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无删减范文
贵州省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贵州省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尊敬的各位招标人士: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施工项目表现出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我们特别准备了本份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以便您在进行施工招标时能够参考和运用。
1. 项目背景本项目位于贵州省,具体位置为__________。
项目的规模为__________,主要包括__________的建设。
该项目旨在__________,预计工期为__________。
2. 招标条件和要求2.1 资质要求招标人必须具备贵州省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能力。
2.2 投标文件要求参与招标的个体或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 投标信函:包括对本项目的表明意向、承诺遵守相关规定等内容。
- 投标者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施工能力证明文件:包括相关的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类似项目的施工经验证明等。
- 技术方案:包括对项目的理解、方案设计等。
- 进度计划:包括项目的工期安排、关键节点等。
3. 投标报价和评选标准3.1 投标报价投标人应按照项目需求,详细列出施工项目的报价,包括原材料价格、人工费用、设备费用、管理费用等,并注明是否包含税款和其他费用。
3.2 评选标准本项目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选:- 施工企业资质和信誉- 项目经验和类似工程实施情况- 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性4. 合同签订中标单位将与招标方签订正式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款项支付方式、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结算工程款项。
5. 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给招标方,逾期提交的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可行性。
感谢各位招标人士对本项目的关注和参与!我们期待能与您共同完成这一精彩的工程项目。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黔建建通[2001]308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01]308号)各市[地、州)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工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施工合同估算价在刃万元以上的,无论资金来源属何种性质,都必须进行招标。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年修订)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克志二○一○年九月九日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四)社会福利、劳动保障、防灾减灾等项目;(五)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办公楼等项目;(六)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标价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章名】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招标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招标、招标人、投标人等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开度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招标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等组织在进行招标、招标代理、采购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财政部规定》),建立财务专户,统一管理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技术保证金等资金。
第五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投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进行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技术规格书、投标书样本等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活动的内容、招标范围、项目规模、技术要求、保证金、投标文件细则、开标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在全国性媒体和省级以上重要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后续文件中,不得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协商缔结低于市场价格的合同。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询问和异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等内容提出异议。
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在书面回复中说明理由。
招标人还可以在异议得到解决后进行招标文件的修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内,提交投标书及资格证明等材料。
超过规定的投标期限,投标人逾期投标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十一条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充。
澄清或补充内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招标人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贵州省招标代理服务费系列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发文字号】黔府发〔1996〕3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7【实施日期】1996.06.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996年6月7日黔府发〔1996〕30号)第一条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扶贫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以工代赈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业除民用建筑和通用工业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各级(含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二)地、州(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三)县(市)级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四)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省、州(地、市)、县(市)三级管理的建设工程投资,依次分别少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03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5日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卫生医药、社会福利、劳动保障等项目;(六)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等项目;(七)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八)防灾减灾项目;(九)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附件3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 施工招标简明招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年月日 2 目录使用说明第一章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 投标人资格要求…………………………………………………..…………..…4. 投标报………………..…………..… 5. 招标文件获取……………………………………………………..…………..………………………………………………………………………………………………………………………………… ))))))))))))))))))))))))))))))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附件D: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第三章评标办法……………………………… 1. 评标办法前附表………………………………………………………..……..… 2. 评标办法正文部…………………..…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及评审标准……………………………………..………..…附件B:废标条件……………………………………………………………..…..…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附件D: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使用说明一、《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房屋市政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是依据九部委《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适用于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内,且设计和施工不是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小型项目施工招标。
对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监管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序 号
名称
1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对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监管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具体内容
第八条 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 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平台或者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
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
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
加评先评优资格。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大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充分
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
贵州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附件2贵州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章技术资料和服务要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2.2 项目概况:2.3 计划服务期:总服务期暂定,从起计。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可参考以下四个阶段选择)□ 投资决策阶段咨询服务;□ 施工准备阶段咨询服务;□ 工程施工阶段咨询服务;□ 运营维护阶段咨询服务;2.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具体服务内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在第七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中选择和补充。
2.6本服务合同禁止转包,中标人□应全面独立完成服务合同;□可分包服务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3.1.1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1.2须具有资质的基本能力;同时还需具有基本能力以外的资质。
(注:基本能力的资质类型可从工程咨询资信评价、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质中选取一个或多个资质进行设置;基本能力以外的资质类型可从工程咨询资信评价、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采购资质中选取一个或多个资质进行设置。
浅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意义
浅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意义作者:谢崇金蒋德梅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第12期[摘要]文章阐述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将招标投标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的意义所在,对如何进一步开展好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探讨,具有借鉴性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招标投标;“六公开”;“一公平”;“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作者简介]谢崇金,贵州省瓮安县水利电力局勘测设计队助理工程师,贵州瓮安;550400;蒋德梅,遵义市红花岗区新浦镇集镇管理办公室助理工程师,贵州遵义,563006[中图分类号] D922.2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07)12-0051-0002为了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将招标投标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自觉严格执行,让法律、法规、条例不成为一纸空文,贯彻和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对于规范贵州省招标投标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
招标投标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为采购者带来经济、有质量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在政府及公共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
我国招标投标工作起步较晚,真正意义上引入国际招标的水利工程是1982年7月的鲁布格水电站建设项目。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1994年6月由全国人大起草,经过长达5年的时间,几经修改,于1999年8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此,有了适应我国国情的一部《招标投标法》法律,为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9•【字号】黔府办发[2001]0031号•【施行日期】200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003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切实做好我省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的规章、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等,并按程序报批;负责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选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两个阶段监理)和重要设备厂商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和省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初步方案);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初步设计时,核准项目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只承担施工阶段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厂商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和省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分别由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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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招标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
1. 招标:指需求单位按照规定,公开发布采购需求,并对符合
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2. 招标代理:指由需求单位委托的专业机构代理完成招标活动。
3. 招标文件:指需求单位编制的详细说明招标内容、要求以及
其他相关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四条境内招标程序
1. 需求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
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
时间内提交给招标单位。
3. 需求单位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4. 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公告招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境外招标程序
1. 对于境外招标项目,需求单位应当依法申报,并得到上级主
管部门的批准。
2. 需求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格的招标代理
机构,并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
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并根据规定进
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4. 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公告招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督职责
1. 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违法行
为的查处和处理。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3. 需求单位应当加强对招标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确保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1. 对于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举报奖励制度
对于通过举报发现的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对于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条损害赔偿
对于因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条例的解释与修订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贵州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为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以保障招标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促进贵州省经济发展。