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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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与受理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与受理的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监督范围
(一)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桥梁等工程建设项目,须由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到海南省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范围如下:
1、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出口路、国省道及省和国家立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省交通运输厅立项的专用公路项目新建、大修及改建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省质监局”)具体负责。
2、省政府有关下放工程项目,如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市县立项的公路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二、监督申请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由代建单位代替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须同时提交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开出的《介绍信》(附件5)。
(一)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函》1份(格式见附件一),包括《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表》及和质量监督申请其他资料(另册装订)。
1、提交《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4份(格式见附件1),包括登记书中的各附表4份。
2、提交《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表》4份(格式见附件2),包括登记表中的各附表4份。
3、提供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合同文件、工作计划等管理文件,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预算文件(合同价的1.5%)、建设工程一切险的复印件1份(见附件3)。
(二)在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把《单位工程划分表》,《项目管理单位工作计划》、《监理工作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将现场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登记人员变更审批表》)提交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格式见附件4)。
(四)各表格填报要求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文件填报说明》(附件6);表格下载网站地址: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三、监督受理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将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查。
(一)审核流程
1、建设单位申报至省质监局档案室→公路监督科先按《质量安全监督
申请资料初审表》(详见附件二)进行初审(包括项目是否属我局监督范围以及资料数量是否齐全,不符合的当场退回,无须登记)→初审通过,则档案室进行扫描登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函》传上OA(2天)→由局领导批转公路监督科科室负责人(2天)→公路监督科安排人员对相关报监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转送安全科与检测科审查(各1天)→各科室在OA上作出符合性审核意见并转回公路监督科科(2天)→公路监督科负责汇总各科室意见(2天)。
2、各科室OA上作出的符合性审核意见中若有一科室审查不通过,则由公路监督科拟文《暂不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的通知》(详见附件三),所有意见一次性告知,完整返还申请资料;对不符合交通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各科室在OA上作出的符合性审核全部通过,则由公路监督科科室负责人核批(1天)→报局分管领导审批(2天)→由公路监督科拟定监督负责人及监督组成员,并报局报局分管领导确定(1天)→通知质量监督负责人起草发出《质量安全监督通知》(详见附件四)(7天)。
4、《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函》传上OA至办理结束,全部流程时间要求20天内完成。
(二)对于审查不符合报监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经整改完善符合申请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重新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由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拟稿,并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单位,作为办理项目施工许可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成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并明确组成人员,项目监督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省质监局对海南省内受理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督负责制的管理模式。
2、联系方式:海口市琼山区振发路1号,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邮编:571100
电话:1,传真:7
(三)《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发出后,监督组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质量监督交底,并进行记录及时归档。质量监督交底由监督组根据项目特点组织编写,现场发给各参建单位,并进行解读。质量监督交底主要包括:监督依据、监督检查内容、监督工作程序与标准、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要求、参建单位配合要求等。
(四)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办理程序图
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办理程序图
(五)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六)对已开工或已完工但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省质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七)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详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法律及文件》(附件五)
五、强制监督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工
及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可按中间质量监督检查的流程开展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
附件一
关于XX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的函
(质量监督机构):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等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办理(项目名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件),请审核。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附件2:《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表》
附件3:质量监督申请其他资料(另册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