施主要由政府和企业来掌控,而公众对于排污权交易的了解和参与度较低。
这既降低了排污权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削弱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参与热情。
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排污权交易的认知和参与度,对于推动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着技术标准不一、数据不透明等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中,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着标准不一的情况,导致了排污权交易的标准化不足,影响了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和效率。
排污权交易所需的相关数据不够透明和真实,导致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交易成本。
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技术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建立健全的数据共享和公开机制,提高排污权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势在必行。
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世界资源环境问题逐步成为热点问题。
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学者纷纷从不同学科领域对资源、环境问题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并形成了一系列新型经济学理论,如排污权交易理论。
排污权交易,就是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
这种方法主要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排污权的有效配置。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在多个城市进行过排污权交易的试验,涉及的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生产配额等。
1988年6月,国家环保局确定上海、北京、天津、沈阳、徐州、常州等18个城市为水污染排放许可证试行单位。
1990年着手进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城市选择,选择了16个城市作为试点单位。
1991年4月试点工作正式开始,截止到1995年底,已向13856个企业发放了16313个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为将市场机制引入大气环境管理,国家环保局选择了6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政策的试点工作。
在所有这些试点当中,上海市的水污染物交易应该算是比较典型的。
自从试点以来,共达成了30次排污交易,价格由5万~200万人民币不等。
二、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环境可承载污染总量测定排污权交易是以总量控制为出发点和归宿的。
但实际上,环境容量的确定过程是极其复杂而艰巨的,耗资巨大,而且它还需要大量确定地域的环境质量追踪监测数据,这些数据的得来是一个历史的累积过程,要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
另外,还必须对特定污染物在该地域的迁移转化规律进行深入分析,这样才能保证最终确定的环境容量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所以理论上的分析过程要付之实践,还需要我们的环保主管部门和环保科研院所克服重重困难,做大量具体、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法律基础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
如果要在全国推广实行排污权交易政策,就必须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
最新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问题及完善-精品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问题及完善近年来,国内一些地区在探索过程中也纷纷出台一系列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性政策,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我国出台的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欢迎阅读参考。
20世纪80年代,排污权交易开始引入我国,我国在多个城市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试验,同时出台相关政策,经过近30年的探索,逐步在中国建立起排污权交易体系。
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和阻力的影响,适应国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排污权交易量并不多,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效果并不好,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对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完善对策建议,为逐渐构建并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提供有益的参考[1]。
1、近年来我国出台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十一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作为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这为排污权交易的试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
2007年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工作综合性方案》(国发〔2007〕15号)中明确,“要抓紧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制定和修订工作”。
《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再次强调了“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
2007年7月4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及《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国电等五大发电集团公司火电厂烟气脱硫引入特许经营模式,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2008年7月国务院转发的《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开展火力发电厂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建立环境有偿使用制度”[2]。
除此之外,我国已经多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动构建排污权交易试点和政策体系。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对于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污水、废气等水土污染物,通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实现企业间的污染减排转移,以此推动全国减排目标的实现,并且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了经济可持续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交易市场建设不平衡,市场覆盖面狭窄,部分地区暂时无法建立交易市场,因此,将导致一些企业的污染减排工作难以得到充分激励和监管。
其次,在交易市场中,部分企业对于自己的排污权的标准缺乏明确的认知,导致了污染减排计算难以准确进行,进而带来了不公平的交易结果。
最后,排污权交易的唯一测量标准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部分人认为需要制定不同行业的污染排放标准,以便在交易市场中更加精确地进行排污权的交易。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在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同时,需要采取如下措施:一、加强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
要建立健全地区污染排放的数据登记、核算和申报机制,确保企业排污量的准确计量,为排污权出售和购买提供更具可信度的数据支持。
同时,要规范交易市场标准,确保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标准。
要制定全国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区别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排污标准,从根本上解决排污权交易中唯一测量标准的争议问题。
三、强化排污权交易的监管机制。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进行统一监管和监督,减少不法商家的欺诈行为。
同时,要采取有效的处罚机制,对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以提高交易市场的规范性。
四、完善交易市场的财务安排。
要确保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专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政府应当在保证市场公平的前提下,通过政策性手段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市场。
综上所述,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发展中的经济政策。
政府和企业应当共同努力,全面规划建设交易市场,加强法规的制定及执行,并完善监管机制,以实现强有力的减排、污染抑制及经济发展之间的有机结合。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问题浅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问题浅析[摘要] 排污交易制度是环境保护中的经济手段,法律化的经济制度,起源于美国,交易指标的是环境使用权。
这在中国有应用的必要和前景。
本文简要介绍了排污交易制度的涵义和发展,重点分析了该制度推行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旨在促进对排污交易制度的推广和实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 排污交易制度环境管理经济手段污染控制所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激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环境容量资源有价资源或储存起来以备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之需,或在企业之间进行有偿转让。
而新建污染源或缺少污染排放指标的老污染源, 则可以由排污权交易市场有偿向污染排放指标有节余的企业购买[1]。
排污权交易制度着眼于环境保护,基于一定的法律体系,旨在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最小化市场调节机制,刺激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将优化生产设计以尽可能减少排放量的清洁生产目标统一到原有的产品产量目标中,是一种法律化的经济制度,经济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在60年代末,戴尔斯提出了将满足环境标准的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许可份额,准予排污者之间的互有偿交易[2]。
70年代初,蒙哥马利应用数理经济学方法,严谨地证明了排污许可交易体系有污染控制的成本效率,即实现污染控制目标的最低成本的特征。
据此,1979年,美国颁发了“泡泡政策”。
即将一个工厂的多个排放点、一个公司下属的多个工厂或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工厂群视为一个“泡泡”。
在泡泡内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在非达标区,新扩改的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排污削减量以“抵销”或补偿它们的排放。
排污削减量可通过许可证交易市场或贮存排污削减信用的银行购买[3]。
1986年11月18日,美国政府签发了国家环保局《排污交易政策总结报告书》,并于1986年12月4日正式颁布。
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EPA) 将其用于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治理。
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估计,自1990 年排污交易制度被用于SO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美国的SO2(二氧化硫)排放量得到明显控制的同时,其治理污染的费用节约了约20 亿美元,排污许可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的保证环境质量和降低达标成本的优势,实现了巨大的环境、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分析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利弊及可行性
分析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利弊及可行性所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为了实现污染控制的最优水平,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有价资源”,可以“储存”起来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商业交换。
那些无力或忽视使用减少排污手段、导致手中没有排放指标的企业,可以按照商业价格,向市场或其它企业购买指标。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一.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条件1.环境容量及其价值的确定。
排污总量是排污权交易的上限,不能超过环境容量。
所以排污权交易首先要确定环境容量,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的评价与计算。
2.排污权配置。
国外现有的配置方法主要有政府无偿分配方式和有偿分配方式。
有偿分配方式一般在政府指定统一价格后在拍卖市场拍卖,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
3.确定排污权交易的时空交易折算指标体系———又称为折现率。
由于在不同的排放地点、排放时间,以及不同的污染物,对受控点具有不同的浓度贡献,而受控点环境质量标准是唯一的,所以排污权交易不能按照一般商品的交易原则进行。
也就是说,排污权交易不能用同一的价格尺度标准来进行,政府必须根据受控点环境容量的时空特性,以及不同污染物之间的单位排放量的污染程度,制订一套交易的折算指标体系。
二.排污权的优点1.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具有强烈的经济刺激作用。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市场手段,主要优点在于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得控制自己的污染源,可以通过污染权交易降低污染成本,达到对政府在区域总量控制的目标。
2.有效地控制污染源的总量及污染治理成本。
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阶段,企业发展迅速,我们必须强制企业进行环保投资,才不至于环境恶化。
排污权交易在“污染者之间重新配置许可证可以使达标的费用最小化,也就是说能够确保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达到特定的污染或排放目标。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一、排污权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
但是,目前我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缺少可靠的技术数据和监测手段,存在不少不确定性。
同时,由于多年发展过程中污染排放总量已经固化,一些排放总量超标的企业,因为存在一定的既得利益,不愿自觉退出市场,这就给排污权交易带来许多公平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完善监测手段,建立可靠的污染品种数据库,制定具体的排污权分配方案,保证排污权分配的公正公平。
二、市场运作的规范性问题排污权交易属于市场行为,但是市场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诸如价格虚高、虚假交易、谣言炒作等不正当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市场运作,政府应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测和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竞争。
三、政府职责的法律问题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是政府履行环保和经济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实践中,政府职责有时候会出现滞后、疏漏等问题。
比如对一些企业行政执法不力,导致企业恶意排放污染物,不仅影响环境,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为了保证政府履行职责的有力性,政府应加强排污权交易的组织和管理,完善环保和经济管理体制,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责,加强执法力度。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的措施:一、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交易公正公平;二、采用多种手段,加大排污权法律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保障排污权交易的有效实施;三、加强对排污品种的监测,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体系,为排污权分配提供可靠数据支持;四、建立排污品种交易价格公开透明的制度,制定具体标准,加强价格监测力度,发布合理的价格指导。
最后,只有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让排污权交易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构建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环境。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污染物减排的方式,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政策工具。
在实际操作中,排污权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关乎环境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推进。
本文将就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关的解决措施。
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指导性文件,导致各地区和单位在进行排污权交易时面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对于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责任、违法惩罚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
2. 交易合同制定困难在排污权交易中,交易双方需要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但是由于排污权本身具有公益属性,其交易合同的制定较为困难。
尤其是在污染物排放权的界定、衡量和评估方面存在诸多争议,这给合同的签订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数据真实性难以核实排污权交易涉及大量的环境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环境影响评价、治理效果等,而这些数据的真实性难以核实,给排污权交易的有效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监管机制不健全排污权交易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监管和协同配合,然而当前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监管机制并不健全,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查处,影响了排污权交易的效果。
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中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包括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和规定,为其有效实施提供法律基础。
2. 设立独立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应当设立独立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适用标准、程序和责任规定等,避免因为地区和单位的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3. 加强法律责任和违法惩罚应当加强对于排污权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和违法惩罚机制,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保障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
4. 制定统一标准的排污权交易合同模板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定困难的问题,可以由相关部门统一制定标准的排污权交易合同模板,明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降低合同签订的难度,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为了有效缓解环境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应对而引入的一种新策略和工具。
近年来,随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完善,一些相关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下面将就部分问题作简要探析。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配额如何配置的。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将污染量的配额分配给企业,企业可以在配额内进行排放,如果企业的排污量超过配额,则需要购买其他企业的排污权。
由此可见,配额的合理分配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的配额分配主要采取的是基准排放和历史排放两种方式。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基准排放方式公平性较好,适用范围较广,但对新企业不够公平。
而历史排放方式能够考虑到企业过去的环境保护投入和排污治理成果,但如果过于考虑历史排放,可能会出现污染企业得益而环保企业受损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监管和处罚机制的完善。
排污权交易市场中,如果企业违反了配额限制,如何进行监管和处罚是非常重要的。
当前,监管和处罚机制还存在不足,多数地区只能依靠简单的行政手段进行违规企业的处罚,在效率和威慑力上存在不足。
因此,在完善监管和处罚机制方面,需要进一步探索有效的方式,如通过搭建信息公示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等。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市场机制的健全。
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一个充分的市场,需要保证市场机制的稳定和合理。
目前,市场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门槛高、市场缺乏流动性和市场透明度低等。
为了确保市场正常运行,并更好地服务企业和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市场监管、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完善交易机制和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信息平台等。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排污费和排污权交易的关系。
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费是环境治理领域中两种不同的政策工具。
排污费主要是作为企业排放污染物所需支付的费用进行征收的,目的是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浓度进行费用划分,并促使企业控制自身污染,而排污权交易是一类污染权利,它的发行和交易是环保部门授权的,企业可以在限额内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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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摘要】本文通过全面剖析目前形势下排污权交易存在的法律不健全,与污染减排不兼容、分配障碍、体系脆弱和经济形势影响等诸多问题,提出改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环境容量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是促进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是以经济手段或政策措施推动环境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总的看来,各地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大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
许多地方的环保部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有的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更多的是为了给新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找一条所谓总量平衡的出路。
1 排污权交易存在问题
1.1 政策法规体系滞后,排污权交易缺乏支撑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必须与配套的排污总量分解计划、排污许可等制度整体推进,尤其是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成败。
但是国家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这制约了排污权交易的开展,也是各地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反映最集中与强烈的方面。
1.2 排污权交易与污染减排无法全面兼容。
目前将排污权交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全面结合有较大的困难,但如果不结合,排污权交易也无法同时获得各方的认可。
按现行的理解,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以后多余的量才可进行交易,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而目前的减排核算方法,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正常开展。
一些地方勉强完成了减排任务,所有企业减排下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统统进入了各地的减排“盘子”,没有多余的指标上交易平台交易。
另一方面,不少大型企业在政府的鼓励下投资建设减排工程,并将远远超过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以外的部分全部无偿纳入减排的“盘子”,以完成区域减排任务,而他们并不能将这些多余指标拿到交易平台上通过交易获得经济补偿,实际上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
1.3 初始分配存在障碍,有偿分配充满风险。
相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使用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程序。
从目前各地出台的排污权交易办法或细则来
看,在初始排污权的分配上,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基本上都是分别对待的。
出于历史因素及实施难度的考虑,对现有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大部分都是无偿分配的,而对于新建企业则基本上均要有偿获取,这种分配方式是不能体现公平原则的。
即便有些地方全部采取有偿分配,也都是承认现有,这就使得有些历来污染重、对环境损害大的企业,用相对较低的成本就能占有大量的排污权指标;而一些污染轻、效益好的企业,反而要用较高的成本才能购买较少的排污权,难以实现排污权在各污染企业间实现有效地分配。
一旦排污指标初次分配失之公平,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可能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
1.4 交易体系比较脆弱,交易后监管存在空白。
目前开展的交易,双方都是在政府和有关部门外力的作用下形成的,并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
受地方保护及企业为自身发展考虑,在一些试点地区,出现了排污权交易只有买方,而无卖方的局面,导致排污权交易受到很大限制。
1.5 经济形势不乐观,制约了排污权交易。
在现阶段,经济滑坡,企业不景气,效益下降,开展排污权交易势必会提高当地企业的市场准入成本,从而影响到本地招商引资和企业在同类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客观上造成了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上的不公平。
2 对策和建议
2.1 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由于环境基本法律的缺失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不到位,使之无法称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1]。
首先,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借鉴国内试点城市成功经验,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进场项目交易流程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对交易的排污权指标合理定价,依法交易。
规范排污权交易程序和行为,并对排污权交易所征收的费用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渠道,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开辟新的筹资渠道。
2.2 实行排污权交易工作机制
2.2.1 确定排污权交易机构
建立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并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
同时成立排污权储备中心,对企业排污权交易指标进行审核。
2.2.2 确定交易对象和范围
根据“十二五”环保规划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初步确定交易对象为COD、
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指标进行排污权的有偿使用。
一是有助于“十二五”期间总量控制指标等污染物的削减,从而有助于减排工作,二是对整个排污权交易工作有所创新,三是有助于增加排污权交易量。
排污权无偿使用的排污单位,其富余的排污权无偿回收;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通过治理或产业结构调整,其富余的排污权指标按市场价回购;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强制关停的,以及获得的排污权超过闲置期的,原则上无条件收回;实施排污绩效考核,对连续多次排污绩效排名靠后的排污单位,强制收回排污权。
2.2.3 确定总量核定方式
理论上,排污总量的确定应当根据环境容量来确定,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形势,很难一下子按环境容量标准来确定排污总量,只能结合政府的污染控制目标,治污技术水平,以及长远的代际可持续发展目标,制定递减的目标总量,确保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
总量核定方式有两种类型:一是,交给中介机构去做,二是,依靠环保部门自身力量来做。
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环保部门自己做可以节省资金,但会陷入大量事务性工作之中;中介机构做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尚需实践检验。
2.2.4 确定企业排污权的核定依据
首先,明确排污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只有使用权;其次,在确定的目标排污总量(减排任务)基础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第三,要视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总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每隔五年重新进行排污权的分配和核定。
2.2.5 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
排污权交易平台包括排污权申购系统、排污总量核定系统、交易资金管理系统等各类应用软件的开发。
建立一套完整精确的排污信息系统,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得以运行的重要保证。
对此,可以借鉴美国SO2排放权交易政策体系的经验,主要依靠三个排污监测信息系统加以保障:一是,排污跟踪系统(ETS ,Emissions Tracking System)由各参加单位的连续监测装置提供支持,保障各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及时,完整和准确性;二是,年度调整系统(ARS,Annual Reconciliation System)主要是计算出各企业账户年终须扣除的数量;三是许可证跟踪系统(ATS,Allowance Tracking System)主要是为环保局提供各监测单位是否达标的手段,同时为许可证市场提供许可证持有者,交易日期等信息。
3 做好排污权交易的后监管
强化环境监管,确保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既是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是保障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
因此,要把强化环境监管贯穿于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通过强有力的环境监管,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执法保障和技术支撑。
一是,强化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为了准确计量排污单位总量指标的
使用情况,要求排污权交易试点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全部安装排污总量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要求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安装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
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由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设备、各级环保部门的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平台和数据安全传输网络三部分组成。
废水排放企业的刷卡排污总量控制设备包含总量控制器、电动阀门和电磁流量计。
废气排放企业的刷卡排污总量控制设备包含总量控制器、DCS工况采集设备和监测点端工况采集器。
二是,加强环境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把辖区内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加大现场检查与监督性监测频次,确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要严格环境执法,对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是,做好排污总量的核算工作。
排污总量核算是一项基础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管理台帐,及时收集整理与排污企业购买排污权的数量、时间相关的各种信息资料及不同时间段的监测资料,并做到“一厂一档”;另一方面,要加强排污单位总量核算技术的研究,综合运用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等数据信息,借助相关技术力量做好排污单位年度排污量的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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