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陕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态文明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切实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4号),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污染物,以及中、省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物。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在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10•【字号】陕环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6〕1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环保局(建设环保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健全项目长效运行机制,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2016年3月10日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和环保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实行分级验收制和验收报备制。
受国家委托管理的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省级部门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其他需要省级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查后,报请省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单个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和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初验通过后,由省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验收。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市级单个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后,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分别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县级政府的,由上一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初验意见或组织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申请验收。
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与该市、县下年度环保资金安排挂钩。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陕环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的通知(陕环办发〔2014〕2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替代和排污权交易程序,省环保厅制定了《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3月11日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第一条本程序适用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简称“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业务:(一)环保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总量指标的;(二)本省辖区内跨区域(流域)交易总量指标的;(三)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需申请总量指标的;(四)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储备总量指标的。
第二条申报总量指标的企业必须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制度,无环境违法行为。
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环保信用不良、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完成整改前不予办理总量指标替代或交易。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按照总量指标替代原则,优先使用建设单位实施污染治理或结构调整后消减的排放量。
总量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要求进行削减替代,替代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若替代总量指标不足的,需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总量指标。
第四条排污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替代解决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单位申请替代总量指标文件并明确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二)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总量指标计算说明书;(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有项目实施减排的相关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遵循原则]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分阶段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环境质量目标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行奖惩。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主要领导任免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在市辖区或者建制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环境保护管理派出机构,受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协助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第六条[委托机构]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其它委托事项。
各级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辐射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辐射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其它委托事项。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重申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的通知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重申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重申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的通知各环保分县局、市环境监理处:针对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查找的问题和“二次聚焦”反馈的意见,关于排污收费等方面存在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问题,经局党委认真分析产生问题及原因,提出整改落实方案,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切实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自觉维护环保部门形象。
现就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各分县局是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主体,各相关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环境监理处负责对全市排污费征收的监督稽查以及业务指导,市局监察室负责对违规行为的查处。
(一)各分县局环境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及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排污申报、核定工作。
排污费申报核定征收工作必须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操作。
1.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制度,按照《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号)要求,根据排污者的实际生产状况、生产工艺的不同,认真审核排污者申报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2.根据排污者排污申报,结合监督性监测报告以及对排污者环境监察现场核查情况,按月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对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被责令限期如实申报而逾期不如实申报的排污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算办法直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按规定对排污者做出处罚决定。
3.应当按照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8〕11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8〕11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现将《陕西省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6月8日陕西省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为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18年总量减排及治污降霾、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量减排目标2018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削减6.97%、7.40%、12.10%、9.90%、3.00%,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5.50万吨、5.15万吨、64.61万吨、56.53万吨、 65.48万吨。
全省共计划实施重点减排项目82个(见附件1)。
2018年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表(单位:万吨)市(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控制量减排比例控制量减排比例控制量减排比例排放量减排比例控制量西安(含西咸)11.00%10.1812.00%1.1615.00%15.00% 8.23 4.5% 13.70 宝鸡7.20% 4.44 7.20% 0.46 9.00% 3.73 12.00% 5.45 3%5.22 咸阳7.40% 4.75 7.50% 0.42 15.00% 5.12 15.00% 4.91 4%7.92 铜川6.00% 1.520.13 9.00% 1.81 12.00% 3.98 1.8% 1.42 渭南6.00%6.227.00% 0.54 15.00% 11.88 15.00% 8.61 4%6.98 延安6.50% 2.40 5.00% 0.29 6.00% 2.32 6.00% 1.77 4.5% 6.556.00% 4.51 9.00% 0.52 13.80% 15.3313.80%14.10 4.5% 13.82 汉中4.20%3.864.20% 0.64 6.00% 2.69 6.00% 3.08 0%3.89 安康4.20%3.294.20% 0.43 4.80% 1.39 4.80%0% 1.94 商洛4.50%3.234.20% 0.46 4.80% 2.35 4.80% 0.69 0% 1.31 杨凌3.00% 0.50 3.00% 0.035.40% 0.31 5.40% 0.16 0% 0.60 韩城6.00% 0.57 6.00% 0.077.7015.00%2.563%1.69备注:以上减排比例为2018年较2015年排放量减少的比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6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
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26-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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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1]56号4月20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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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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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11.12•【字号】•【施行日期】198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1982年11月12日)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征收排污费工作,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监测站,要按照省环境保护监测站制定的污染源监测方法进行监测,作为按标准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不准任意扩大征收项目,收费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减免。
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地区行署、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三、凡属于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情况,和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未完成任务,以及采用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有害有毒物质的情况之一者,加一至二倍征收排污费。
四、排污费按月征收,逾期不缴者,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外,行署、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可通知银行扣款。
对有争议的收费问题,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五、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放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各级地方财政。
人民解放军驻陕单位的排污费,除军分区单位缴入地(市)级财政外,其他单位缴入省级财政。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时,应注明单位预算级次,由当地银行将排污费直接缴入各级财政金库。
六、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不能超支挪用。
安排使用一般一年两次,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各级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百分之八十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百分之二十用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以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排污监理和补助购置环境保护监测设备、科研、培训、宣传等业务性开支。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关中城市燃煤锅炉拆改奖励标准的通知-陕环发[2013]82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关中城市燃煤锅炉拆改奖励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关中城市燃煤锅炉拆改奖励标准的通知(陕环发〔2013〕82号)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环保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环保局、财政局:为应对大气污染,持续改善我省关中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陕西省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和《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3年)》等有关要求,“十二五”期间,我省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关中地区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较好的市(区)政府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如下:一、奖励对象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西咸新区、韩城等关中地区拆除现有燃煤锅炉的人民政府。
二、奖励时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三、奖励原则省财政优先支持纳入《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的项目,按照“拆除早,补助多”的原则,采取逐年降低奖励标准的办法,分时限对燃煤锅炉拆除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
现有燃煤锅炉拆除后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进行替代,确需继续使用燃煤锅炉的,必须使用高效节能微排放燃煤技术锅炉,否则奖励资金将不予支持。
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方式实施高效节能微排放燃煤锅炉技术推广项目。
四、奖励标准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燃煤锅炉按表1奖励标准执行,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燃煤锅炉按表2奖励标准执行。
表1 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拆除奖励标准单位:万元/蒸吨时间2013年2014年2015年标准543表2 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奖励标准单位:万元/蒸吨时间2013年2014年2015年标准432五、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要求(一)市级环保、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燃煤锅炉拆除奖励资金申请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陕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环境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11日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规划,全省应对气候变化规划以及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全省水功能区划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生态环境规划制度的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督察、执法将省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支撑省级考核的专项监测,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区域性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督察整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市县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技术评估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全省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省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全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及第三方碳核查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大气、水等主要环境要素纳污能力确定,全省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预测预报等,省级审核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具有全省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省级重大环境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的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相关国际条约履约组织协调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收罗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及依照]为了爱护和改良情形,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证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周全调和可连续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情形爱护法》等司法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有用范畴]本条例有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情形爱护及其相干监督治理活动。
第三条[遵守原则]情形爱护实施同一筹划、爱护优先、科学应用、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复原、谁开创谁爱护、谁应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当局义务]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将情形爱护工作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采取有利于情形爱护的经济技巧政策和方法,爱护和改良生态情形,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情形质量负责。
上一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分时期与下一级人平易近当局签订情形质量目标义务书,并组织考察,实施奖惩。
考察成果应当向社会颁布,并作为重要引导任免的重要依照。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应当设立情形爱护专项资金,将情形爱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务预算。
第五条[部分义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幕况爱护工作实施同一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成长改革、经济、公安、财务、国土资本、扶植、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情形污染防治和资本的爱护实施监督治理。
市、县人平易近当局在市辖区或者建制镇以及开创区、工业园区设立的情形爱护治理派出机构,受市、县人平易近当局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的托付,依法对辖区内的情形爱护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乡(镇)人平易近当局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情形爱护监督治理人员,协助县级情形爱护部分负责区域内的情形爱护监监工作。
第六条[托付机构]各级情形监察机构受同级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的托付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情形爱护现场法律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形污染变乱、情形污染胶葛的查询拜望处理,以及其它托付事项。
各级辐射情形监督治理机构受同级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的托付负责:辐射情形爱护现场法律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辐射情形污染变乱、污染胶葛的查询拜望处理,以及其它托付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5年7月23日附件: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陕西省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的设想
1 . 3排污权 的有偿使 用和交易是 筹集污 染治 理 资金 , 促进工程减 排、 结构减 排 的重要 手段 陕西省 工程减排 工 作虽然取得 了一定成绩 , 但是 重点减排 工程效益发挥 不明 显, 减排支持力度 明显 不足。 虽然 已建 了一些污水 处理厂 , 但总体建设进度缓慢 。 目前 全省污 水处理 率仅为 3 8 %, 远 低于 西北地 区 4 6 %和 全国 6 O %的 处理水 平 ;如何 能调 动 各企业减排 的积极性 , 如何 能对超额 占有环境 资源 的单位 以压力 , 必须 实施排污权 有偿 使用和 交易。通过有偿 使用 给超额 占有环境 资源 的排污单位 以压力 , 通过 交易 , 减 排 者可 以通过 出卖减排 下来的指标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 使 投入有 一定 的回报 , 调 动其工程减 排 的积极性。 否则 , 对企 业 而言 , 工程减 排 只有投 入 , 环境 效 益好 , 但 经济 回报很 少, 企业 自身的积极性 不高 , 全靠政府命令来推动 , 只能是 进展缓 慢。 与此类似 的就是淘汰落后产 能 , 关小上大。 由于 我们没 有将其 运用市场机制关联起来 , 大 的以各种理 由不 断在上 , 小的仍 以各种理 由在运行 , 排污总量居高不 下。 利 用排 污交易将 其关联 起来势在必行。 1 . 4降低社会 的平均污 染成 本 , 必须 实施排污 权有偿 使用和交 易 不同的行业 、企业 的消减 量成 本是不 同的 , 若没有排污权交 易市场 , 每个排污者都 得 自己治理污 染 以 此达到 总量控制 内 的标准 ,但是 因为环境 质量 的成 本较 高, 很 多企业 不愿意承担质 量责任 , 因此 不利于环 境保 护 工作 的推进 。 1 . 5实施排 污权 有偿 使用和 交 易也 是公 众参 与 的要 求 公众参 与是现代环境 保护 的重要手段和 力量 , 没有排 污权交 易市场 , 则希 望改善环 境状况的环境保 护组织和个 人, 就 可 以购 买排污权 , 将其控 制在 自己手 中 , 不在 卖 出。 这不利于 公众通 过购买排污权 的行为减 少排 污总量 , 以表 基金 项 目: 陕西省教 育厅人文社科 项 目“ 陕南地质灾害频 发 区生 达 自己的环 保意愿和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的诚 意。 2 陕西 省推行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的条件 态移 民可持续发展模 式研 究” ( 项 目编号 : 1 2 J K 0 2 1 6 o 作者简介 : 王碧剑( 1 9 8 0 一) , 男, 陕西澄城 人 , 教 师, 副教授 , 研究 方 2 . 1领 导重视 、 政策支持 是排污权 有偿使 用和交 易的 向为工 程经济 与管理 。 重 要保 障 党 的十 八大 报告 中 明确 指 出要 实施严 格 的环
环境保护部关于明确排污费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明确排污费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3.25
•【文号】环环监函[2016]54号
•【施行日期】2016.03.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察
正文
关于明确排污费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环监函[2016]54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明确排污费核算有关问题的函》(陕环函〔2016〕2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相关资料核算排放量、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对其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25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03.13•【字号】陕财办建[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2〕40号)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对原《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工[1999]0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二○○二年三月十三日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环境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天然气推广、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及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
主要指各级政府投资解决的关于宏观战略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的环保项目;重点流域区域、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环保规划编制;省政府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等环保奖励。
2、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精神,省环保厅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4月21日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火电、水泥、焦化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火电、水泥、焦化行业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陕环发[2013]10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0.23
【实施日期】2013.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火电、水泥、焦化行业排污费征收稽查
工作的通知
(陕环发〔2013〕100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环保局、财政局:为加强全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促进依法、全面、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拟对全省火电、水泥、焦化行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等工作进行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内容
2013年1-9月全省火电、水泥、焦化行业排污费征收工作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在厅直属系统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在厅直属系统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环办发[2012]11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8.15
【实施日期】2012.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在厅直属系统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
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2〕116号)
厅直系统各财政供养单位:
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陕纪发〔201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厅直系统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
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清理对象
重点清理厅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中的下列财政供养人员及单位:
1、停薪留职、离职未销户及自动离岗、长期旷工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2、非组织选派离岗学习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3、开除、辞职、辞退、自动离职但未销核工资,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
4、已故或失踪仍由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继续领取工资、离退休费及养老金人员;
5、虚报多领、冒领工资津贴和补贴人员;
6、到龄不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编在职人员领取工资人员;
7、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私自离职经商,但仍领取工资人员;
8、受纪律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到刑事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工资调整的人员;
9、下岗人员由社保发放内退职工生活费,后又上班由财政供养,同时领取内退职工生活费和工资的人。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康市排污费收入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环发[2011]12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康市排污费收入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康市排污费收入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环发〔2011〕12号)安康市环保局、财政局:你市《关于2007-2009年安康市欠缴中央级、省级国库排污费补缴计划的报告》(安环字〔2010〕9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经省环境监察局核查,你市2010年上报征收排污费374.8314万元,按照“市、县两级征收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缴入中央国库,15%作为省级预算缴入省级国库”的规定,应上缴中央级排污费37.48314万元,省级排污费56.22471万元。
截至2011年1月14日,你市已上缴中央级排污费35.81664万元,省级排污费53.72496万元。
欠缴中央排污费1.6665万元,省级排污费2.49975万元,共欠缴排污费收入4.16625万元。
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安康市排污费收入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建[2010]404号)要求,请你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办理和补缴2010年度欠缴中央级、省级国库排污费收入。
二、你市《关于2007-2009年安康市欠缴中央级、省级国库排污费补缴计划的报告》(安环字〔2010〕92号)中关于“我市十县区2007-2009年共欠缴中、省排污费收入270.68万元”中的数字有误。
依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安康市排污费收入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建[2010]404号)精神,经省环境监察局核查,2007-2009年,你市共上报征收排污费1259.80万元。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榆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环函[2014]533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榆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榆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环函〔2014〕533号)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为积极有序推进市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市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形成长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特对你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榆林市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县两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和火电行业等高架源以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
二、榆林市经污染减排核查认定后的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储备,用于排污权交易。
当交易储备量不能满足新增项目污染物总量需求时,可向省环境保护厅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交易。
在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中要确保减排量与交易量的供需平衡,明确交易量的来源。
三、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
为充分反映环境容量的稀缺性和珍贵性,在榆林地区选择1-2个区县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基础数据上,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将污染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确定合理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款,开展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指标的有偿分配。
四、榆林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每次交易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上报交易方案,核准后方可开展交易。
你局应认真总结排污权交易工作,每半年向我厅报告一次排污权交易工作情况。
五、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环评批复量购买,以总量批复和排污许可证方式予以确定。
超过所持有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对超标量限期进行补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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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征收排污权有
偿使用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5.08
•【字号】陕环函〔2017〕307号
•【施行日期】2017.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收入分配,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环函〔2017〕307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环保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财政局:
为落实生态文明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及交易基础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20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现有项目。
已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不再重复收取有偿使用费。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为5年。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2017年1月1日前交易获得或应按要求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征收时间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现有项目分行业逐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
自发文之日起率先在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开展2017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排污单位现有项目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
三、排污权指标的确定
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应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允许排放量保持一致,企业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排污权应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征收单位依据排污许可证收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四、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分别为化学需氧量900元/吨·年、氨氮2000元/吨·年、二氧化硫450元/吨·年、氮氧化物540元/吨·年。
五、职责分工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由省、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年征收。
六、资金收缴及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其使用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73号)的有关规定。
省、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时应通过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向排污单位(缴款人)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根据征管职能将资金全额缴入本级国库。
一般缴款书由省、市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到本级财政部门购领。
排污权有偿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7款15项“排污权出让收入”。
省、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资金收缴和管理情况。
七、有关要求
市级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征收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足额征收到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